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法草案審查:聚焦應考資格、業務範圍與罰則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5-06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逐條審查「公共衛生師法草案」。會議核心討論包括公共衛生師的應考資格、執業處所與業務範圍,以及相關罰則。委員們就醫護人員納入應考資格、事務所業務定位、長照服務納入業務範圍及不實訊息罰則等提出多元意見。最終,部分條文達成共識通過,部分關鍵條文如應考資格、業務範圍及事務所規定則暫予保留或經修正後通過,並授權議事人員調整條次。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共衛生師法草案」 (逐條討論)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公共衛生師法的各項條文進行逐條審查,核心議題涵蓋公共衛生師的資格取得、執業規範、業務內容界定、專業倫理及相關罰則,旨在建立完善的公共衛生專業服務體系。
- 討論焦點尤其集中於應考資格的廣泛性、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的業務定位,以及業務範圍是否納入高齡與長期照護服務,以確保立法方向符合實務需求並避免業務重疊。
相關爭議
- 應考資格放寬與否:衛福部建議 3 類應考資格 (公衛本科系、醫事/相關學系+18學分、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但邱泰源委員主張醫學、護理學系畢業生應直接具備應考資格,認為現行規定可能排除廣大醫護人才,影響醫護體系根基。
- 應考資格是否納入無學歷限制者:王婉諭委員建議增加不限學歷,但需修習公共衛生 40 學分以上且有 3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的應考資格,強調教育多元性與專業度不應僅與學歷掛鉤;衛福部則認為此在專技人員法中無先例,且學分認定操作困難,不建議採納。
-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業務內容與定位:邱泰源委員質疑事務所的具體工作內容、是否有國際先例,並擔憂與現有醫療機構業務重疊,可能增加醫療機構負擔;衛福部則解釋為承接社區與場域的委任服務,例如企業疫情營運計畫,強調是「藍海」業務。
- 業務範圍是否納入高齡健康與長照服務:林奕華、蔡壁如、王婉諭委員主張應將高齡健康與長照服務納入公衛師業務範圍,以因應其日益增加的重要性;衛福部及吳玉琴委員則建議不列入,避免與長照服務法規及其他專業人員業務重疊,並強調現行法規已涵蓋公衛碩士,未來公衛師亦可擔任相關職務。
- 公共衛生不實訊息罰則的處理程序:劉建國委員提案對散布不實公衛訊息者處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證書;吳玉琴委員質疑此直接開罰缺乏處理程序,與其他假消息罰則(如傳染病防治法)應有一致性,應先勸告不聽再處罰。
立法委員發言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主張將醫學系及護理學系畢業生直接納入公共衛生師應考資格,認為其在學期間已受公衛專業訓練且長期投入公衛,不應設限。
- 擔憂現行應考資格規定將醫護人員排除在外,會「動搖醫學系和護理系的國本」,不利廣納人才共同投入公衛領域。
- 質疑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的具體工作內容與定位,擔心可能與現有醫療機構業務重疊或增加其經營負擔,要求衛福部提出明確藍圖。
- 強調公共衛生應是「大家攏總來」的包容性概念,而非排他性,應避免因立法造成不同專業間的衝突。
- 建議在立法說明中補充醫學、護理將公衛視為核心課程的歷史背景,並明確學分科目認定標準,避免未來爭議。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原主張應考資格不應列入母法,應比照其他醫事法規,將其置於法律層級較低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則中,以保有修法彈性。
- 後接受衛福部將應考資格入法的方向,並支持放寬資格,認同應將醫事人員及護理人員納入應考資格。
- 強調應考資格和未來執業範圍是兩大重要議題,立法應促進合作而非分家,讓更多人參與。
- 同意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相關規範可透過子辦法細部規劃,但要求在母法中明確授權範圍及應載明事項,確保討論空間。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肯定衛福部放寬應考資格的方向,讓有公衛課程經驗的醫事人員不需重複修習。
- 詢問公衛師法通過後,衛福部是否願意修正長照管理人員進用資格條件,將取得公衛師資格者納入照管專員的進用資格。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時代力量黨團原主張刪除第4條應考資格,改訂於辦法中,以保持彈性並與時俱進。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增加第4類應考資格:不限學歷,但需修習公共衛生 40 學分以上且有 3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認為專業度不直接與學歷劃上等號,應給予多元教育背景者機會。
- 主張將社區及場域的老人福利及長照健康服務納入公衛師業務範圍,認為其重要性日益顯著,且公衛師的核心價值與此相符。
- 建議針對公衛師業務上的重大過失或不法行為,應在懲戒規定中以列表方式明確定義,而非僅籠統規範違反倫理者。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回應公共衛生師在美國及歐盟已有類似會計師、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模式,可承接社區公衛環境調查、流行病學研究等,支持行政院的規劃方向。
- 認為將學歷放寬至不限學歷需慎重考慮,因醫事專門技術人員有其專業定義。
- 主張將社區與場域的老人福利及長照健康服務納入公衛師業務範圍,可擴大解釋為社區高齡健康服務,並建議保留此條文以待討論。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支持王婉諭委員關於應考資格應考量教育多元性,給予未取得畢業證書但具優秀能力者應考機會的建議,期許衛福部未來能放寬相關資格認定。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建議在公衛師法中將「健康」定義擴展至「身心健康」,以符合時代變化,並強調公衛師在心理健康預防與促進的功能。
