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與警察執勤安全報告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5-11
LawTrace 法律歷程:警械使用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首先處理了7個機關共15案的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報告案,並同意動支。隨後,會議聚焦於內政部就建築物公共安全、消防設備與消防法規實施情形的專題報告及備質詢,並就「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進行提案說明與廣泛質詢。討論核心包括擴大警械範圍、設立警械使用調查機制、國家賠償適用性、警察應勤裝備與訓練,以及處理精神病患相關議題。最終,多項提案獲得通過或交付研議,部分法案將併案再審。
討論事項一
處理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營建署等7個機關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5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內政部所屬營建署、警政署、消防署、役政署、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等7個機關共15案的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以上15案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內政部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消防設備與消防法實施情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與質詢主要針對各類場所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的設置與改善精進措施,以及消防設備人員法制化可行性,並檢視消防法第20條之1條文的施行狀況。
- 會議中委員們延伸討論警察執勤安全、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警察裝備配置、精神病患處置、基層警力與訓練等相關議題。
相關爭議
- 警察處理精神病患的專業能力與訓練:葉毓蘭委員質疑警察缺乏辨識精神病患的專業能力與統計數據,呼籲借鑒美國CIT制度並加強相關訓練;內政部陳次長承認執行上有窒礙難行之處,並承諾將強化相關訓練課程。
- 警械使用條例的嚴苛性與執法困境:多位委員指出警械使用條例過於嚴苛,導致員警執法時猶豫,且後續面臨繁瑣訴訟程序;警政署蔡副署長坦承此為基層困擾,並表示本次修法旨在解決此問題。
- 警械範圍擴大與輔助工具認定:林思銘委員質疑行政院版第一條第三項對於「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視為警械的定義模糊,擔心執法認定困難;內政部陳次長解釋旨在賦予員警臨場判斷彈性,將周邊可用物品視為警械並適用相關規定。
- 警械使用調查機制定位:魯明哲、黃世杰、林思銘、湯蕙禎、管碧玲等多位委員對行政院版「調查小組」的名稱、職權範圍(行政調查或司法鑑定)、常設性與法律效力提出質疑,認為可能影響其客觀性與對司法審判的參考價值;內政部陳次長則強調「調查」是為尊重司法獨立審判,且調查方向與目的與委員期待的「鑑定」一致。
- 國家賠償與補償對象擴大:管碧玲委員質疑行政院版將第十一條補償對象從「第三人」擴大至「人民」(含嫌疑人),恐進一步限制警察使用槍械;內政部陳次長與刑事警察局黃局長解釋此舉是為保障人民權益,並可依人民過失減免補償金,同時透過國賠機制減輕員警心理壓力。
- 警察應勤裝備不足與品質問題:羅美玲、吳琪銘、伍麗華、洪孟楷委員關注防彈衣採購延宕、品質不合格及配發不足的問題,以及電擊槍配備數量與訓練不足;警政署蔡副署長說明有採購案延宕,但已緊急採購並預計於近期配發,並強調會加強訓練。
- 基層警力不足與業務量過重:葉毓蘭、羅美玲、林文瑞、張其祿委員指出警察人力不足、業務量過重(含處理非警務事件如補票糾紛、防疫),影響執勤效能與訓練時間;內政部陳次長表示已爭取增加員額,並呼籲地方政府支持警力預算,且各機關應回歸本質分擔責任。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指出警察是危險行業,執勤時面臨不確定風險,特別是處理精神病患案件的困難。
- 建議借鑒美國「危機處理小組」(CIT)制度,結合衛政與警政專業,加強警察辨識與應對精神病患的訓練。
- 呼籲全面檢討警察應勤裝備,除電擊槍外,應考慮在大眾運輸設置X光機和金屬探測門以加強安檢。
- 強調內政部應積極保護員警,並與衛福部合作設計危機處理應變小組專業課程。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關切基層員警執勤攜帶裝備過重,建議研發多功能警械,並質疑辣椒水為何皆為進口。
