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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投保法修正草案及新冠紓困執行報告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5-04

LawTrace 法律歷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聽取行政院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執行情形」的專題報告並進行質詢,同時審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討論涵蓋股市穩定措施、紓困貸款方案、TRF爭議、油價ETF風險及中資違法投資等議題。最終,多項紓困相關要求交付部會書面答復,而投保法修正草案則擇期再審,並要求投保中心提供各國法制比較資料。

討論事項一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執行情形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聚焦於檢視政府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所實施的各項紓困與振興措施的執行狀況,包括股市穩定機制、個人與企業紓困貸款的推動與成效,以及特定金融商品如油價ETF所衍生的市場問題。
  • 會議深入探討了紓困方案的公平性、效率、銀行配合度,以及金融監理在複雜市場環境下的挑戰與應對策略。

相關爭議

  • 股市穩定措施的存續與市場扭曲:曾銘宗委員質疑股市已回穩,限制借券賣出與平盤以下禁空等措施應解除,以免扭曲市場機制。顧立雄主委回應措施為期3個月,將視歐美疫情發展檢討,且非完全禁止,仍有彈性空間。
  • 個人紓困貸款展延期程不足:曾銘宗委員建議個人紓困貸款展延應比照中小企業,至少到明年6月底或年底,而非目前規劃的年底,以提供足夠喘息空間。顧立雄主委表示會將委員意見納入考量,並視疫情發展決定。
  • 民營銀行紓困貸款手續費爭議:林楚茵委員指出有民眾申請營運資金貸款,民營銀行收取高額手續費,質疑變相慷國庫之慨。顧立雄主委承諾將調查此類個案,並澄清政府補貼的是信保基金手續費,非銀行服務費,但對於小額貸款已協調銀行不收手續費。
  • 民營銀行紓困核貸率偏低:蔡壁如委員指出公股銀行核貸率約50%,民營銀行僅23%,呼籲金管會應有措施鼓勵民營銀行提升參與度。顧立雄主委表示將研議以存款保險準備金獎勵績優銀行,並考慮公民營分組評比以提高誘因。
  • TRF爭議與金管會監理職責:陳椒華委員指控銀行在TRF業務上存在權利金計算錯誤、違規平倉、偽造KYC等缺失,質疑金管會監理不力,將爭議推給司法。顧立雄主委強調金管會已採多項管理規範導正市場,但民事契約糾紛仍需透過評議中心或訴訟解決,金管會無法直接判定個案對錯。
  • 油價ETF投資風險與警示不足:莊瑞雄委員對許多民眾不理解油價ETF高溢價風險仍大量投入感到擔憂,批評金管會警示語彙過於專業,未能「接地氣」向大眾白話說明,導致投資人蒙受鉅額損失。顧立雄主委承諾將加強與公會、證交所合作,進行更平易近人的宣導。
  • 違法中資投資上市公司疑慮:高嘉瑜委員就違法中資龍峰國際三度遭裁處仍透過託管銀行持有大同公司股票,並可能影響經營權提出質疑,要求金管會積極查核資金最終受益人及來源,並在股東會前阻止非法股東權行使。顧立雄主委表示金管會持續調查相關金流與受益人,若查證屬實將依法處分,但行政處分需具體事證,且境外金流查證需時。

