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存廢與修訂公聽會:檢討實務爭議及未來檢警關係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5-1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公聽會,聚焦討論「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存廢與修訂方向。會議深入檢討該條例在實務運作中,是否助於案件偵辦、是否造成警察機關過重負擔,以及對未來檢警關係調整的影響。學者專家、律師及政府機關代表就此條例的歷史背景、條文用語、獎懲機制、職權轉嫁與人力配置等面向提出多元觀點,最終多數意見傾向保留並大幅修正,以建立對等、明確的檢警聯繫與協調機制。
討論事項一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實務爭議檢討 (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立法目的、實務運作狀況、對案件偵辦及警察機關負擔的影響、以及對未來檢警關係調整的建議進行全面檢討。
- 核心議題包括該條例與刑事訴訟法的體系關聯、條例存廢爭議、獎懲權行使、以及檢警人力配置與職權分工的合理性。
相關爭議
- 條例存廢爭議:部分學者、立法委員及警察代表主張廢止該條例,認為其為威權時代產物、用語過時、造成警察過勞並侵害行政管理權;法官、檢察官及部分學者則主張保留並修正,認為其為刑事訴訟法之補充性規範,有助於偵查與審判實務運作,且能有效整合跨機關資源。
- 「調度」用語的適切性:許多發言者認為「調度」一詞帶有主從、不對等意味,建議改為「聯繫」或其他更中性的詞彙,以體現機關間的夥伴關係;但亦有檢察官認為「調度」即指「指揮調度」,無不妥,且其意義更具概括性。
- 獎懲權的合理性:條例賦予檢察官及法官對司法警察的獎懲建議權,被質疑侵犯警察機關人事管理權核心;檢察官則表示實際極少動用,但認為在警察不配合或陽奉陰違時,仍需有監督機制。多數共識傾向將「逕予獎懲」改為「獎懲建議權」。
- 職權轉嫁與警察負擔:警察代表指出實務上警察常被要求執行非核心偵查事務(如擔任司機、解送人犯、防逃監控、送傳票等),造成人力過度負荷,排擠治安能量;法官與檢察官則強調自身人力不足,這些為必要協助,且部分工作涉及偵查秘密,不宜由一般行政人員執行。
- 刑事訴訟法與調度條例的關係:有意見認為刑事訴訟法已足夠規範檢警關係,調度條例多有重複且空泛;另有意見認為刑事訴訟法僅為原則性規定,調度條例提供了具體操作細節,廢除將導致更加空泛。
- 司法機關人力不足問題:法官與檢察官指出其人力有限,難以獨立完成所有偵查與審判事務,因此需要警察協助;警察代表則反駁,司法機關應自行增補人力,而非將負擔轉嫁給警察。
- 檢警偵查主體爭議:部分學者提及應思考採行雙偵查主體或微罪處分權,以減輕檢察官工作量並提升警察自主性;但警政署代表對警察機關是否已準備好承擔完全偵查權提出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指出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制定於1945年,僅微幅修正2次,許多條文與現行實務脫節,造成警察負擔過重。
- 強調檢察官、刑事庭法官及少年法庭法官在刑事案件調查上,仍需司法警察的協助,但需具體檢討如何調整關係及界線。
- 建議警政署具體列出實務上認為不應由警察承擔或無法承擔的職務,以利後續法制化討論,並限制警察職責,避免過度負擔。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主張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是過時、過勞的戒嚴條例,理念與時空環境不合,應予改進或廢除。
- 認為該條例形同空白授權支票,可能被少數司法人員濫用,應更明確規範警察提供行政協助的範圍。
- 呼籲在21世紀應落實對等對待與夥伴關係,主張廢除該條例以避免濫用司法警察。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直言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為執政者口袋裡的戒嚴法,並指出其過去3次提案廢止均遭封殺。
- 質疑政黨輪替多次,執政黨仍保留此具威權思想的法條目的何在。
- 期望公聽會後能真正廢除該條例,落實轉型正義。
相關人員回應
