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第17條刪除案審查:聚焦質問權與財產申報制度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5-14
LawTrace 法律歷程:監察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民進黨黨團提案刪除《監察法》第17條,該條文賦予監察院對懲戒機關逾期未結彈劾案的質問權。會議中,立法委員與監察院就此條文的合憲性、實效性及與司法獨立的關係進行激烈辯論。同時,委員們也針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改善空間及入監服刑立委的申報義務提出質詢。最終,委員會決議刪除《監察法》第17條,並要求監察院就財產申報相關議題提交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監察法刪除第十七條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監察法》第17條的存廢,該條文賦予監察院對懲戒機關逾 3 個月未結彈劾案的質問權,核心問題在於此權力是否逾越權限、干涉司法獨立,以及其在現代憲政體制下的實效性與必要性。
- 會議亦討論監察院調查權的性質、調查報告的錯誤更正機制,以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運作與改善空間。
相關爭議
- 《監察法》第17條的合憲性與權力分立原則:民進黨黨團認為該條文違反權力分立,監察院質問司法機關的法官構成違憲;監察院則主張其「質問」非「質詢」,不逾越權限亦不干涉審判獨立。
- 第17條的實效性:立法委員指出該條文從未成功動用,質疑其無效且無意義,應予廢除;監察院雖承認成功案例為零,但認為其仍有督促懲戒機關及外部監督的必要性。
- 懲戒機關法庭化後的適用性:委員認為公懲會已轉型為懲戒法院並改為 2 審制,第17條規定的 3 個月期限已不符時宜,應予刪除;監察院則未直接回應此點,僅強調其督促作用。
- 監察院調查報告的公信力與修正機制:委員質疑監察院調查報告可能存在錯誤,且缺乏積極有效的更正機制,恐損害公信力;監察院則表示設有覆查機制,但需由利害關係人主動申請。
- 監察院對第17條的態度:委員批評監察院堅持保留已過時且無效的條文是「抱殘守缺」,與現代民主法治脫節;監察院則表示其意見代表監察委員的共識,是行政長官的職責。
- 監察院對司法權監督的「牙齒」:委員蔡易餘質疑監察院在刪除第17條後,對於司法機關的監督武器為何,認為糾正報告若無後續追蹤,恐讓人民失望。
- 入監服刑立委的財產申報義務:委員質詢入監服刑但未被褫奪公權的立法委員是否仍需定期申報財產,監察院最初表示需研究,後引述法務部函釋稱因實質困難可待出監後再申報,引發委員質疑其依據及合理性。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監察法》第17條違反憲政體制中的權力分立原則,監察院不應干涉司法審判,此為違憲條文。
- 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民國 81 年後僅立法院可修憲,質問權逾越對司法權制衡界線。
- 《監察法》第17條的歷史糾葛已存在 20 多年,大法官會議遲未釋憲,應趁此機會解決。
- 批評監察院在提出《監察法》修正草案時,未將第17條納入刪除,且其發言捍衛違憲條文是「無謂的抵抗」。
- 呼籲監察院正視時代變遷,邁向更正常的憲政體制。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監察法》第17條的質問權從未成功動用過,是無效的法條,應予刪除。
- 公懲會已法庭化,並改為 2 審制,第17條規定的 3 個月期限已不具意義。
- 刪除第17條不會影響監察院依照《監察法》第 6 條及第 19 條行使彈劾、糾舉的權力。
- 認為監察院堅持保留此條文是對自身的侮辱,並呼籲監察院應思考在現代民主法治下的定位。
- 肯定司法院內部已建立逾期案件的監督機制,保障公務員權利與職務法庭效率。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支持刪除《監察法》第17條,認為其可能衍生兩院間的糾葛,應讓各機關各歸其位,使事情更單純化。
- 指出公懲會已轉型為懲戒法院,未來公務人員懲戒將採法院審判形式,監察院不應再堅持守著第17條。
- 提到《法官法》第 20 條已有相關配套條文,司法院院長對懲戒法院法官有監督責任,外部監督並非監察院的必要角色。
- 質疑監察院既然已刪除《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為何第 17 條不能刪除,認為其前後不一。
- 關切監察委員自動調查案件比例高、未結案數高,且門檻過低,建議監察院研究是否應有審查或管控機制,避免濫權。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監察法》第17條在懲戒機關改為職務法庭、 2 審制後,其 3 個月期限已無意義,應予刪除。
- 呼籲監察院應思考如何有效監督司法權,並對司法院的糾正權提出質疑,認為若糾正報告無法撼動審判結果,恐讓人民失望。
- 認為司法院應協助完善監察院監督司法權的制度,而非抗拒,以減少人民對司法程序不公的疑慮。
- 認同監察院有「牙齒」是好的,但希望監察院能發揮實質作用,追蹤糾正報告的後續影響。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認為監察院堅持保留第17條的態度「沒有跟上時代」,應朝向三權分立的憲政制度發展。
- 質詢司法院在第17條廢除後,如何建立內部控管機制以處理懲戒法院的故意拖延情事,並要求提供相關路徑資料。
- 關切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籌備進度,特別是未來監察委員與人權委員的關係、職權重疊性以及是否會導致監察院虛級化。
- 建議監察院在籌備國家人權委員會時應多方徵詢意見,避免閉門造車,導致雙軌制互相干擾或重疊,造成人民失望。
- 重申第17條應予刪除,不應固執己見,認為其如同「闌尾」應去除。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比例過低 (僅 5%),且法務部查核成效遠高於監察院,呼籲提高查核效率。
