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審查:聚焦性私密影像散布與強制性交錄製行為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5-20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刑法修正案,核心討論包括加重散布性私密影像(刑法第235條、第231條之2)及強制性交過程中錄製行為(刑法第222條)的刑責。會議針對刑度平衡、猥褻定義、被害人保護、即時下架機制及專法制定必要性等議題進行廣泛討論。最終,刑法第231條之2及第235條修正案全案保留送黨團協商,而刑法第222條修正案則在調整文字後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一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照案通過,審查完竣。
- 本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條次、引述條文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
討論事項二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刑法第235條及第231條之2修正草案,聚焦於加重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的刑責,特別是針對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復仇式色情)的行為,並探討增訂處罰以違反意願方式拍攝裸露影像的條文。
- 討論內容涵蓋網路科技發展下不當資訊快速傳播的影響、被害人保護與二度傷害的避免、檢舉人獎勵及保護機制、以及現行法律對此類犯罪的規範是否足夠,以及是否需要另立專法。
相關爭議
- 刑度加重與罪刑相當原則:法務部與司法院均建議審慎評估,認為驟然將刑法第235條的刑度提高至1年以上7年以下,可能與其他重罪刑度不符,且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刑度(3年以下)可能產生輕重失衡。
- 猥褻定義的模糊性:委員質疑刑法第235條中「猥褻」定義的不確定性,認為其涵蓋範圍過廣,可能導致執法困擾或誤傷次文化內容,且該條文主要保護社會法益而非個人隱私權。
- 檢舉人獎勵與保護的適法體例:法務部與司法院認為在刑法中增訂檢舉人獎勵及保護條款不符刑法體例,建議應在特別法中規定,但委員認為此類犯罪隱密性高,有必要鼓勵民眾檢舉。
- 專法制定與刑法修正的優先順序:有委員主張應制定一部完整專法來處理性私密影像侵害問題,涵蓋即時下架、被害人保護等面向,而非僅修訂刑法;法務部表示支持專法方向,但需跨部會協調。
- 被害人保護不足:委員關切復仇式色情受害者未能納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被害人定義,導致後續輔導與協助資源不足,以及偵查不公開原則未能有效落實,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
- 網路平台移除機制:NCC目前iWIN機制主要處理兒少部分,對於成年人私密影像的即時下架機制不足,且境外平台移除困難,警政署也坦承與部分境外平台聯繫機制尚未建立。
- 刑法第231條之2與現行法規的競合:法務部認為草案中處罰以強暴、脅迫等方式拍攝裸露影像的行為,現行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第304條(強制罪)、第305條(恐嚇罪)等已有處罰規定,增訂刑罰規定需再審酌。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認為司法改革失敗,性侵或散布影片對被害人造成傷害且對社會有負面教育影響,行政機關討論5年卻未見改善。
- 質疑法務部將刑責從2年以下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是否對等,認為被害人因此心死如行屍走肉。
- 要求司法院提供性侵案件及強制治療案件數,以及NCC提供網路傳遞相關資料,認為NCC缺乏作為。
- 強調刑法第235條修正僅提加重刑責,是因考量若增加其他構成要件恐難通過。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提案加重刑責與罰鍰,並保護及獎勵檢舉人,以因應網路傳播速度快、廣度廣且停留時間久的現況,遏止復仇式色情氾濫。
- 認為檢舉人保護與獎勵有其必要性,因網路犯罪隱密性高,且能及早阻止不法行為擴散。
- 指出加重刑責與專法制定可並行,調高刑責可為專法實施前提供協助,且僅提高量刑選擇,非強制所有案件加重。
- 反駁將次文化與猥褻劃等號的說法,強調猥褻有具體定義,檢舉機制旨在遏止不法,而非打擊次文化。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被害人保護及避免二度傷害,質詢衛福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是否納入復仇式色情受害者定義及網際網路平台移除資訊規定。