許福生 系主任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
- 主張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修正法院組織法第76條,並刪除警察法第14條條文,以重塑院、檢、警對等法制。
- 認為「調度」一詞具不平等感,該條例係訓政時期產物,現已不合時宜,且造成職權轉嫁,增加警力重大負荷。
- 指出刑事訴訟法已對檢警偵查職能分工有所規範,非偵查核心事項應回歸行政協助,避免成為業務協助的空白支票。
- 提及監察院曾糾正該條例導致警力負荷、排擠治安能量等缺失。
余振華 教授 日本中央大學
- 贊同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認為其用語與實質內容不符合時代需求,且現行法律中已無「調度」此用語。
- 質疑法務部修正版本擴大條例適用範圍至實行公訴及執行案件,並將刑事訴訟法條文搬入,用意不明。
- 認為應深入了解參考國家的制度,而非錯誤引用日本雙偵查主體制來支持獎懲規定。
- 支持廢止法院組織法第76條中關於調度司法警察的規定。
蕭仁豪 理事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 認為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起源應回溯至晚清司法改革,是基於檢察機關人力不足而需調度巡警,不宜直接視為威權法規而廢止。
- 指出該條例將警察視為執法工具,導致警察人員人格尊嚴受損,且在非偵查相關的執行事項上造成人力不足問題。
- 建議應在其他相關法規中明確界定警察權責與檢察單位互動方式,並解決人力不足問題,不應持續將責任轉嫁給警察。
- 主張應增列救濟條文,仿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但書,處理對不合法指揮有異議的情況。
- 質疑警政署是否已準備好承接完全偵查權,認為現行警察機關尚無法承擔提起公訴的責任。
吳盈德 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
- 認為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與刑事訴訟法在刑事偵查部分有重疊,若不廢止,應大幅修正作為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範。
- 指出該條例擴張了法官與檢察官權力,導致警察被視為上下隸屬關係,建議將獎懲機制刪除,以建立夥伴關係。
- 強調警察應專注本職工作,不應因不必要工作而過勞,並建議法院及地檢署應編列預算擴編人力,而非轉嫁給警察。
- 主張檢警應為互不隸屬的協力夥伴關係,調度條例有矮化司法警察之嫌,應更明確規範檢察官與警察的合作與分工。
- 建議修正條例用語,如將「指揮」改為「配合」,以尊重警察機關,並刪除上對下的獎懲關聯性。
王捷拓 律師 觀晰科技法律事務所
- 以20年檢察官經驗指出,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231條過於空泛,缺乏技術性操作規定,故仍需操作性法規。
- 認為「調度」二字不宜,可調整條例名稱,但強調必須有實際操作法規存在,以利檢警良好互動與協力。
- 舉例說明檢方在處理大量案件(如302名詐欺嫌犯)時,法警人力不足,仍需警察協助戒護,顯示實務需求。
- 主張不應以少數個案來決定法令存廢,問題常在於人而非法令本身。
- 建議以法律經濟學角度,修正現有條例不合時宜之處,精確化內容,避免另訂法規造成系統災難,並可擴張至公訴等階段。
鄭善印 教授 開南大學法律學系
- 強烈主張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認為其為訓政時期產物,已無繼續施行必要,且擴大權力將導致資源過度浪費。
- 指出組織法不應訂定作用法條文,應回歸常態法治,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範用人需求。
- 認為調度條例與刑事訴訟法應為舊法與新法關係,新法已取代舊法,故舊法無保留必要。
- 強調應廢除後重新評估各機關用人成本效益,而非將人力不足轉嫁給警察。
聶眾 主任檢察官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認為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在制定當時是進步的法律,在警察權較大的時代下,賦予文人法官與檢察官指揮監督權力,反而是人權保障與民主發展的體現。
