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席會議審查運動彩券條例:聚焦紓困、基金運用與平權議題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5-13
LawTrace 法律歷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期間就教育部官員列席層級引發程序爭議。會議核心討論包括疫情下運動彩券的紓困措施、運動發展基金的運用與管理委員會組成、運動彩券經銷商資格認定,以及各項運動產業紓困方案的執行效率與公平性。此外,委員們也針對中原大學事件、學貸利率、私校困境、全中運復辦、足球發展及體育外交等議題提出質詢與建議。最終,多項條文修正與臨時提案獲通過,並要求相關部會限期研議或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一
會議程序問題:官員列席層級爭議
核心議題
- 本次聯席會議因教育部出席官員層級不足(僅體育署長列席,次長未到),引發立法委員對行政部門是否尊重立法院的程序性爭議。
- 委員要求教育部應至少派次長列席,以確保政策問題能獲得適當回應,避免決策權責不明。
相關爭議
教育部官員列席層級爭議:曾銘宗委員認為審查法案應由部長或至少次長列席,僅派體育署長是「萬萬不可」且「不尊重立法院」;主席黃國書委員與教育部林騰蛟次長則解釋因多個聯席會議撞期,林次長正在其他會議列席,導致無法同時出席。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出程序問題,認為審查法案部長不來可理解,但連次長都未到,僅派體育署長列席是「不可以的」。
- 強調財委會審查法案通常是部長或主委出席,要求教育部至少派次長列席會議才能繼續。
- 質疑體育署長能否全權代表教育部做決策,認為這涉及教育部是否重視立法院的體制問題。
- 指出教育部有3位次長,應能派其中一位列席,不應以業管範圍為由推託,否則是不及格的次長。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支持曾銘宗委員的觀點,認為教育部有部長及3位次長,即使有聯席會議,也應能派出層級更高的官員列席,以示對立法院及教文會的尊重。
- 認為會議安排應受尊重,且運動彩券條例不只是體育署的業務,也是教育部的事。
相關人員回應
黃國書 主席
- 說明部長已請假,林次長原定列席但因9樓有前瞻預算聯席會議,且教育委員會委員需參與3個聯席會議,故林次長正在9樓接受詢答。
- 認同曾委員意見,但考量情況特殊及時間浪費,建議詢答部分先由體育署長回覆,處理條文時再要求次長列席。
- 最終同意聯絡林次長前來列席會議。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解釋范巽綠次長有校長遴選會議,劉孟奇次長非業管範圍,而林騰蛟次長本人正在9樓列席前瞻預算詢答。
- 雖經委員質疑業管範圍,最終仍被主席要求聯繫前來列席。
相關後續
經委員們程序發言與主席協調後,教育部林騰蛟次長最終列席會議,會議得以繼續進行。
討論事項二
審查「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為因應疫情衝擊,檢討運動彩券發行標的彈性、獎金支出率調整機制、發行損失及賠償責任準備金的結算與運用,以及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的組成與經銷商資格認定。
- 討論旨在提升運動彩券的穩健發展,確保運動發展基金穩定挹注,並保障運動產業相關從業人員權益。
相關爭議
- 虛擬標的爭議:張廖萬堅委員提案將虛擬標的納入運動彩券投注範圍,以因應實體賽事停辦;教育部體育署則認為虛擬標的本質為電腦亂數產生,與運動競技預測不同,且恐與公益彩券產生競合,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獎金支出率調整彈性:張廖萬堅委員與黃國書委員提案希望在母法中明確規定獎金支出率的彈性調整機制(如超過特定銷售額或定期檢討);體育署則表示現行辦法已有彈性調整空間(如疫情期間提高至82%,國際賽事曾達96.8%),無需於母法中另行規定。
- 0.5%責任準備金運用爭議:委員質疑0.5%的發行損失及賠償責任準備金長期累積未用,且其用途與銷管費用中的項目有重疊,建議應訂定屆期結餘的合理分配辦法,以照顧第一線經銷商權益;體育署則強調其為因應不可抗力因素的必要準備,且結餘最終會回到運動發展基金,對體育發展有利。
- 運發基金管理會組成與法制化:黃國書委員與江永昌委員提案將運動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包含委員人數、各界代表及性別比例)明確法制化於母法中,以提升其位階與透明度;教育部及相關部會則傾向維持於行政院訂定的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規定,認為更具彈性且避免疊床架屋。
