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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外役監及公懲法等修正草案朝野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0-05-22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研商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與懲戒法修正草案。會中針對農退條例的提撥比例與年齡限制、原住民獵槍使用規範、外役監對於累犯與貪污犯之遴選資格限制,以及懲戒法院組織與公懲法上訴審法理等關鍵議題進行激烈的意見交換與攻防,部分條文達成共識,未獲共識之爭點則保留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研商「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農民退休儲金制度的建立,聚焦於政府與農民提撥比例、提撥比例上限及適用年齡限制。

相關爭議

  • 提撥比例與相對倍數:行政院版主張提撥比例上限為 6%,政府與農民 1 比 1 相對提撥;國民黨團及部分委員主張將上限提高至 10%,且政府與農民提撥比例提高為 1 比 1.5。
  • 年齡限制:部分委員主張不應限制 50 歲以上才可提繳 10%,以鼓勵青農返鄉務農。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出國民黨版本,主張將農民提撥比例上限由 6% 提高至 10%,政府與農民提撥比例從 1 比 1 提高至 1 比 1.5。
  • 認為行政院版本35年後領取的金額折算現值後,比勞工基本工資還低,無法實質照顧農民。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支持曾銘宗委員提案,強調農退儲金需考慮通貨膨脹與現值折算。
  • 主張應排除 50 歲以上才可提繳 10% 的限制,以鼓勵年輕人返鄉務農。
  • 認為漁民保險與農民儲金在政府補助及調整機制上應維持一體與衡平。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時代力量支持提繳比例為 10%,對 1 倍或 1.5 倍持開放態度。
  • 支持取消提繳年齡限制,以利吸引更多青年從事農業。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民眾黨接受 10% 提繳比例及 1 倍或 1.5 倍的提撥方式。
  • 主張後疫情時代應以開放態度面對新農業與青農返鄉,不應訂死年齡限制。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目前勞退自提比例偏低,政策應穩健推行。
  • 建議新制試辦初期應先以行政院版 6% 及 1 比 1 推動,避免一次投入過多政策工具。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強調農民與勞工的基礎點不同,政府應用心推動農民退休保障。

相關人員回應

陳吉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農民退休制度先前難以建立是由於跨族群公平性與老農津貼之牽扯,現行版本已獲學者專家同意。
  • 指出儲金制為相對提撥,行政院折衷版本採 10% 上限與 1 比 1 相對提撥,兼顧農民養老與各類別衡平。

相關後續

  • 第七條條文無共識保留,送院會處理。
  • 其餘條文均照協商及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討論事項二

研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原住民獵人使用槍械之除罪化範圍、自製獵槍與制式獵槍之定義,以及相關配套管理措施。

相關爭議

  • 制式獵槍未納入:原住民立委認為警政署未接受原住民使用制式槍枝,僅將自製獵槍主要零件彈藥除罪化,對原住民不盡滿意。
  • 配套管理期限:附帶決議要求原民會於 1 年內研商開放制式獵槍及配套措施,遭原住民立委質疑時間過久。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代表山地原住民表示勉強接受修正版本,但批評警政署未同意原住民使用制式槍枝。
  • 主張內政部應與原民會及獵人溝通,不應拘泥於「自製」二字,可考慮由國防部聯勤兵工廠製作或代辦採購精良安全的制式獵槍給原住民使用。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質疑獵槍與魚槍在結構與管理上的差異。
  • 認為附帶決議要求 1 年內研商開放制式獵槍的時間太久,應予縮短。

鄭天財Sra 立法委員

  • 說明原住民日據時代即使用制式獵槍,歷經多年爭取對制式獵槍未列入深感遺憾。
  • 批評警方對第二十條仍一律移送地檢署而非直接裁罰,作法應予調整。

相關人員回應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說明委員會協商時原住民委員為爭取獵人使用槍械大聲疾呼,第二十條為新增條文,經各方相互體諒已達成協商共識。

黃明昭 內政部警政署局長

  • 說明獵槍以火藥、金屬發射,魚槍則以彈力發射磨尖的箭,兩者構造與子彈有所區隔。

陳宗彥 內政部政務次長

  • 承諾未來管理辦法會與原民會共同努力。

相關後續

全案照原來委員會協商意見通過。

討論事項三

研商「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資格限制,包括累犯微罪之衡平性調整,以及貪污犯、重大經濟犯罪者是否應排除或強制繳回犯罪所得。

