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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人力負荷與法官法修正:聚焦檢察事務官轉任及議事錄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5-25

LawTrace 法律歷程:法官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官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擴大檢察官晉用管道,允許具律師資格且有6年以上優良工作表現的檢察事務官轉任檢察官,以緩解檢察機關長期人力不足與工作負荷過重問題。會中亦針對上次會議議事錄中官員「無故缺席」用語的妥適性進行激烈討論,最終主席裁決議事錄另定期處理。法務部報告檢察官人力現況,並提出多項改進措施,委員們則就人力增補、工作流程、司法政策及行政中立等面向提出質詢與建議。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上次會議議事錄中,列席官員出席狀況的註記方式,特別是「未到」、「無故缺席」與「請假」等用語的區分標準與妥適性。
  • 針對總統府資安及洩密疑雲專題報告時,部分官員缺席的紀錄方式引發委員質疑,並探討立法院議事記錄的嚴謹性與對行政機關的監督立場。

相關爭議

  • 「無故缺席」用語爭議:蔡易餘、劉世芳、柯建銘等委員認為「無故缺席」用語不符議事錄慣例且過於嚴重,應統一為「未到」或「請假」,避免製造對立。
  • 召委辦公室指示:楊主任秘書育純說明「無故缺席」是召委辦公室特別指示更改的記述方式,非議事人員原先處理原則。
  • 區分必要性:李貴敏委員堅持應區分實際情況,對未請假或未說明原因的官員使用「無故缺席」,以鼓勵守法並記錄藐視國會行為。
  • 憲政慣例與總統府函文:柯建銘委員指出總統府秘書長有函文說明其依憲政慣例,除審預算和法案外不列席專案報告,應視為請假。
  • 主席裁決爭議:主席周春米裁決議事錄「另定期處理」,但李貴敏委員不服,要求表決,引發程序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認為議事錄不應使用「無故缺席」字眼,應統一為以往記錄方式,避免不必要對立。
  • 指出總統府秘書長已致電請假,故資安長等官員亦無所謂「無故缺席」。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堅持議事錄應區分官員實際出席狀況,對未請假或未聯繫者使用「無故缺席」,以鼓勵守法並記錄藐視國會行為。
  • 不滿主席裁決「另定期處理」,要求表決議事錄內容。
  • 譴責主席裁定不服表決,認為是「開民主倒車」。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無故缺席」用語的定義與依據,認為若有口頭請假應註記,且用語應更中肯。
  • 建議沒有來的人若有書面或口頭請假,應註記,其他未說明者可寫「缺席」。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上次會議召委裁示僅為「主要成員都缺席,表示遺憾」,並無「無故缺席」字眼。
  • 建議刪除「無故缺席」字眼,尊重總統府函文說明,避免對立,趕快進入後續程序。
  • 認為國安局局長亦有請假,議事錄登載不實。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針對李貴敏委員要求表決議事錄的程序問題,建議應先表決是否處理該程序問題。
  • 指出議事規則規定程序問題由主席裁定,不服才交由表決。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附議李貴敏委員要求表決議事錄的提議,認為應有效率處理,表決僅需2分鐘。
  • 認為主席裁決另定期處理與協商結論不符。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認為議事錄仍需確定,即使會議散會,仍是一次會議。
  • 主張「無故缺席」是價值判斷問題,應劃掉,總統府函文已解釋其立場。
  • 認為總統府資安洩密疑雲涉及國安,法務部長應主動了解偵辦進度並適度公開說明。

相關人員回應

楊育純 主任秘書

  • 說明議事錄初稿原僅分「請假」與「未到」,「無故缺席」是召委辦公室特別指示更改的記述方式。

相關後續

  • 主席裁決議事錄「另定期處理」。
  • 主席裁決「另定期處理議事錄」經表決,出席委員6人,贊成4人,維持主席裁示。

討論事項二

邀請法務部部長列席就「我國檢察機關人力配置與工作負荷」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審查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法官法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檢討我國檢察機關長期人力不足、工作負荷過重問題,探討其原因與改進措施,包括人力增補、輪調制度、多元晉用及工作流程調整。
  • 審查「法官法」修正草案,旨在擴大檢察官晉用管道,特別是允許具律師資格且有6年以上優良工作表現的檢察事務官轉任檢察官,以回應司法改革對多元人才引進的期待。

