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停車定義、視野輔助與罰則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5-07
LawTrace 法律歷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多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主要議題包括新增「暫時停車」定義、強制大型車輛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提高貨物掉落罰則,以及縮短交通違規舉發期限。會議針對各項修正案展開熱烈討論,行政部門與立法委員就執法可行性、科技應用、社會需求及公平性等面向交換意見。最終,部分修正案保留待協商,部分則獲修正通過,並要求行政機關檢討相關規範。
討論事項一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新增「暫時停車」定義(未滿30秒),以因應都會區短時間上下車需求,並連動修正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
- 解決都會區紅線違規檢舉過多問題,並賦予地方政府更多彈性劃設停車標線。
相關爭議
- 新增「暫時停車」定義的必要性與實用性:民眾黨黨團認為有實際上下車需求,現行黃線3分鐘限制不足導致紅線違規檢舉多;多位委員質疑新增定義可能造成民眾混淆,且地方政府已有權限劃設接送區。
- 執法可行性與科技配套:警政署擔憂新增定義可能增加員警執法困難;但亦提及科技執法系統已能自動偵測違規停車時間,可減輕警力負擔。
- 地方試辦經驗與中央法規適用:魯明哲委員指出臺北市交通局曾於106年拒絕試辦類似提案,質疑民眾黨提案未經地方實證即推動全國性修法;賴香伶委員則說明地方無權試辦虛紅線,修法是為開啟公共討論。
- 數據基礎與時間界定:李昆澤委員質疑30秒或60秒的暫時停車時間缺乏科技數據基礎,不應隨意喊價,應有實測數據。
立法委員發言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提案初衷為解決都會區紅線違規檢舉過多問題,因民眾有實際上下車需求但地方政府不敢劃設黃線。
- 新增第三條「暫時停車」定義,指小型客車與機車上下客未滿30秒保持立即行駛的狀態,與臨時停車區隔。
- 同意透過附帶決議或交付協商,讓有需求的縣市政府與交通部研擬配套措施。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認同提案可解決部分問題,但對交通部建議的60秒與委員提案的30秒缺乏科技數據基礎表示疑慮。
- 認為新增紅虛線的劃設關係全國標線識別,需更嚴謹討論,要求交通部與警政署說明執法問題及效率。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質疑臺北市交通局在106年曾拒絕試辦類似提案,認為現行已有地方交通局權限可劃設接送區。
- 擔憂全國性修法會牽一髮動全身,對單一線道多的偏鄉造成困擾。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認同各地交通狀況不同,但法規全國適用。
- 澄清北市未試辦虛紅線是因交通部認為可能混淆且無相關法規依據,修法是為開啟公共討論。
- 強調紅線違規檢舉案件多,應正視民眾上下車需求。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認為修法可能增加警察及地方政府困擾,且各縣市情況不一樣,建議交付協商以求周全。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認為法令不應將停車時間訂死,應保有彈性,因為不同地點可能需要不同時間,訂死反而製造更多問題。
- 建議應蒐集更多大數據,評估是否真的需要訂定「暫時停車」規定,並持續討論。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認同市區有臨時或暫時停車需求,尤其學校接送,但修法不一定能解決問題,後端解決方案更實際。
- 法條規定過死可能衍生警察執法困擾,建議更周全思考。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選區包含熱鬧與鄉村地區,紅線應嚴格執法,但鄉村地區不見得需要劃設紅線。
- 擔憂新增「暫時停車」定義會與「臨時停車」混淆,造成地方爭議。
- 建議交通部與地方政府開會檢視大數據需求,並考量執法警力負擔,以附帶決議方式讓臺北市試辦。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認為多一個紅虛線會讓民眾混淆。
- 建議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自行決定。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質疑暫時停車的法律效果,若無強制手段或處罰,則規定意義不大。
- 認為地方制度法已賦予地方自治權限,需釐清此類事項是地方權責還是全國統一事項。
相關人員回應
黃玉霖 次長 交通部
- 交通部原則支持可改善學童安全的提案。
- 認為此提案涉及執法可行性與安全性,應由警政單位提出看法。
- 交通部建議的1分鐘是與警政單位協商結果,但仍尊重執法單位意見。
王鳳輝 組長 警政署
- 地方政府在劃設紅線、黃線或不劃線上有自主選擇權,會考量車流、交通安全與民眾需求。
- 現行警察在上下學時段多以勸導為主,困擾主要來自民眾檢舉,因檢舉事證明確,警察被迫開單。
- 科技執法已能自動偵測違停時間並開罰,可改善人力負擔。
- 警政署尊重委員會與交通部對修法的意見,但需明確規範以利執法。
邱垂發 研究員 法制局
- 目前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暫時停車」概念。
- 若無相關法令規定,試辦性質的「暫時停車」可能缺乏實質法律效果。
- 法制上認為「暫時停車」與「臨時停車」概念會混淆,且黃線與紅線在彈性作法上可能已能達成功能,不需疊床架屋。
相關後續
本案所涉第三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相關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均保留,另擇期繼續審查,並留在委員會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委員許淑華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將大型車輛強制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正式入法,並規範未依規定裝設、未正常運作、未正確記錄資料的罰則。