- 認為警械使用條例過度嚴苛,導致員警執法猶豫,應參考國外情境預防式訓練。
- 呼籲增配電擊槍數量,並檢討李承翰案中員警因空間限制與規定未能及時用槍的問題。
- 質疑刑法第19條判決精神病患無罪的合理性,並建議研議設立襲警罪專法以保障警察執勤安全。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指出社會對警械使用存在兩難,警察用槍趨於保守,導致涉訟比例低,凸顯法規限制與疑慮。
- 支持行政院版修法方向,就警械範圍擴大、調查機制設置、國家賠償適用等三點達成共識,但強調行政院版本在法律上更為周延。
- 建議將輔助工具視為警械,以賦予員警機動應變能力,同時保障人民救濟權益。
- 認同行政院版採用「調查小組」而非「鑑定委員會」,以避免行政權介入司法調查,並符合任務編組性質。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呼籲內政部整合資源,成立跨專業訓練小組,搭配精神衛生法修法,落實精神病患案件的預防措施。
- 指出司法機關對警察用槍時機的「事後審核」造成歧異與爭議,影響警察執法判斷。
- 質疑行政院版「調查小組」的位階與職務不明確,其調查結果對司法判斷的參考性存疑,未能有效解決部門間標準不一致的問題。
- 建議修法應將用槍要件規範得更明確,並透過調查小組將合理用槍時機具體化,作為教育訓練與法庭佐證依據。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強調警械使用條例已17年未修正,應檢討不合時宜之處,並透過修法由國家承擔責任,給予警察心理保障。
- 關切鐵路警察員額配置,指出目前仍未補足,雙警制無法全面實施,要求加速補足人力。
- 質疑警察缺乏辨識精神病患的教育訓練,要求內政部將此納入基礎與在職訓練。
- 關注防彈衣配發不足且共用,可能成為防疫破口,要求加速採購並確保品質,達到一人一件目標。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警械使用條例現行條文存在諸多「不確定法律概念」,導致近年警察用械傷亡案件判決結果不一,對員警及人民皆有影響。
- 關切李承翰案中員警未攜帶槍械的問題,並詢問行政院版與委員提案在「調查」與「鑑定」及「小組」與「委員會」上的主要差異。
- 強調調查小組應能協助員警釐清面對司法與刑責的可能性,並兼顧維護人民生命身體權益,達成衡平。
- 建議警政署應整理案例,明確用槍標準,並適度表達對司法判決不一致的抗議,以保障基層員警。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認為警械條例修正應與時俱進,確保審查機制、人民求償權明確,並讓警察執法時不孤獨。
- 質疑院版第一條第三項「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定義模糊,認為在員警有警械時,此規定顯得奇怪且難以判斷。
- 建議「調查小組」應具備「鑑定功能」並成為常設機構,類似車禍鑑定委員會,以提供更嚴謹、周延的判斷依據,保障雙方權益。
- 指出第十一條關於人民請求補償的規定有問題,認為第一項與國家賠償法精神不符,且可能導致人民求償無門,應檢討修正。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關切員警情緒管控問題,強調修法應保障警察在危險當下適當使用警械。
- 以李承翰案為例,指出員警無法判斷精神狀況,若無遲疑或規定限制,結果可能不同。
- 呼籲加強員警教育訓練,不應只是口頭承諾,並要求地方政府增加警察員額以確保訓練時間。
- 質疑電擊槍採購數量不足且訓練未到位,要求內政部與警政署澈底解決問題,保障警察執勤安全。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指出警察用槍多屬被迫,且面臨制度性問題(休假、訓練、裝備、心理輔導),不應單純歸咎於個人用槍急迫性。
- 以李承翰案為例,批評將補票糾紛等非核心業務交由警察處理,導致員警過勞與責任不清。
- 建議調查委員會的調查範圍應擴大至制度面問題(勤務內容、訓練時數等),而非僅限用槍時機,以更全面保障員警。
- 強調警械條例修正應是制度改革的一環,呼籲各機關回歸本質,減輕警察負擔。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關切警察用槍致死案高起訴率,質疑警械使用條例中「補償金」與「業務過失致死」之間的衝突,認為過去法條有誤。
- 建議「調查小組」應提升為「鑑定委員會」,以提高其合法性與定位,使法院在起訴和判決時更願意採納其結果。
- 肯定行政院版第一條第三項放寬警察使用輔助工具的彈性,但強調員警訓練需足夠。
- 指出國內警察申請志願退休年輕化趨勢,詢問原因是否與年金改革相關,並要求警政署提供相關統計數據。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支持警察大膽用槍,但強調配套措施不能少,特別是密錄器使用規定。
- 質疑中和員警執勤時4人均「忘記開密錄器」的事件,認為此舉可能規避問題,並要求警政署嚴肅處理。
- 建議若再發生類似密錄器未開啟事件,應懲處所屬分局長,以強化督導責任。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強調警察維護治安獲得高度信賴,修法應提供更完善保障,讓員警執勤更有保障。