相關爭議

  • 檢察人力不足與增補速度:委員普遍認同檢察官及輔助人力嚴重不足,但對法務部每年僅增補110位(其中檢察官10位)的速度提出質疑,認為遠不及案件增長,且人事總處對員額的核給有限。
  • 檢察官工作量與法定配比未達標:吳玉琴委員指出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書記官等輔助人力配比遠低於《法院組織法》規定,質疑法務部爭取不力或人事總處未給足員額。
  • 檢察官上訴傾向與司法資源:鄭麗文委員質疑檢察官在一審敗訴後普遍上訴的習慣,認為可能導致司法資源濫用,且有時是「意氣之爭」,影響被告人權。
  • 起訴狀一本主義改革:司法院與法務部對全面推動起訴狀一本主義的態度不一,司法院傾向於國民法官制度先行,法務部則不反對但強調人力需求。
  • 律師轉任法官與檢察官年資差異:劉世芳委員質疑律師轉任法官需3年,而轉任檢察官需6年,兩者年資要求差異過大,法務部與司法院解釋未能完全釋疑。
  • 法務部logo遭冒用事件:林奕華委員質疑法務部對於其logo遭冒用製作罷韓文宣一事處理不當,未公開澄清且部長發言「可以原諒」恐影響偵辦公正性。
  • 行政執行署人力與案件量:邱顯智委員指出行政執行署案件量高達1,100萬件,人力嚴重不足,且替代役歸零,導致執行瑕疵,要求法務部積極爭取人力。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指出檢察官工作量沉重,每年新收案件數高達238萬多件,平均每人每年處理1,780件。
  • 質疑檢察官與輔助人力(檢察事務官、書記官等)比例遠未達《法院組織法》規定,要求法務部積極爭取員額。
  • 關切高檢署外派人力過多問題,建議檢討並將增補人力優先配置於一審。
  • 要求法務部人事改革委員會盡快提出檢察體系人力盤點及未來3至10年的人力需求報告。
  • 建議法務部應扮演溝通協調平台,逐年增加檢察人力,以改善檢察官過勞問題。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澄清律師資格審查會是否會箝制參與政黨訴訟的律師,以及法務部是否參與罷韓文宣製作。
  • 質疑法務部對logo遭冒用事件的處理,認為未經授權使用是違法行為,不應輕言「原諒」。
  • 指出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人力比例倒金字塔型,要求部長說明檢察官每月平均案件量。
  • 建議將高檢署有經驗檢察官輪調至地檢署,以其經驗協助偵查第一時間證據保全。
  • 建議法務部應回歸正三角形人力配置,讓檢察官專注決策,輔助人力支援事務性工作。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務部對於logo遭未經授權使用,其法律責任與究責權限為何。
  • 要求法務部提供國民平均案件量與他國比較數據,以評估我國案件是否特別多,以及檢察機關業務範圍是否過廣。
  • 關切檢察官專業證照取得比例,要求提供專業案件佔總案件百分比與取得證照檢察官百分比資料。
  • 指出矯正機關人力不足問題嚴重,招募困難且流動率高,建議法務部研擬科技化方案如「智慧型監獄」以減少人力需求。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關切觀護人及臨床心理師人力增補緩慢,強調其在社會安全網中承接更生人回歸社會的重要性。
  • 指出《監獄行刑法》修正後子法修訂進度,特別是《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與時俱進需求。
  • 質疑《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中將受刑人權利作為管理手段,以及對累犯受刑人一概加重責任分數三分之一的規定,建議檢討。
  • 要求法務部承諾在半年內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修正案送至立法院,並以復歸社會為目標,檢討不合理的累進處遇規定。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關切精神疾病患者犯案後,檢察機關上訴與否的態度,認為若社會安全網建立,法務部應考慮不再堅持上訴,避免挑起社會對司法的不信任。
  • 指出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人力嚴重不足,即使修法讓檢察事務官轉任檢察官,仍無法根本解決問題。
  • 建議法務部應考慮將無肇事酒駕等輕微刑事案件適度減量,以減輕檢察官工作負擔。
  • 建議法務部應更積極鼓勵律師轉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擴大人才庫,而非僅限於現有檢察事務官的轉任。
  • 提醒法務部在精神疾病患者案件中,應教育社會,而非一味追求判刑,加深社會誤解。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質疑檢察官在一審敗訴後普遍上訴的習慣,認為這可能導致司法資源濫用,且有時是「意氣之爭」或「面子問題」,要求法務部檢討。
