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修正案審查:聚焦新證據認定與司法改革議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5-18
LawTrace 法律歷程:行政程序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民眾黨團提出的「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擴大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新證據範圍,以保障人民權益。會議中亦廣泛質詢法務部與司法院,涵蓋監所改革、公務員行政中立、總統府資安事件、贓證物管理及監所死亡調查機制等多項司法行政議題。最終行政程序法修正案經逐條審查後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監察法刪除第十七條條文草案」案 (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確認上次會議議事錄,其中包含民進黨團提案刪除監察法第17條條文的審查結果,主要涉及該條文的處理及後續提報院會公決事宜。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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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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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玉琴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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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易餘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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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世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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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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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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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麗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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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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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上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 監察法第17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出席說明。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關於立法委員涉入炒股案遭判刑事件之提案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監察院查明,未喪失立委資格入監服刑者,是否仍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以及現行財產申報制度有無改善建議。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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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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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世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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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玉琴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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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提案照案通過。
- 請監察院就上述3點說明並整理過往相關案例,於1個月內(6月15日)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核心為擴大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中「新證據」的定義,使其包含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的證據,以保障人民權益,並調和法律安定性與合法性原則。
- 修法旨在解決行政實務中,因對新證據認定時點的限縮解釋,導致人民權益受損的個案正義問題,並參考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的發展。
相關爭議