- 建議修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允許申報義務人授權監察院直接介接資料庫查詢財產,簡化申報流程,僅需申報無法介接的項目。
- 針對立法委員入監服刑但未褫奪公權者,是否仍有財產申報義務提出質詢,並要求監察院儘速查明並提出報告。
- 提案要求監察院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改善空間及相關案例,於 1 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指出監察院在財產申報實務上應「超前部署」,儘快研究並提出建議,以提升申報制度的順暢性與社會信任。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強調刪除《監察法》第17條的重要性與急迫性,因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法庭化,此條文已無必要。
- 指出監察院雖曾試圖依第17條質問,但未被接受,且相關釋憲案延宕 20 多年,顯示其無實效性且干涉司法審判權。
- 質疑監察院調查報告可能存在錯誤,且缺乏積極有效的糾正或修正機制,恐導致公信力降低。
- 關切許多監察委員啟動調查權後,並未進行彈劾、糾舉或糾正,質疑這些調查報告的實質效果與監察權的行使目的。
- 要求監察院就調查報告錯誤的處理機制、調查權的性質與效果提出說明與回覆。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監察院調查報告以「函請政府機關改善」結案比例過高 (88.7%),而「彈劾、糾正」比例偏低 (34.5%),質疑監察院弱化監察職責、規避責任。
- 認為監察院調查報告徒具建議之效,缺乏實質承擔監察之責,呼籲監察院應積極改善低彈劾、低糾正現象,落實監督國政、澄清吏治的職權。
相關人員回應
傅孟融 秘書長 監察院
- 《監察法》第17條立法意旨在督促懲戒機關,確保其善盡行政監督之責,並調查有無故意拖延情事,不逾越權限亦無干涉審判獨立疑慮。
- 雖有內部辦案期限規範,但仍需外部監督,建請維持現行條文不予刪除。
- 監察院就《監察法》第17條的意見是監察委員的共識,作為行政長官負責表達。
- 曾試圖依第17條質問公懲會但未被接受,導致 1998 年聲請大法官解釋至今未果,此後未再動用此條文。
- 每月會催辦逾期案件,目前有 27 案未結,但多數案件都在時效內處理完畢。
- 監察委員立案調查是獨立行使職權,有無審查門檻曾內部討論但未形成共識。
- 調查報告若有錯誤,可依《監察法施行細則》覆查機制,由原訴人、利害關係人或原調查人申請覆查。
- 立案調查後的調查報告會經委員會討論,若涉及行政違失可進行彈劾或糾正;若無則無後續處置。
- 尊重立法院刪除《監察法》第17條的決議,將提報委員會議。
-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改善,監察院可提供實務經驗,但修法權責屬法務部。
張松鈞 副廳長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 司法院支持刪除《監察法》第17條,因懲戒機關已法庭化,應獨立行使審判權。
- 說明未來懲戒法院內部控管機制:各法院有辦案期限規則(公懲會為 1 年 6 個月, 1 年 2 個月時會催辦),逾期會列冊由院長進行職務監督,嚴重者可送法評會處置。
- 承諾會後提供行政命令及法條規範,說明內部監督懲戒法院故意拖延的三個路徑。
劉文仕 副秘書長 監察院
- 解釋刪除《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3條而非《監察法》第17條,是因為施行細則依附於母法,母法存在細則即可刪除。
- 說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籌備工作分為職權變動、法規調適及秘書作業組,已將《監察法》修正草案送至立法院。
- 確認監察委員人數維持憲法規定,國家人權委員會是法律規定的特種委員會,監察院長兼任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部分監察委員兼任人權委員會委員。
- 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不影響監察委員原有的調查權、糾舉權等功能。
- 同意就入監服刑者財產申報義務進行研究,並表示此議題可能很快就能回覆。
- 表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改善涉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監察院不便越俎代庖提改善建議,但可提供實務經驗。
王增華 處長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
- 監察院調查報告是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的結果,若案件結束後有其他意見,可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申請覆查。
- 確認目前若無人申請覆查,監察院沒有其他積極有效的機制來修正或補正錯誤的調查報告。
- 依據法務部函釋,針對入監服刑但未褫奪公權的公職人員,因蒐集財產有實質困難度,可等其出監時再依法申報。
相關後續
- 民進黨黨團擬具「監察法刪除第十七條條文草案」案,經討論後照案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鍾佳濱等提案,要求監察院查明入監服刑但未喪失立委資格者是否仍有財產申報義務,以及財產申報制度有無改善建議,並於 1 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司法院承諾會後提供內部控管懲戒法院故意拖延案件的三個路徑(行政命令或法條規範)供委員參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4501
- 卷/期/冊
- 109/45/1
- 發布日期
- 2020-06-0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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