- 關切防彈衣採購瑕疵與延宕問題,要求警政署嚴謹把關,確保員警第一道防護裝備到位。
- 以李承翰案為例,呼籲考慮未來出勤配備防彈衣,並加強警察用槍教育,避免因限制過多導致執法猶豫。
- 強調中央政府應大力支持警察,成為其最大後盾,解決用槍後續的心理與法律負擔。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認為臺灣警察業務包羅萬象,工作最辛苦,質疑警專、警大與在職訓練是否能有效保障員警權益。
- 呼籲內政部積極與各縣市協調,補足警察預算員額,讓員警有時間充分訓練,以應對突發事件。
- 批評地方政府對增加員額有財政困難,卻將所有業務都推給警察,導致警民比例過高。
- 關切警力高齡化問題,要求內政部與警政署規劃最佳解決方案,避免警力斷層與經驗流失。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關切鐵路警察局增補的200名人力是否已到位,並詢問目前廳舍是否足夠。
- 揭露桃園中壢青埔地區一棟警政署所屬廳舍(高鐵警務段桃園分駐所)自2016年完工後閒置4年,淪為「蚊子館」且管理不善。
- 要求警政署與內政部一個月內研議,若無需使用,應將該閒置廳舍讓地方政府(托兒所、圖書館、活動中心)物盡其用。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對八大行業復業的決策,認為中央關閉卻讓地方自行決定開放,有互推責任之嫌。
- 關切電擊槍採購進度與訓練,指出民間團體捐贈後,警政署仍需採購5,600枝,並強調訓練重要性。
- 詢問行政院版警械使用條例中,輔助工具是否視為警械,以及其使用時機是否受第三條至第九條拘束。
- 質疑第十一條將「第三人」改為「人民」後,若人民有過失是否仍可請求補償金,以及行政院版與委員提案的差異。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員警在酒駕攔查過程中,未依規定使用酒精檢知器,反而以吐氣方式判別有無飲酒。
- 揭露員警在酒駕攔查時,多次暗示民眾拒測,並分析拒測與酒測的罰則差異,導致民眾屈服拒測。
- 指出酒駕拒測件數逐年攀升,可能因基層員警為避免後續繁瑣程序而鼓勵拒測,導致酒駕問題未被有效取締。
- 憂心此現象恐造成階級問題,有錢人繳罰金後繼續酒駕,要求警政署正視並檢討原因,而非僅以處罰方式應對。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關切今年國際刑警組織大會的參與進度,認為致函時間太晚,應加速運作以爭取國際支持。
- 再次呼籲警政署加強警察處理精神衛生危機事件的訓練,借鑒美國CIT制度,建立執法與精神健康機構的合作關係。
- 批評本次警械使用條例修法缺乏通盤架構,指出第十二條為冗文未刪除,且未將「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中部分重要條款入法。
- 質疑院版修法立場搖擺,將第一條「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改為「得依」,以及將賠償補償對象擴大至「人民」,恐限制警察用槍,與保障警察目的背道而馳。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肯定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有助有效運用警械、公正客觀調查及回歸國家賠償機制。
- 關切警察用槍尊嚴問題,以斗六派出所前鬥毆事件為例,質疑警察對空鳴槍後仍無法制止鬥毆行為,要求警政署檢討如何維持警察威嚴。
- 關心原住民傳統獵槍定義與使用制式獵槍的進度,要求內政部與警政署加速召集相關部會研議,並尊重地方與部落意見。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關心警察同仁執勤安全,特別是防彈背心補足問題,指出2014年5萬件防彈背心已屆使用期限,警政署汰換卻出現問題。
- 肯定警政署對不合格防彈背心斷然退回,但質疑為何同一家廠商仍能得標第三次採購案,並呼籲展現顧及警察安危的決心。
- 指出目前許多警察共用防彈背心,或有排不到的情況,造成警安空窗期,要求警政署加速採購並確保品質,以實現一人一件目標。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未來審議警械使用正當性時,應一併檢討員警過勞、教育訓練及勤務安排等問題。
- 關心環境犯罪事件中被害人(自救會、環保團體人士)遭受威脅恐嚇的問題,詢問警政單位如何防範與保護這些被害人。
- 指出犯保法僅針對重傷害,建議研議修訂相關法規以明確保護環境犯罪被害人。
- 關切山老鼠盜伐林木及山坡地不當採砂、闢建露營區等破壞山林保育的犯罪,要求警政單位加強人力部署與巡守。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接續伍麗華委員質詢防彈衣問題,指出現有防彈衣有大量到期,且質疑緊急採購的防彈衣能否順利通過抗彈測試。
- 擔憂若緊急採購的防彈衣未能通過測試,到5月底全台員警合格防彈衣數量將嚴重不足,僅剩約1/10的員警有合格裝備。