- 檢討現行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規格、檢測基準與補助政策,確保能有效消除大型車輛視野死角,提升行車安全。
相關爭議
- 修法必要性與時機:林俊憲委員認為該法條於今年1月1日剛實施,裝設率已達99%,建議讓其運行一段時間再評估是否修正;何欣純委員則強調大型車輛事故頻傳,應將視野輔助系統文字納入,並授權交通部訂定子法規。
- 補助政策的公平性:趙正宇委員建議交通部加碼補助剩餘未裝設的1,456輛老舊車輛;公路總局則認為已延長補助時間並加碼,再專案補助對遵守法令者不公平。
- 視野輔助系統的實際效能:林俊憲委員質疑現行系統是否能真正消除大型車輛所有視野死角,特別是內輪差問題,要求交通部公開接受挑戰並保證其效能;交通部回應現行系統符合國際標準,可解決駕駛人看不到的問題,未來將導入主動偵測技術。
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在條文最後增加「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其他規定裝置之車輛種類,由交通部定之」,以利交通部訂定子法規。
- 強調大型車輛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重要性,因其導致許多重大傷亡交通事故,建議交通部應鼓勵加碼多裝鏡頭,做整套而非半套。
- 建議將相關檢視報告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交通部提供,而非直接修法,以檢視所有大型車輛的安全基準、檢驗基準及補助是否足夠。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指出中大型車輛裝設率已達99.4%,剩餘未裝設的1,456輛多為老舊或即將報廢車輛。
- 建議交通部公路總局再編列預算,鼓勵剩餘未裝車輛盡速裝設。
- 認為新車現在已將視野輔助系統列為標配。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認為該法條才剛實施4個月又要修正,建議讓其運行一段時間再評估。
- 質疑現行系統是否能真正消除大型車輛所有視野死角,特別是輪差問題,要求交通部公開接受挑戰並保證其效能。
- 認為補助期限已過,不應再提補助,因對已遵守者不公平。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質疑公路總局的99%裝設率是否涵蓋所有大型車輛,特別是市區公車及消防車等地方政府管轄的車輛。
- 指出現行補助要點(公路客運)可能只補助部分ADAS系統,未能全面防範內輪差等盲點問題。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強調大型車死角問題嚴重,建議將驗車標準訂得更嚴格,以提升行車安全。
- 認為現行符合法令的系統仍導致許多死亡案件,顯示現行標準不足,應檢討並訂定更嚴格的標準。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盤點相關配備是否符合國際基本安全標準。
相關人員回應
陳彥伯 局長 公路總局
- 裝設行車紀錄器對交通安全有幫助,交通部已投入大量經費鼓勵裝設,裝設率已近百分之百。
- 對於剩餘未裝設的1,456輛,若再專案補助對遵守法令者不公平,且若未裝設今年1月1日起應受罰。
- 現行法規訂有幾種類型的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皆足以符合法令規定並確保行車安全視野,也符合國際潮流標準。
- 同意檢討是否針對容易造成傷亡的大型車輛,在相關檢驗或規定上能夠再做更嚴格的檢討。
黃玉霖 次長 交通部
- 本次實施的裝置涵蓋所有大型車輛,包括客運、貨車及特殊車輛,若有市區公車未裝即屬違規。
- 對於剩餘1,456輛未裝車輛,若非特殊狀況不來裝,驗車時將受罰;再專案補貼會有失公平性。
- 現行安全規範有A、B、C選項,皆符合安全規範,並非裝A就較不安全。
- 同意檢視是否針對特殊車種提升安全規範,將遵照委員會決議辦理。
陳文瑞 司長 交通部
- 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透過車輛左右側、前方及後方的鏡頭連動車內螢幕,協助駕駛人注意轉彎及倒車時的死角。
- 目前系統主要解決駕駛人看不到的問題,未來將導入國際標準的主動檢視、盲點偵測及聲音警示裝置。
- 大型車輛轉彎時動線變動可能產生死角,呼籲駕駛人放慢速度,並已設有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
相關後續
- 本案所涉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相關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均保留,另擇期繼續審查,並留在委員會協商。
- 公路總局須針對委員提出的問題,立即寫臨時提案,並向交通委員會報告。
- 交通部須檢討所有大型車輛的安全基準、檢驗基準、補助是否足夠,並提出檢討報告。
討論事項三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及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及第四案併案)
核心議題
- 提高汽車裝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或氣味惡臭等違規行為的罰鍰,以加強嚇阻作用。
- 保障用路人安全,減少因貨物不當裝載導致的交通事故及公共危險。
相關爭議
- 罰鍰額度與比例原則:法務部建議行政罰鍰最低與最高差距原則為5倍,以避免行政恣意;本次修正交通部建議的3千元至1萬8千元罰鍰,差距為6倍,委員認為可接受,因涉及公共危險且有酒駕罰則前例可循。
- 嚇阻效果:多位委員認為現行罰則不足以嚇阻貨物掉落行為,因每年仍有6、7百件事故發生,支持提高罰則以防止累犯。
