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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環委員會審查老人福利及國民年金法案,聚焦公衛師法與社會安全網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5-04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民年金法、公共衛生師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會議,審查並通過了「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國民年金法第12條及第40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機構罰則、中低收入戶保費補助及遺屬年金等議題。會議同時針對多個版本的「公共衛生師法草案」進行綜合詢答,討論其必要性、應考資格、執業範圍及市場需求,並將於下次會議繼續逐條審查。此外,多位委員也關切急難紓困方案的落實困境與司法精神病院的設立議題。

討論事項一

審查「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老人福利法」修正案,重點在於強化老人福利機構管理與罰則、明確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追償機制,並調整相關條文以符合現行法規與社會需求。
  • 核心議題包括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追償的對象與減免條件、機構虐待或不當行為的罰則、以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擴充或遷移時的法人設立要求。

相關爭議

  • 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追償對象:修正條文將老人本人及其配偶納入追償對象,引發對社會福利資源使用者付費原則的討論。
  • 機構違規罰則:針對老人福利機構虐待或不安全設施致服務對象死亡的行為,加重罰鍰並增列停辦規定,以遏止不法。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將於院會討論時補充說明審查報告。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修正「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旨趣。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修正「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的旨趣。

相關人員回應

蘇麗瓊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說明衛生福利部對「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立場與意見。

林學晴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王志強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官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 第三十四條、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條照案通過。
  • 第三十七條、增訂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照委員劉建國等18人提案通過。
  • 第三十六條修正通過,增訂第七項關於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
  • 第四十一條修正通過,明確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追償對象、延長返還期限至60日,並增列減輕或免除費用的情形與審查機制。
  • 第四十八條修正通過,加重對老人福利機構虐待、妨害身心健康等重大情事致服務對象死亡的罰鍰,並得令其停辦。
  • 通過附帶決議1項,針對「老人福利法第41條修正施行前,已作成行政處分通知義務人返還老人保護及安置費用但尚未移送行政執行之案件」,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審查是否得減輕或免除費用。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國民年金法」修正草案,主要目的為擴大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的保險費補助對象,並將遺屬年金給付的每月工作收入限制調整為基本工資,以保障經濟弱勢者的權益。
  • 討論聚焦於中央與地方政府在保險費補助上的財政分配,以及遺屬年金加發上限與國保欠費罰配偶等現行制度的檢討。

相關爭議

  • 財政負擔分配:高雄市政府代表質疑修正後中央政府減少負擔,地方政府增加負擔,建議由中央全額負擔或考量地方財政狀況分配。
  • 遺屬年金加發上限:劉建國委員建議取消遺屬年金加發上限 50% 的天花板,以提供更充分的保障。
  • 國保欠費罰配偶:劉建國委員質疑國保欠費罰配偶的設計不合理,要求衛福部檢討。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 12 條及第 40 條,旨在照顧經濟弱勢者並保障其經濟安全。
  • 建議將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納入保險費補助對象,並比照所得未達 1.5 倍的標準補助 70% 保險費。
  • 建議將國保遺屬年金給付的每月工作收入限制改為基本工資,以符合社會現況。
  • 建議移除遺屬年金眷屬加發上限 50% 的規定,讓更多遺屬能獲得保障。
  • 建議國保應考慮推動重大傷病險。
  • 質疑國保欠費罰配偶的設計不合理,要求衛福部檢討並調整。

相關人員回應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次長

  • 支持國民年金法第 12 條及第 40 條修正草案,認為可簡化保險費補助程序並增加對弱勢遺屬的照顧。
  • 回應地方政府財政負擔問題,表示中央會從統籌分配款中予以補助,並會整理計算,但不宜為此改變現有體例。
  • 表示遺屬年金加發上限 50% 屬於保險問題,涉及預算與財務分析,但可以討論。
  • 指出國保目前有身障給付,若重大傷病致殘可請領年金,但可考慮將重大傷病列入給付項目。
  • 承認國保欠費罰配偶的問題已檢討許久,當初是為保障弱勢,但可再討論。

商東福 衛生福利部社保司司長

  • 回應遺屬年金眷屬加發上限問題,表示目前上限為 50%,可討論修法移除。
  • 說明國保的身障給付與重大傷病給付的差異,並表示可討論將重大傷病納入給付項目。
  • 說明國保欠費罰配偶的設計初衷是希望配偶能代繳欠費以保障弱勢,但此問題一直在檢討中。

