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與社會安全網運作現況報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5-0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了行政法院組織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多項法案修正草案,並聽取法務部、司法院、內政部、衛福部就「我國社會安全網運作之現況與策進作法」進行專題報告。會議聚焦於精神疾病犯罪者之司法處遇、監護處分機制、司法精神病院籌設、以及社會安全網的漏洞與強化。多項法案經審查通過並提請院會公決,部分提案則要求相關部會於限期內提出書面報告及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委員李貴敏等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核心議題
審查多項關於司法組織、國家機密保護、法官法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等法規的修正草案,旨在優化司法體系相關運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司法院組織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條、第4條、第48條之2條文部分修正通過,其餘條文照案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6條條文修正草案」第16條條文部分修正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宣誓條例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委員李貴敏等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賴士葆等擬具「信託法增訂第5條之1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中華民國刑法及信託法相關條文的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兩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已宣讀完畢。
討論事項三
我國社會安全網運作之現況與策進作法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探討台灣社會安全網的現行運作狀況、面臨的挑戰及未來的改進措施,特別聚焦於精神疾病患者犯罪的預防、司法處遇、監護處分機制及司法精神病院的籌設。
- 檢視現行法律規範在精神鑑定、羈押、保安處分執行上的銜接問題,以及社會工作人力與資源不足對社會安全網運作的影響。
相關爭議
- 司法獨立與社會輿論:司法院林秘書長強調尊重審判獨立,不應將判決結果不合己意的法官污名化,但委員李貴敏質疑總統及部長對個案的發言是否干預司法。
- 精神鑑定費用與品質:委員吳玉琴、劉世芳、蔡易餘等質疑現行精神鑑定費用過低(平均1.2萬至3.1萬元),恐影響鑑定品質及鑑定人意願,建議增加預算及採團隊鑑定模式。
- 司法精神病院籌設:法務部與衛福部雖表示已達成具體共識將籌設司法精神病院,但委員劉世芳、林奕華、鄭麗文等質疑其明確期程、預算編列、選址困難及定位(醫院或監所)等問題。
- 監護處分期限與強制力:法務部研議將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期間調整為可延長且不限次數,但委員關切現行監護處分執行是否有效,以及其強制力與人權保障的平衡。
- 社會安全網漏洞:衛福部坦承社區關懷人力不足,且精神病患個案管理系統存在斷鏈(如門診紀錄未納入、入監服刑後追蹤中斷),導致高風險個案可能成為漏網之魚。
- 檢察官偵查中精神鑑定:委員邱顯智質疑檢察官在偵查中未及時聲請精神鑑定,導致判決後才聲請監護處分,並指出法務部未編列偵查中精神鑑定預算的問題。
- 警政裝備與執勤安全:委員邱顯智關切基層員警防彈背心採購進度緩慢及單人執勤問題,質疑警政署對員警執勤安全的重視程度。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肯定社會安全網的跨部會整合,但提醒法務部應注意「保安處分執行法」中釋放後追蹤保護機制。
- 質疑精神鑑定費用過低,導致鑑定品質受影響,建議司法院調整費用並採團隊鑑定模式。
- 關切社區疑似精神病人突發事件的分析與預防研究,建議衛福部啟動相關研究計畫。