立法委員發言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貨物掉落罰則提高至6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因貨物掉落造成的意外無法預估,且可能造成用路人受傷甚至家破人亡。
- 希望透過提高罰則提醒駕駛人對裝載貨物負起責任,以嚇阻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支持提高罰則的提案,但要求法務部說明調高罰則額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支持提高罰則,因貨物掉落涉及公共危險,可能造成後車嚴重危害。
- 詢問交通部對提高罰則的看法。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支持提高罰則並重罰,因每年平均仍有6、7百件貨品掉落事故,表示現行罰則缺乏嚇阻作用。
- 認為民眾對可能傷害他人的行為掉以輕心,應予以重罰。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分享自身因路上掉落鐵塊導致輪胎破損的經驗,強調貨物掉落會造成極大危險。
- 呼籲委員全力支持提高罰則。
相關人員回應
林豐文 參事 法務部
- 早期罰則最低與最高原則上差距5倍,以避免行政恣意;但現在許多行政法規的罰則範圍甚至超過10至20倍。
- 法務部原則上建議5倍差距,但尊重立法院的判斷。
黃玉霖 次長 交通部
- 認同罰則提高是共識,並提出酒駕罰則最低與最高差距6倍為前例,證明此範圍有先例可循。
- 表示尊重委員會最終決定提高罰則的額度。
陳文瑞 司長 交通部
- 若違規行為導致他人受傷,裁罰會較重。
相關後續
- 本案所涉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修正通過的罰則為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
討論事項四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擴大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的適用對象。
- 將接送2歲至未滿7歲兒童的臨時停車納入不受3分鐘限制,並進一步擴大至接送未滿7歲兒童(含0至2歲嬰幼兒)。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條文修正為「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納入0至2歲嬰幼兒,使規範更完整。
- 強調年輕家長送嬰幼兒至托嬰中心或保母家時,為孩子及家長安全亦有此需求。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支持將適用對象擴大到0至7歲未滿兒童。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支持擴大適用對象至0至7歲未滿兒童,認為這樣更合理且完整。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建議直接將「2歲至」三字拿掉,修正為「接送未滿7歲……」。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所涉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修正通過條文為「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
討論事項五
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 縮短行政機關(警察機關)對交通違規行為的舉發期限,從現行3個月縮短至2個月。
- 保障被處罰者權利,使其能早日知悉違規事件,及時停止違規行為或為自身辯白。
相關爭議
- 舉發期限的合理性與執法壓力:劉櫂豪委員認為3個月舉發期限過長,不利當事人權益,且行政機關處理一般罰單平均約1個月;警政署則反映案件量不斷增加,縮短舉發期限會增加員警工作壓力,需增加警力或檢討行政程序。
- 證據保存問題:趙正宇委員質疑行政機關對錄影等違規證據的保存期限,擔心若期限過短,當事人將難以抗辯。
立法委員發言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行政機關舉發期限從3個月縮短至2個月,以保障被處罰者權益,使其早日知悉違規並有機會辯白,避免因時間過長而難以舉證。
- 指出行政機關處理一般罰單約1個月,ETC案件約1個半月,認為2個月舉發期限對行政機關而言是可行的標準。
- 同意若行政機關能提出科學數據證明2個月不可行,可再討論,但強調修法應兼顧行政可行性與民眾權利。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贊成縮短舉發期限,認為3個月不合理,支持修改為2個月,並已與行政單位協商獲同意。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單位對錄影等違規證據的保存期限,認為應保存1年以避免爭議,保障當事人抗辯權益。
- 強調不應拖延舉發時間,因民眾可能很快忘記細節,難以辯白。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建議警政署檢討並調整執法行政程序的SOP,提升效率,以因應縮短舉發期限後的業務量。
- 強調縮短期限是為保障當事人權益,避免因時間過長而難以回想或保全證據來主張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王鳳輝 組長 警政署
- 同意將舉發期限從3個月縮短至2個月在現有人力狀況下是可以接受的。
- 反映員警心聲,案件量持續增加,縮短舉發期限勢必會增加員警工作量與壓力,可能需要增加警力。
- 表示只要開單,相關照片、錄影等證據資料會保存1年,以應對民眾申訴。
相關後續
- 本案所涉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修正通過的舉發期限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2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4101
- 卷/期/冊
- 109/41/1
- 發布日期
- 2020-06-0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