陳綉裙 高雄市政府專門委員

  • 代表高雄市政府發言,質疑國民年金法第 12 條修正後,直轄市政府負擔增加 70% 的合理性,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或考量地方財政狀況分配。
  • 表示統籌分配款細項複雜,擔心地方預算增加。
  • 建議可依各地方政府實際中低收入戶戶數、人口直接計算補助金額。

相關後續

  • 「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不須黨團協商。
  • 第十二條及第四十條照提案條文通過。

討論事項三

審查「公共衛生師法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各黨團、委員提案共12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個版本的「公共衛生師法草案」,旨在建立公共衛生專業服務體系,明確公共衛生師的權利義務,並提升其專業發展,以因應新興傳染病及各種公共衛生議題。
  • 核心爭議點聚焦於公共衛生師的應考資格、執業範圍的「專業不專屬」原則、與現有醫事人員工作權的競合,以及未來市場需求與配套措施的規劃。

相關爭議

  • 應考資格:衛福部院版將應考資格明確入法,但委員質疑此舉可能降低彈性,未來調整需修法,且應考資格應尊重公衛核心知識,但也有委員主張應考資格可更為開放,例如納入具實務經驗者。
  • 執業範圍與競合:公共衛生師的業務範圍與現有醫護人員、營養師、職安人員等存在重疊,引發各專業團體對工作權競合的疑慮,衛福部強調「專業不專屬」原則。
  • 市場需求與總量管制:委員擔憂若無明確市場需求與總量管制,公衛師證照可能氾濫,導致就業困難及薪資下降,影響專業價值。
  • 配套法規與職位設置:委員質疑若無相關配套法規修正,公共衛生師取得證照後,公家機關及私人企業如何開出職缺、如何聘用,以及其在職場上的定位問題。
  •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的功能:委員對於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的實際運作模式、服務內容及市場需求存在疑慮,認為其功能定位不明確。