- 經銷商資格認定:委員建議檢討《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放寬C級教練/裁判資格認定,並質疑現行「代理人連續3年以上」的資格認定排擠具體育專業知識者;體育署同意檢討,但對「運動員」的定義範圍表示難以界定。
- 現任經銷商權益:關於第10條修正在經銷商遴選資格中新增「評定」要求,法制單位提醒恐影響現有經銷商權益;經討論後,條文修正為現任經銷商無需再經評定,僅新進經銷商適用。
- 會議紀錄公告:委員要求運動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應予公告,以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體育署坦承目前未公告,並同意納入附帶決議要求。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因應疫情,允許運動彩券投注虛擬標的,以解決經銷商無賽事可投注的困境。
- 建議檢討0.5%發行損失及賠償責任準備金的結算與運用方式,應有彈性分配辦法回饋經銷商,而非全數歸入運發基金。
- 支持將運發基金管理會組成法制化,並納入運動選手代表,以提升透明度及選手參與權益。
- 建議檢討《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從寬認定C級教練/裁判資格,並取消「代理人連續3年以上」的資格規定,以避免排擠真正具體育專業知識者。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旨在因應疫情檢討獎金支出率彈性、運發基金管理會組成及經銷商遴選資格等問題。
- 要求體育署應將運動選手列為紓困對象,並簡化自由教練及球評的紓困申請程序。
- 要求體育署應與賦稅署商討協助運動傳播產業解決境外稅問題,或提供配套措施。
- 強調運發基金管理會應提升至國家位階,納入跨部會及運動選手代表,以有效運用150億元基金,扶植運動產業。
- 建議第10條經銷商遴選資格應將「測驗」改為「評定」,並將「曾為運動員者」納入考量。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關切運動彩券經銷商紓困,要求教育部確保與公益彩券經銷商紓困不重複。
- 質詢教育部有無評估對私立大學進行更大規模紓困,並要求評估學貸免利息的可行性,指出目前利率0.9%是因央行降息,且多數學貸生來自私立大學,起薪較低。
- 關切中國大陸及港澳學生來台就學政策,詢問疫情後是否可能暫停或緊縮。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關切全中運、全大運復辦進度,要求教育部儘速宣布恢復辦理時間及所有項目,並給予學生充足準備時間。
- 質疑運動產業紓困申請率低,建議體育署參考文化部經驗,簡化自然人證明文件(如接受電子郵件、手機簡訊等),並設立紓困專線。
- 擔心19.55億元紓困預算不足以應付2月至7月需求,建議必要時動用運彩發展基金,並要求不可隨意退件,應協助補件。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指出職棒對運彩銷售貢獻巨大,要求體育署應規劃運彩盈餘提撥一定比例回饋職棒發展。
- 批評運發基金運用缺乏明確準則,呼籲主動規劃,照顧偏遠地區學校代表隊及真正需要幫助的運動選手。
- 支持將電競產業列入運彩發行標的,並要求體育署積極扶持電競人才培育,提出超前部署政策。
- 支持江永昌委員提案,在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增加運動選手代表4人,並確保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關切2021年亞洲同志運動會及2026年世界同志運動會的舉辦與申辦,要求體育署全力支持並提供預算補助。
- 指出現行法規對綜合性運動賽會及非傳統體育團體的認定過於狹隘,導致同運會等新興賽事補助卡關,要求體育署檢討放寬相關法規。
- 強調體育外交的重要性,希望體育署能從體育競技提升至外交、文化、學術、平權等多重效益,並將同運會視為試金石。
- 要求體育署檢討對體育協會的監督機制,指出戴資穎球衣不合身、陳傑跑鞋爭議等案例,顯示現有監督工具不足,要求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質疑運動產業紓困方案申請率過低,要求體育署說明原因,並放寬50%薪資減少的門檻,建議取消此限制。
- 要求體育署紓困標準應與文化部等其他部會儘量一致,並確保審核人力充足,加快審核及撥款速度。
- 批評教育部對留學及遊學服務業紓困推諉,要求教育部於一週內提出研議方案及預算籌編計畫,並展現擔當。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質詢運動彩券新增電競投注標的(如電競足球終極賽、英雄聯盟)的選擇依據,並關切疫情後電競投注的常態化規劃。
- 支持張廖萬堅委員與黃國書委員提出的第六條修正案,認為應增加教育部主動調整獎金支出率的工具,而非被動等待發行機構提案。