  • 詢問司法院與法務部對「起訴狀一本主義」改革的立場,認為此為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應積極推動。
  • 認為檢察官上訴不應僅基於個人對法律見解或案件事實的認定,應考量被害人權益及司法資源分配。
  • 指出司法院雖支持國民法官制度下的起訴狀一本主義,但對全面推動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態度迴避。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務部廉政署搜索南部資通電軍營區是否與總統府洩密案有關,要求部長澄清,避免外界誤解。
  • 質疑軍事審判法修改後,軍法官與軍事檢察官的人力去向與功能,建議建立與一般檢察機關的交換或輪調機制。
  • 指出檢察機關案檢比逐年惡化,要求法務部檢討政風單位功能,應先在公務機關內部進行行政懲處,減輕檢察官負擔。
  • 質疑律師轉任法官需3年,轉任檢察官需6年的年資差異過大,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說明理由並檢討。
  • 關切「法官法」修正草案中檢察事務官轉任檢察官的條件過於嚴苛,且需經候補、試署期,過程冗長,建議簡化以加速人力補充。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指出檢察官工作負荷「苦不堪言」,案件量繁重且偵查過程複雜,與法官工作性質不同。
  • 認同法務部從人力開源節流及工作調整兩方面解決問題,但認為成效「杯水車薪」,仍需持續推動。
  • 建議法務部可更大規模地從律師轉任檢察官方向著手,並調整職場心態,將法官、檢察官、律師視為同等重要的法律工作者。
  • 建議法務部積極研擬成立地檢署自己的調解委員會制度,並於3個月內提出報告,以紓解大量財產犯罪案源。
  • 提醒法務部應注意檢察官辦案品質與效率,避免拖延案件,影響被告或被害人權益。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官、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的「責任制」工時,建議應有工時總量限制與適當休息時間,比照醫師納入勞基法精神。
  • 建議法務部應從案源上處理,推動部分刑事案件「除罪化」或改為行政罰,以減輕檢察官負擔。
  • 建議法務部應加強微罪不舉、緩起訴、調解中心等機制,在前端處理小案,避免司法資源濫用。
  • 質疑警政單位「專案」導致大量案件移送地檢署,造成檢察官應付績效案件而非精緻辦案,建議法務部從源頭管制。
  • 建議研議增設「檢察官助理」職務,以分工協助檢察官,提升辦案人力與專業度。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關切新北地檢署書記官去年考績至今未辦理,影響員工福利,要求法務部了解並處理。
  • 指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拍賣不動產案件中,公布義務人陳年舊案資料,有違法之虞,要求法務部了解並說明。
  • 揭露行政執行署每年案件量高達1,100萬件,人力僅500多人,且替代役歸零,導致基層工作血汗且執行瑕疵頻傳。
  • 要求法務部積極向人事行政總處爭取增加行政執行署的委外人力,以彌補替代役缺口並應對案件量增長。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指出書記官的養成與速記能力對開庭節奏影響甚大,建議法務部與司法院採用AI語音辨識系統,加速法庭審理。
  • 建議書記官可先做部分記載,輔以錄音錄影,有爭議時再調閱,以簡化筆錄製作,加速簡易案件處理。
  • 關切法院執行處案件量龐大,司法事務官負荷過重,建議司法院推動線上申請強制執行及債證無紙化,精簡程序以減輕人力負擔。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於其logo遭冒用製作罷韓文宣一事,未公開澄清且部長發言「可以原諒」恐影響偵辦公正性。
  • 要求法務部說明製圖者身份,並質疑Wecare團隊有律師卻仍冒用logo的行為。
  • 強調轉傳冒用公署文宣的法律責任,質疑法務部對此的模糊態度有失行政中立。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指出檢察官每月工時約180小時,平均每天處理3至4件,導致每個案件處理時間僅2小時,影響品質。
  • 關切法務部專案報告中法定員額與現況落差巨大,詢問未來如何調整,並要求多元進用檢察官的遴選作業應公開透明。
  • 指出目前多元進用及輪調人數不多,對改善檢察官過勞幫助有限,要求法務部提出更大力度的減緩措施。
  • 強調未來推動陪審或參審制,檢察官的論告與攻防能力將有不同要求,應及早規劃與討論。
  • 建議司法官學院課程應加強性平教育與性別意識,避免未來判決引發社會爭議。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指出檢察官及輔助人力成長緩慢,而犯罪新收案件數逐年增加,凸顯人力嚴重不足問題。