相關爭議

  • 累犯資格放寬:邱志偉提案主張前罪為 6 個月徒刑宣告且已服刑完畢之累犯,不在此限;李貴敏則反對放寬累犯資格。
  • 貪污與重大經濟犯罪排除:時代力量及國民黨團主張應將犯貪污治罪條例及重大經濟犯罪者排除在外役監適用範圍,或明文規定須繳回犯罪所得;法務部及民進黨團則主張不宜在母法中全面排除特定罪犯,應透過子法遴選辦法規範繳回比例與審查。

立法委員發言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主張外役監具低強度管理與返家探親假等特色,應排除毒品、性侵等再犯之虞者。
  • 針對累犯前案為微罪卻被卡住無法至外役監之問題,提案增列前罪為 6 個月徒刑宣告且已服刑完畢者不在此限,以追求制度衡平。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指出外役監中犯貪污治罪條例與重大經濟犯罪比例偏高,且重大經濟犯罪者多數未繳回犯罪所得。
  • 主張應將悛悔實據具體化,規定須繳回犯罪所得才具外役監申報資格,反對由機關以不確定概念之一定比例決定。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批評外役監在民眾心中形同豪華監獄,貪污治罪條例犯人不應享受外役監待遇,應明文排除在外役監適用範圍外。
  • 反對放寬累犯資格,並主張立法院不應將法律明文規定事項授權行政單位訂定實施辦法來自我繳械。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同意貪污及重大經濟犯罪應透過附帶決議或遴選辦法強化審查,但認為由法規命令規定繳回數額比例較具彈性。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建議第四條依照邱志偉提案通過,針對輕罪累犯作衡平調整。
  • 認為不宜將特定罪行(如貪污、經濟犯罪)在法條中全面排除,因犯罪情節有大有小,應透過授權子法遴選辦法統一明確規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 說明外役監收容人貪污罪比例較高是因為本刑重、較少逃亡且易於教化。

相關後續

  • 第四條意見分歧,保留送院會表決。
  • 第十四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討論事項四

研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會計與統計人員設置規定,以及公務員懲戒法上訴審判決要件(是否加註「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與言詞辯論規定。

相關爭議

  • 組織法第九條員額配置:李貴敏對第九條會計與統計是否合併設置有異議,主張資源應用在增加法官及法官助理;周春米與司法院則強調法院統計業務有其特殊需求與責任,應設主任一人。
  • 公懲法上訴要件:李貴敏主張刪除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第五款「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並質疑其與民、刑事訴訟法標準不一致;司法院與周春米則主張應比照法官法維持一致標準以發揮法律審功能。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建議組織法第九條不需設置過多行政人員,應將資源花在增加法官及法官助理人數。
  • 主張公懲法第六十六條應刪除「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等字,認為現行民、刑事及行政訴訟法標準不一,要求法律標準應保持一致性與平等原則。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強調懲戒法院將職司全國公務員與司法官之評鑑及審判,人力負荷重,法院系統會計與統計業務有其獨立存在的必要。
  • 說明公懲法上訴審為法律審,比照法官法及其他訴訟法三審理由,須有「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才能作為上訴理由,以避免法院負擔過重。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肯定公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懲戒法庭第二審原則上應以言詞辯論為之是一大進步,但質疑為何一般民刑事案件在最高法院無法享有言詞辯論機會。
  • 詢問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之相關處理與迴避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統計業務對法院決策參考有特殊需求,感謝李貴敏委員支持組織法其餘條文。
  • 說明公懲法修正旨在落實一級二審,第六十六條與七十八條加入「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是為了比照法官法第五十九條之三,維持裁判審查一致標準。
  • 回應言詞辯論問題,指依大法官解釋授權各訴訟法可做合理不同規定,但司法院會持續檢討。

相關後續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除第九條外,其餘條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第九條保留送院會處理(後續協商同意照司法院意見通過)。
  • 公務員懲戒法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八條保留送院會處理,其餘條文依審查會及協商結果修正或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94602
卷/期/冊
109/46/2
發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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