- 強調運動彩券發行目的在於振興體育、培育人才,教育部應負起監督管理基金運作的責任。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關切自由球評或教練紓困申請困難,要求體育署彈性認定薪資減少證明(如接受LINE對話紀錄等),並簡化程序。
- 提出「運動賽事分析師」為新興職業,建議體育署考慮將其納入紓困對象,並投入資源發展此產業,使其專業化。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關切學生體育課戴口罩問題,要求教育部儘速與疫情指揮中心討論並發布指引,確保學生安全。
- 要求體育署針對立法院公報中「經銷商佣金比率提高至8%」的附帶決議提出後續執行計畫。
- 質疑電競投注項目在網站上不易查詢,且「英雄聯盟」等部分新增電競標的未開放投注,要求體育署儘速釐清並將更多熱門電競賽事納入投注標的。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關切運動彩券經銷商紓困,詢問租金與人力成本補助細節。
- 建議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10條,將「經銷商僱用4人以上應僱用運動員」改為保障身障、原住民、低收入戶工作權,並要求體育署媒合協助。
- 要求教育部全面調查中原大學事件,釐清學校、老師、學生各方問題,並提供上課錄影內容。
- 批評教育部處理私立學校停招問題過於被動,要求提出因應少子化的整體解決方案,而非僅要求學校承擔責任。
- 質疑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退出率高達四成,要求教育部檢討失敗原因及政策方向。
- 建議教育部思考疫情趨緩後,中港澳學生及外籍人士入境就學問題,並請學校提早準備防疫措施。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足球發展,要求體育署加速推動,並在2023年達成進入世界前100名的目標。
- 建議體育署整合足球協會、學校聯賽、俱樂部及迷你足球等數據,建立全國性的足球註冊系統,以利施政規劃,並承諾半年內完成。
- 強調應從扎根做起,關注偏遠地區中小學足球發展,並提供長遠的足球環境規劃。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強調運動彩券對體育發展基金挹注的重要性,認為體育署應希望運彩蓬勃發展。
- 質疑台灣媒體鮮少有運彩賽事分析節目,認為政府應鼓勵而非限制,並要求體育署與NCC溝通,修正十多年前的指導函。
- 關切運彩經銷商紓困措施,詢問具體補助金額及標準。
- 支持電競和線上運動納入運彩投注項目,但要求體育署優化運彩環境,加強跨部會溝通。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肯定運動彩券因應疫情調整投注標的、玩法及獎金支出率,使投注金額大幅提升,並建議未來常態化。
- 要求體育署明確場中投注的標準與依據,並考慮職棒賽事每場開放場中投注,以增加關注度及投注率。
- 質疑運彩網站系統不穩定、常當機,且臨時取消投注項目引發爭議,要求體育署督導改善,並建立賠償機制。
- 要求體育署承諾全中運、全大運、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及全民運動會等全國綜合賽事今年一定會復辦,並妥善規劃下半年賽事時間。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關切運彩挹注運動發展基金的應用,特別是基層體育人才培訓與學校棒球隊的經費困難,要求體育署加強對體育重點學校的支持。
- 建議在社區設立跨年齡、跨級別、跨項目的基層運動訓練站,以貫徹人才培育目標,並特別關注偏鄉地區設施改善。
- 批評全國原住民運動會籌辦不周,包括鄉長、議員無座位,以及未安排原民會主委致詞等問題,要求體育署與宜蘭縣政府密切溝通改善。
- 指出各縣市財力差異導致原民運參賽人數及獎金懸殊,使運動會失去意義,希望體育署能協調改善。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嚴肅說明中原大學「中華民國被消失」事件,指控校方刻意釋放片面消息攻擊老師,並進行思想審查,無理要求老師自我矮化。
- 強調陸生投訴信函從未提及「中華民國要被消失」,整起事件是校方一意孤行。
- 要求教育部專案調查小組應全面、儘速調查事件真相,並呼籲中原大學停止攻擊教師,向社會大眾道歉。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關切私校教師因少子化及疫情面臨強迫招生、資遣或欠薪問題,要求教育部明確處理,並檢討公立學校招生名額,以緩解私校招生壓力。
- 建議在培育體育選手方面,鼓勵學生均衡發展,增加學校球隊數量,並要求教育部與經濟部、財政部、國發會合作,鼓勵更多企業認養球隊,提供退役選手就業機會。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關切全中運、身障運延辦對體優生升學權益的影響,批評教育部以過去不採計的替代賽事計分,傷害學生權益,要求補救。
- 建議教育部考慮允許大學新生以視訊方式申請入學及上課,以解決疫情下招生困境。