立法委員發言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強調疫情凸顯公共衛生重要性,公衛師法立法已獲朝野高度共識。
  • 指出台灣衛生單位長期重醫療輕公衛,導致公衛專業性受質疑,期待透過立法補足防疫網最後一塊拼圖。
  • 重申公衛師專業不專屬,不排擠現有醫護專業業務。
  • 質詢廠護聘用問題,確認職安法規定需聘醫護人員,公衛師無法取代。
  • 關切疫苗與藥物研發預算執行進度,認為現有編列不足以支持疫苗研發。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提案版本對公衛師考試資格有調整,認為只要具備專業學分及知識即可應考,不限相關學系。
  • 建議公衛師證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增列老人福利及長照機構群聚感染預防等業務。
  • 主張公衛師執業應公開懸掛標準及證書,廣告範圍應有所限定,並具體表列懲戒規範。
  • 建議為現有公衛領域工作人員,在公衛師法通過後 5 年內舉辦 5 次特種考試,使其取得資格。
  • 關切精神鑑定委員會的政策內涵,質疑其目的性、評估完整性及組成,認為重點在專業度而非人數。
  • 提出精神鑑定案件預算不足問題,擔心增加委員會將加劇經費壓力,並質疑其運作模式。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強調公共衛生師法討論近 20 年,疫情再次凸顯其重要性及立法急迫性。
  • 指出台灣公衛教育發展多年,每年有 500 名畢業生,但因無職缺導致人才流失,立法可建立人才庫並利於疫情徵用。
  • 支持公衛師「專業不專屬」原則,認為是解決過去立法困難的解套方式。
  • 詢問公衛師未來可勝任的工作,以及與護理師、營養師等專業的重疊與區隔。
  • 關切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進度,要求衛福部催促其送進立法院審議。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強調過去 20 年多種疾病經驗顯示公共衛生安全防護網不可或缺,公衛人才協助防疫至關重要。
  • 指出公衛師法立法已獲跨黨派共識,但需劃清公衛師與既有醫事人員的合作模式、社區場域與個案界線及應考資格。
  • 關切公衛師與護理師在職業安全法中廠護職務的業務重疊,要求衛福部與勞動部協調把關,保障廠護權益。
  • 建議增加進用公共衛生師作為長照個案管理員的管道,以提高長照服務整體戰力。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公衛教育歷史悠久,培育眾多專業人員,但公衛師立法自 SARS 後延宕,英美等國已立法認證。
  • 強調公衛師法應推動專業認證制度,促進民眾健康,並將心理健康納入考量。
  • 認為公衛師與其他從業人員工作權競合是最大困難點,支持「專業不專屬」方式協調。
  • 要求衛福部盤點公衛師法通過後需配套修正的法律法規,以確保其能真正上路並有明確職場。
  • 質疑衛福部對公衛師未來職場規劃不明確,認為政府應規劃而非僅靠市場機制。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強調公衛師法立法必要性,以因應新興傳染病威脅,並認同「預防重於治療」觀念。
  • 關切公衛師法通過後,如何協助公衛師進入職場,要求衛福部具體規劃公家機關、事業體及自行開業等 3 類場域。
  • 指出學校公衛系報考人數暴增 14 倍,若無明確市場規劃,恐導致證照浮濫與就業困難。
  • 建議衛福部與教育部共同討論公衛系課程與師資的加強,以符合未來公衛師的專業需求。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公衛教育歷史悠久,已培育大量專業人員,公衛專業性獲學術界肯定。
  • 指出全球新興公衛議題層出不窮,國家對公衛人才需求日增,WHO 亦呼籲各國正視公衛人力缺乏問題。
  • 提案制定公共衛生師法,旨在確保公衛專業人員素質與能力,並與其他醫事人員相輔相成,健全公共衛生服務體系。
  • 呼籲衛福部私下與各委員版本溝通,爭取公衛師法順利通過,使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公衛師法的國家。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防疫成功歸功於醫療與公共衛生專業合作,但長期重醫療輕公衛導致人才流失。
  • 認為公衛師法討論 20 年未過關,最大爭點在應考資格與執業範圍。
  • 質疑院版將應考資格入法的立法例,認為應給予彈性,責成主管機關審定,並要求衛福部提出更完備的資料說明。
  • 支持院版「專業不專屬」概念,但要求衛福部提供資料,釐清公衛師與其他專業團體業務重疊範圍,以利協調與宣導。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防疫展現公衛實力,公衛師法立法刻不容緩,可補足防疫最後一塊拼圖。
  • 指出台灣公衛畢業生每年約 500 名,已培育數萬專業人員,但擔憂若無總量管制,恐失去證照意義。
  • 認同公衛師「專業不專屬」是立法共識,但提案版本在疾病防治及社區健康促進領域規範「專業不專屬」,以避免影響現有人員權益。
  • 關切公衛師法通過後對薪資的影響,擔憂人數增加可能導致薪資下降,並質疑其執業保障。
  • 詢問衛福部對司法精神病院概念的看法,認為需跨部會討論執行面,以避免社會爭議。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肯定衛福部將急難紓困方案申請方式擴大為簽署切結書,簡便民眾申請。
  • 指出急難紓困面臨兩難:不敢大力宣傳導致弱勢不知情,大力宣傳又引發不適用者大量申請,癱瘓基層行政人力。
  • 建議衛福部協助第一線承辦人員減輕負擔,將弱勢系統與勞保等保險勾稽,進行第一輪篩選。
  • 建議衛福部宣傳應更清楚說明適用資格,避免民眾誤解白跑一趟。
  • 建議衛福部協調內政部提供民政系統名單,尤其是里辦公室,主動尋找真正有需求的弱勢者。