- 建議研議針對高風險精神疾病個案採用論人計酬的醫療支付方式,以穩定其就醫。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報告對策進空間著墨甚少,要求更詳實回應社會對司法審理缺漏的疑慮。
- 建議法務部與衛福部將籌設司法精神病院的經費編列於下一年度預算中,以確保進度。
- 關切精神鑑定結果對審判的影響,建議司法院檢討鑑定人收集資料的完整性及時數,並強化法官判斷的客觀基準。
- 認為應優先修正精神衛生法,強化羈押與監護處分的銜接,以避免社會安全網出現漏洞。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在殺警案判決後未公開發言,認為司法院應正視社會對判決的重大爭議。
- 關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在李承翰案中的適用,特別是法定扶養費未核給及撫卹金是否會被減除補償金的問題。
- 建議法務部應建構制度,讓檢察官在偵查初期就能發動精神鑑定,以掌握案發時點最近的被告精神狀況,避免鑑定時點過晚導致爭議。
- 呼籲檢討偵查中及判決前保安處分的執行,避免被告在撤銷羈押後造成社會安全疑慮。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對於總統及部長就殺警案發言的反彈態度,認為不應限制有權力者的言論自由。
- 強調刑法第19條並非「有精神障礙就不罰」,質疑社會對此的錯誤認知。
- 指出最高法院對刑法第19條適用時,因果關係應由法院認定,而非鑑定醫師單獨負責。
- 批評社會安全網在過去4年未有實質進展,僅增加人力,並質疑監護處分期限縮短是否輕忽民眾生命安全。
- 強調社會安全網不應僅是「灑錢」,應解決社會不安定因子,而非僅討論鑑定費用不足。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詢問殺警案若採國民參審或陪審制,定罪機率與現行制度的差異。
- 質疑刑法第19條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是否應涵蓋精神障礙者未按時服藥導致無辨識能力的情況。
- 關切隨機殺人案中,部分加害人未進行精神鑑定原因,以及司法精神病院設立前的空窗期社會安全保障問題。
- 建議法務部與衛福部應針對因精神障礙獲判無罪的案件建立隔離治療機制,並說明目前有多少此類個案及其社區安全維護方式。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蔡部長就殺警案判決的「天地不容」發言,認為這會引起社會對立,建議未來應謹慎發言,僅表達支持檢方上訴。
- 提及1998年警察殺害學童案無罪定讞,凸顯社會安全網及司法判決的漏洞。
- 建議政府應持續宣導廢死觀念,並可每10年公投決定,避免個案發生時對精神病患造成歧視。
- 提出多項具體建議:鄭姓嫌犯應依精神衛生法強制治療;檢察官應在起訴前對有精神病史者送精神鑑定;刑法第19條鑑定應比照精神衛生法採2位以上醫師;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應可延長且定期評估。
- 強調現行法規已足夠,只是執行上存在怠惰與資源不足問題,呼籲相關單位發言謹慎,避免助長社會對立情緒。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有約15萬至20萬名思覺失調症患者,收容機構不足,需強化社會安全網協助。
- 提出新竹地區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活力滿分社區復健中心」為例,肯定其模式可行性,但指出其面臨健保給付、職員招募不易、資訊銜接不足等困境。
- 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針對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的困境提出檢討改善方向與方案。
- 呼籲司法院不應將不合己意的判決結果法官污名化為「恐龍法官」,強調維護法治正面發展。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確認法務部傾向將監護處分調整為可延長且不限次數,類似德國刑法的行為監督機制,但關切治療資源是否充足。
- 質疑2012年二代健保實施後,高檢署支付監護處分費用的下降,導致簽約醫院不願收治精神病患,造成受監護處分人數過低。
- 建議法務部與衛福部可考慮運用因應武漢肺炎所開設的集中檢疫/隔離所,作為籌建司法精神病院的地點。
- 指出精神照護個案管理系統存在斷鏈問題,入監服刑期間的社工關懷無法與社區銜接,導致資料不流通。
- 關切簽約醫院不願收治精神病患的原因,指出地檢署不支援法醫(法警)戒護就醫,導致醫院難以處理受監護處分人其他專科醫療需求。