- 質疑畢業典禮防疫指引不夠明確,要求教育部超前部署,提供更詳細規範。
- 強力主張公費留學制度應調整,質疑返國服務義務及還錢規定不合理,指出三分之一公費生返國找不到工作,要求教育部檢討。
- 支持將運動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組成明確法制化於母法中,認為基金規模龐大,應確保組織穩定與透明度。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關切全中運、全大運及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復辦進度,要求教育部儘速規劃明確時間表,並與地方政府配合。
- 肯定體育署規劃奧運模擬賽,要求儘速公布辦法、獎金比例,並進行轉播,讓國人看到中華健兒表現。
- 建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三條應修正,明確將電動競技納入投注標的,以利運動產業發展。
- 要求體育署應有配套措施補償因國內三大運動賽事停辦而影響升學的學生權益。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批評前瞻計畫在台南新營體育場改善不足,游泳池設備破損、田徑場屋頂腐蝕、跑道隆起,要求體育署優先協助偏鄉學校改善老舊體育設施。
- 指出台南溪北地區多所國中小缺乏風雨球場、活動中心及體育館,要求體育署改善偏鄉教育設施困境。
陳柏惟 立法委員
- 關切大學畢業典禮時間選擇,指出多所大學選在6月6日舉辦,不免引發聯想,要求教育部轉請學校參處。
- 質疑運動發展基金支出增速快於收入,導致賸餘金額逐年減少,要求體育署提出永續經營規劃,並探討擴大基金收入來源的方式。
陳瑩 立法委員
- 要求體育署將槌球列入全國原住民運動會正式比賽項目,並檢討籌辦準則,避免每次皆重複陳情。
- 指出體育署未依立法院主決議執行「原住民族棒球輔導計畫」,將問題推回原民會,要求立即更正並依決議辦理。
- 批評體育署對退役球員流向及就業輔導的回覆敷衍,要求兩週內重新彙整並提出具體協助方案。
范雲 立法委員
- 批評體育署對體育協會的監督功能不彰,舉戴資穎球衣不合身、陳傑跑鞋爭議為例,認為現有監督工具不足,要求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 強調運動員權益的重要性,要求體育署應有更積極的作為,改革協會運作,而非僅將問題歸咎於溝通不良。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回應全中運、全大運預計於5月18日召開組委會討論復辦事宜,將恢復個人賽及團體賽,並希望於9月辦理。
- 說明運動產業紓困方案已核定並受理申請,但強調各部會紓困方案規定擇一申請,避免重複。
- 回應學貸利率已降至0.9%,且因應疫情可延期繳納最長12年,但免利息涉及財務,需進一步研議。
- 說明針對私立大學紓困,已從年度預算勻調4億元挹注學費損失,更大規模紓困正在研議。
- 表示將依行政院裁示,由教育部擔任留學及遊學服務業紓困主政機關,並於一週內提出研議方案及預算籌編計畫。
- 承諾將依立法院決議,要求私校不得將招生人數列為教師考績或續聘標準,並將調查新榮高中事件。
- 回應少子化問題,國教署已逐年減少公私立高中職招生名額,並鼓勵學校成立運動社團,平衡發展。
- 回應中原大學事件,表示教育部將組成專案小組,儘速到校釐清事實,全面調查學校、老師及學生各方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給委員。
- 回應畢業典禮舉辦,學校可依疫情指揮中心指引,保持社交距離,大學招生屬自主事項,可視訊面試境外學生。
- 同意將檢討公費留學制度,並將江永昌委員意見帶回研議。
- 同意將槌球列入全國原住民運動會正式比賽項目,並檢討籌辦準則。
- 承諾將依立法院主決議,於109年研擬「原住民族棒球輔導計畫」,並於110年編列預算實施,不得有名額限制。
- 同意將檢討《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並將運動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公告。
- 同意運動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總數調整為21人,並增列運動選手代表3人,納入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
高俊雄 教育部體育署署長
- 說明運動彩券發行目的為募集社會資源挹注體育發展,已提供健全法制環境,銷售佳績穩定挹注運動發展基金。
- 回應委員張廖萬堅提案,運動彩券獎金支出率現行已達78%,並可彈性調整(如亞運曾達96.8%),發行機構可視情況提報申請。
- 回應委員張廖萬堅提案,運動彩券發行標的目前仍以實際運動賽事為依據,考量責任博彩及市場穩定,不建議納入機率型虛擬標的。
- 回應委員張廖萬堅提案,運動彩券銷管費用12%已明定經銷商佣金、發行機構報酬及發行損失賠償準備金比例,準備金為因應突發狀況,屆期依法納入國庫使用。