廖婉汝 立法委員

  • 肯定公衛師法立法能提升公共衛生專業,但擔憂其與醫師、護理師等專業的競合問題。
  • 質疑公衛師法通過後,基層衛生所是否會編制公衛師,以及是否會排擠現有護理人員職位。
  • 關切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廠護職務,擔憂公衛師與護理師在私人機構的薪資競合問題,可能導致企業偏向聘用薪資較低者。
  • 擔憂若無總量管制與市場需求規劃,公衛師證照恐氾濫,導致就業困難,重蹈律師、幼保人員等覆轍。
  • 強調政府立法應確保公衛師未來在職場上能生存,並重視市場供需面規劃。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肯定衛福部防疫工作,但要求追蹤考核政策落實狀況,並具體掌握基層執行困難。
  • 質疑行政院與衛福部對急難紓困對象人數(30 萬 vs. 實際申請人數)的數據落差,要求數據一致。
  • 關切急難紓困預算是否足夠,並指出目前申請人數過少,政策未能落實到基層。
  • 要求衛福部明確「從寬認定」的定義,讓第一線公務人員易於執行,避免民眾白跑一趟。
  • 請衛福部向防疫中心反映,協調經濟部提高紓困通過率,並解決教育部與人事行政總處婚假政策不同調的問題。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肯定公共衛生師法進入委員會討論,並感謝劉召委快速排審,認同衛福部對爭議點的修正與研議。
  • 強調自己曾唸公衛系,支持廣納專業人才共同照護健康,但擔憂公衛師未來就業安排與市場出路。
  • 指出公衛師法立法應確認其獨特角色與價值,避免與現有專業重複。
  • 質疑現行防疫中心許多專家未具公衛師應考資格,認為應考資格可放寬。
  • 要求衛福部明確定義「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的工作內容,避免未來開業後產生爭議與無法收拾的局面。
  • 代表醫療、護理界人士及營養師等發言,擔憂公衛師的設立可能帶來新的競合問題。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急難紓困專案放寬後,對於無工作證明者,第一線公所人員如何查證,擔憂僅憑切結書恐有浮濫問題。
  • 呼籲衛福部應到公所了解第一線工作人員辛勞,確保紓困金補助到真正有需要的人。
  • 要求衛福部滾動式檢討醫事人員風險津貼,以鼓勵第一線人員。
  • 詢問公衛師法通過後,是否能提升防疫能力,以及與現有醫事人員工作重疊問題。
  • 強調公共衛生師的業務定位應清楚,避免權責不分,尤其在地方政府與衛生局的業務劃分上。

楊曜 立法委員

  • 建議衛福部檢討醫事人員的津貼,不限於疫情期間,應改善平常工作條件與待遇,以避免疫情後人才流失。
  • 詢問在沒有公衛師的情況下,現行公衛師應負擔的工作由誰負責,以及若發生社區感染,所需公衛師人數。
  • 質疑衛福部為求法案通過,對於公衛師的功能界定與需求度未明確規範,尤其在公務體系或機構是否「應設」公衛師。
  • 強調公衛師法應明確其功能與需求度,否則民眾對公衛師概念模糊,事務所的效力與影響力亦不明。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感謝衛福部給予醫檢師津貼,並希望未來能依實際檢驗量換算平常薪資。
  • 詢問公衛師若修輔系或學分後,是否能從事醫事工作,以及衛福部能否設計此類跨領域學習。
  • 建議衛福部與勞動部盤點並設計機制,讓更多公衛師加入職業場域,尤其在職業病預防、健康管理等領域。
  • 指出單靠護理或醫事人力不足以應對疫情,強調需更多公衛專業人才投入,並要求政府盤點相關人力需求。

陳柏惟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對健保臨時提案的回函,認為社會情勢已變,應通盤檢討健保納保對象,特別是探親三、四、五事由。
  • 指出武漢肺炎疫情及小明事件已引發社會對健保利用對象的疑慮,認為現在是檢討健保制度的好時機。
  • 要求衛福部儘早提出健保相關案件的通盤檢討,並從第六類被保險人開始分類檢討,而非僅針對少數對象。
  • 認為衛福部不應迴避健保改革,應有勇氣推動更重要的改革。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關切嘉義殺警案判決結果引發社會爭議,要求衛福部提供社會安全網的討論與規劃資料。
  • 質疑司法精神病院設立進度緩慢,認為衛福部與法務部互喬不攏,無機關願主責。
  • 強調政府應一體承擔責任,若社會有需要,衛福部應超前部署規劃司法精神病院,明確其收治對象與操作方式。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關切思覺失調症病患人數及其健保支出,指出其為嚴重社會問題,並擔憂停藥後犯案的社會安全網漏洞。
  • 質疑衛福部對已就診但未持續服藥病患的追蹤管理機制不足,以及相關預算與人力(99 人負責 4 萬個案)遠遠不夠。
  • 指出近年思覺失調症患者殺人案件頻率與嚴重性增加,要求衛福部補足漏洞,避免案件再發生。
  • 要求衛福部與法務部停止互推責任,儘速推動司法精神病院設立,並提供後續工作進度與規劃方向的書面資料。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4 條規定政府應策定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但 15 年來仍未有完整規劃。
  • 呼籲衛福部在公衛師法通過後,一併規劃建立原住民族公共衛生相關制度,並加強對都會區原住民的健康保障。
  • 強調原漢平均餘命差距與健康狀況息息相關,要求衛福部檢視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內容,使其更具前瞻性,並透過法律完整保障原住民健康權益。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贊成公共衛生師法立法,但認為需具體討論案源、執業出路及與其他專業的業務重疊問題。
  • 指出公衛師業務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環工技師、食品營養餐飲專業人員等多個領域存在重疊。
  • 質疑在食品安全管理領域,若技術士即可執業且報酬較低,公衛師如何進入市場,並建議對技術士設落日條款。
  • 強調台灣公共衛生體系基層資源單薄、人力不足,僅通過公衛師法不足以促進公共衛生,政府需投入更多公共資源與決心。
  • 指出衛生所人力不足,若疫情大爆發,現有編制無法應對,要求政府檢討並投入經費與資源。