- 呼籲儘速籌建急重度精神疾患治療的司法醫院,並強化簽約醫院的資源與人力。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指出社會安全網的建置是基於社會福利機制,而非防範犯罪機制,導致在防範犯罪上積極度不高。
- 關切衛福部社區關懷訪視員人力嚴重不足,無法有效追蹤列管的14萬精神個案及15萬思覺失調症患者。
- 強調監所內心理師與社工師人數低,導致受刑人缺乏社會支持,呼籲法務部增加人力並建立個案管理銜接機制。
- 建議法務部與衛福部應成立專責委員會,加速司法精神病院的建置,並整合戒護人力、預算配比等,以彌補社會安全網漏洞。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與衛福部對司法精神病院的定位(醫院或監所)及法源依據說法不一,認為缺乏基本共識。
- 關切司法精神病院收容對象的特殊性,以及其戒護期間是否可抵刑期,認為現行制度仍有模糊之處。
- 建議考慮將集中檢疫所作為司法精神病院的選址方向,以解決選址困難問題。
- 建議司法精神病院應納入對個案行為與病情形成過程的研究,以利未來防制與治療。
- 呼籲衛福部應積極為急診室醫師爭取新冠肺炎醫療津貼,因其採檢工作同樣具高風險卻未獲相同鼓勵。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在隨機殺人事件頻繁發生後,社會安全網仍形同紙上談兵,未有效彌補漏洞。
- 質疑蔡總統對殺警案的發言,認為可能傷害司法獨立性,並導致社會對司法產生不信任感。
- 關切不肖人士可能利用精神障礙規避刑責,要求法務部檢討精神鑑定的機制與法源明確性、醫師人數、就診時間及用藥紀錄標準。
- 質疑監護處分最高5年期限後,若病人未獲妥善治療,社會將承擔再犯風險,呼籲修法延長強制治療期限並涵蓋殺人、傷人、縱火、性侵等犯行。
- 強調應重視就醫門檻、強制治療的臨床診斷及行為要件,並要求法院審查,以完善社會安全網。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批評社會安全網在發生重大事件時,各單位互踢皮球,未能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導致斷鏈情況。
- 指出監察院報告已點名監護處分執行缺乏完整配套,包括經費、場所不足及醫院紀錄銜接問題。
- 建議監護處分不應僅限於住院形式,應更廣義思考,涵蓋不同類型精神疾病、成癮者及輕症患者,並分流至不同處遇機構。
- 要求法務部與衛福部協助地檢署尋找適當醫療院所收治受監護處分人,並建立制度化的對接與轉銜機制,確保資訊流通。
- 強調應針對不同樣態及風險程度的個案,提供多元處遇方式,並建立評估機制,以提升監護處分效益。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社工人力配置(平均1人服務38件)遠不足以應對社會安全網的複雜任務,特別是當更多問題納入時。
- 指出精神衛生法第41條規定,若精神病患未達自傷或傷人標準,即便有精神問題也無法強制送醫,導致這些「漏網之魚」不在社會安全網中。
- 呼籲衛福部應加強對疑似精神病患的通報與轉介,並增加相關人力,以彌補現有漏洞。
- 認為刑法保安處分應適時更新,且司法精神病院的建置應軟硬體兼顧,根本解決方法仍在於強化整個社會安全網,而非僅治標。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批評衛福部在社區精神病人服務模式上「口惠而實不至」,人力配置遠低於政策目標(心理衛生社工1:100,目標1:25;關懷訪視員1:360,目標1:50)。
- 指出殺警案被告鄭先生雖曾診斷為思覺失調症,但失聯後未服藥,卻不在衛福部的服務人力追蹤系統中,形成巨大漏洞。
- 要求衛福部應加速建立精神病患未持續服藥的法律支撐點,讓社工有著力點追蹤,並補足相關資訊通聯。
- 關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雖為重要機構,但向地檢署索取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的補償審議決定書時,仍可能因個資問題受阻,要求法務部解決此紛爭。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蔡部長在未看判決書前,即評論「不能用精障逃避罪責」,認為此舉干擾個案檢察官,與其過往「個案不評論」立場相悖。
- 批評法務部未編列偵查中精神鑑定預算,導致檢察官無法及時囑託鑑定,影響偵查品質。
- 指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規定檢察官應在偵查中聲請監護處分,但殺警案卻在判決後才聲請,質疑法務部未落實法規執行。
- 關切警政署基層員警防彈背心採購進度緩慢及單人執勤問題,批評其對員警執勤安全重視不足,並提及中和員警執法過當爭議。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指責司法院林秘書長於4月15日晚間連續致電7通,並在電話中「氣急敗壞地破口大罵」,質疑其面對立委質詢與監督的態度傲慢。
