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審查:區間測速、新型載具與危險駕駛罰則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5-21
LawTrace 法律歷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多項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區間測速執法爭議、新型動力載具管理規範及危險駕駛罰則加重。會議針對區間測速的合法性與精準度進行激烈辯論,最終決議擇期再審;而新型動力載具的管理條文則經修正後通過。危險駕駛罰則部分,在考量比例原則後,針對拆除消音器及吊扣牌照期限進行修正,並維持現行法規中部分行為的沒入車輛條款。
討論事項一
審查委員高嘉瑜等16人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
核心議題
- 討論以科學儀器(特別是區間測速)逕行舉發違規行為的合法性、公信力與精準度問題。
- 探討「區間測速」系統是否應納入法定度量衡器管理,及其在未有明確國家標準前的執法爭議。
相關爭議
- 區間測速的合法性與標準:委員質疑目前區間測速缺乏度量衡專責機關的認證與檢定,導致執法無據,侵害人民權利,並引發民怨與罰單撤銷爭議。
- 檢測標準建立耗時:經濟部標檢局表示需約 1 年時間研議區間測速的國際標準與檢測規範,委員質疑在此空窗期內如何執法。
- 第三方認證的法律效力:交通部建議採用第三方(如中科院、工研院)認證作為過渡方案,但委員認為此舉不符度量衡法規定,缺乏法律依據,且無法確保公信力。
- 執法公信力受損:多位委員指出,區間測速罰單的爭議已嚴重打擊政府執法公信力,要求交通部應全面檢討並修正錯誤。
- 地方政府執法不一:目前僅新北市仍持續使用區間測速,其他縣市已暫停,委員認為此情況造成各地執法標準不一。
- 取締與交通安全平衡:主席及部分委員擔憂若全面停止區間測速,可能導致道路空窗期,使超速行為增加,影響交通安全。
- 替代方案可行性:委員建議可增設定點測速器或移動式測速器作為替代方案,避免區間測速的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強調執法公信力與嚴格標準的重要性,質疑在缺乏檢驗標準前對人民開罰的合理性。
- 指出區間測速罰單雖佔比不高,但對執法公信力傷害極大。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主張區間測速在未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認證前使用屬違法行為,應立即停止執法。
- 反對交通部提出的第三方認證方案,認為其缺乏法律依據,且不符合法治國家對限制人民權利行為的嚴格要求。
- 強調度量衡法已規範公務檢測應使用法定度量衡器,區間測速本質上仍屬測速,應納入管理。
- 指出彰化事件已動搖區間測速正當性,若不停止使用恐蔓延至其他測速方式,損害國家執法威信。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關切台 61 線區間測速罰單撤銷事件對政府公信力的打擊,詢問在檢驗標準未確立前,交通部如何執法。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揭露區間測速器存在對時標準不一、未經檢驗等問題,質疑其作為執法依據的合法性。
- 要求區間測速器應比照其他測速儀器,納入法定度量衡檢定,並在標準確立前全面撤銷罰單。
- 批評交通部在無法律依據下濫用區間測速,導致地方政府失控廣設,造成民怨。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正草案,認為事關人民權益,應在建立明確標準前停止開罰。
- 建議交通部利用 1 年時間研究,待開放式系統能做到最準確且民眾相信後再執行。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認為問題不應複雜化,應建立明確的檢驗 SOP,並由堅持使用的單位承擔責任。
- 質疑標檢局為何需要 1 年時間建立標準,認為時間差計算應不困難,不見得所有標準都要入法。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強調嚴重超速應予取締,但檢測儀器必須公正合法。
- 建議在過渡時期,可使用定點或移動式測速器執法,避免空窗期影響交通安全。
- 同意給予各單位時間建立國家標準與驗證方式,並建議交通部協調地方政府。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質疑標檢局為何需 1 年時間研議標準,要求縮短時程,以確保執法依據。
相關人員回應
陳榮富 科長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說明區間測速為系統而非單一儀器,國際上無現成檢定標準,國內需 1 年時間蒐集資料、研議規範、開發設備並實證後才能納檢。
- 表示標檢局正在研議將區間測速納入法定度量衡器管理。
王國材 次長 交通部
- 解釋區間測速為系統而非儀器,測試方式應採第三方認證(如中科院、工研院)而非儀器檢定。
- 強調區間測速在降低交通事故傷亡方面具顯著成效(如自強隧道違規案件大幅下降)。
- 建議修法可採「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檢定合格,或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公告之第三方公正單位檢定」的彈性作法,以應對標準建立的過渡期。
- 承諾第三方認證將嚴謹進行,且每年辦理一次,但承認過去在第三方認證方面有不足。
王鳳輝 組長 警政署
- 說明目前超速取締主要依賴雷射槍、固定桿雷達及感應線圈,均經標檢局檢定合格。
- 指出區間測速罰單佔總超速罰單比例不高(不到 3%),但對違規行為有顯著嚇阻效果。
- 解釋區間測速系統依合約應確保正常運作,彰化事件是因故障導致撤單,修復後新北市仍持續使用,地方政府需自行承擔責任。
黃運貴 副局長 公路總局
- 表示利用第三方認證的程序與規範,部裡道安委員會已邀集相關單位討論,初步有建議規範將據此執行。
許宏達 專門委員 交通部
- 說明現行處罰條例及道安規則已有科技執法法源,但未明文要求科學儀器須經國家標準檢測,因此不必然無縫接軌度量衡法。
- 強調檢測可提升執法公信力,若儀器故障導致證據瑕疵,罰單會撤銷。