陳瑩 立法委員

  • 質疑中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在各縣市年齡規定不一(55 歲或 65 歲),要求衛福部在 5 月底前提出統一從優補助的方案。
  • 提案修正健保法第 48 條,建議將「山地」改為「原住民地區」,以解決醫療資源匱乏地區民眾繳納相同健保費卻享受不同待遇的問題,並要求衛福部在 5 月底前提出解決辦法。
  • 指出「山地」一詞已不夠尊重且落伍,應檢討並尋找取代方案。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肯定台灣防疫表現,並建議下一步應超前部署,加速成立快篩國家隊。
  • 指出快速、高準確率的快篩是逐步開放經濟活動的關鍵,可應用於機場、港口等邊境管理。
  • 強調台灣在快篩技術上應有足夠能力,政府應加緊佈局,支持國內廠商研發與量產。

相關人員回應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次長

  • 支持公共衛生師法立法,認為可建立體制,確保公衛人才庫,並利於疫情徵用。
  • 指出過去立法困難點在於應考資格與執業範圍的爭議,本次立法採「專業不專屬」原則。
  • 認為將應考資格入法是為明確化並減少爭議,但可研議擴大資格,納入修習學分或實務經驗者。
  • 說明公衛師業務範圍以社區、場域為主,有別於醫事人員,但承認與醫事人員在疫調、社區宣導等業務上存在重疊。
  • 表示公衛師法通過後,公家機關需與銓敘部討論職缺,私人企業則視需求聘用,自行開業為新嘗試,政府會協助發展業務模式。
  • 認為市場需求難以精準規劃,但公衛師專業價值若受社會肯定,薪資自然提高,衛福部會協助公衛界發展業務模式。
  • 回應司法精神病院議題,表示這只是初步選項,需考量其定位(司法或醫療體系)、戒護人力及與司法機關的協商,目前尚未定案。
  • 回應思覺失調症病患追蹤問題,表示現有追蹤機制,但病人無病識感導致停藥是難題,社區治療缺乏強制手段,需跨部會合作。
  • 承認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有待加強,已修正原住民族健康法並送行政院審議,將檢視並加強都會區與原鄉地區的保障。
  • 表示台灣參與 WHA 仍在努力中,雖獲多國支持,但 WHO 政治考量多於專業,無法保證參加。
  • 確認職業安全法規定需聘醫護人員擔任廠護,公衛師無法取代,但企業可額外聘用公衛師,不會有排他性。
  • 說明疫苗研發進度緩慢,國內個案少影響試驗,藥物研發則有初步進展,強調國家隊的重要性以避免受制於國外。
  • 回應公衛系畢業生出路問題,表示目前許多人在醫療體系內,但也有轉行,未來公衛師法通過後,可在衛生所等公家機關任用,但需與縣市政府協調編制。
  • 同意公衛師法通過後,公衛系課程與師資需加強,會與教育單位討論基本標準。
  • 說明國產快篩已通過查驗登記可量產,強調其在邊境開放和經濟活動復甦中的重要性。

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說明國內醫事人員法規中,部分應考資格入法,部分未入法,各有優缺。
  • 解釋將公衛師應考資格入法是為解決過去爭議,使其明確,避免未來產生更多爭議。

曾新元 教育部高教司專門委員

  • 說明目前公衛相關科系每年核定招生名額約 1,290 人。
  • 表示有畢業生出路統計資料,會後可提供給委員。

相關後續

  • 「公共衛生師法草案」進行綜合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公共衛生師法草案將於星期三(5月6日)上午 9 時繼續開會,進行逐條討論。
  • 委員莊競程等 19 人提案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援引條次,依序調整。

原始資料

公報
1093901
卷/期/冊
109/39/1
發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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