- 強調其質詢內容(司法改革滿意度低、不適任法官與檢察官問題、官官相護疑慮)均為可受公評,要求秘書長反省其行為。
- 認為司法院應虛心檢討,傾聽人民聲音,而非以高傲姿態面對批評,否則司法改革將難以進步。
- 關切最高法院分案爭議及鄭玉山院長違失檢討未被司法院納入調查報告的問題。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法務部與司法院應召開座談會或說明會,廣納社會意見,以提升人民對司法系統的信心。
- 關切精神病患強制治療5年後,若無妥善醫療照護,恐再成為社會不定時炸彈,質疑政府處理機制。
- 指出社區排擠精神病患的現象,建議政府應編列預算,在偏鄉設置分級、具訓練及醫療功能的機構,協助其逐步回歸社區。
- 要求法務部與衛福部應整合並具體執行精神病患的監護處分,避免制度與實務脫節。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及電影《小丑》情節,凸顯政府資源不足導致精神病患失控的社會問題。
- 質疑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鑑定時間7天不足以了解精神病患狀況,且鑑定費用過低,導致鑑定草率。
- 建議若檢辯雙方對鑑定報告有異議時,法院應命他人另行鑑定,即使需花費雙倍經費也應支持。
- 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應投入更多資源,編列足夠預算,以深入了解精神病患,遏止案件再發生。
- 提案檢討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上限5年規定,研議調整為定期評估延長,並參考刑法第91條之1強制就醫規定可行性。
- 提案檢討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使用時點,降低無責任能力被告回歸社會的風險。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肯定司法委員會臨時提案的急迫性,旨在亡羊補牢,避免憾事再次發生。
- 要求法務部蔡部長明確監護處分期限修正草案送行政院的時程,強調國人期待儘速修法。
- 呼籲法務部與衛福部應在今年底討論明年預算時,編列司法精神病院相關規劃或設置預算,以證明「玩真的」,而非「今天公祭,明天忘記」。
- 強調司法精神病院的籌設茲事體大,應分階段執行,並確保預算能反映規劃進度。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司法保護團體包括更生保護團體(針對假釋或期滿出獄者)及犯罪被害保護團體(針對被害人)。
- 精神疾病個案釋放後會聯繫當地衛政或精神醫療機關銜接,承諾會加強相關工作。
- 司法精神病院籌設已討論多年,近期與衛福部陳部長溝通後有具體共識,將加速進行,但細節仍待討論,會共同準備經費預算。
- 強調殺警行為本身不對,法務部絕對尊重司法判決,如有不服會依法上訴,但須讓大眾了解此行為不對。
- 刑法第19條的適用需區分精神疾病是否影響辨識能力至完全喪失或顯著減低,而非有精神障礙就不罰。
- 對於精神鑑定,司法人員與專業醫療人員應多加溝通討論,以求更完整。
- 現行法對監護處分最長5年規定不足,已召集刑法研究修正小組討論,將參考外國立法例研議延長,並將儘速提出修法建議。
- 司法精神病院定位為具戒護環境的特殊醫院,非監所,個人認為不需為「司法」二字修法,可收容執刑中重症精神病患及受監護人。
- 監所內心理師及社工師人力不足問題嚴重,將努力爭取;個案管理資料銜接是未來規劃努力方向。
- 同意檢察機關在偵查中若認為有必要可囑託精神鑑定,法務部會提供資源支持。
- 對於刑法第87條修法,法務部將於1至2週內將修正條文陳報行政院審查。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是法務部協助成立的專責機構,會解決其獲取地檢署資料的問題。
- 針對精神障礙者處置與就醫措施,法務部將主導召集相關部會提出書面報告。
- 對於臨時提案第3案、第5案、第6案、第7案、第8案、第9案,法務部同意配合研議或提交報告,並爭取預算。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表示在台灣審判獨立已是常態,不認為每次判決引起輿論批評,司法院長就需公開發言。
- 精神鑑定實務上多囑託醫院進行機關鑑定,鑑定結果雖專業但不受法官拘束,法官仍需綜合其他證據判斷。
- 法院會陸續召開研討會,協助法官提升精神鑑定判斷的精密性。
- 現行規範在判決無罪且不能繼續羈押時,建議增修銜接監護等保安處分及精神衛生法處置與就醫機制。
