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公聽會:參審、陪審與兩制併行之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5-0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公聽會,聚焦「提升司法公信」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主要討論參審、陪審及兩制併行方案的優劣。與會學者專家、律師及政府官員就制度選擇、評議透明度、判決書撰寫與上訴權、被害人權益保障等核心議題進行激烈辯論。司法院堅定主張參審制,而民間團體則力推陪審或兩制併行,最終主席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就未釐清問題補提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提升司法公信─最適我國國民參與之司法審判制度究應為何?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旨在探討我國司法審判制度中,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最佳模式,主要圍繞參審制、陪審制及兩制併行方案的優劣進行深度辯論。
  • 核心議題涵蓋如何有效落實人民參與審判,並提升國民對司法的信賴度。

相關爭議

  • 制度選擇與試行方式:司法院主張應採單一參審制,認為兩制併行違反平等原則、鼓勵投機、耗費資源;民間團體則力推陪審制或兩制併行試驗,認為應由人民選擇,且台灣有能力試行。
  • 評議透明度與法官誘導:參審制的中間討論與終局評議不透明,被質疑法官可能誘導參審員,使人民為法官背書;陪審制因法官指示公開,被認為較能避免此問題。
  • 判決書與上訴權:陪審制不附判決理由,恐影響被告上訴權益;參審制則有詳實判決書,有利救濟。司法院強調判決理由對被告救濟權的重要性。
  • 制度設計與司法公信:陪審支持者認為參審制基於法官不信任人民,無法解決司法傲慢、冤案、貪污等問題;參審支持者則認為參審制能透過法官與人民合審合判,融合專業與民意,防止不合理判決。
  • 民調與民意基礎:司法院稱民調支持參審制,但被質疑民調的依據、範圍及程序,認為未充分讓人民了解陪審與參審差異。
  • 被害人權益保障:檢察官提出參審制對被害人訴訟權益保障優於陪審制,因陪審制可能淡化被害人角色,僅限於證人地位。
  • 卷證併送與證據開示:有律師認為現行卷證併送制度導致法官預設立場,主張應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合理的證據開示,並批評日本三階段證據開示的弊端。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指出司法改革長期面臨民間諸多意見,司法院研究審判制度已逾 8 年,應探討何種制度最能落實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 強調公聽會應聚焦辯論參審與陪審制度的優劣,讓民眾了解何種制度最適合台灣。
  • 歸納會議討論核心為:制度選擇(單一或併行)、中間討論透明度(避免法官誘導)、起訴狀一本主義及上訴權利等議題。
  • 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務實回應與會學者專家提出的問題,並就未釐清之處補提書面報告。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認為民眾對判決缺乏信心,部分原因在於行政部門不作為(如環保、金融犯罪),導致受害者訴諸司法卻仍獲不利判決。
  • 主張陪審制能使證據資訊公開,促使行政部門改正缺失,給予受害者更多機會達成訴求。
  • 呼籲行政部門支持陪審制,以改革現有弊端,避免司法訴訟中人民持續受害且行政部門無助。

相關人員回應

許玉秀 前大法官

  • 澄清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委員投票結果,支持陪審與參審雙制並行一併試行。
  • 批評司法院與法務部的報告單薄且不及格,認為其對陪審制的理解存在明顯錯誤。
  • 主張人權不能實驗,但現行檢察官與法官系統天天侵犯人權,認為應試行制度才能判斷優劣。
  • 認為若必須先試行一種制度,應優先試行陪審制,因其能使法官脫離判決壓力,真正公正執行程序。
  • 質疑司法院不敢讓兩制同時競爭,並批評其以耗費資源為由拒絕試行,認為若制度重要,花費是必要的。
  • 批評司法院對民意的處理方式,認為其不尊重觀審制民調結果,且內部對參審制亦無共識。

陳思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庭長

  • 質疑陪審制無法解決恐龍法官、貪污法官、政治法官等問題,因其適用案件比例極低。
  • 指出多數國家已從陪審制轉向共同討論或參審制,且陪審制存在誤判案例。
  • 強調權威效應存在於所有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參審制可透過法官教育訓練及評議規則處理,優於陪審制的一次性陪審團教室。
  • 反對雙軌制,認為其缺乏法理基礎,將人民當作試驗品,並質疑民團溝通是否符合遊說法規定。
  • 認為共同討論優於單獨評議,因其提供雙向討論、專業與非專業多元交流、法官可聽取人民意見影響其他案件,並有具體對應權威效應的方針。