- 建議法院比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在開庭時遮掩復仇式色情被害人個資,並可考慮隔離訊問或提供特殊報到通道。
- 質疑警政署偵查不公開原則執行不力,導致隨機殺人案及網路詐騙案資訊外洩,要求改善與檢討。
- 呼籲警政署、NCC、衛福部、法務部和司法院共同努力保護復仇式色情被害人,避免二度傷害。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關切付費觀看網路虐待影片(如虐貓、虐嬰)的法律問題,認為付費者可能構成教唆或共犯,並詢問法務部對此類境外犯罪的管轄權及防範對策。
- 建議網路平台應被要求不得播出不當影片,並將資助廣告商的行為視為觸法。
- 主張應制定預防性法律規定,讓當事人有權要求刪除或索回其私密影像,以在傷害發生前制止不法行為。
- 認為司法體系應強化對此類案件的受理與協助,以提升當事人報案意願,否則修法亦難以發揮實效。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認為單純加重刑法第235條刑責無法有效解決「N號房事件」中被遺忘權等問題,建議應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條例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衛福部主責法規。
- 指出法務部統計違反刑法第235條起訴人數極少,顯示單修刑法於事無補,應從保障被害人自尊與隱私權的角度出發。
- 要求NCC與警政署針對境外網站及搜尋引擎上的性私密影像,建立有效的遏止與下架機制,並擴大追查範圍至Telegram、IG、Twitter等平台。
- 建議教育部在網路教育中扮演網路警察或網路風紀角色,遏止不當內容散布,並提供性私密影像散布管道的統計資料。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對彰化地檢署莊姓檢察官性騷擾爭議案的懲處(警告處分)過輕,認為法務部集體性平意識缺乏,且內部調查結論與監察院彈劾南轅北轍,有官官相護之嫌。
- 要求法務部提供各級地檢署申調小組名單、成員專業背景、性平教育訓練資料,以及內部調查報告,以接受檢驗。
- 強調檢察官調查證據不應無限上綱,對被告身體勘驗應尊重隱私,質疑該案勘驗的急迫性與程序是否妥當。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關切網路上充斥性別歧視言論及毆打女性宣言,認為這與蘇內閣女性比例低有關,要求法務部積極主動調查並提出書面報告。
- 質疑司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判例對環保違規案件不予開罰,形同鼓勵犯罪,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檢討環境犯罪調查訓練與法官檢察官的認定能力。
- 強調司法單位應重視環境案件,避免錯誤判決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並建議讓關心環境、受過訓練的司法官處理相關案件。
范雲 立法委員
- 質疑刑法第235條「猥褻」定義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且不考慮當事人主觀意願,認為應回歸當事人同意權,保護個人法益。
- 強調台灣需要一部從被害人角度出發的完整專法,以解決現有法制不足、性私密影像即時下架困難、及被害人保護服務缺乏的問題。
- 提醒法務部蔡部長曾承諾在3個月內研議相關法制,要求法務部加快專法制定進程,避免東補西補導致法規不完善。
- 指出聯合國已將此類犯罪視為國際趨勢,受害者身心焦慮程度不亞於家暴,因此建立受害人保護機制至關重要。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認為刑法第235條加重刑責可行,但對於增訂檢舉人獎勵與保護機制持保留態度,認為不符刑法體例,且可能導致案件量爆增,排擠實際被害人案件的處理能量。
- 主張猥褻定義非常難理解,不宜讓一般民眾競相檢舉,應回歸由被害人自行提出檢舉,法務部再收案偵辦。
- 認為刑法第235條的文字架構並非站在被害人立場,其涵攝範圍廣泛,可能將輕微傳播圖片與惡意散布非自願影像混為一談,建議聚焦於非自願被拍攝者。
- 質疑刑法第235條存在的必要性,認為其定義隨社會變遷可能跑掉,且界線不一致,建議若要保護不應被拍攝者,應聚焦於此,而非加重通用性刑責。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對檢舉人獎勵與保護設計,建議法務部應更慎重思考與衡量,區分保護吹哨者或鼓勵檢舉達人,避免造成失衡與民怨。
- 建議引進速記員或語音辨識系統,降低書記官筆錄製作負擔,並思考法官助理應否取得公務人員身分保障。
- 主張應另訂專法處理私密影像散播問題,認為刑法第235條如同「散彈槍」,可能誤傷次文化或非針對目標,而專法能更精準地抑制犯行並處理被遺忘權。
- 指出刑法第235條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刑度可能失衡,建議若修法應一併考量,並區分猥褻認定與侵犯隱私的偷拍行為。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仲 法務部政務次長
