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法草案公聽會:改制爭議與農民權益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5-06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開「農田水利法草案」公聽會,廣泛聽取學者、農田水利會代表及地方團體對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的意見。會議聚焦於改制是否涉及財產沒收、水權保障、管理效率及民主參與等核心爭議。正反方意見激烈交鋒,部分水利會因財務困境支持改制,而多數農民團體則擔憂權益受損。農委會承諾保障員工權益與資產專款專用,並將持續溝通。
討論事項一
「農田水利法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的「農田水利法草案」,核心議題涵蓋改制對農民權益、水利會財產歸屬、水資源分配、管理效率以及基層民主參與的影響,並探討現行水利會運作面臨的挑戰。
- 會議也關注改制後對水利會員工工作權的保障、財務困窘水利會的永續經營,以及水質管理與灌溉區域擴大的可行性。
相關爭議
- 改制本質爭議:部分意見認為改制是政府提升效率、保障農民權益的必要之舉;但另有意見強烈質疑此為「沒收」水利會財產,大開民主倒車。
- 財產歸屬爭議:反對者主張水利會財產源於先民出資與農民積累,屬農民私有,政府未經徵收即收歸國有違憲;支持者則認為其具有公有概念,改制後可透過作業基金專款專用。
- 水權分配爭議:反對者擔憂改制後農業用水權在民生、工業用水優先原則下被犧牲,農民用水保障受威脅;支持者認為政府統一管理可更有效調配水資源,提升整體效益。
- 管理效率與公權力:支持者認為改制可賦予水利會公權力,解決水質監控、垃圾清理、廢圳路處理等問題;反對者則認為現行水利會透過溝通協調已能靈活運作,公務機關恐缺乏彈性與專業。
- 民主與農民參與:反對者認為改制剝奪了農民直選會長的民主權利,未經會員同意即變更體制是違憲;支持者則認為保留小組長、諮議會等組織可維持基層農民聲音的傳達。
- 財務狀況差異:部分水利會(如宜蘭、屏東)因財務困窘、高度依賴政府補助而支持改制以求永續經營;反對者則認為政府補助是支持農業發展,不能作為收歸的理由,且補助金額多年未調整才是問題。
- 法制銜接與主管機關:反對者質疑農田水利法與現有水利法可能疊床架屋,且未來主管機關(農委會或水利署)權責不清,影響問題解決效率。
立法委員發言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認為農田水利法草案多處有違法、違憲問題,尤其水利法已規定水利事項不得由其他法律規定,現行草案將造成法規疊床架屋。
- 質疑未來水利會主管機關是農委會還是水利署,恐難有效解決農民用水問題。
- 指出水利小組的掌水費與設施養護費屬私權關係,改制為公法關係後,公私權混亂,小組成員身份與費用歸屬不明。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認為農委會曲解大法官釋字518號,不尊重水利會百年以上歷史與農民權益。
- 強調水利設施與農水路是清代以來農民與先民共同開墾而成,日本政府也未曾將其財產收歸國有。
- 主張水利會財產屬於農民,體制變更應直接與農民溝通,並召開會員大會。
- 質疑未來組織法未見、分署長經驗不足,恐導致外行人領導內行,造成災難。
- 要求農委會做好施行前置作業,解決相關問題才能通過法律。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關心農地污染問題,認為政府應有效檢討與管理灌排系統,發揮公權力減少農地污染。
- 支持政府將水權視為公共財由國家分配,但要求政府應補貼當年出錢協助建立灌溉系統的農民。
- 主張改制後所有農民都能享有相同福利,政府需妥善規劃以獲得更多支持。
相關人員回應
陳世雄 教授
- 贊成農田水利會改組為公務機構,認為有效率的政府能保障農民權益。
- 建議尊重農田水利會現有所謂的私有產權,但指出過去接收日產時存在錯誤導致財產歸屬問題。
- 認為農委會尚未成立農業部即推動農田水利法草案並無不妥,兩者無須綁定。
- 指出臺灣水資源管理存在問題,如地下水枯竭、工業用水排海,顯示現行水利會運作有很大問題。
吳呈賢 會務委員
- 反對改制,強調農田水利會採會員制,農民自主管理是最佳民主示範,政府收回是開民主倒車。