廖先志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 質疑兩制並行試行缺乏客觀的實驗標準與分析結果,難以判斷何者更適合台灣。
  • 認為兩制並行不符合科學實驗的隨機要求,因被告可自行選擇,導致結果缺乏檢驗參考依據。
  • 主張參審制在被害人訴訟權益保障方面優於陪審制,因參審制國家將被害人視為完全當事人,有獨立上訴權與證據調查權。
  • 認為陪審制會淡化被害人角色,僅限於證人地位,可能導致民意對司法更大的不信任。

張永宏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 強調制度可試行但人權與司法正義不能實驗,不應三心二意選擇制度。
  • 指出美國陪審制使用率低(僅 2%),多數案件透過認罪協商處理,且被告可放棄陪審。
  • 認為陪審制下被告權益受限,如看不到判決書、上訴權受限,形成「制度豪賭」,非負責任立法。
  • 主張應定於一尊,不應兩制並行,因其在評議、判決書、上訴權等方面存在差異,會造成差別待遇與平等原則問題。
  • 質疑人民是否真的要陪審制,並指出陪審制雖聲稱信任人民,實則透過一致決、證據能力細分、判斷標準單純化等方式限制人民判斷。
  • 認為司法院提出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已大量吸收陪審精神,例如國民法官人數增加、逐案選任、人民票數可決定判決結果等,已非純粹參審制。
  • 比喻兩制併行如同買兩台車,強調其虛榮與資源浪費,不如將兩制度優點整合為一。

李宜光 謙信法律事務所律師

  • 認為制度優劣可透過立法技術修正,不應執著於單一制度,應尋求雙方可接受的融合方案。
  • 指出對職業法官不信任源於現行卷證併送制度,導致法官產生偏見,而非法官本身問題。
  • 建議解決方案為徹底排除卷證併送制度,並反對日本三階段證據開示,認為其為「惡源」。
  • 主張可考慮將兩制度融合,例如在終局評議時採分開評議、合計計票,以降低職業法官對國民法官的影響。
  • 不贊成日本合併評議方式,建議中間評議時職業法官應被動接受國民法官邀請說明,而非主動引導。
  • 認為我國應採行一套制度,且國民參與審判可作為從職業法官制度轉型到陪審制的中間過渡期。

張靜 司改會委員律師

  • 認為參審制基於法官不信任人民,與司法改革欲解決人民不信法官的初衷相悖,具反諷性。
  • 主張台灣國情(高教育素質、無嚴重種族/性別歧視、刑事訴訟制度繼受美式)遠比美國更適合陪審制。
  • 批評台灣筆錄文化嚴重,參審制無法改變此問題,而陪審制偵查筆錄不具證據能力,有助於改革。
  • 認為法官因需寫判決書而欲掌握證據調查權,導致態度不佳;陪審制下法官不認定事實,不易產生職權色彩。
  • 指出德國、日本參審制皆有法官引導參審員接受觀點的趨勢,陪審制因公開指示,不易受誘導。
  • 強調判決結果對當事人比判決理由更重要,陪審制不寫判決書不影響上訴權利。
  • 表示台灣陪審團協會堅持推動陪審制,但為顧及立法現實,可接受兩制並存。

林永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 澄清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曾主動與民間團體協商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並非民間團體遊說。
  • 批評司法院否認曾與民間團體協商兩制併行方案,並質疑司法院藐視國會、民調數據缺乏依據。
  • 主張兩個制度各有優缺點,無完美無缺的制度,且台灣缺乏足夠模擬經驗,不應直接排除其中一個。
  • 指出去年與司法院協商時,已就兩制併行方案(內雙軌)達成多項共識,包括適用範圍、中間討論/說明、簡化判決理由、Hung jury處理等。
  • 認為讓國民法官參與量刑可能導致刑度偏高,不偏向此做法。
  • 強調應理性思考制度整合與成效評估,而非僅用立場處理,並認為兩案試行是可行的。