  • 質疑現行檢察官管考機制僅論件數,無法反映實務運作,且基層檢察官耗時處理大量假性財產犯罪、私人糾紛等微罪。
  • 建議法務部儘速落實刑事訴訟收費機制與結案書類簡便化,以節省檢察官時間。
  • 要求法務部檢討績效評比,並培養針對環境犯罪、金融犯罪等專業檢察官,提升辦案品質。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指出檢察官工作量與未結案數逐年暴增,導致檢察官辦案品質受質疑,認為法務部應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 強調檢察官流動率高,優秀人才轉任律師,要求法務部改善工作環境、提升待遇,留住人才。
  • 質疑檢察官考核機制偏重量化,導致「結案重於辦案、速度重於品質」,影響士氣,建議改以重大案件或定罪率作為績效評定。
  • 建議司法官學院應提供互動式教學,偏重院檢實習與個案討論,並加強性平教育與性別意識課程。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與《刑法》竊占罪的規定,與《原住民族基本法》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輔導取得所有權的規定有所扞格。
  • 認為檢察官與法官在處理原住民土地案件時,常忽略《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條文,導致原住民頻繁捲入訴訟。
  • 要求法務部召開會議,對此類案件做出統一解釋,避免原住民因法律認知不足而屢遭起訴。
  • 要求司法院刑事廳擬定提案,將此法律疑義納入年度法律座談會討論,以取得共識並解決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承認檢察官工作負荷沉重,增補人力遠不及案件增加,但仍會努力爭取員額。
  • 說明法務部透過成立立案審查中心、試行調解中心、再議制度改革與書類簡化等措施,以減輕檢察官工作負擔。
  • 支持「法官法」修正草案,允許具律師資格且有6年以上優良工作表現的檢察事務官轉任檢察官,視為多元晉用人才的途徑。
  • 澄清律師資格審查會依律師法規定運作,不會假藉名義箝制律師或淪為政治打手。
  • 澄清法務部未參與罷韓文宣製作,logo遭冒用事件已交高雄地檢署偵辦,並強調法務部會追究違法行為。
  • 說明檢察官輪調制度旨在補足一審人力並累積經驗,且將控制高檢署外派人力,優先增補一審。
  • 同意檢察機關人力配置與工作負荷問題需要持續改進,並將持續向行政院爭取每年至少110位人力。
  • 表示檢察機關將研究將部分非刑事案件除罪化,或改由行政罰處理,以減輕案源。
  • 同意研擬成立地檢署自己的調解委員會,以紓解財產糾紛案源。
  • 說明書記官養成將透過精實訓練與導入AI語音辨識系統加速筆錄製作,並考慮錄音錄影取代逐字記載。
  • 承諾將委員關於《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修正的意見交由研修委員討論,並儘快推動相關子法修正。
  • 表示對於原住民土地案件,將轉達高檢署蒐集各地處理情況,並在有需要時召集會議溝察相關法規。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支持「法官法」修正草案,同意擴大檢察官任用資格,納入檢察事務官,並配合檢察機關「去法院化」的文字修正。
  • 說明司法院已設置原住民專庭,法官有相關訓練,並透過臺灣高等法院每年舉辦法律座談會討論法律疑義。
  • 承諾將回議請刑事廳擬定提案,將原住民土地案件的法律疑義納入年度法律座談會討論。
  • 說明為提升書記官記錄效能,已採行委外轉譯十多年,並在臺北地院與臺南高分院測試AI語音辨識系統,目標年底完成。
  • 說明司法院已推動線上申請強制執行及債證無紙化,預計今年8月推動,以精簡程序並節省執行人力。

相關後續

  • 「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法官法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春米召集委員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法務部承諾將委員關於《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修正的意見交由研修委員討論,並儘快推動相關子法修正。
  • 法務部承諾將評估成立地檢署自己的調解委員會制度,並於3個月內提出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094901
卷/期/冊
109/49/1
發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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