立法委員發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委託書徵求市場被少數公司壟斷,導致不公平競爭,並使部分董監事能以低成本取得經營權,再轉讓股份或質押借款,恐影響公司治理。
  • 建議金管會應調查委託書徵求業者是否遭特定人士綁定,並考慮開放更多競爭者或規範綁定行為,以避免壟斷。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建議在股市已回穩至萬點以上後,應解除限制借券賣出數量及平盤以下禁空等措施,以避免扭曲市場機制,並保留政策工具以應對未來更大波動。
  • 詢問第一季上市櫃公司營收狀況,並建議金管會將個人紓困貸款展延期程比照企業貸款,至少延長至明年6月底或年底,提供更充足的喘息空間。
  • 建議個人紓困貸款應可申請調降利率及本金暫緩攤還,以減輕受疫情影響者的負擔。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對台股後市發展持謹慎態度,認為全球疫情嚴峻及出口貿易國家終端需求降低,仍存在不確定因素,不宜過度樂觀。
  • 建議考量台灣疫情趨緩,且與美股連動緊密度降低,應微調或鬆綁台股限空令等政策約束。
  • 關切國銀對新南向國家授信總額目標達成率是否受疫情影響,並詢問國銀在新南向國家曝險額度增加及新加坡獲利衰退的原因。
  • 質疑元大原油正2 ETF大幅溢價現象不正常,金管會應有具體下市機制並加強警示,避免投資人將其視為投機商品。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全球量化寬鬆政策可能導致股市「無基之彈」,但金管會主委仍強調股市最終須回歸基本面。
  • 詢問MSCI是否會再調降台股權重,並認為其對主動式基金影響不大,外資更重視基本面與公司治理。
  • 建議政府可考慮購買信用良好但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公司債,以活絡債券市場,並為退休族提供較高利息的投資選擇。
  • 質疑金控公司股息分配率低於一半,暗示對今年獲利不看好,並建議金管會鼓勵公司發放提貨券作為股東會紀念品,以刺激消費。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嚴重關切違法中資(龍峰國際)涉嫌透過繞道香港、外國機構投資人等方式,持續買進大同公司股票並影響經營權,恐危及國家安全。
  • 質疑金管會雖三度裁處並要求出清持股,但未能有效阻止中資透過其他管道重新進入市場,要求金管會查核資金最終受益人及來源,並在股東會前禁止非法股東行使權利。
  • 要求金管會查核經手違法中資投資的國內金融機構是否嚴守洗錢防制規範,並對王光祥購買大同股票的資金來源進行查核,以釐清是否涉及違法中資借款。
  • 呼籲金管會應對違法中資入侵我國證券市場採取更積極的行政作為,包括將違法陸資取得的股權納入起訴對象,並提出防範紅色資本滲透戰略性產業的措施。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批評金管會針對元大原油正2期貨ETF兩次修改豁免條款,扭曲市場機制,導致該ETF溢價異常飆升,反而吸引更多投機客,產生反效果。
  • 要求金管會說明元大原油正2的後續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會有第三次豁免條款或下市機制,並強調應尊重市場機制。
  • 關心壽險保單責任準備金利率是否下修及公布時程,以及外商壽險公司紛紛退出台灣市場的原因,要求金管會確保不會產生孤兒保單。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南山人壽前董座杜英宗的停職裁罰,可能因其自行請辭而規避「撤換或解職」的再任限制,形成法律漏洞,建議修法應更周延。
  • 指出有民營銀行在紓困貸款中收取高額手續費,質疑變相侵蝕國庫補貼,要求金管會查核並確保民眾權益不受損。
  • 批評政府紓困方案複雜,民眾難以理解各方案優劣,且銀行未盡告知義務,可能導致民眾權益受損,要求金管會加強監管與宣導,並建立監測系統防範銀行趁機揩油。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以強化投資人保護,但質疑將董監事失格效力納入投保法而非證交法或公司法,在法律體系上是否適當。
  • 關切上市櫃公司董監事責任保險的投保率,並建議金管會應強制興櫃公司為董監事投保責任險,避免投資人勝訴卻無法獲得賠償。
  • 呼籲金管會應採取措施提升民營銀行紓困核貸率,並將銀行運用金融科技執行紓困納入普惠金融衡量指標評估,同時建議證交所在金控的CSR報告中揭露紓困執行情況。
  • 建議金管會應「蘿蔔與棍子」並用,透過獎勵措施(如存款保險準備金)鼓勵民營銀行積極參與紓困方案,並考慮公民營分組評鑑以提高誘因。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TRF爭議案件中銀行(如匯豐銀行)的懲處過輕,未能有效認定銀行缺失,將責任推給司法單位,導致受害人求助無門。
  • 指控銀行存在侵占權利金、違規平倉、製作不實KYC等問題,要求金管會基於銀行法第61條之1糾正缺乏誠信的銀行,並進行通案認定,而非僅處理個案。
  • 要求金管會仲裁銀行與交易人之間的爭議,而非將責任推給評議中心等無法律位階的機構。
  • 強調金管會應要求銀行局官員學習如何計算權利金,並處理權利金亂算的問題,不應以「蓋章」作為銀行規避責任的理由。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對許多民眾不了解油價ETF風險仍大量投入,導致鉅額損失感到震驚,批評金管會警示語彙過於學術,未能用白話向大眾清楚解釋風險,有失職之虞。
  • 要求金管會應大膽預告油價ETF的未來命運,並用更「接地氣」的方式教育大眾,加強示警,避免更多人因資訊不對等而失血。
  • 關切境外網路證券平台(如老虎證券、波浪智投)未經金管會核准即在台招攬業務,導致投資人受損,質疑金管會的監查與警告機制不足,要求研議設立相關機制並加重警示強度。