- 主張將高齡及長照服務納入公衛師業務範圍,認為公衛師在相關場域仍可發揮所長。
- 提醒衛福部應規劃本法通過後,相關配套法令(如職安法、老人福利法等)的修法時程,尤其衛福部主管的法令應立刻進行配套修法,並提醒其他部會跟進。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支持衛福部不將長照服務特別標註在公衛師業務範圍內,認為長照服務法已授權子法定義廣泛人員,特別標註公衛師可能造成其他專業人員緊張及職責限縮。
- 質疑對公衛師發表或散布不實公共衛生訊息直接開罰的規定,認為應比照其他假消息罰則,先有勸告、警告等處理程序後再施以處罰,以確保法律的平衡性。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提案希望給予實際從事公共衛生工作 5 年以上者報考公共衛生師的機會,以資鼓勵。
- 對行政院提出的第4條應考資格再修正版本沒有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石崇良 司長 衛福部
- 說明公共衛生師法案名稱、章名及第1至3條,各委員版本與行政院版本大致一致,建議照案通過。
- 建議第4條應考資格採 3 類:公衛本科系、醫事/相關學系+18學分核心課程、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並強調 18 學分涵蓋生物統計、流行病學、衛生行政、環境健康、社會健康行為學等五大領域。
- 解釋醫學系學生多數可滿足 18 學分要求,護理系可能較難,但可透過工作經驗報考,或鼓勵學校調整課程。
- 回應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業務主要規範於第13條,以社區與場域為主,可受聘或接受委任提供外展服務,例如協助企業制定疫情持續營運計畫,強調是「藍海」業務。
- 說明第5條公共衛生師消極資格,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處分應審慎,先停業、廢執業執照,最終手段才是廢證。
- 針對第16條,建議新增「發表或散布有關公共衛生不實訊息」為不得有之行為,並擴及事務所其他人員的保密義務。
- 同意將第18條懲戒事項採蘇巧慧委員版本,明確列舉業務上重大過失、利用業務機會犯罪、違反第16條規定及倫理規範等為懲戒事由。
- 回應第4條應考資格中「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的認定,將檢視課程內容,確保涵蓋核心領域,並將學分科目說明納入立法說明。
- 說明特考規定因第4條已納入以工作經驗報考的規定,故特考必要性可再討論。
- 建議第13條採邱委員修正版本,明確規範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不得涉及醫療行為,但兼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在此限。
薛瑞元 次長 衛福部
- 主張應考資格應明訂於法律中,因公共衛生師業務可能與其他專業重疊,法律明定可減少爭議。
- 回應邱委員,醫學系學生在 6 年修課期間大多可取得 18 學分,護理系可能需補修,但法律可引導醫事相關學校重視狹義公共衛生。
- 不建議將無學歷限制者納入應考資格,因在專技人員法中無先例,且學分認定操作困難,恐影響實務運作。
- 說明公共衛生師法採「狹義」定義,排除醫療行為,以避免與醫事人員業務重疊。
- 不建議將高齡健康與長照服務明列在業務範圍,因長照服務法已有相關規定,且現行長照管理人員已涵蓋公衛碩士,避免「明列其一就排除其他」的解釋疑慮。
高宗賢 參事 法務部
- 針對公共衛生師散布不實訊息的罰則,建議暫予保留並斟酌文字,以確保與其他假消息罰則處理程序的一致性。
劉秀英 參事 法務部
- 對第8條增訂廣告內容限制沒有意見,但對第33條罰則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持保留態度,認為處罰內容應具體明確,不宜概括,建議刪除此概括性文字以保障人民權益。
相關後續
- 第1章法案名稱、章名、第1條、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以及第2章章名、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3章章名、第20條至第28條,第4章章名、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5章章名、第38條、第39條、第40條等條文,經討論後照行政院版本或經微幅修正後通過。
- 第4條 (應考資格) 經行政院再修正版本,並由多位委員共同提案通過,明確規範 3 類應考資格,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相關學分與工作範圍年資。
- 第8條 (執業處所與事務所規定) 暫時保留,待衛福部修正文字後,將納入收費規定與廣告內容限制等罰則,再提交委員會處理。
- 第13條 (業務範圍) 採邱泰源委員修正版本,但文字略作修正,明確規範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不得涉及醫療行為,但兼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在此限。
- 劉建國委員原提案第29條 (不實訊息罰則) 不予採納,但其精神已納入第16條第六款及第18條懲戒事項中處理;原行政院版第30條則暫予保留,待文字修正後再處理。
- 第33條 (事務所罰則) 暫時保留,待與第8條併同修正文字後再處理,將明確納入收費規定與廣告內容限制的罰則,並刪除概括性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文字。
- 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蘇巧慧委員等所提之特考相關條文 (原第39條、第40條、第51條) 不予採納,因其精神已納入第4條以工作經驗報考的規定。
- 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共衛生師法草案」等 12 案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法案條次及條文引用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立法說明欄部分,請行政部門儘速提出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3901
- 卷/期/冊
- 109/39/1
- 發布日期
- 2020-06-0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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