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促轉會提名與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制度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5-13
LawTrace 法律歷程:刑事訴訟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送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並就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制度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同時審查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限制出境處分的期間、人權保障、偵查不公開的平衡、精神疾患暫時安置、以及反貪腐與外役監制度等議題。促轉會提名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則將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送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案
核心議題
本次議程旨在審查行政院函送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包括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兼任委員的更換與新提名人選。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楊翠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被提名人
無相關發言紀錄
葉虹靈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被提名人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增勇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佳範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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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雨凡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
無相關發言紀錄
彭仁郁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
無相關發言紀錄
徐偉群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志偉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院會進行同意權行使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出席說明。
- 委員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列席就「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制度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審查委員蔡易餘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十七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與修法審查主要檢討刑事訴訟法中限制出境、出海制度的實施現況、人權保障與偵查不公開的平衡,並討論將交付護照等措施納入專章規範的必要性。
- 會議亦觸及精神疾患刑事案件的暫時安置、外役監遴選爭議、反貪腐公約落實,以及移民署資料保存與網站資訊優化等相關議題。
相關爭議
- 限制出境通知期限過長:吳玉琴等委員質疑檢察官在偵查中限制出境最長可達6個月後才通知被告,可能過度侵害人權並造成財物損失,認為應縮短通知期限;法務部則認為6個月對檢察官辦案而言已屬緊迫,且需考量偵查不公開的必要性。
- 限制出境與人權保障的平衡:李貴敏等委員主張應盡早由法院裁定限制出境,而非等到檢察官密行偵查6個月後才通知或延長,認為現行機制藐視人權;法務部則強調這是人權與犯罪偵查之間的折衷,且已較過去進步。
-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與限制出境專章的關聯:蔡易餘等委員提案,認為第116條之2中定期報到、限制住居、交付護照等規定,實質上已達到限制出境效果,應與限制出境專章連結並規範期間;司法院與法務部則認為定期報到及限制住居有獨立存在的必要性,不應與限制出境強制綑綁,但同意交付護照應納入專章規範期間。
- 精神疾患刑事案件的暫時安置:鍾佳濱委員指出,現行法規在精神疾患被告於一審判決後至定讞前的期間,缺乏類似羈押的「暫時安置處分」機制,造成社會安全網漏洞;司法院表示已意識到此漏洞,並已擬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之1修文,將其納入監護處分,法務部則表示會配合。
- 外役監遴選與反貪腐公約落實:邱顯智委員質疑外役監收容貪污及重大經濟犯罪者比例過高,且許多未繳回犯罪所得,認為不符「悛悔實據」原則,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精神相悖;法務部則回應外役監遴選有委員會審核,目的包含教化,但承諾會要求委員針對未繳回犯罪所得者進行審查。