- 回應委員黃國書提案,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組成將於「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增列「經濟」、「運動產業」代表及委員人數等修正,並研擬公告會議紀錄。
- 回應委員黃國書提案,現任運動彩券經銷商通過測驗可參與下屆遴選,體育署敬表尊重,並同意增列經銷商雇用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者。
- 說明疫情後運動產業紓困2.0版已投入52.05億元,特別預算19.5億元用於運動事業,並已撥付3月份運彩經銷商佣金。
- 坦承紓困申請率低,主因企業需申報401報表證明業績下降,將參考文化部經驗,從寬認定自由從業人員證明文件,並已成立10線專責辦公室解答問題。
- 回應AIT處長建議中職名稱改為「Taiwan」,表示樂見中職正面回應,並將持續努力讓國家代表隊球衣呈現「Taiwan」元素。
- 說明體育團體紓困補助標準是依年度總預算10%作為人事費基礎,並要求全職工作人員才能支領。
- 回應運動傳播業者境外稅問題,承諾將與賦稅署討論可行方案,若不肯減免則考慮補助。
- 說明電競已納入運動產業,並已開放部分電競賽事投注,未來可能常態化,體育署已完成電競發展策略,並將設電子競技館。
- 表示2021年亞洲同志運動會體育署將全力支持,並將與臺北市政府共同審查補助案;2026年世界同志運動會申辦亦持支持態度。
- 回應運彩網站系統不穩定問題,表示台灣運彩將於6月份更新升級電腦投注系統,並將研議建立賠償機制。
- 說明體育署已從幼稚園大班推動5人制迷你足球,並編列經費協助偏鄉學校改善設施,以扎根足球運動。
- 回應運彩與體育發展關係,強調運彩投注金額高低與運動發展基金挹注直接相關,體育署希望運彩穩定成長。
- 說明運動彩券並非賭博,並表示將瞭解NCC對運彩分析節目播出的限制,以優化運彩環境。
- 回應第10條修法,同意將「測驗」改為「評定」,並將運動員資格認定納入立法說明,以保障現有經銷商權益。
劉姿君 體育署組長
- 說明運彩總銷售額10%挹注運發基金,去年達416億元,今年因疫情預計下修,但已啟動應變方案彌補。
- 表示體育署與發行機構正在研商,虛擬投注方式及境外投注等議題將列入今年修法重點,年底將提出院版修正草案。
- 說明0.5%責任準備金在第二屆遴選公告中已明定,目的為因應不可抗力之需,結餘將回到運發基金,對體育署有利。
- 說明運發基金管理辦法已規定基金來源、用途、管理會成員與結構,可透過修正辦法快速調整,避免疊床架屋。
- 回應經銷商權益問題,表示第二屆遴選公告已明定比例,責任準備金已動用2.22億元協助經銷商度過疫情難關,平均每戶已挹注約13萬元。
- 說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對「運動員」有嚴謹定義,可作為第10條修法中運動員資格認定的參考依據。
林秀燕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說明預算法第21條規定特種基金需訂定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並由行政院核定送立法院,因此運發基金管理會組成宜在辦法中規範,而非母法,以維持彈性。
- 表示會議紀錄公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辦理,不需在條文中贅述。
高偉峰 國家發展委員會簡任技正
- 認為基金管理會組成多數在收支運用辦法中規範,較少在法律中明定,與主計總處及教育部看法一致。
- 提醒行政院已有體育發展委員會位階較高,可加強該會功能,國發會主要涉體育公共建設經費爭取。
洪怡玲 立法院法制局副處長
- 說明法制用語中「定之」可指實質法規命令或公告,不一定需訂定「辦法」形式。
- 提醒第10條修正在經銷商資格中新增「評定」要求,恐影響現有經銷商權益,需考量過渡期配套措施,避免限縮原有資格。
相關後續
-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第三條維持現行條文,但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應積極研議運動彩券投注標的,將電子競技列為常態化發行計畫,並評估虛擬賽事可行性,併提納入年底行政院版條例修正草案。
- 第六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七條增訂第三項,文字為「前項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之比率下限及至發行期間屆滿未支付款之處理,由主管機關定之。」,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未來應定期結算其結餘款,並徵詢發行機構及經銷商意見後訂定分配運用方式。