- 新證據定義的範圍:民眾黨團主張將新證據擴及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的證據,以保障人民權益;法務部原則贊同此方向,但司法院及法律事務司對此持較保守態度,傾向維持「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中即已存在」的見解,以維護法律安定性。
- 時效限制與人權保障:吳玉琴委員質疑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2項5年時效限制,與刑事訴訟法再審無時效限制不同,憂心影響人民救濟權益,法務部則解釋為維護法的安定性。
- 訴訟法規一致性:周春米委員指出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對於新證據的認定仍未比照刑事訴訟法放寬,建議司法院應重新檢討相關再審規定,以求法規一致性。
- 行政機關自我檢討職權:周春米委員質疑行政機關(如國防部)在有新證據顯示原處分錯誤時,為何未能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導致個案當事人需耗時進行救濟。
- 行政聽證與公聽會的區別:陳椒華委員指出行政機關常以公聽會規避行政聽證,導致民怨,建議行政程序法或個別法應更明確規範舉行聽證的必要性。
立法委員發言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增列第3項,明確將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的證據納入重開程序的依據,以保障人民權益。
- 以蘇詠盛墜樓死亡案為例,說明現行法規對新證據認定時點的限縮,導致個案無法獲得及時救濟,強調修法必要性。
- 呼籲法務部加速行政程序法整體修訂進度,確保人民權利得到伸張,行政機關處分符合法制。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詢行政程序法第128條適用範圍,確認不包括法院實體判決確定的案件。
- 關切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2項5年時效限制,與刑事訴訟法再審無時效限制不同,擔心影響人民救濟權益。
- 質詢監所改革進度,包括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子法修正時程、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提出時程。
- 關注監所人員勤務法制化問題,質疑法務部改以行政命令規範,恐影響勞動條件。
- 質詢監所心理師及社工師人力配比不足問題,擔憂以勞務承攬方式增加員額,對專業人員權益及督導機制不利。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確認法務部不反對民眾黨團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但要求釐清書面報告中對於新證據範圍的限縮見解。
- 確認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修正案僅適用於行政處分,不包括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
- 舉高雄市民政局長公務手機傳遞罷韓訊息為例,質疑其行為是否違反行政中立及刑法妨害秘密投票罪。
- 要求法務部在選務演練中,加強宣導行政中立法、選罷法及刑法妨害投票等相關規範,確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就總統府資料外洩事件,要求法務部說明內部人員洩密或駭客入侵可能涉及的罪責及刑度。
- 質疑現行刑法對於洩密罪的罪責偏輕,詢問法務部是否有加重罪責的研議。
- 關切總統府資安事件的調查主責單位,質疑調查局與刑事警察局之間的合作與分工。
- 指出各訴訟法規對於「新事實、新證據」的解釋不一致,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統整討論,以求法令用語一致性。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詢現任立法委員入監服刑但未褫奪公權者,是否仍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並提及實務上曾有出獄後才申報的案例。
- 以謝志宏案及邱和順案為例,探討死刑案件的疑點與總統特赦的必要性,詢問法務部對總統行使赦免權的立場與程序。
- 關切兩公約施行法中死刑犯請求特赦權利的保障,質詢法務部在赦免程序上的主動性與研議進度。
- 建議法務部應研議修正赦免法,明確赦免受理及准駁之取捨規範,並考慮由監察院人權委員會受理相關建議案。
- 要求法務部於下會期開議前,就赦免法修正研議提出報告,以確保受死刑宣告者的權利得到保障。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調查局應主動偵辦總統府資安事件,而非被動等待報案,並關切是否已掌握相關情資。
- 指出資料外洩不一定是被駭客入侵,也可能是內部人員洩密,詢問法務部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方式。
- 以Snowden案為例,探討政府將貪贓枉法事務列為國家機密,阻礙人民監督的問題,要求法務部從制度面處理。
- 強調揭弊者保護法的重要性,呼籲法務部加速推動相關立法,以維護民主國家價值。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肯定民眾黨團提案的立法旨意,認為應將新證據認定放寬,比照刑事訴訟法,以保障人民權利。
- 建議司法院應將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中關於再審的新證據定義,單獨拆開重新檢討修正,與刑事訴訟法趨於一致。
- 質疑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將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新證據認定時點,對照第117條訂為行政處分作成時,而非判決確定時。
- 關切法務部行政程序法整體修法進度,詢問草案送出時程與主要修法方向。
- 追問羈押替代處分與防逃機制中電子腳鐐的執行進度與權責劃分,要求法務部加速與司法院協商。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務次長在內閣總辭後仍列席備詢的不適當性,認為應請假。
- 以監委彈劾朱中和法官案為例,質疑司法院官官相護,未直接法辦或即刻停職,影響司法公信力。
- 指出法官情緒調控問題可能影響判決,且彈劾後仍在審理案件,當事人難以信服,要求司法院即刻停止其審理職權。
- 強調測速照相罰單因瑕疵可撤銷,法官操守問題更應被嚴肅看待,要求司法院給予受影響的兩造一個交代。
