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人事總處組織法與監護處分議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5-27
LawTrace 法律歷程:刑事訴訟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修正草案,旨在釐清考試院與人事總處之憲政權責,並就「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監護處分」相關議題進行廣泛討論。會議亦處理多項臨時提案,包括數位發展部會籌設及監護處分修法之預算與現況評估。最終,人事總處組織法修正案照案通過,其餘刑事法案則另定期審查,並要求相關部會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旨在釐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考試院之間的憲政權責劃分,尤其針對人事總處考銓業務是否受考試院監督的爭議。
- 此修正草案為先前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的後續配套,以期解決長年來兩院間的權限衝突。
相關爭議
考試院與人事行政總處的職權衝突:立法委員柯建銘指出,儘管憲法增修條文已修正考試院職權,但長年來考試院仍要求人事總處列席備詢,形成憲政體制上的主從關係衝突與擴權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以解決考試院與人事總處間長年未解的憲政權責爭議。
- 強調此修正案是109年12月10日修正考試院組織法後續需處理的法案,旨在取消考試院對各機關考銓業務的監督權。
- 指出此修正具重大憲政意義,特別是考量到即將展開的考試院人事同意權行使,應避免未來院際衝突。
相關人員回應
蘇俊榮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支持本次修正草案,因考試院組織法已刪除其對各機關考銓業務的監督權。
- 同意刪除人事總處組織法第一條第二項「總處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的規定,並於第六條增列「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相關後續
- 民進黨黨團擬具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討論針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被告,於偵查或審判過程中,增設「暫時安置處分」制度,以確保社會安全並提供適當治療。
- 探討現行監護處分及羈押制度的不足,以及司法精神病院的設立必要性與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 暫時安置處分與現行制度的扞格:司法院質疑將「暫時安置」置於刑事訴訟法「被告之羈押」章節體例是否妥適,並擔憂其與現有監護宣告及羈押中精神疾病醫療機制重疊或衝突。
- 被告權益保障:司法院關切暫時安置期間被告權利義務規範付之闕如,且「羈押」與「暫時安置」併行可能導致複雜的執行與期間計算問題,恐提升誤算與誤押風險。
- 司法精神病院的設立:衛福部與法務部雖有共識籌設司法精神病院,但對於主責單位、專業人力、戒護人力及經費來源(例如是否納入醫療基金或機關總員額)尚待釐清。
- 強制就醫門檻與社會安全網:委員吳怡玎及鄭運鵬指出,2007年精神衛生法修訂後大幅提高強制就醫門檻,可能導致潛在精神病患未獲治療,形成社會安全網漏洞,呼籲衛福部檢討前期預防機制。
- 監護處分期限:法務部傾向監護處分可不受次數限制延長,但衛福部及立法委員王婉諭則提出人權考量,建議應有評估分流機制、復歸社會機制,並考量預算影響評估。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矯正署內臨床心理師及社工師人力配置嚴重不足,工作負荷沉重,要求法務部與人事總處提出獄政改革藍圖。
- 質疑人事行政總處「派遣歸零」政策將專業人員改為勞務承攬模式,導致勞健保等保障不足,影響專業服務品質。
- 建議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為範例,爭取總員額法之外的穩定聘僱員額。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指出2007年精神衛生法修訂大幅提高強制就醫門檻,可能導致社會安全網漏洞,要求衛福部提供強制住院各階段的數據以評估關卡嚴格程度。
- 關切精神醫療病床使用率高,以及醫生在強制住院程序中面臨的負擔與意願降低問題。
- 建議衛福部調查強制住院各階段數據,以釐清是哪一關卡導致強制就醫數字下降,並確保需長期治療患者能獲得治療。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對部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因復議未能排入議程表示遺憾,認為此類人權相關法案不應受政治因素影響。
- 質疑現有修法多為事後補救,無法有效防治精神疾病患在前端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呼籲衛福部加強前期預防工作。
- 關切臺灣思覺失調症盛行率數據偏低,可能存在大量未就醫的「黑數」,建議衛福部協助家屬讓患者願意接受治療,而非僅仰賴司法處置。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關切嘉義殺警案後精神疾患犯罪的法律處理困境,詢問法務部與衛福部關於司法精神病院籌設進度與共識。
- 詢問法務部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修正進度,並指出司法院與法務部對鍾佳濱委員提案的「暫時安置處分」意見不同。
- 建議法務部與衛福部在設立司法精神處遇體系專案會議中,應完整規劃人力、專業與預算,再提出修法版本,避免僅修補單一漏洞。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案創設「暫時安置」制度,以彌補現行保安處分執行法中緊急保安處分執行程序及期限規定的不足。
- 質疑司法院認為現行保安處分執行法已足夠,但實務上法官未依該法裁定監護處分,造成漏洞。
- 呼籲衛福部、法務部與人事行政總處加速司法精神病院的籌設,並提出公立醫院模式可避免機關員額限制,以利推動。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關切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延長的要件與限制,提出重罪者應有3次延長限制的提案版本,與法務部傾向無限制延長的意見不同。