- 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二不予增訂,但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應於一週內進行「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將委員總數設為21人,增列「經濟」、「運動產業」及「運動選手」代表至少3人,並將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議紀錄公告。
- 第十條第一項修正為:「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辦理運動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並通過發行機構舉辦之評定者,或於前屆運動彩券發行期間仍為運動彩券經銷商為限;有關體育運動專業知識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發行機構辦理評定及核發證照應擬具施行要點,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第二項修正為:「經銷商僱用四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者、曾為運動員者、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一人。」,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體育署檢討《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從寬認定經銷商遴選資格,但仍以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者為限。
- 所有修正條文及附帶決議將列入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並授權議事人員修改文字、條次及標點符號。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核心議題
- 全台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備查率低(僅15%),因專業檢測機構不足、費用高昂、改善困難,導致許多學校幼兒園遊具被禁用,嚴重損害兒童遊戲權。
- 提案建請教育部規劃專案、寬籌經費,協助地方政府儘速完成遊戲器材檢測、改善及更新,並避免使用罐頭遊具。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指出衛福部《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備查率低,地方政府因檢測及改善費用龐大而叫苦連天,部分學校甚至禁用遊具。
- 強調應儘速處理此問題,要求教育部編列專案經費補助地方政府,並在112年1月前完成備查。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同意本案,表示教育部將配合辦理,規劃專案並寬籌經費協助地方政府,確保在112年1月前完成備查。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照案通過,要求教育部規劃專案、寬籌經費協助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儘速完成兒童遊戲器材檢測、改善及更新,並避免使用罐頭遊具,目標於112年1月前完成備查。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教育人員健康檢查權益保障
核心議題
- 全台各縣市教育人員健康檢查規範、項目及補助費用不一致,少數縣市甚至未提供補助,導致部分教育人員權益受損。
- 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已保障公務人員健檢權益,但教育部對教育人員缺乏統一規範,僅國立學校比照辦理,縣市立及私立學校無保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於6個月內研擬相關政策、法規,以保障全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及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健康檢查權益,遵循公教一體、全國一致原則。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同意配合辦理,但建議文字修正為「保障全國公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及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健康檢查之權益,並研議請私立學校比照辦理」。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經修正後通過,要求教育部於6個月內研擬相關政策、法規,以保障全國公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及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健康檢查之權益,並研議請私立學校比照辦理。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樂齡學習中心教師紓困與勞健保規劃