  • 質疑壽險業調降租金收益率門檻以鼓勵減租的政策美意未能完全落實,部分飯店業者反映壽險公司不願降租,要求金管會應特別注意並調整政策手段以確保紓困到位。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關切《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案將適用於哪些公司與個人,並點名大同公司前董事長林蔚山掏空公司後仍擔任其他職位,質疑其適任性。
  • 批評華南永昌證券未落實避險導致鉅額虧損,質疑官民共治下的責任歸屬,要求金管會加強監管,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 質疑新光金控公司治理零分,獨立董事發言爭議,認為金管會放縱其亂搞,要求應加強對這些「家天下」公司的監管,保障社會大眾權益。
  • 詢問國營銀行海外分行及國內銀行第一季獲利表現,並認為金管會若未有效管理公司治理,銀行獲利情況恐難改善。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元大原油正2期貨ETF的處理方式,認為其豁免條款及下市標準設定複雜且可能導致投資人損失,要求金管會說明其新標準下何時會適用下市清算。
  • 要求金管會儘速提出元大投信在元大原油正2事件中是獲利還是損失的查核報告。
  • 批評南山人壽新系統問題持續不斷,雖金管會已停止其投資型保單業務,但認為此處罰與其嚴重違失不符比例,且其前董事長遭停職後仍可能轉任其他金控,質疑處罰效用。
  • 關切潤成入主南山人壽「10年不易主」承諾即將到期,但境界系統問題仍未解決,詢問金管會屆時將如何檢討此承諾。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儘速提出元大原油正2期貨ETF的查核報告,並應包含對主要買賣分點的交易分析,以釋疑並釐清投資人權益受損狀況。
  • 質疑投保中心及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在元大原油正2案件中,對於受害投資人的救濟作為不夠積極,應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集體協助投資人提起訴訟或評議。
  • 強調查核報告應提供請求權基礎,讓投保中心和評議中心能更積極地集合受害人,避免他們個別面對訴訟困境。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疑公股銀行為衝業績設定KPI,可能排擠真正需要紓困的民眾,要求金管會宣示銀行不得在政府公布的條件外加註其他條件或拒絕符合資格的申請者。
  • 指出勞工紓困貸款申請遭銀行要求提供不動產證明,與政府政策不符,要求金管會向銀行團宣導,避免造成民怨。
  • 關切華南永昌證券因避險不及導致鉅額虧損,認為金管會對其處罰金額過低,要求全面檢視並強化所有銀行的風險管理機制,並提供壓力測試結果報告,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 支持《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案,認為其在股價操縱方面對保障小股東權利至關重要。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切勞工紓困貸款申請書過於繁瑣,詢問勞工貸款的申請流程、金額、還款期限及信保基金的承擔風險,強調紓困速度應加快。
  • 詢問金管會對全球疫情落幕時程的判斷,並強調疫情資訊應透明化,避免資訊不對等造成小額投資人損失。
  • 關切銀行在大陸金融機構的曝險部位,並質疑檢查局因疫情暫緩海外檢查,建議金管會應研議多元或視訊檢查方式。
  • 呼籲金管會應將危機化為轉機,適時彈性調整、鬆綁法令,讓台灣有機會取代香港,成為新的世界金融中心,並加速相關法規預告及修法進程。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工紓困貸款申請表格中要求勾選與政治人物關係的欄位,認為其用意不明且可能造成民眾困擾,要求金管會統一規範各銀行表格標準。
  • 關切勞工紓困貸款申請人潮排隊問題,建議金管會應加強線上申請宣導,並提供更便利的單一窗口或直接管道,縮短民眾等待時間。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股市穩定措施(借券賣出比例限制、平盤以下禁空)為期3個月,預計6月18日到期,將視歐美疫情控制狀況隨時檢討,並非全面禁止。
  • 說明第一季上市櫃公司營收衰退約6.5%,獲利數據尚未取得。
  • 表示個人紓困貸款展延方案正在與銀行公會協商,預計5月底前確定,展延時間可能至年底,並將考量委員建議延長至明年中或年底。
  • 澄清政府補貼的是信保基金手續費,對於勞動部10萬元及小規模營業人50萬元貸款已協調銀行不收手續費,並承諾調查民營銀行收取高額手續費的個案。
  • 解釋央行紓困方案中0.1%年費率是指央行轉融通給銀行的利率,而非客戶向銀行支付的費用,並要求銀行對小規模營業人貸款利率不得超過1%。
  • 表示將要求銀行總行將紓困方案表報化,並在分行設置專人解說,以解決民眾對方案複雜性的困惑。
  • 澄清南山人壽前董事長杜英宗是法人董事代表被改派,失去董事資格,並非自行辭職,若其再任保險公司董監事仍需金管會審核。
  • 表示金管會已提出三年公司治理藍圖,要求興櫃公司在112年底前投保董監事責任險,且目前上市櫃公司投保率已達99.99%。
  • 回應民營銀行紓困核貸率偏低問題,表示將考慮以存款保險準備金獎勵績優銀行,並可能分組評比以提高公民營銀行參與誘因。
  • 針對TRF爭議,強調金管會已採多項管理規範導正市場,但民事契約糾紛仍需透過評議中心或訴訟解決,金管會無法直接判定個案對錯。
  • 承認油價ETF警示語彙可能過於學術,承諾將請期貨公會及證交所進行更「接地氣」的宣導。
  • 表示境外網路交易平台若未違反我國相關法規,金管會只能做警示,但會調查其有無違反外匯管理條例或期交法。
  • 說明金管會已調降保險業租金收益率門檻,鼓勵壽險業減租,並表示華國飯店等案例已達成協議,金管會將統計降租狀況並了解。
  • 回應勞工紓困貸款申請書中勾選政治人物關係欄位問題,表示此為洗錢防制查核所需,建議民眾在已有存款帳戶的銀行辦理貸款可較為簡易,並將了解各銀行表格是否應統一規範。