- 不反對加重刑法第235條刑責,但建議刑度調整應考量罪刑相當原則及刑法級距,避免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特別法刑度失衡,建議可參考3年以下有期徒刑。
- 認為在刑法中增訂檢舉人獎勵及保護條款不符體例,建議應在其他相關法律(如專法)中規定,但強調支持鼓勵民眾檢舉不法情事。
- 指出強拍裸照行為現行法規已有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第304條(強制罪)等可處罰,並非無法可管。
- 承諾法務部部長對專法制定的承諾,已邀集各部會蒐集意見,但強調專法涉及跨部會協調,需時間研議,且主管機關不一定是法務部。
- 解釋刑法上「猥褻」有大法官會議解釋定義,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內容與性器官、性行為或性文化連結,並引起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社會風化。
- 同意付費觀看虐待影片可能具鼓勵作用,甚至構成教唆或幫助,將深入研究現行法源,並探討平台自律與廣泛推廣規範的必要性。
- 回應檢察官性騷擾爭議案,表示人審會已給予最重警告處分,並將檢討內部處理機制及性平意識缺乏問題,提供相關資料。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關於刑法第235條法定刑修正,原則尊重立法院及法務部權責,但建議斟酌罪責相當、比例原則,並考量與他罪罪責衡平。
- 指出刑法中無檢舉人獎勵及保護授權辦法之立法體例,通常規定於特別刑法且犯罪行為具隱密性、罪責嚴重性,刑法第235條罪責程度尚有區別,建議斟酌必要性。
- 認為刑法第231條之2草案中「裸露影像」定義不明確,可能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且部分行為現行刑法已有處罰規定,建議再酌增訂刑罰。
- 回應被害人個資保護,表示法院已通令注意個資和隱私保護,並提供如法警室報到、隔離訊問等措施,將努力落實對復仇式色情被害人的保護。
- 對於環境案件判決爭議,表示司法行政不干預審判獨立,但司法院設有環安專庭,並有相關訓練,將持續努力。
林春燕 衛福部保護司簡任視察
- 表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目前無網路平台移除犯罪資訊的類似規定,且仍在行政院審議中。
- 指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性侵害定義依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復仇式色情受害者不一定違反當事人意願,是否納入被害人定義尚待研議。
- 回應性侵害罪犯加害人資料公告議題,表示國內曾討論但正反意見都有,目前採取登記、報到及查詢機制,以衡平社會保護與人權。
- 表示衛福部今日有其他委員會會議,司長未到任,故由副司長出席衛環委員會,未克出席本次會議。
黃蘭琇 教育部學務特教司專門委員
- 表示教育部主管網站並非不當影片的來源,但會透過教育宣導,教導學生如何保護自己、提升媒體素養及性別平等觀念。
- 指出教育部設計不同階段的教育方案,對低年級強調保護自己,對中高年級則強調法治觀念及法律刑責。
- 表示已將相關素養融入108課程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並承諾持續加強,與相關部會討論合作。
- 表示教育部今日有其他會議,下次會補正請假程序。
廖訓誠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表示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已宣導並要求,違反者會懲處,案件數量有減少趨勢,每半年公布執行情形。
- 回應網路詐騙個案資訊外洩問題,表示會後將了解並向委員報告,承諾改善資料保全問題。
- 說明國內性私密影像散布,透過iWIN機制處理;境外部分,與Facebook、Google、LINE三大平台有調取帳號與IP資料的聯繫機制,但Telegram、IG、Yahoo等平台尚未建立正式機制。
- 承諾將與NCC、衛福部等部會合作,努力與更多境外網站或搜尋引擎建立聯繫機制,以保障被害人。
林慧玲 通傳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簡任視察
- 表示NCC依兒少法成立iWIN防護機構,作為民眾申訴與主管機關的介接橋樑,處理虐童等重大案件可通知平台業者啟動自律下架,並移交主管機關核處。
- 說明境外平台對於性私密照散布,NCC會直接透過平台業者道德勸說,國內平台則會移送相關單位處理,境內平台多數配合下架。
- 表示NCC今日有委員會會議,下次會補正請假程序。
彭幸鳴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書記官主要職責為襄助法院處理訴訟記錄業務,筆錄製作是重要任務,打字速度是考核指標,因訴訟程序進行專以筆錄為準。