核心議題
- 疫情衝擊導致全台樂齡學習中心活動及課程大幅減少,仰賴開課收入的教師面臨生計斷炊,且其長期未投保勞健保問題凸顯。
- 提案要求教育部儘速調查各縣市樂齡學習中心教師紓困需求,酌予協助,並提出相關教師投保勞健保規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指出樂齡學習中心教師因疫情影響生計,且多為兼任教師缺乏勞健保保障,情況類似社區大學兼課教師。
- 要求教育部儘速調查紓困需求,並提出勞健保規劃,強調這些教師多非軍公教退休人員,應給予協助。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說明教育部目前特別預算紓困對象主要針對運動事業及社區大學專職人員,樂齡教師多為兼任,性質不同。
- 建議文字修正,將教師投保勞健保規劃部分刪除,僅聚焦於紓困需求調查及協助,因勞健保問題涉及層面較廣,另行研議。
- 最終同意將「並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規劃」刪除,僅保留「研議酌予協助」。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經修正後通過,要求教育部儘速於2週內調查各縣市樂齡學習中心教師之紓困需求,並研議酌予協助。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體育選手、自由教練紓困與體育團體資訊公開
核心議題
- 體育選手及自由教練因工作特性,難以備齊紓困證明文件,導致申請困難。
- 體育團體紓困金額應以去年人事成本核定,且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主動公開資訊,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應考量體育選手特殊性,將其列為紓困對象,並簡化自由教練及球評的申請程序(如出具部分證明加切結書)。
- 要求體育署應以去年體育團體決算之人事成本核定紓困金額,並依法公開體育團體紓困金額資訊,以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的瞭解、信賴及監督。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同意修正文字,將「於兩周內研議設立」改為「於兩周內將體育選手列為紓困對象」,並簡化自由教練及球評申請程序。
- 同意體育團體紓困方案核定金額,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開資訊。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經修正後通過,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2週內將體育選手列為紓困對象,並針對自由教練及自由球評簡化申請程序(出具部分證明加切結書即可申請)。
- 要求體育署針對體育團體紓困方案,依據去年決算之人事成本核定金額,並依法公開紓困金額資訊。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運動傳播產業紓困(權利金、境外稅)
核心議題
- 運動傳播產業因外國賽事停擺,但相關轉播權利金、境外稅仍須支出,於疫情期間面臨實際困難。
- 提案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應考量該產業實際狀況,商討可行方案及配套措施以協助紓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2週內與賦稅署商討可行性方案及配套措施,以協助運動傳播產業進行紓困,解決其權利金及境外稅支出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同意本案,教育部將配合辦理。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照案通過,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2週內與賦稅署商討可行性方案及配套措施,以協助運動傳播產業進行紓困。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4301
- 卷/期/冊
- 109/43/1
- 發布日期
- 2020-06-0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