- 主張在國家標準未確立前,可採中科院、工研院等公設財團法人進行的第三方認證,證明儀器定期檢測符合SOP。
林豐文 參事 法務部
- 從法制面說明,限制人民基本權利須有法律保留原則適用,裁罰取證過程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 指出度量衡法對公務檢測有規範,但行政作用法中取證方式是否僅限度量衡法,需視具體法律規定。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區間測速相關草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 主席要求交通部針對區間測速問題向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收回儀器檢查、適法處理已開罰單等措施。
- 主席建議交通部協調地方政府,於建立國家標準之檢定及驗證方式前,停止使用區間測速儀器。
討論事項二
審查委員陳雪生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規範非屬汽車、動力機械及慢車範圍之新型動力載具(如電動滑板車、個人行動運具)在道路上的行駛與管理。
- 明確慢車種類定義,並增訂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及個人行動運具的駕駛年齡限制與人行道速限。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醒交通部應檢討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及人行道空間規劃。
- 詢問目前動力運動休閒器材(如電動滑板車)不能上路,警政署如何執法。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詢問衛福部關於醫療行動載具(如電動輪椅)是否有時速或警示規範。
相關人員回應
王鳳輝 組長 警政署
- 說明目前新型多元運具原則上不能上路,警察取締案件不多,主要在發生事故時才會處理。
- 支持將新型運具納入管理,以利未來執法有所遵循。
王兆儀 研究員 衛福部
- 說明醫療行動載具最高速限為每小時 10 公里,並有依藥事法規定標示相關規範。
陳司長文瑞 交通部
- 說明參考各國綠能電動運具試辦經驗,將時速 25 公里以下的新型綠能運具定位為慢車。
- 原則上禁止新型運具在一般道路行駛,但授權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指定特定路段、時間及速度限制進行試辦。
- 提案修正第 69 條、第 72 條之 2 及第 78 條,以納入對新型動力載具的規範、年齡限制及人行道速限。
- 強調若未在指定路段、時間使用,將處以罰鍰。
相關後續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第 72 條之 2、第 78 條修正通過。
- 討論事項第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8人、林德福等17人、謝衣鳯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至第六案)
核心議題
- 加重危險駕駛行為的罰則,特別是針對拆除消音器製造噪音、嚴重超速及其他惡意駕駛行為。
- 討論對危險駕駛累犯採取沒入車輛的適用範圍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相關爭議
- 沒入車輛的比例原則爭議:法務部提醒,針對嚴重超速 2 次即沒入車輛的規定,可能違反比例原則,尤其若車輛為弱勢者謀生工具或非駕駛人所有。
- 嚴重超速的認定與罰則:委員討論現行車輛性能容易達到高速,質疑超速 60 公里以上 2 次即沒入車輛的適當性,擔心誤傷非惡意駕駛。
- 拆除消音器與肇事關聯:交通部指出原條文規定拆除消音器需「因而肇事」才處罰,認定困難,建議修正為一年內再犯即吊扣駕照,以加強嚇阻。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強調應有法律依據嚇阻半夜製造噪音及飆車行為,支持採納較重罰則的整合修正案。
- 認為將拆除消音器一年內再犯吊扣駕照、危險駕駛吊扣牌照 4 個月是必要變動。
- 指出車速超過 170 公里已屬危險駕駛,若用生財工具危險駕駛,亦應受罰。
- 最終同意維持現行法規中沒入車輛的部分,但堅持消音器條款和吊扣牌照期限的變動。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質疑嚴重超速 2 次即沒入車輛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尤其考量現今國產車性能及車輛可能為謀生工具或非駕駛人所有。
- 認為任意迫近、驟然減速或停車等行為才是肇事主因,而非單純超速。
- 不贊同沒收財產,認為現有吊扣駕照、高額罰金及上課已具嚇阻效果。
相關人員回應
陳司長文瑞 交通部
- 說明修正案綜合委員提案,建議拆除消音器一年內再犯即吊扣駕照,認為此設計合理。
- 建議將危險駕車行為(第一項各款)的吊扣牌照期限加重至 6 個月。
- 建議參考林德福委員提案,將第一項所有各款危險駕車行為(包括嚴重超速)再犯均納入沒入車輛範圍。
- 最終同意洪委員孟楷的意見,維持現行法規中沒入車輛的部分,但接受拆除消音器條款和吊扣牌照期限的變動。
林參事豐文 法務部
- 說明行政程序法比例原則的三要件:有助於目的達成、損害最少、損害與利益均衡。
- 提醒若車輛為弱勢者謀生工具或非駕駛人所有,沒入車輛的妥當性有待考量。
相關後續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修正通過,修正重點包含:拆除消音器一年內再犯者吊扣駕照;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行為吊扣牌照 4 個月;沒入車輛部分維持現行法規。
- 討論事項第四案至第六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4801
- 卷/期/冊
- 109/48/1
- 發布日期
- 2020-06-1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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