- 移民署資料保存期限爭議:吳怡玎委員質疑移民署永久保存入出境限制資料,與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僅保存6個月或20年規定相衝突,認為永久保存超出比例原則;移民署則解釋是基於公共利益及案件偵查需求,且有提供調閱服務,但承諾可研議。
- 檢察官限制出境權力與標準:高嘉瑜委員質疑檢察官在偵查中逕行限制出境的權力過大,且缺乏明確的限制前提要件與標準,可能導致裁量不公或損害被害人權益;法務部表示有內部監督機制,並將透過「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進行行政督導與提醒。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要求釐清「限制出海」定義,避免混淆為不能離開臺灣本島。
- 質疑檢察官限制出境6個月後才通知被告的期限過長,應縮短。
- 關切移民法第6條配套修法進度,確保限制出境通知機制完善。
- 指出移民署因拼音撞名導致烏龍限制出境事件,要求加強查驗機制。
- 建議移民署優化網站資訊,提升境外人士申請入籍或居留的便利性。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詢問向心、龔青夫婦案是否納入限制出境統計,並關切其限制期限。
- 建議羈押替代處分應啟用電子監控設備以防逃,並詢問司法院與法務部建置時程。
- 質疑中國介入臺灣選舉案件,檢察機關僅以選罷法起訴,未適用國安法或反滲透法,恐大事化小。
- 提醒法務部在國家安全要件上不應讓法律睡著,應加強適用國安相關法條。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檢方限制出境後6個月才通知當事人,認為此舉藐視人權,應盡早送法院裁定。
- 要求法務部提供限制出境案件中,最終經法院確認及定罪的比例數據,以檢視檢方裁定合理性。
- 要求法務部提供外役監收容貪污治罪條例、重大經濟犯罪及特定刑法犯(妨害秘密)的人數及繳回犯罪所得情況。
- 提醒社會安全網補漏的重要性,包括法院裁定交保應通知市政府,並確保無縫接軌。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因防疫取消公證結婚過度,要求儘速恢復辦理以滿足民眾儀式感需求。
- 關切笑氣濫用問題,指出其對青少年身心危害嚴重且難以管制,建議法務部從使用端(KTV、夜店)加強管理,並研究他國經驗。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保安處分執行法中,精神疾患在偵查或審理期間的監護規定付之闕如,導致殺警案等案例出現漏洞。
- 建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增設與羈押平行的「暫時安置處分」,將有危險性精神病患安置於司法精神病院。
- 呼籲司法院與法務部儘速修補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判決後確定前精神疾患安置的法律漏洞。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詢問移民署與海巡署限制出境資料的接收、儲存、銷毀流程及海關人員是否可見註記。
- 質疑移民署永久保存入出境資料,與「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中非本國籍20年、本國籍6個月的規定相衝突,認為永久保存超出比例原則。
- 建議政府應研議資料保存期限,避免過度保存個人隱私資料,並降低資料外洩風險。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指出限制出境原因多樣(欠稅、刑事),要求移民署提供各類境管數據。
- 關切向心、龔青夫婦及遠航董事長張綱維等重大案件的境管狀況,並詢問新法實施後重新聲請限制出境的案件數。
- 建議對於緩起訴的非重罪或外籍船員等個案,應考慮高額具保解除境管的可能性,避免無罪卻受長期限制。
- 認為國家應判斷在何種情況下「要人」或「要錢」,並提供救濟途徑,以避免不合理限制。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認為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應視為限制出境、出海的方法之一,並應明定於專章中。
- 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作為羈押替代處分,其限制效力不應大於獨立的限制出境處分,建議刪除其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一項。
- 主張限制出境、出海應回歸獨立專章規範,明確期間、要件及救濟管道,以避免法理爭議並保障被告權益。
- 強調法制化比行政注意事項更為明確,呼籲法務部與司法院再確認修法方向。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務部與司法院對於蔡委員修正提案中,為何部分條款認為不需修訂的具體原因。
- 質疑第116條之2第1款(定期報到)與第5款(限制住居)是否在實務上已被認為具有限制出境效果,但法務部認為其與限制出境的連結性較弱。
- 指出嘉義殺警案中,法院撤銷羈押後命被告遵守事項可能缺乏法律依據,要求處理此類法律漏洞。
- 建議法務部與司法院盤點整體法規,將被告救濟權利明確納入法律本文,而非僅在立法理由中提及。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指出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應提供犯罪被害人法律扶助,但現行法扶辦法仍不扶助告訴及告發代理,導致被害人與被告待遇不對等。
- 支持法扶基金會提出的修正辦法,將法律扶助範圍擴及刑事訴訟參與之被害人,並強調所需經費增加幅度不大。
