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員會審查道交條例修正案:聚焦區間測速、電動載具與噪音車議題
LawTrace 法律歷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區間測速儀器認證與執法爭議、新型電動個人移動輔具的定義與管理,以及加重噪音車輛與危險駕駛的罰則。會議中委員們也針對高速公路隧道安全、臺北車站大廳使用爭議、高鐵減班、防疫政策發布時機、省道養護品質與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等議題進行廣泛質詢。交通部就各項提案與質詢提出初步看法與回應,多項法案將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因應產業發展與管理需求。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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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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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提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以完善法規架構與管理政策。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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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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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提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以因應現行廣播電視環境變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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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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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高嘉瑜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核心議題
修法要求用於汽車違規舉發的科學儀器(特別是區間測速儀)應通過國家標檢局檢驗合格,以確保執法工具的法律明確性與正確性,並研議撤銷未經檢驗儀器所開罰單。
相關爭議
- 區間測速儀器未經國家標準檢驗:高嘉瑜委員與陳椒華委員指出,區間測速設備曾出現瑕疵且未經國家標檢局認證,質疑其執法正當性與罰單的有效性,要求全面停用並撤銷罰單。
- 交通部對區間測速的態度:交通部王次長表示,區間測速在降低肇事率方面有效,並表示標檢局正研議將其納入檢定管理,但對於修法完成前的停用與罰單撤銷則未明確承諾。
- 各地區間測速執法不一:邱顯智委員指出目前各縣市區間測速執法狀況不一,新北市仍持續使用未經檢測的設備,導致執法公信力受質疑。
- 區間測速的對時頻率與成本差異:高嘉瑜委員指出區間測速儀的對時頻率從1分鐘到15分鐘不等,缺乏標準,且不同地區相同設備的採購經費存在顯著落差。
立法委員發言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要求所有用於汽車違規舉發的科學儀器,包括區間測速儀,都應通過國家標檢局檢驗合格並取得證書。
- 指出臺61線區間測速儀曾出現瑕疵,且目前仍有部分地區(如新北市)的區間測速儀未經檢驗卻持續執法,質疑其公信力與正當性。
- 要求交通部應全面研議撤銷未經標檢局檢驗而產生疑義的罰單。
- 質疑區間測速儀的對時頻率缺乏統一標準,以及相同設備在不同地區的採購經費存在巨大落差。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是為避免未來再有未經認證的測速設備侵害人民財產權並降低國家公信力。
- 指出彰化西濱道路區間測速設備曾未經認證就錯誤開罰,要求交通部應公布並停用所有未經認證的測速設備。
- 強調未經認證的測速設備所造成的巨額罰鍰會引起民怨。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主張在度量衡儀器驗證合格前,區間測速系統不應使用,並指出新北市多處仍在執法。
- 批評區間測速導致駕駛在測速區間前停車等待,影響交通秩序,失去執法意義。