- 主張「調度」一詞並無不妥,其意義與「指揮調度」相同,且心態問題不應影響法律存廢。
- 認為刑事訴訟法更為空白,調度條例如同施行細則,提供更進一步的細緻規範,若廢除將使法律更加空泛。
- 強調檢察官與法官人力稀少,面對大量案件,不可能獨立處理,需要警察作為手腳共同協力,不應有本位主義。
- 否認檢察官濫用條例,認為請警察協助執勤或擔任司機是極少數例外,不應因噎廢食而廢除法律;支持修正不合時宜處,但不應廢除。
張鈞綸 律師 時代法律事務所
- 指出法院組織法第76條雖為調度條例法源,但組織法不能取代行為法,調度條例本身是行為法。
- 強調憲法機關應忠誠協力,即使廢除調度條例,機關間的協助需求仍存在,若無制度規範,亂象恐增。
- 建議參考監察院報告,針對檢察機關要求警察執行無時效性任務、長期借調、代法警執行戒護解送等問題,應由院檢自行增補人力或雙方協調。
- 建議將逕予獎懲權修正為獎懲建議權,並要求行使指令權應採取書面或補行書面要式行為,以明權責與防杜弊端。
- 個人傾向美國制度,由檢察官專職公訴,警察完全處理偵查犯罪,並建議警察機關多進用律師處理法律問題。
溫祖德 教授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 呼籲討論制度面問題時應放下成見與工作不愉快,法律運作瑕疵應限制而非廢除法律。
- 認為刑事訴訟法對檢警關係的規定過於概括,法院組織法對法官調度警察的規定也缺乏行為法細節,故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其獨自存在的價值與必要性。
- 指出調度條例第1條已劃出立法目的和範圍,並非包山包海,應透過更清楚細緻的規定來限制越權。
- 強調檢察官與法官在刑事案件中需要大量司法警察協助,特別是人力資源配置上警方在第一線人力較多,故需要依據來指揮與合作。
- 建議參考法務部修正草案,將逕予獎懲權改為建議獎懲權,並修正第9條用語,允許司法警察拒絕違法命令或申請延長辦理。
簡渟哲 警務正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認為若檢察官與法務部已稱不用調度條例或逕予獎懲,則應廢除此「魔戒」,以建立明確的遊戲規則。
- 質疑檢察官以「合法性控制」為由介入警察偵辦,認為刑事訴訟法修正後多數強制處分已需法院審查,警察並非假定違法。
- 指出警察機關被借調支援刑事案件,侵害警察行政管理權利,且人力不足問題應由院檢自行承擔,不應轉嫁給警察或請替代役。
- 強調應將「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更名以體現最起碼的尊重。
- 反對以「技術性、細節性指揮必要」為由不修改條例,認為應比照偵查不公開辦法,由各機關自行訂定獎懲規定,避免他機關握有屬員人事考核權。
姜長志 檢察官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認為廢除調度條例將使檢方僅剩訴訟法上更為空白的授權,反而不利防止濫權,應朝明確規範調度範圍與方式的方向修法。
- 反駁濫用條例的指控,認為林俊佑案與條例無關,請警察載檢察官相驗是因地檢署人力不足且相驗屬偵查秘密,不宜搭乘計程車討論案件。
- 指出檢察官偵辦案件時常面臨警察不力或陽奉陰違(如移送錯誤嫌犯、不查證、不拘人只等通緝),而檢察官對此束手無策。
- 強調若不喜歡「調度」二字可改名詞,但重點在於當指揮無法落實時,如何確保偵查順暢,認為獎懲權雖少用但必要。
- 解釋警察人力在送傳票等事務上的必要性,因郵差常遭大樓管理員阻撓,只有警察能確保寄存送達,且其他機關不願提供人力支援。
毛松廷 法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強調若國家能給予充分資源讓司法警察與行政警察分開,則無此討論,但現實困境下仍需務實面對。
- 認為法院組織法第76條不能單獨作為作用法,法律上需有明確的遊戲規則,刑事訴訟法也無法窮盡所有規範,故需要總則性規定釐清關係。
- 指出法官在偵查中(如證據保全)、審判中(如職權調查、搜索扣押、現場勘驗)及未來國民參與審判法推動後,均需司法警察協助,尤其少年法官更是偵查法官角色。
- 舉例說明法官在勘驗現場時常面臨警力不足、承辦人狀況不明、甚至無人指揮交通的窘境。
- 強調司法警察對法院職權行使不可或缺,廢止調度條例是假議題,因為調度需求仍會存在,應審慎修正而非貿然廢除。
林裕順 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
- 以日本經驗為鑑,強調台灣司法改革應「超前部署」,特別是偵查最前線的司法警察角色。