- 呼籲司法院支持此修正辦法,展現對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實質承諾,而非僅流於口號。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關於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中「影響力交易罪」的立法進度,指出法案已延宕多年仍在行政院審查,要求加快推動。
- 批評外役監收容貪污治罪條例及重大經濟犯罪者比例過高,且多數未繳回犯罪所得,質疑其「悛悔實據」標準,與反貪腐精神不符。
- 指出苗栗縣徐縣長貪污案一審審理長達13年,二審判無罪,質疑司法審理效率與定罪率問題。
- 關切林益世假釋後另一案件獲交保,若棄保潛逃,防逃措施何在,並強調反貪腐決心。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質疑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3項規定,檢察官限制出境6個月後才通知當事人,侵害人權且可能造成財物損失,要求法務部說明補償機制與通知標準。
- 認為檢察官逕行限制出境的權力過大,缺乏明確前提要件,可能導致因人設事,要求法務部明確規範。
- 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6款規定法官可要求被告交付護照,實質限制出境卻無期間限制,與新專章不對等,要求司法院儘速修法。
- 舉性侵案嫌犯潛逃出境為例,質疑執法單位在被害人已示警下未採取限制出境措施,要求檢討檢察官裁量權的行使標準。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等條文,旨在解決定期報到、限制住居、交付護照等措施實質上已達到限制出境效果,卻未納入限制出境專章規範的矛盾。
- 質疑司法院以流浪漢為例,認為定期報到已足夠,但若被告有能力出國,單純限制報到或住居仍可能導致其無法出境,形成實質限制。
- 認為應將第116條之2第1款、第5款及第6款的措施,納入限制出境專章的法制化架構中,以確保法律明確性與人權保障。
- 詢問若僅限制住居,被告臨時出國是否違反命令,以及實務上如何請示暫時解除限制住居或報到。
相關人員回應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限制出海」是指國內外,前往澎湖、金門等國內地點不在此限。
- 指出新法施行後,法院重新裁定限制出境、出海案件共859件,其中有6件涉及第116條之2第6款交付護照。
- 表示司法院支持被害人權益保護,對於法扶基金會修正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原則上支持,但需再評估經費與扶助範圍。
- 同意刑事訴訟法中精神疾患判決後確定前之暫時安置確有漏洞,已擬出第301條之1條文草案補強。
- 回應第116條之2第1項第6款交付護照應納入限制出境專章規範期間,但第1款及第5款(定期報到、限制住居)應保留獨立適用,以符合比例原則,避免過度侵害人權。
- 解釋資料保存需依類別判斷,少年資料有期限,刑事案件前案紀錄則無明確規範,尊重主責單位意見。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說明檢察官偵查中限制出境最長8個月,6個月內需通知被告,延長則需法官同意,此為人權與偵查犯罪的折衷。
- 表示已修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要求檢察官在命交付護照時審酌比例原則及期間。
- 表示電子監控設備已有法律依據,正與司法院協調建置,法務部亦有性侵害案件電子腳鐐經驗可供參考,將要求儘快啟用。
- 說明外國人涉選罷法案件,若有共犯關係或犯罪地在臺灣,依法有管轄權;若涉國安法或反滲透法,可另案追查。
- 承諾會重視笑氣濫用問題,將結合警政等相關部會從源頭管理及追查流向,遏止環保犯罪。
- 表示「影響力交易罪」草案已送行政院審查,將了解進度。
- 強調外役監遴選有委員會審核,考量犯行、服刑情形、再犯可能等,目的為教化與回歸社會。
- 說明特赦為總統職權,法務部為幕僚單位,目前未接獲指示;已確定判決才有特赦問題,審理中案件仍應依法審理。
- 否認法務部有指示「彈性審核假釋」,但監所可能因應疫情在職權範圍內從寬認定。
林貽俊 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副組長
- 說明移民署已提出移民法修法草案,未來若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境,移民署將不再重複通知。
- 解釋限制出境判斷依據包括護照英文姓名拼音、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若有雙重國籍者可檢附英文姓名協助註記,並會函詢相關單位釐清。
- 說明港澳居民取得臺灣居留身分有16種方式,需視個案情況判斷。
- 表示移民署網站有詳細規範,可提供委員參考,並持續更新優化。
- 說明限制出境資料由司法或檢察機關公文或傳真通知,移民署會做註記,解除時亦同,原始資料會長期保存以供比對與運用需求。
- 表示青少年資料保存期限依規定為2至3年,與一般資料不同。
孫世亮 海委會海巡署情報組副組長
- 說明海巡署限制出境資料保存方式與移民署相同,均長期儲存於安檢資訊系統中。
相關後續
- 委員蔡易餘等20人擬具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將另定期繼續審查,並建議與召委周春米版本合併討論。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林為洲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4401
- 卷/期/冊
- 109/44/1
- 發布日期
-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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