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法審查:聚焦董監事責任與投保基金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5-18
LawTrace 法律歷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擴大代表訴訟對象、董事失格期限、及投保基金購置自用不動產限額。會議針對董監事卸任後責任、經理人納入與否、以及基金運用效率等議題進行協商,最終部分條文依行政院版本通過,部分則依委員提案通過,全案審查完竣。
討論事項一
我國推動行動支付的相關規範與面臨可能資訊安全風險的因應機制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旨在探討台灣推動行動支付的現行規範,並評估其可能面臨的資訊安全風險及相關因應機制。
- 會議特別關注如何加強行動支付的資安防護,確保消費者權益,尤其在ATM轉帳作業上提供更及時的確認通知。
相關爭議
ATM轉帳作業未提供手機簡訊通知:臨時提案指出,目前ATM轉帳達新台幣3萬元以上時,未有簡訊或其他方式確認通知,可能導致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未能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安心。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與央行會同銀行公會,針對ATM轉帳達新台幣3萬元以上金額,擬定簡訊或其他方式確認通知,並限期實施。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金管會與央行會同銀行公會,針對ATM轉帳達新台幣3萬元以上金額,擬定簡訊或其他方式確認通知,並限期實施。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金管會與央行會同銀行公會,針對ATM轉帳達新台幣3萬元以上金額,擬定簡訊或其他方式確認通知,並限期實施。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金管會與央行會同銀行公會,針對ATM轉帳達新台幣3萬元以上金額,擬定簡訊或其他方式確認通知,並限期實施。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金管會與央行會同銀行公會,針對ATM轉帳達新台幣3萬元以上金額,擬定簡訊或其他方式確認通知,並限期實施。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金管會與央行會同銀行公會,針對ATM轉帳達新台幣3萬元以上金額,擬定簡訊或其他方式確認通知,並限期實施。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相關部會需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之處。
- 委員鄭麗文、孔文吉、何志偉、魯明哲、余天、羅明才、楊瓊瓔、林奕華、吳斯懷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央銀行會同銀行公會於2個月內擬定ATM轉帳達新台幣3萬元以上金額之簡訊或其他方式確認通知機制,並於擬定後1個月內實施。
討論事項二
審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聚焦於強化投資人保護,擴大代表訴訟與解任訴訟的事由及對象,並檢討董事失格期限。
- 會議亦討論調整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購置自用不動產的限額,以因應業務擴展與人力需求。
相關爭議
- 代表訴訟除斥期間:江永昌委員曾建議將解任權從「自解任事由發生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改為「5年而消滅」,但金管會顧主委認為與民法、證交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不一致,且恐造成部分案件無法及時提起訴訟。
- 卸任董事責任:賴士葆委員質疑,若代表訴訟對象包含卸任董事(含獨立董事),且責任期限長達10年,可能降低教授等專業人士擔任獨立董事的意願,影響中小企業尋找獨董的難度。
- 經理人納入代表訴訟與解任訴訟:曾銘宗委員提案將代表訴訟的對象擴及經理人,理由是許多公司掏空案總經理涉案機會大,且美國有立法例。金管會顧主委則反對將經理人納入解任訴訟,認為經理人範圍太廣、失格效力難以貫徹,且國外立法例及學者座談皆不支持。
- 董事失格期限:陳椒華委員建議將解任訴訟後不得充任董監事的3年失格期限延長至5年,金管會顧主委則認為3年已足以達到效果。
- 投保中心購置自用不動產限額:曾銘宗委員版本維持原條文「不得超過設立時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10」(即新台幣1億元),行政院版本則修正為「不得超過保護基金淨額百分之5」(即新台幣4億元)。委員就此金額合理性、是否過度寬鬆及有無特定購置標的提出質疑。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旨在強化投資人保護,促進資本市場發展與永續經營。
- 主張將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事由擴及證券詐欺,並將對象擴及經理人,理由是許多掏空案總經理涉案機率高,且美國有立法例。
- 提案在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中,明確具股東地位者得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
- 對於投保基金購置自用不動產限額,贊成強化投保中心功能,支持行政院版本將基數放大、比例降低的調整。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代表訴訟對象若包含卸任獨立董事,可能降低教授擔任獨董意願,造成後遺症,考量比例原則。
- 支持將經理人納入代表訴訟,但建議限縮為總經理和財務經理。
- 支持行政院版本關於投保中心購置自用不動產限額的調整,認為是擴大額度。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曾質疑解任訴訟除斥期間長達10年,恐造成經營困擾,並詢問若無規定年限過去實務如何處理。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支持加重經理人責任,認為多數公司弊案源於經理人問題,董事會難以察覺。
- 質疑投保中心購置自用不動產的額度,擔心買太大可能用於買賣或出租,不符基金設立精神,應夠用就好。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金管會向總統表達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的必要性。
- 建議將解任訴訟除斥期間從10年增加為15年,並將董事失格期限從3年延長為5年。
- 質疑投保基金應專用於投資人保護,購置不動產應從長計議,現階段可採租賃方式。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要求主管機關在協商過程中應將修法立意或想法講清楚,避免模糊不清,影響委員理解。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肯定投保中心功能,支持增加員額和辦公空間,但質疑新台幣4億元的購置限額是否基於特定標的,並詢問現有房產出售後的獲利運用方式。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不反對投保中心購置自用不動產限額從新台幣1億元擴大到新台幣4億元,認為是合理的調整。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外國立法例(美、日、英、港)皆允許對卸任董事提起代表訴訟。
- 指出各國董事失格期限(英最長15年、美永久、澳最長20年)均比台灣現行規範長。
- 反對將解任訴訟除斥期間縮短為5年,認為與其他相關法令(如民法、證交法)10年規定不一致,且可能導致部分案件無法及時提起訴訟。
- 反對將經理人納入解任訴訟對象,理由是經理人範圍太廣,失格效力難以貫徹,且國外立法例及學者座談皆不支持,對市場影響甚鉅。
- 解釋投保中心購置自用不動產限額提高,是因其現有辦公空間(174坪容納41人)不足,且舊法規定以設立時捐助財產總額為基準,即使房產增值也無法擴大購置額度。
邱欽庭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董事長
- 說明行政院版本將購置不動產限額從「設立時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10」(新台幣1億元)放寬至「保護基金淨額百分之5」(約新台幣4億元),實質是提高限額。
- 解釋現行辦公空間約174坪,容納41位員工,已不敷使用,連走道都堆滿箱子。
- 指出投保基金只能運用孳息作為營業支出,若不購置自用不動產,則需租用,租金亦為支出。
- 說明投保基金自民國92年成立至今,從新台幣10億元成長至約新台幣80億元,主要來自證交所、櫃買中心、期交所等提撥捐助。
張振山 證券期貨局局長
- 回應曾銘宗委員關於證券詐欺已涵蓋在執行業務範圍內,股東地位投保中心已具備,並說明經理人部分行政院版本已涵蓋,但定義更清楚為「就同一基礎事實應負賠償責任且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者」。
- 說明投保中心購買不動產需經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會持續監督,以因應業務增加與未來任務需求。
相關後續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0條之1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增訂第10條之2照曾銘宗立法委員等人提案通過。
- 第19條、第26條及增訂第40條之1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作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4501
- 卷/期/冊
- 109/45/1
- 發布日期
- 2020-06-0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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