- 指出台灣司法案件約7至8成由警方移送偵辦,警察在司法程序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司改卻鮮少提及司法警察議題。
- 認為目前檢警關係下,基層警察在犯罪偵查上無法獨當一面,對法律認定及追訴犯罪能力不足,與績效制度、教育體制及考試選才不重視刑事訴訟法有關。
- 建議法務部推動不起訴處分的「檢察審查會」時,應與司法警察的「微罪處分權」連動思考。
- 主張司改應從整體面而非單一點切入,根據台灣本土現況訂定完整制度,提升國際競爭力。
黃明昭 局長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警政署主張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不合時宜,用語背離現實,長期造成警察人力負擔並侵害行政管理權責,應予廢止,回歸常態法制。
- 指出行政院會議決議,條例名稱「調度」二字應刪除,改為「聯繫」或其他對等文字,並可將「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
- 強調修法應基於刑事訴訟法界定聯繫範圍,區分指揮與職務協助事項,且不應擴張至實行公訴及審判階段。
- 支持刪除逕予獎懲權,並將獎懲制度改為建議方式,以尊重機關人事管理權。
- 引用監察院調查報告結論,強調應考量機關對等、相互尊重,強化協調申訴機制,並要求指令權應採書面或補行書面要式行為,以防杜弊端。
吳秋宏 副廳長 司法院刑事廳
- 說明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會因維持秩序、戒護人犯及調查證據等需求,協請司法警察支援。
- 指出法院法官在履勘現場、鑑定留置、維護法庭秩序、調閱監視畫面、採證照相等情況下,需要司法警察提供必要人力。
- 澄清法院已發函告知各法院,要求被告報到時需綜合考量因素,並鼓勵盡量命被告向法院報到,且已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防逃措施,以減緩警力負擔。
- 認為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是融合組織法、程序法與機關互動模式的有效連接機制,故司法院主張保留並修正,而非廢止。
李明鴻 法官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 指出少年事件保護事件中無檢察官設計,若無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少年法庭法官在接收警察移送案件時,將缺乏刑事訴訟法上指揮或補充調查的職權依據。
- 強調少年法庭法官在調查和審理階段,特別是證據蒐集不足時,無法由法官自行補充偵查作為,因此需要調度條例作為法規補充。
- 提及司法院與行政院已訂定少年事件聯繫辦法,並準用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規範。
- 建議應針對條例不合時宜部分進行修正,而非廢止,否則將造成少年法庭運作困難。
蔡碧仲 次長 法務部
- 表示法務部與警政署已有共識,不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而是進行修正,以解決爭議。
- 強調警察是國家各部門共同的資源,不應區分隸屬內政部或法務部,且司法機關對警察的依賴是武力獨占的現實。
- 認為檢警關係過去融洽,問題出在少數個人破壞機制,現已汰除狀況,可透過修正條例讓各方都能接受。
- 同意將「調度」等不舒服的用語及「逕行獎懲」等規定進行修正,改為「建議」,以促進機關間互相尊重與協調。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列席人員參考。
- 主席建議警政署具體列出實務上認為不應由警察承擔或無法承擔的事項,以利後續更有效率的法制化討論與標準劃分。
- 法務部與警政署已達成共識,將不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而朝向修正方向努力,並將針對名稱、獎懲權等不合時宜處進行調整。
- 各機關將繼續協調討論,以完成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法制化改善與修正。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4302
- 卷/期/冊
- 109/43/2
- 發布日期
- 2020-06-0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