- 指出醫學界意見認為精神病患服藥可控制,監護處分不應僅為醫療目的,而應兼顧公共安全與矯正保護。
- 要求衛福部檢討社會救助專戶申請程序,簡化民眾證明文件與切結書要求,並建議各縣市設置單一收件窗口以提升行政效率。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監護處分,主張應有分流分級、針對重症必要延長,並在執行屆滿前進行審慎評估。
- 強調監護處分執行機關應實施評鑑,確保個案狀況改善,並在處分結束前6個月規劃復歸社會機制與支持方案。
- 要求法務部針對監護處分延長提出清晰的預算影響評估報告,並同步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避免脫鉤情況。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詢問司法院與法務部對於監護處分提前執行的態度,指出法規漏洞。
- 提出監護處分應依不同類型(重大精神疾患、藥酒癮、智能障礙、瘖啞人)分流安置,而非一概送精神病院。
- 指出檢察機關聲請精神鑑定及保安處分的案件量極少,可能與預算不足有關,要求法務部檢討預算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認為現行制度在判決前,法院可依保安處分執行法裁定監護,但承認法律上存在判決宣告監護後,確定前能否執行的漏洞。
- 司法院修法方向為增訂刑事訴訟法第301條之1,允許判決宣告監護者得併命於確定前執行。
- 對於鍾佳濱委員提出的「暫時安置處分」持保留態度,認為與現有羈押法規體例不符且權利義務關係不明。
- 表示保安處分執行法中監護處分最長5年,5年後無法延長是漏洞,需待刑法第87條修正後再配合修正刑事訴訟法。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對於鍾佳濱委員提案於刑事訴訟法增訂「暫時安置處分」的修法方向表示贊同,認為其旨在妥適規範精神障礙被告收容治療與預防危害。
- 尊重司法院對於其主管法規的意見,但認為判決未確定不能執行判決是法理必然,而非立法漏洞,對司法院提出的提前執行修法持保留態度。
- 說明法務部已召開刑法研修會討論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修正,傾向延長次數不受限制,但需每年經法官保留與專業評估。
- 承認檢察機關聲請精神鑑定及保安處分的案件量少,可能因與檢察官聲請羈押立場相左,且預算不足。
- 承諾與衛福部共同主責司法精神病院籌設,已達成高度共識,將積極討論技術細節。
諶立中 衛福部心口司司長
- 解釋2007年精神衛生法修訂提高強制住院門檻,是為減少濫用,但承認嚴謹程序與標準可能導致醫生強制就醫意願降低。
- 指出思覺失調症在臺灣的盛行率數據0.4%可能偏低,存在未就醫的黑數,但強調醫療進步已使大部分病人接受治療。
- 認為監護處分目的不僅是醫療,更兼具公共安全、矯正及保護功能,對於無限期延長監護處分持人權考量,建議有好的評估分流與復歸社會機制。
蘇麗瓊 衛福部次長
- 說明衛福部與法務部對於司法精神病院的籌設已有共識,目前正進行內部討論,包括地點、編制、專業與戒護人力等,將再與法務部進一步研究。
- 承諾將研究社會救助專戶申請程序,希望能簡化證明文件與切結書要求,並會同地方政府研擬單一收件窗口,以提升行政簡便性。
相關後續
-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十七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法務部需就監護處分修法所需預算,依不同個案原因、延長時間長度、處遇方式等,進行案件量增長分析及預算財務可行性評估,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法務部需針對近5年遭宣告監護處分者之疾病類型、性別、年齡、福利身分、所犯法條、再犯或累犯情形,及監護處分執行方法進行分析,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第1案:數位發展部會之人員需求、員額編制與設立期程
核心議題
- 蔡英文總統宣示將成立「數位發展部」,提案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盡速研擬專責部會的人員需求、員額編制與設立期程。
- 討論數位發展部會的層級定位(部或委員會)、管轄範圍以及與現有部會(如科技部、NCC、交通部、教育部)的職權分工。
相關爭議
無明顯爭議,主要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於提案文字的調整建議,以爭取時效成立籌備會,但最終維持原提案文字。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應積極邀集相關部會,盡速研擬數位發展部會的人員需求、員額編制與設立期程。
- 關切數位發展部會的層級定位(一級或二級機關、部或委員會)、職權範圍及與其他部會的競合關係。
- 質疑人事行政總處對於檢察官員額補齊的說法,認為法務部應與人事行政總處共同尋求解決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蘇俊榮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說明數位發展部會將是二級機關,可能朝「部」的方向努力,並已積極進行基礎分析,範圍可能牽涉科技部、NCC、交通部、教育部等。
- 建議將提案文字調整為「行政院邀集人事行政總處及有關部會」,以加速籌備會成立與推動時程。
- 回應檢察官員額不足問題,表示過去12年已增加512位檢察官總人數,但補充員額需經招考與訓練,最快需3年。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1案照提案委員劉世芳所提文字通過,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邀集有關部會,盡速研擬專責數位發展部會之人員需求、員額編制與設立期程。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5001
- 卷/期/冊
- 109/50/1
- 發布日期
- 2020-06-1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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