- 建議法務部與司法院一併處理行政程序法中與新證據相關的24個法律,以求法規一致性。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以謝志宏案與盧正案為例,質疑贓證物保存問題,特別是DNA樣本的銷毀,不符死刑案件永久保存原則。
- 關切贓證物管理混亂問題,包括依法移送、保管、管理、積案退還等環節,要求法務部與司法機關共同改善。
- 建議法務部參考物流業做法,引進RF電子標籤或區塊鏈等科技,改善贓證物集中保管與追蹤機制。
- 質疑搜索扣押過程中「漫無目標」的問題,要求法務部研擬SOP,避免過度扣押導致管理困難。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詢臺中看守所收容人離奇死亡案件,要求法務部徹查原因,並關注每年監所死亡人數過百的結構性問題。
- 援引2017年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意見,要求法務部成立獨立組織,澈底調查所有在監死亡案例,而非僅由矯正署、檢察官、法醫研究所自行調查。
- 提及買泓凱案及彰化少輔案,指出監所內部調查缺乏獨立性與公信力,導致外界質疑。
- 追問法務部於2018年承諾建立矯正機關死亡調查機制及定期公開死亡事件進度。
- 建議臺中看守所死亡收容人解剖時,應容許民間法醫參與,以避免官方壟斷屍體解釋權,確保調查公正性。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土地徵收條例及行政機關規避行政聽證,改採公聽會,導致民怨,建議行政程序法或個別法應更明確規範舉行行政聽證。
- 關切行政程序法第3條規定導致校園性侵通報不適用行政程序法調查程序,造成隱匿藏垢,要求法務部與教育部研議改善通報適用性。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追問敦睦艦隊磐石艦隱匿疫情事件的調查進度,質疑法務部與蔡碧仲次長說法不一,要求釐清是否已立案調查。
- 強調敦睦艦隊官兵確診後仍放假離營,構成傳染之虞,應依新冠肺炎特別條例第13條追究刑責,不應因國防部行政調查而延宕法務部調查。
- 質疑總統府資安事件為何由刑事局主辦,而非調查局剛成立的資安單位,要求法務部說明調查局的參與程度與主辦單位決定機制。
- 要求法務部次長在委員會備詢時應謹慎發言,避免說謊或敷衍,否則將追究違背職務之責。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原則贊同民眾黨團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的方向,認為有助於調和法的安定性與合法性,並參考刑事訴訟法104年修正擴大新證據範圍之精神。
- 解釋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的5年時效限制,旨在維護法的安定性,且起算點為知悉新證據時,而非處分確定後。
- 說明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相關子法已在公告中,預計7月15日施行;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預計下半年送行政院。
- 表示監所人員勤務法制化將以行政命令規範,配合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並朝改善勞動條件方向努力。
- 回應監所心理師及社工師人力不足問題,表示已向人事總處爭取分年增加員額,但現階段受總員額法限制,部分採僱用或勞務承攬方式,承諾檢討承攬方式的權益問題。
- 回應總統府資安事件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法、刑法洩漏國防/國防以外秘密罪、國家機密保護法洩密罪、刑法電腦犯罪等,但強調不針對個案評論。
- 表示法務部刑法修正小組目前未討論加重洩密罪責,電腦犯罪章節也尚待整體檢討。
- 說明總統府資安事件目前由刑事局為主辦單位,調查局提供協助,並強調兩單位在科技犯罪偵辦上均有能力。
- 表示赦免法發動為總統權力,法務部為被動機關,會將赦免請求送總統府參酌,但目前未接到交付研議邱和順案。
- 承諾就赦免法中受死刑宣告者請求權規範,與監察院人權委員會研議,並於下會期開議前提出研議報告。
- 回應監所收容人死亡案件,表示矯正署已派人調查,必要時會請檢察官相驗及解剖,但獨立調查組織尚未成立。
- 解釋行政程序法為普通法,對於行政聽證等細節應由個別法律規定,法務部可將委員意見轉達教育部。
- 澄清敦睦艦隊隱匿疫情事件,表示目前仍由國防部調查中,若涉及刑責,法務部將調查,不會採兩套標準,並承諾回去了解蔡碧仲次長說法不一之處。
- 說明贓證物保管過去確實有不足,監察院曾糾正,現已檢討並研議建置大型贓物庫、引進科技化管理(如區塊鏈、電子標籤)仿效物流業模式,並已請北檢規劃爭取經費。
洪慕芳 司法院行懲廳副廳長
- 就朱中和法官彈劾案,表示監察院已彈劾,將進入職務法庭,司法院不便評論個案,但會以書面回覆。
- 表示該法官因中風健康問題,事發後已無辦案,但會再了解是否應即刻停止其審理職權。
- 說明行政訴訟及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章節正在研修中,未來不一定會與金字塔草案同時送修,將朝更詳細檢討方向進行。
鍾瑞蘭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解釋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設時間限制是為衡量人民權益與法安定性,修法後個案仍可能因時間點限制而無法適用。
- 說明行政程序重開與實體理由為兩階段程序,縱使程序再開,實體上仍需個別判斷。
- 建議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新證據認定時點應與第117條一致,即切在行政處分作成時,不應將實體判決確定切入行政程序法範疇。
相關後續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經逐條討論後,無異議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本席(李貴敏委員)說明。
- 本修正草案之條次、引述條文、部分修正內容與文字用語授權主席與議事人員處理。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單位盡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4501
- 卷/期/冊
- 109/45/1
- 發布日期
- 2020-06-0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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