劉芳伶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不建議兩制併行,認為參審制在提升司法公信效用上優於陪審制,且陪審制在台灣運作疑慮較高。
  • 指出陪審員無量刑權,無法解決人民對量刑過低的不滿,且難以有效處理法律適用問題。
  • 認為陪審制賦予被告選擇權,可能導致對被告不利時被告拒絕陪審,不利司法公信提升。
  • 駁斥法律是常識、不需要理論的說法,強調法律理論精湛細緻,是確保基本人權與人性尊嚴的基礎。
  • 指出要落實人民參與審判,核心在於激起並維持市民參與熱情,若熱情不足,兩制皆為災難,但參審制災難規模與程度會低於陪審。
  • 反駁參審制建立在對人民不信任的說法,認為參審核心是法官與人民互信、共同享有權限、攜手同判。

鄭文龍 臺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

  • 批評司法院對陪審制不了解而產生害怕,認為應學習他國經驗,而非一味排斥。
  • 指出台灣司法制度畸形,質疑司法院反對兩制併行卻存在多個最高法院的矛盾。
  • 引用日本數據,指出參審制容易產生冤案,判罪率極高,且存在法官誘導裁判員的問題。
  • 主張司法院參審制是菁英主義與司法傲慢,無法解決貪污法官、恐龍判決、政治干預等問題。
  • 強調陪審制符合民主精神,能讓證據資訊公開,促使行政部門改革不作為,並能處理法官職權色彩問題。
  • 指出台灣在日據時代後制度全面改變,現行制度移植不完整且失敗,應採陪審制以超越中國、越南等國。
  • 提供證據證明司法院與法務部曾就兩制並行協商並擬定條文初稿,批評司法院否認是「自我否定」。
  • 強調陪審制在美國、澳洲等國有高度民意支持,且其歷史演進已解決早期菁英式陪審團問題,成為公正的路人陪審團。
  • 指出陪審制法官進場時,連法官都會起立表示尊敬,象徵司法民主化與主權在民。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表示法務部樂於接受民間與專家學者的意見,並對其建議表達敬佩。
  • 強調法務部對承諾事項不會輕易毀諾,並說明協商未達成共識部分的原因,包括法務部初期未獲邀參與協議。
  • 認為兩端意見皆言之成理,陪審與參審皆為良好制度,行政機關與司法院各有考量。
  • 表示已將方案送至立法院,由委員研議,對於兩制並行或單一試行,以及制度融合等內容皆可商量。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認為兩制並行制度不適宜採行,主要理由是違反平等原則,導致被告程序保障不同產生差別待遇。
  • 指出兩制並行會鼓勵被告投機應訴,並導致配套制度複雜化,增加國民負擔,耗費國家有限資源。
  • 強調司法院作為刑事訴訟程序法主責機關,基於憲政責任,與行政院共同決定採行參考日本裁判員制的國民參審制度。

彭幸鳴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自 1987 年開始研議,經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確立推動,司法院積極籌組研議委員會,參考法理、比較法制、汲取經驗。
  • 指出司法院透過民調了解人民偏好國民與法官合審合判,並經過 18 次研修會、10 場草案說明會與公聽會等廣泛蒐集民意。
  • 強調國民與法官合審合判可相互影響,縮短職業法官與社會大眾隔閡,防止不合理判決,並透過法律專業參與提升評議效率。
  • 認為陪審制可能讓人民在不了解法律專業下做出判斷,如同將陪審員丟到荒野,不給地圖與工具。
  • 澄清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版草案中,調查證據階段由檢辯雙方提示,法院不介入,與陪審法草案相同,不存在職權調查證據的落差。
  • 解釋中間討論是基於訴訟照料基礎,讓國民法官在有疑問時可請求討論,逐步釋疑,確保在正確資訊下做出判斷,並認為應秘密進行以利國民法官發問。

邱鼎文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澄清司法院民調資料已公開於網路,並說明司法院推動參審制是經長時間討論與實務經驗互動的結果。
  • 確信現階段台灣推動參審制最穩健合理,但持開放態度,版本設有成效評估委員會,不排除未來引進更多陪審元素。
  • 解釋共同評議方式是多數委員的選擇,認為合審合判體系能最好地融合法律專業與非法律專業。
  • 強調判決理由對被告上訴救濟權的重要性,指出若無詳實理由,被告難以理解並提出救濟,不符合歐洲人權法院判例要求。
  • 認為陪審制若不修改判決理由部分,難以在台灣推行,人民也難以接受從詳實判決書突然變成沒有理由的重大差別。

相關後續

  • 主席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就公聽會中未獲充分回答的問題,務實地以書面方式補呈答案。
  • 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本日出席與列席人員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094001
卷/期/冊
109/40/1
發布日期
2020-06-02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