張振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局長

  • 回應委託書徵求市場壟斷問題,表示目前有5家最大業者,但會再確認市占率,並指出券商皆可參與此業務。
  • 說明元大原油正2事件中,證交所正在查核3月19日元大證券作為流動量提供者及避險需求所進行的交易,並表示查核報告出爐後會對外說明。
  • 澄清ETF淨值若為負值,投信需自行承擔損失。
  • 表示將盡力且快速處理向金管會申訴的元大原油正2受害人,爭取應有權利。

邱欽庭 投保中心董事長

  • 表示投保中心已收到約50件元大原油正2的申訴案,目前處理方式是轉請元大說明,並等待檢調調查有無不法情事,若有將研擬後續措施。
  • 說明若要提起團體訴訟,需先找到請求權基礎,不排除在掌握事證後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8條更積極處理。

王儷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局長

  • 說明今年上半年海外檢查(包含大陸地區)目前已暫緩,年度預算尚未動用。
  • 表示檢查局已規劃非現地檢查方案,以因應疫情常態化下檢查工作的多元化需求。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者,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委員書面質詢及補充書面資料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 臨時提案第1案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第2案經文字修正後通過,要求金管會責成證交所於1個月內完成元大及其他券商帳戶交易合理性分析報告,並責成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研議協助投資人進行團體訴訟及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進行評議等程序。

討論事項二

審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旨在完備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中關於代表訴訟與解任訴訟的法規制度,強化公司治理,並擴大投資人保護範圍及強度。
  • 主要修正重點包括擴大保護機構提起訴訟的事由與對象,增訂對已卸任董監事及經理人提告的規定,並明確解任董監事後的失格效果及將興櫃公司董監事納入保護範圍。