- 建議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項,增訂法院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得宣告監護等保安處分。
- 建議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3項,增訂檢察官於審判中(判決前)得聲請法院裁定監護等保安處分。
- 擬增訂刑事訴訟法第301條之1,使法院判決宣告監護或禁戒時,得併命於確定前執行。
- 已發函各級法院提醒通報衛生主管機關,並將召開聯繫會議完善銜接機制。
- 建議修正精神衛生法第32條,明定相關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應即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之義務。
- 強調絕大多數法官兢兢業業,將不合己意的判決污名化為「恐龍法官」對法治發展不是正面行為。
- 承認刑事訴訟法第203條鑑定時間7天可能不足,但有個案判斷空間,並表示對鑑定經費增加表示支持。
- 同意臨時提案第2案及第8案、第9案之修正意見,將檢討修正相關注意事項。
- 表示對原住民族土地竊佔罪問題無回應,但希望未來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時能接納。
- 表示司法制度在審理重大刑事案件時,對於司法精神鑑定沒有明確的SOP,由法官依個案處理。
- 同意研究彙整類似刑事案件量刑系統的鑑定標準或參考資料,並與司法精神醫學協會研商。
- 表示110年度已有多家法院擴增鑑定經費,希望委員全力支持預算。
陳宗彥 內政部次長
- 警政署督導各警察機關依據相關法令執行婦幼人身安全維護,並協助主管機關執行緊急安置。
- 警政署建立「犯罪被害保護官」制度,提供被害人全程關懷慰問。
- 警政署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落實執行殺人罪等14類出獄人口的查訪工作。
- 「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已將「少年輔導委員會專業輔導人力增補」納入規劃,提升輔導成效。
- 統計1995年至2020年隨機殺人案計9件,加害人案發前均未領有精神障礙證明,8人曾送精神鑑定。
- 警察機關對現場刑案快速處理、保全證物,關懷慰問被害人,並強化勤務提高見警率。
- 強化與衛生、社政單位網絡聯繫,並請家屬協助辨識及照護具暴力傾向的精神異常人士。
- 持續落實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及脆弱家庭通報,以期機先預防。
- 員警執行職務發現有自傷、傷人之虞的精神病患,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處理。
- 捍衛警察同仁執法權力,對司法判決給予尊重,但對判決結果深表遺憾。
- 表示在高雄市服務時曾與地檢署配合,地方警力可支援精神醫院戒護就醫。
蘇麗瓊 衛生福利部次長
- 「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以「家庭社區為基石,落實前端預防」為目標,整合跨部會資源。
- 計畫推動至今已布建131處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提供1萬5,480戶脆弱家庭個案管理服務。
- 已建立集中篩派案中心,整合保護性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並建置「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線上通報求助平台。
- 補助地方政府心理衛生社工人力,提升對加害人合併精神疾病與自殺防治服務的涵蓋率與成效。
- 已建立中央跨部會平台會議等溝通機制,並結合學者專家組成專業輔導團隊協助地方政府。
- 承諾第二期計畫(110-113年)將持續深化「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服務模式。
- 承認社工人力不足,但會盡力將經費發揮最大效用,並將在第二期計畫中增加相關人力。
- 表示司法精神病院籌設是兩個部會的共識,將持續討論,並將視規劃進度編列下一年度相關預算。
- 出監後精神病患會轉介至衛生單位,若有自傷或傷人之虞,可依精神衛生法強制安置就醫。
- 同意精神照護個案管理系統有加強空間,將與法務部合作銜接斷鏈問題,特別是出監前的轉銜工作。
- 對於精神病院不願收治受監護處分人,表示部分醫院戒護資源能量不足,且缺乏分流機制,將加強部會協調。
- 表示衛福部會與法務部合作,共同簽訂適當醫療單位提供照顧,並將評估增加醫療院所數量及適當流程。
- 承認現行精神病患個案管理系統有待進步,將加強疑似精神病患的通報與轉介,並在第二期計畫中增加相關人力。