- 強調交通執法目的應是阻止或規勸違規,而非僅為罰款。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區間測速儀器應納入度量衡專責機關認證,並在修法完成前停止使用。
- 質疑現行區間測速執法存在各縣市不一致的問題,影響公信力。
- 要求交通部說明速限訂定的科學依據,特別是索羅門曲線的應用,以確保速限設置的合理性與安全性。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批評區間測速因多次出包且缺乏國家標準檢驗,導致民眾反彈與公信力不足。
- 指出各縣市已花費1億2,000萬元建置區間測速,但目前多數已暫停使用,造成資源浪費。
- 舉例說明民眾為規避區間測速而在測速點前停車或繞道,顯示執法效果不彰。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對區間測速國家標準建立的期程不明確,導致設備閒置浪費。
- 強調國家標準應盡快建立,以使區間測速執法有據,避免民怨。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交通部次長
- 交通部敬重委員提案,但需待經濟部標檢局相關規範出爐後再做完整修正。
- 認為區間測速在降低肇事率方面比定點測速更有效,是一個趨勢。
- 表示新北市政府已請廠商測試區間測速儀器結果正確,且該地肇事率減少95%。
- 承諾交通部會要求已安裝區間測速的縣市政府再次驗證其準確性,並將中科院作為第三方驗證角色。
- 同意將區間測速系統的驗證納入經濟部度量衡器檢定辦法,並會加速執行。
- 承諾會檢視速限訂定的合理性,並參考運研所提出的科學依據。
蘇宏修 經濟部標檢局科長
- 說明目前區間測速並非應經檢定的法定度量衡器,因此標檢局未核可相關製造業者。
王鳳輝 內政部警政署組長
- 說明地方警察單位基於降低違規與事故需求建置區間測速系統,並有向國家標準時間實驗室對時。
- 表示彰化區間測速問題是機器故障,修復後新北認為機器正確故繼續使用,警政署尊重地方決定。
陳文瑞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
- 表示委員提案有助於提升執法設備公信力,交通部敬表尊重。
- 建議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定相關規範後,再審慎評估修正。
陳天賜 交通部運研所副所長
- 確認運研所曾針對西濱快速公路自由車流速率進行研究,並有第85分位速等數據。
- 同意速限訂定應考量科學研究,並可參考85分位速等標準。
相關後續
- 交通部敬表尊重委員提案,但建議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定相關規範後再審慎評估修正。
- 交通部將要求已安裝區間測速的縣市政府再次驗證其準確性,並將中科院作為第三方驗證角色。
- 交通部將加速將區間測速系統的驗證納入經濟部度量衡器檢定辦法。
- 交通部承諾將檢視速限訂定的合理性,並參考運研所提出的科學依據。
討論事項五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陳雪生等22人提案)
核心議題
修法旨在明確規範各類新興電動移動輔助運具(如電動滑板車、電動輔助自行車等),並完善慢車管理政策及法規架構,以保障用路人安全與權益。
相關爭議
- 新型態運具的法律定義與管理:林俊憲委員指出交通部對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新型運具的名詞定義混亂,且缺乏明確法律界定與管理方式,導致安全疑慮與執法困難。
- 酒精使用與新型運具的規範:林俊憲委員質疑使用電動滑板車等運具者是否適用酒駕規範,以及若發生事故責任歸屬問題。
- 管理政策的進度與國際接軌:陳雪生委員批評交通部對電動滑板車等運具的管理傾向禁止,與多數國家有條件合法納管的趨勢脫節,且進度緩慢。
- 醫療行動輔具的速限與罰則:委員提案增訂個人使用醫療行動輔具在人行道上行駛速率超過每小時6公里之罰則,交通部表示尊重但建議文字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將各類新興電動移動輔助運具予以明確規範,以因應產業發展並保障用路人安全。
- 質疑交通部對電動滑板車的管理方式與國際趨勢脫節,多數國家已合法納管而台灣仍傾向禁止。
- 要求警政署對無法可管的電動滑板車開罰單,以避免民怨並促使政府制定明確規範。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指出交通部對電動載具的名詞定義混亂,如「動力行動輔具」、「個人代步載具」等,難以有效管理。
- 質疑電動滑板車等「類行人」運具若發生事故,其法律地位與責任歸屬,以及使用者是否適用酒駕規範。
- 要求交通部應盡快統一分類並制定明確法令,跟上科技發展腳步。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指出政府在運輸白皮書中推動綠能與代步工具,但對個人代步載具的管理作為不足。
- 質疑交通部預計8月提出低度管理草案的進度,並要求加速提出具體管理範圍與法源依據,以保障民眾安全。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交通部次長
- 表示新型態運具的定義與管理方式在全世界仍有不同,交通部將審慎評估並研擬。