- 要求警政署保證採購品質,避免為求數量而降低驗收標準,並要求研擬若再次發生採購不合格的應對方案,確保員警安全。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呼籲讓警察同仁在使用警械時有合理空間,並質疑行政院版增設調查委員會是否能解決用槍困境,而非限縮可能性。
- 以葉驥案與張景義案為例,指出警察對逃逸嫌犯用槍的判決標準不一,導致基層員警執法時難以判斷。
- 要求警政署整理案例,明確用槍標準,並適度表達對司法判決不一致的抗議,以保障基層員警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陳宗彥 內政部次長
- 回應八大行業復業問題時表示,疫情防疫需中央與地方合作,指揮中心已提供明確指引,由地方政府依能量自行決定是否開放。
- 說明電擊槍採購預計7月決標,將採購4,529枝,並強調警大、警專已將電擊槍納入基礎與在職訓練課程。
- 解釋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旨在賦予員警臨場判斷空間,可將周邊「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視為警械,並適用相關規定。
- 說明行政院版「調查小組」是任務編組,為尊重司法獨立審判精神,避免使用「鑑定」一詞,但其調查方向與功能與委員期待的「鑑定」一致。
- 回應防彈衣採購問題,表示會加速採購並嚴格把關品質,目標是外勤員警一人一件。
- 承認警察處理精神病患有窒礙難行之處,已在基礎與在職訓練中強化相關課程,並將納入社會安全網討論。
- 強調警政署與內政部是警察同仁的靠山,會持續精進基礎與在職訓練,並積極爭取裝備與人力支持。
- 呼籲地方政府應增加警察預算員額,並重新思考各機關業務本質,減輕警察過重負擔。
蔡蒼柏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說明鐵路警察員額已增補200名,預計10月可補足短缺的29位,但部分小站因警力限制仍難全面實施雙警制。
- 回應防彈衣採購延宕問題,指出去年有2萬4,043件未通過抗彈測試,今年3月已緊急採購1萬多件,預計下個月完成驗收並配發。
- 回應酒駕攔查爭議,承認員警以吐氣方式判別飲酒或暗示拒測是不適當的,將詳細調查並檢討原因,承諾會專案全面檢討拒測件數攀升問題。
- 說明警械使用調查小組成立後,對釐清員警使用警械責任應有幫助,且國賠機制可減輕員警心理壓力,但故意或重大過失仍有刑責。
- 回應斗六派出所前鬥毆事件,表示警政署已全面檢討,並要求全力緝捕涉案者,強調不容許在派出所前有暴力行為,以維護警察尊嚴。
- 表示警察工作辛苦且危險,日夜顛倒,是員警年輕化退休主因,但年金改革後退休情形已有緩退現象。
- 說明山林保育有專責保七總隊,人力足夠,將加強防範盜伐與破壞水土保持等犯罪。
顧正德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對魯明哲委員提案的「警械鑑定委員會」表示贊同其專業釐清功能,但提醒條文應釐清其鑑定與調查權限、發動時機、鑑定事項、鑑定結果用途及調查程序與性質。
- 對葉毓蘭委員提案放寬警察使用輔助工具表示肯定,但建議釐清輔助工具是否視為警械,以及其使用是否受警械條例拘束,並影響人民請求補償權益。
- 對第十一條將補償對象擴大至「人民」表示肯定其保障人民權益的立法意旨,但提醒若人民有可歸責事由,應斟酌減免補償金。
- 強調「鑑定」為刑事訴訟上調查證據方法,基於尊重司法獨立審判精神,建議採用「調查」一詞,避免行政權介入司法調查。
- 指出無論是鑑定委員會或調查小組,其調查結果的用途、性質,以及對司法審判的參考價值,都需在法條中更明確規範。
張春暉 法務部參事
- 解釋第十一條「補償」與「賠償」的差異:補償指合法執行勤務造成損失由政府補償;賠償指執勤人員違法造成損害,適用國家賠償法。
- 認同過去警械使用條例中對違反規定的情況仍稱「補償」是錯誤的,應為「賠償」。
黃明昭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 說明行政院版修正草案中,若人民有可歸責責任,可減少其補償金額。
- 回應警察用槍判決不一致案例,指出員警當下判斷的重要性,並強調若不即時用槍可能造成更大危害。
- 表示警政署會整理案例,讓用槍標準更明確,並適度表達對司法判決不一致的抗議,以保障基層員警。
相關後續
- 內政部與警政署將綜合委員意見,就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進行研議。
- 委員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臨時提案第1案(盤點警察使用警械訓練內容與時數)照案通過,相關資料併送內政委員會各委員參閱。
- 臨時提案第2案(召開公聽會釐清調查委員會疑義)經提案委員說明後撤案。
- 本次法案審查另外再排期程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4101
- 卷/期/冊
- 109/41/1
- 發布日期
- 2020-06-0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