- 質疑改制後組織、財產、水權分配被政府瓦解,擔心未來水權調配將犧牲農業用水。
- 主張水利會財產屬私有,由先人捐地、出錢興建,政府以基金會方式處理是強拿財產,且基金運作透明度令人擔憂。
黃俊杰 教授
- 根據憲法解釋518號及628號,農田水利會是依法律設立的公法人,組織調整屬立法形成自由。
- 認為農田水利法是作用法,立法院有權依法調整人員與財產,行政院可提草案配合。
- 解釋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2項,水利會財產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因此不違反國有財產法。
- 指出農田水利會資產透過作業基金管理,是尊重歷史傳統的作法。
蘇煥智 前縣長
- 強烈反對改制,認為這不是「改制」而是「沒收」,廢除法人資格,剝奪150萬會員選擇權及管理權,並沒收大量土地。
- 強調農田水利會先於法律存在,是先民開拓史的文化資產,不應被一部法律隨意消滅。
- 主張取消水利會應經過全體水利會會員公民投票,引用大法官釋字499號指延任案違憲,批評官方文件也曾說明財產不能登記為國有。
- 擔憂改制後水權為工業用水犧牲農業,並指出各國搶糧,臺灣不應摧毀農業基礎。
- 批評改制是開歷史倒車,將民間經營轉為國家公署經營,可能摧毀臺灣灌溉系統。
許南山 會長
- 贊成改制,曾於101年提案水利會應改制為公務機構,因水利會缺乏公權力,預算不足,影響人事安定。
- 認為改制能將國家政策擴及農民,解決裁罰權不足導致的法律效力缺憾及水質污染問題。
- 指出水利會土地雖非公有,但多依農地重劃條例劃歸管理,改制是形式與實質合一。
- 強調宜蘭水利會預計7年內破產,基於財務考量必須改制,以確保員工生計及水利會運作。
謝耀慶 會務委員
- 堅決反對改制,認為政府說帖如「擴大灌區」是假議題,未經可行性研究。
- 強調公法人財產屬農民私有,政府未經徵收即改為國有違憲,設置基金會恐成「黑暗機關」,規避立法院與農民監督。
- 指出政府補助會費是德政,不應成為收歸理由,且水利建設全民受益,不應強加農民負擔。
- 反駁水利會財產曾屬政府的說法,強調嘉南大圳由農民出資建設,水權屬投資者所有,政府不應硬搶。
- 擔心水利會名稱消失後,其水權主張也隨之消失。
胡燦堂 會務委員
- 贊成改制,指出貧困水利會(如宜蘭)因經費來源少、每年虧損,若無政府補助將無法運作,且面臨垃圾處理等問題。
- 建議改制後仍保留農民發聲管道,如小組長隨時向農田水利會報告,分署長由委員選出,確保農民意見傳達。
- 認為改制能為無錢運作的水利會帶來保障,呼籲政府通過好的法律來實施改制。
曾志超 副秘書長
- 質疑改制是否真能提升水利管理制度,認為現行農民參與灌溉管理制度已符合世界主流趨勢。
- 擔憂改制後水利會恐淪為政治酬庸工具,影響水權調配,嚴重影響農業發展。
- 主張水利會財產歸屬具私權性質,政府直接收歸國有侵犯憲法財產權保障。
- 對改制後人員雙軌制、公務員考試能否確保專業知識存疑,擔心氣候變遷下農業用水被犧牲。
- 建議在釋憲前不應進行任何調整,應透過大法官解釋確認無違憲之虞後再改革。
黃信茗 會長
- 贊成改制,指出屏東水利會財務困窘,70%預算靠政府補助,難以經營,若無補助明年將倒閉。
- 建議改制後設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統籌管理土地資產與政府撥補經費,解決鄉村型水利會困境。
- 認為水利用地因都市化飆漲,漲價歸公合理,專款專用可化解沒收財產疑慮。
- 承諾改制後現有職員工作權將受保障,並頒布管理辦法確保升遷管道。
黃芳椿 議員
- 反對改制,認為公部門公務人員執行態度不如水利會職員靈活,水利會職員透過溝通協調能有效處理用水糾紛。
- 認為現行制度已相當不錯,看不出改制後能對全國農民提供更好、更完善的用水保障。
- 強調擔任水利委員後才體會到圳路尾端農民用水的辛苦,認為農田水利會對灌溉農民非常重要。
黃建旺 前總幹事
- 贊成改制,指出屏東水利會長期財困,缺乏公權力,業務執行困難,感謝農委會願意承擔服務農民重擔。
- 認為改制後設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資產移轉免稅,可減輕財困水利會營運困難。
- 主張改制後農委會可快速解決無灌溉功能水利用地廢圳路問題,並賦予公權力明確罰則,順暢執行妨礙水利會運作的案件。
- 呼籲將全國91萬公頃農地中未納入水利會灌溉區的54萬公頃農地納入服務,統籌檢討水資源運用。