- 說明電動腳踏車屬於慢車,個人行動輔具(電動代步車、電動輪椅)目前視為行人輔助器材。
- 承認新型態運具名詞重疊,應簡化為慢車、動力行動輔具、個人代步運具三類。
- 同意陳雪生委員提案中關於人行道速限6公里的規範。
- 承諾交通部會處理新型態運具管理問題,並與運研所合作研究。
- 表示目前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最低騎乘年齡及租賃業者應教導使用方法部分,交通部尊重委員會綜合審議結果。
陳文瑞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
- 表示委員提案關心新型態綠能交通工具使用者安全與權益,本部感佩。
- 指出國內交通環境車流密集、混合車流多,開放新型態運具需嚴謹配套,且國外法律框架仍模糊,建議審慎考量。
- 表示本部尊重委員會綜合審議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最低騎乘年齡及租賃業者規範的結果。
- 建議委員提案中關於個人使用醫療行動輔具在人行道上行駛速率超過每小時6公里之罰則,只需稍做文字修正即可。
陳天賜 交通部運研所副所長
- 說明運研所去年底已針對自行車與類似運具進行研究報告,蒐集國外文獻與法規資料。
王鳳輝 內政部警政署組長
- 說明警政署目前僅針對汽機車和慢車有處罰規定,電動滑板車等尚無法可管。
相關後續
- 交通部將對新型態電動移動輔助運具的管理進行審慎評估與研擬。
- 交通部將要求臺鐵局針對臺北車站大廳使用爭議提出方案,目標是疫情過後重新開放並適當管理。
- 交通部將加速台灣新車評等制度的建置,預計112年有檢測新車型。
討論事項六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洪孟楷等18人、林德福等17人、謝衣鳯等16人提案)
核心議題
修法旨在加重對不當改裝(如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及危險駕駛行為的處罰,包括吊扣牌照與駕照期限,並增訂沒入車輛的規定,以遏止違規行為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民眾安寧。
相關爭議
- 噪音車輛的執法歸屬:交通部路政司建議刪除道交條例中「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的罰則,認為其難與危險駕駛連結,應回歸噪音管制法處罰。
- 罰則加重與嚇阻效果:林德福、謝衣鳯、洪孟楷等委員均主張應加重罰則,例如吊扣牌照3至6個月、吊扣駕照3個月,甚至沒入車輛,以有效嚇阻噪音車輛與危險駕駛行為,因現行罰款過低無法產生嚇阻作用。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提案納入吊扣牌照3個月的處罰,若再犯則沒入汽機車,以強化對不當改裝產生噪音車輛的管制。
- 強調重罰對於嚇阻改裝噪音車輛及危險駕駛行為的重要性,因現行罰則不足以產生效果。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列拆除消音器等造成噪音行為,半年內再犯者吊扣駕照3個月。
- 建議將危險駕駛、逼車等行為的吊扣汽車牌照時間從3個月提高到6個月。
- 指出噪音車投訴案件數量龐大,且現行噪音管制法罰款過低,無法有效嚇阻車主重複違規。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交條例第43條,旨在給予警方有力法條,嚇阻半夜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製造嚴重噪音的行為。
- 指出第一線執法警察常因缺乏有力法條,對飆車族製造噪音的行為難以有效制止,僅能罰款了事。
- 建議一年內兩次違規者應吊銷執照6個月,以更進一步嚇阻便宜行事的飆車行為。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交通部次長
- 表示交通部尊重委員對加重危險駕駛罰則的提案,但認為噪音問題可加強噪音管制法上的罰則。
- 指出噪音是否為危險駕駛行為仍可討論,但若委員會認為道交條例罰則較高,本部亦尊重。
陳文瑞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
- 贊同委員提案加重危險駕駛罰則,有助提升道路交通安全。
- 尊重委員會延長危險駕駛行為吊扣牌照期限及增加沒入車輛規定的審查結果。
- 建議刪除道交條例第43條第一項第五款「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的處罰,認為此屬汽機車改裝及噪音防制議題,較難與危險駕駛連結,應回歸噪音管制法處罰。
相關後續
交通部同意加重危險駕駛罰則,但建議噪音問題回歸噪音管制法處理,並尊重委員會的綜合審查結果。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4801
- 卷/期/冊
- 109/48/1
- 發布日期
- 2020-06-1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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