- 指出目前策進作為包括透過委外轉譯制度(2法院試辦)及語音辨識系統建置案(預計2法院試辦),以減少書記官打字時間。
- 表示書記官製作筆錄可有輔助人員或設備協助,不影響證據效力,並同意強化「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以與時俱進。
- 回應法官助理身分保障問題,表示有其背景,是否取得正式公務員身分需進一步了解,非本廳業管範圍。
黃金益 通傳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處長
- 就NCC未指派一級主管列席表示歉意,說明因本日有本會委員會議,處長需親自出席討論重大議案,會議結束後已立即趕來。
- 承諾會配合提供委員要求之NCC相關資料,並於2週內提出。
相關後續
-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全案保留,送黨團協商。
-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全案保留,送黨團協商。
-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用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司法院與法務部需於2個月內提供書記官角色、當庭文字記錄、法官助理身分保障等相關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三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刑法第222條修正草案,主要目的為增列強制性交過程中「錄音、照相、錄影、直播等方式」的記錄行為,作為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要件,以因應科技發展下的新型態犯罪。
- 討論內容聚焦於明確化條文用語,確保其能涵蓋各種形式的記錄行為,並達到嚇阻犯罪、保護被害人的立法目的。
相關爭議
- 條文用語的精準性:法務部與司法院對「竊錄」一詞的定義及適用範圍有疑慮,認為可能無法涵蓋所有記錄情境,建議修正為更廣泛且明確的用語,如「於過程當場錄製」或「以錄音、照相、錄影、直播等方式犯之者」。
- 記錄行為的構成要件:委員討論是否應將「過程」二字納入條文,以及記錄行為是否需為加害者主動為之,以避免將公共場所監視器等非故意記錄納入加重範圍。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222條,增列「過程竊錄犯之者」作為強制性交罪的加重條件,認為法令需與時俱進,因應智慧型手機普及及數位傳播快速,加重刑責以嚇阻利用影像威脅被害人的犯罪意圖。
- 建議將「竊錄」改為「記錄」,涵蓋錄音、照相、錄影、直播等任何形式的記錄,無論被害者知悉與否,只要加害者意圖記錄過程即符合立法精神。
- 強調此修法不僅針對強制性交,未來也將針對校園霸凌、恐嚇取財等其他犯罪過程中被記錄的行為,提出加重處分刑責,因影像記錄對受害者造成終身夢魘。
- 支持加重刑責是為了譴責犯罪行為,並對後代子孫負責,認為這是嚇阻犯罪發生的必要手段。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質疑刑法第222條第九款增列「錄影」作為加重條件時,若錄影者非加害者本人(如公共場所監視器),或影片外流非故意,是否仍會被納入加重刑度的範圍,建議應明確規範為加害者為犯行目的而設置或錄製。
- 建議本案與前案(刑法第231條之2及第235條)併同保留,考量刑法修正不易且各方意見仍有分歧,以避免強制通過後續仍需協商。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仲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同意將強制性交過程中記錄行為納入加重處罰,認為此為二次傷害,並將委員寶貴意見帶回研修委員會參考。
- 建議刑法第222條第九款用語應更周延,將「錄音、照相、錄影、直播等方式」直接納入條文,以避免掛一漏萬,明確規範犯罪行為。
彭幸鳴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同意增列於強制性交過程竊錄犯之者作為加重條件,但建議條文用語應修正以求周延,並考慮是否納入非竊錄之情形。
- 對於直播是否算錄下來的行為,建議用語可再周全,以避免未來適用上的疑義。
- 建議讓構成要件儘量明確,以免除將來適用上的疑義。
相關後續
-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九款修正為「以錄音、照相、錄影、直播方式犯之者」,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主席補充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用字均授權主席與議事人員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4701
- 卷/期/冊
- 109/47/1
- 發布日期
- 2020-06-1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