- 表示監護處分後,衛生單位會收到通知並將個案納入關懷服務系統。
- 對於臨時提案第1案、第5案、第6案、第7案,衛福部同意配合研議或提交報告。
- 表示對於新冠肺炎醫療津貼,醫院獎勵分為個案指定醫師獎勵金與醫院整體獎勵金,直接參與者會列入分配對象,將補充細節資料。
黃俊棠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矯正機關對於精神疾病收容人進行心理健康篩檢、造冊列管、安排精神科醫師評估診治,並設有精神科門診。
- 病況嚴重者可移送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或臺中監獄附設精神疾病療養專區進行階段性處遇。
- 收容人釋放時會通知家屬及衛生、警察機關,俾利後續追蹤保護。
- 現有矯正機關的醫療服務屬於健保醫院門診,與司法精神病院強調醫療方面有很大差異。
- 表示精神疾病範圍廣泛,矯正署在收容人判決確定後,透過篩選和醫師看診提供醫療服務。
- 同意司法精神病院的設立能提供更專業的醫療,特別是針對一般監獄無法處理的病況。
諶立中 衛生福利部心口司司長
- 承認社會安全網的建置是社會福利性質,但也是社會安全基礎,在防範犯罪方面積極度不高。
- 表示社會安全網1.0階段,重點先放在已有家庭暴力或性侵的個案。
- 台灣思覺失調症患者約15萬人,但估計未就診黑數可能達1倍,整體精神疾病就診人數高達272.9萬人。
- 承認社區關懷訪視員人力(99位)絕對不足,目前是靠2,800位公共衛生護士協助,99位主要負責剛出院、狀況較嚴重個案。
- 表示法務部簽約醫院不願收治受監護處分人,主因是缺乏分流機制,醫院設計不適合處理有行為問題的病人,造成干擾。
- 認同未來應建立分流機制,將純粹精神疾病、人格問題或行為問題的受監護處分人分流至社區、一般醫院或司法精神病院等多元處遇方式。
- 承認目前精神病患個案管理系統中,門診資料未進入通報系統,導致追蹤漏洞,技術上可勾稽健保資料庫,但需社會共識與法源依據。
- 強調將與法務部討論建立評估機制,針對不同樣態及風險程度的個案給予不同處遇方式。
- 表示過去會進入通報系統的是有住院的個案,門診資料沒有,目前法律上沒有授權可將基層門診醫療資料納入管理系統。
陳家欽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隨機殺人案件加害人多數未領有精神障礙證明,許多個案有症狀但未就診。
- 事後犯案才請求鑑定,鑑定結果才確定是精神疾患。
- 表示在高雄市服務時曾與雄檢配合,地方警力可支援精神醫院戒護就醫。
- 強調捍衛員警第一線執勤安全,態度堅定不變。
- 表示防彈背心採購進行中,4月份已緊急採購,6月份會進行測試,並有備案。
- 對於中和員警踹頭事件,新北市已對外說明,並函送地檢署偵辦。
- 表示會協助家屬,並重視員警執勤安全。
黃玉垣 法務部保護司司長
- 證實李承翰案已補償,包含李承翰爸爸60萬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喪葬費20萬元),媽媽40萬元,但遺族補償金的法定扶養義務部分未核給。
相關後續
- 司法院與法務部應檢討修正「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促請法官及檢察官注意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規定聲請、宣告保安處分。
- 法務部於編列預算時,應注意精神鑑定及保安處分執行之需求,俾利檢察官得及時妥當行使其法定職權。
- 法務部應於3個月內研究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之法規顯示方式,於法規有數項時,於每項前以適當之方式增冠項次。
- 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應共商具體策進作為及落實期程,於2個月內提交關於監護處分執行困境的專案書面報告。
- 法務部會同衛福部等相關機關,於3個月內針對仍具有社會危險性之精障更生人,建立具強制力之監控及追蹤個案管理機制。
- 法務部於1個月內協調衛福部及相關機關研議,整合運用既有制度,推動社區司法精神醫療服務管理機制之具體方案。
- 法務部會同司法院、衛福部針對刑法第87條進行檢討,研議監護處分調整為定期評估延長,並參考刑法第91條之1強制就醫規定之可行性,於2個月內提出完整可行性評估。
- 法務部會同司法院於1個月內全面檢討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3項之使用,並將研議結果提供委員會。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4001
- 卷/期/冊
- 109/40/1
- 發布日期
- 2020-06-0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