相關爭議

  • 法律體系適用性爭議:蔡壁如委員質疑將董監事經裁判解任後3年內不得擔任特定職務的失格效力納入投保法而非證交法或公司法,在法律體系上是否合適。顧立雄主委回應此規定是解任訴訟的法律效果,放在投保法中體例一致且簡潔,且上市櫃公司有別於一般公司,要求較嚴格。
  • 已卸任董監事代表訴訟的催告程序:金管會意見認為對已卸任董監事提起代表訴訟,保護機構仍應重新對公司進行催告,以避免爭議。
  • 經理人納入代表訴訟對象的定義與範圍:曾銘宗委員提案將經理人納入代表訴訟對象。金管會意見認為經理人任免屬公司自治事項,但為訴訟經濟可合併起訴,惟實務上經理人定義不明確,建議以「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之人」作判斷,而非身分。
  • 經理人納入解任訴訟失格效力的適當性:金管會意見認為經理人不宜為解任訴訟對象,且失格效力及於經理人可能涉及範圍過廣、定義不明,恐有違反比例原則及影響人民工作權之疑慮,與會者多持反對意見。
  • 法院裁定停止董監事及經理人職權的權責歸屬:曾銘宗委員提案新增法院為解任訴訟裁判前,保護機構得聲請裁定停止董監事及經理人職權。金管會意見認為此屬司法院權責,且已有民事訴訟法假處分規定可適用,建議待累積案件與實務見解再研議,且經理人不宜為解任訴訟對象。
  • 保護基金運用範圍擴大至投資興櫃公司有價證券: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本方向一致,但金管會對細部條文有文字修正建議。
  • 訴訟事件程序從新適用範圍: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本方向一致,但金管會建議酌修文字以符合法制體例一致性。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旨在強化投資人保護,杜絕實務爭議,並已在上一屆提出過此修正案。
  • 修正重點包括明定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事由擴及證券詐欺、內線交易、操縱股價、期貨交易詐欺等行為。
  • 增訂對已卸任董監事亦可提起代表訴訟,並將求償對象擴大到經理人,避免藉由辭職規避追訴。
  • 明定訴請裁判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並增訂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者,3年內不得再擔任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之規定。
  • 擴大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範圍至興櫃公司的董監事,以基於投資人保護的一致性。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放寬投保中心訴訟權限與範圍,加強投資人保護,但質疑將董監事失格效力納入投保法而非證交法或公司法,在法律體系上是否適當,建議金管會回去研究證交法是否一併修正。
  • 關切上市櫃公司董監事責任保險投保率,並建議金管會應強制興櫃公司為董監事投保責任險,避免投資人勝訴卻拿不到賠償,並責成櫃檯買賣中心修訂自律規範。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原則上同意本次修法,認為從公司治理不足角度,需要國家監理介入,但相關條文細節仍需討論。
  • 認為修法有助於從公司治理不足的角度,透過國家監理介入,強化代表訴訟和解任訴訟相關法規,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詢問若不修改法案,原解任訴訟可提出訴訟的期限為何,並要求金管會提供國內重大案例說明為何需延長訴訟時效。
  • 質疑現行修法將解任訴訟期限訂為10年,可能對董監事的工作權、公司治理及經營產生衝擊,要求金管會就此層面說明。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支持《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案,認為在股價操縱方面,保障小股東權利非常重要,懇請支持修正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行政院版修法旨在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制度,促進公司治理,並考量健全調處運作機制及保護基金運用。
  • 行政院版修正重點包括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規範(如3年內不得充任董監事、解任事由不限任期內發生、納入興櫃公司、操縱/內線交易等為訴訟事由、增訂對已卸任董監事提起代表訴訟、合併起訴經理人),並修正程序從新及基金運用規範。
  • 預期修法效益為避免失格董監事規避法律追訴,強化投資人保護。
  • 回應曾銘宗委員提案,表示部分內容(如納入興櫃公司董監事、解任裁判後登記、外國公司準用、保護基金運用)與行政院版本方向一致。
  • 針對委員提案中將董監事涉入他公司證券詐欺納入事由,金管會建議暫無須納入,因實務案例多與所屬公司業務執行有關。
  • 針對委員提案中「具股東地位者,得提起代表訴訟」部分,金管會認為保護機構已持有股票,無須增訂。
  • 針對委員提案中將代表訴訟權及於已卸任董監事,金管會認為有其必要,但應規範以公司為催告對象,且保護機構仍應重新催告。
  • 針對委員提案中將經理人納入代表訴訟對象,金管會同意為訴訟經濟可合併起訴,但建議以「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之人」作界定,而非身分。
  • 針對委員提案中新增保護機構得為訴訟參加,金管會建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以茲明確。
  • 針對委員提案中新增法院得裁定停止董監事及經理人職權,金管會認為此涉及司法院權責,且已有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建議待累積實務見解再研議,且經理人不宜為解任訴訟對象。
  • 針對委員提案中將裁判解任失格效力及於經理人,金管會建議不予增列,因經理人非解任訴訟對象,定義不明,恐違反比例原則及影響工作權。
  • 回應蔡壁如委員對法律體系適用性的質疑,表示本條失格效力是針對受裁判對象,且失格是解任訴訟的結果,放在投保法中體例簡潔,並強調上市櫃公司因從資本市場籌資,對董監事有更高要求,故可做此規範。
  • 說明新版公司治理藍圖預計在112年底前,所有興櫃公司都要為董監事投保責任險,目前上市櫃公司投保率已達99.99%。

邱欽庭 投保中心董事長

  • 表示將準備各國相關法制的比較資料,儘速提供委員會參考。
  • 回應江永昌委員關於解任訴訟期限及案例問題,表示會就這些層面做說明。

相關後續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投保中心儘速提供各國相關法制之比較,另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93901
卷/期/冊
109/39/1
發布日期
2020-06-01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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