顏東義 常務委員
- 不反對改革,但反對「沒收」水利會,認為應傾聽農民心聲,質疑支持改制的會長是否徵詢基層意見。
- 主張水利會營運效率不亞於同等級行政機構,農民自主、參與灌溉是世界趨勢。
- 強調水利會屬於全體會員,會長與員工僅為作業人員,應尊重會員權利。
- 指出烏山頭水庫、曾文水庫等水源建設農民出資甚多,水權應受保障,政府不應為工業用水犧牲農業。
- 批評改制違憲、違背民主精神,呼籲農委會下鄉傾聽民意,保障水權、財產權、員工工作權及小組長制度。
徐炳乾 理事長
- 認為水利會財產糾葛不清,應著重未來管理,呼籲不要再談過去的財產問題。
- 指出白冷圳灌溉面積因水權卡關而縮減,增加新會員困難,認為僅靠水利會經營已不可能。
- 主張水利會應改為國家統一管理,以利全國農業正常發展,因各水利會財務差異大,且水利會歷史上已多次重組。
- 呼籲政府照顧原來水利會員工,保障工作權,強調立法目的應是照顧全民,而非特定單位或個人。
胡譽鐘 副主席
- 贊成農田水利會改制,指出30多年來農民運動即主張整頓水利會組織,加強灌溉排水設施。
- 強調水資源是公共財,集水區、水庫多由政府出資,應由政府管理,讓全民共享。
- 認為臺灣大部分農民不在現有水利會體制內,改制後公權力統籌分配水資源,可讓更多農民受惠。
- 呼籲農委會應改制為農業部,統籌水資源與經濟部等機關協調,為農民爭取更多權利。
- 希望各水利會放棄既得利益,以農民想法為考量,並妥善安排水利會臨時員工。
黃金春 會長
- 強烈反對改制,認為政府美其名升格,實則概括承受資產、剝奪會員農民自治權,是獨裁集權倒退。
- 強調水利會歷史比中華民國臺灣更久,產權屬灌區農民,蔣經國與李登輝時期均不敢輕易改制。
- 指出水利會經費來自水費,職員薪水由水利會支付,而非政府,例如桃園水利會曾合併新海水利會自救。
- 批評政府剝奪會員選舉權,大開民主倒車,質疑農委會主委指稱的「少數既得利益者」說法。
- 認為政府代繳會費金額26年未調整,導致水利會經營困難,並非城市與鄉村差異問題。
- 主張水利會不應隸屬農委會,應回歸經濟部水利署,批評農委會只顧權力不負責任,且水質維護應由環保署負責,非水利會公權力問題。
胡榕展 理事長
- 代表桃園市養殖漁業發展協會,關心埤塘養殖戶權益,要求農委會下鄉了解埤塘養殖運作方式。
- 主張水利小組長應繼續由農民選出,因其負責水源調配,需有公信力與協調能力,非公務員能勝任。
- 反對政府在埤塘上強制種電,擔憂影響生態與養殖戶損失,呼籲政府以農漁民為優先考量。
劉邦杰 監事
- 代表桃園市養殖漁業發展協會,陳述去年政府公文認定其家族數十年養殖工作為違法,對此感到震驚與無法接受。
- 呼籲主管單位不要違反天道,讓農漁民能好好經營事業。
陳添壽 農委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農委會推動農田水利法草案旨在建立可長可久的制度,保障農漁民永續經營。
- 強調草案已納入員工權益保障,對現有掌水工、職員、員工均有相關規範。
- 澄清政府不會沒收水利會資產,將設立特別作業基金,專款專用專戶方式保障並推動農田水利事業,政府也會循預算撥款挹注。
- 指出改制後將提升公權力行使,強化水權調配、水質監測、垃圾清理及與地方公所協調等問題的解決效率。
- 表示農田水利處已在北、中、南、東舉辦30多場說明會與農漁民溝通,並將持續下鄉說明。
- 承諾草案中保留小組長、諮議會等組織,以傳達地方聲音,並在訂定下層法規時會徵詢立法委員指導,補足法規不足之處。
相關後續
- 主席表示將詳實紀錄每位發言者意見,並列入立法院公報紀錄,作為日後法案協商之重要參考。
- 蘇煥智前縣長提供的「農田水利會所有財產來源沿革之探討」文章,同意刊登在公報上作為重要參考資料。
- 所有出席人員的發言與提供的書面資料,除了刊登公報外,將另外製作一份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以及所有出、列席人員參考。
- 主席認為農田水利法草案有必要再多研議,強調農民權益應最為優先,對現有人員的規劃安排也應重視。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3901
- 卷/期/冊
- 109/39/1
- 發布日期
-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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