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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人事同意權公聽會:定位、職權與改革方向

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7-07

本次公聽會旨在審查總統提名之考試院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人選是否適任,同時探討考試院在憲政體制中的定位、功能與存廢議題,以及文官制度與公務人員考選、銓敘、保障等相關法制改革方向。專家學者與立法委員就提名人資格、考試院運作效率、年金改革管理、人權與性別平等納入公務員選訓等議題提供多元觀點,以作為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重要參考。

討論事項一

考試院人事同意權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於總統提名之考試院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人選的資格審查,並探討考試院在憲政體制中的定位、功能與存廢議題。
  • 會議亦討論文官制度改革、公務人員考選與訓練制度、年金改革管理、以及如何將人權、性別平等和族群主流化等現代價值納入公務員選訓制度。

相關爭議

  • 考試院存廢與憲政體制爭議:朝野政黨雖多主張廢除考試院以回歸三權分立,但現行憲法仍為五權,總統依大法官解釋有提名義務,引發提名與廢除主張間的矛盾。
  • 被提名人資格與專業性不足:委員及學者質疑部分被提名人缺乏人事行政或文官體制實務經驗,特別是缺少高等考試及格資深文官背景,以及警消專業代表。
  • 考試院會議運作效率與責任政治:考試院會議採合議制,被指效率不彰、易受阻撓,且考試委員有權無責,無法受國會監督,違反責任政治。
  • 考試院與行政院權責劃分:考試院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人事主管權力分工上存在模糊與重疊,導致事權不一,影響政府效能。
  • 年金改革與退撫基金管理:對年金改革的成效、退撫基金的虧損及管理機制(由非財政專業者負責)提出質疑,認為考試院未能善盡職責。
  • 公務人員考選與訓練制度改革:考試制度被批評為考用落差、缺乏人格性向測驗、國文考科不合時宜、警消體能測驗男女標準差異過大,且人權、性別平等及族群主流化內容納入不足。
  • 公務人員言論自由與淘汰機制:公務人員服務法限制言論自由,且缺乏有效的淘汰機制,導致基層人員流動率高,影響文官體系發展。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憲廢考監是當前契機,需國、民兩黨及其他政黨合作才能達成超高門檻。
  • 認為考試院業務事務性高,可由行政院下設機構或委外辦理,不需憲政機關。
  • 國民黨將反對本次考試委員人事同意權,認為修憲時機的重要性遠大於現行提名。
  • 建議可採凍省或任務型國代方式處理本屆人事同意權。

范雲 立法委員

  • 反對以黃榮村委員的人權紀錄為由質疑其不適合擔任考試委員,並反駁對何怡澄委員學術資格的質疑。
  • 支持人事考選、任用統一回歸行政權,以提升國家能力及符合現代民主政治體制。
  • 建議考試制度應納入人權考題,選拔尊重人權的公務人員。
  • 主張更新《國家考試性別平等白皮書》,檢視警消體能測驗性別差異標準,並納入跨性別等性少數平等政策。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時代力量一貫主張廢除考監兩院,改為三權分立,並將業務回歸行政、立法及司法部門。
  • 指出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已初步完成機關編制裁減,但廢考監仍是最終目標。
  • 期待本屆考試委員能著力於公務人員制度改革,特別是改善服務法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及建立淘汰機制。
  • 時代力量黨團已寄發問卷給提名人,要求就考試院職責、酒駕考績、聘僱人員問題等提出明確方向,作為同意權評估基準。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民眾黨支持廢考監修憲提案,認為這是國家憲政體制改革的契機。
  • 質疑考試院及考試委員長期以來成效不彰,未能建立國人敬重,且專業度不被認可。
  • 已提出民眾黨版修憲條文,將考試院職責羅列於增修條文,使人事行政總處面對整體文官體制建置問題。
  • 期許末代考委能擔負重責,提出考試相關機制修法,讓考試機關接地氣,吸引優秀人才,並建立公務員淘汰機制。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認為考試院有其功能性存在,健全的文官體制是國家堅固的基礎,應不受政黨輪替影響。
  • 質疑考試院功能不彰導致國人認為其多餘,但問題應在於如何發揮功能而非廢除。
  • 批評年金改革推翻對公務人員承諾,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令公務人員寒心。
  • 指出退撫基金成效不佳,且被提名人缺乏相關專業,質疑其能否妥善處理考試院職掌事項。
  • 認為應檢討考試題目與內容,而非廢除考試體系,並反對約聘人員可直接進入文官體系與考試人員同職。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民進黨長期主張廢考監,但肯定本次提名委員兼具學術涵養與實務經驗,期許能推動業務。
  • 關切退撫基金虧損問題,建議具財經背景的考試委員應檢討基金監理與管理,使其反虧為盈。
  • 期許副院長被提名人能深化改革,並重視地方政府基層公務人員職務與職等編列不合理問題。
  • 建議司法官考試應檢討學科內容與國文考科,並參考國際經驗,加強實習安排,以選拔德能俱佳的法官人選。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進黨長期主張廢考監,執政後卻提好提滿,是言行不一。
  • 認為提名名單缺乏人力資源管理或警消背景的專業委員,質疑其是否適合在考試院發揮功能。
  • 強調考試院獨立的重要性,若不獨立且不盡職,將引起社會負面觀感,質疑其存在必要性。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強調考試委員應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並認為考試委員職權行使應有明確法律規範。
  • 指出考試委員職責包括公平舉才、健全文官體制,應具備國際觀與前瞻性,規劃國家長期人才需求。
  • 建議公務人員訓練應做調整,強化與民間及跨部會溝通,納入實務案例與模擬實作,並推動審議民主技術培訓。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質疑非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的人事制度是否應由考試院或行政院負責法制與管理。
  • 建議公務人員訓練事項應由各院自行負責或委由行政院協助,考試院保訓會職權應聚焦保障公務人員,國家文官學院應併入行政院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以統一事權。
  • 認為考試院憲法定位未明,不應藉院會主導人事政策,應修法釐清考試院長、部會首長與考試委員的權責,並讓考試院所屬部會向立法院負責。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期許考試院作為國家人力資源部門,應重視「族群主流化」觀念,提升各級政府公務人員的族群敏銳度。
  • 建議考試院應於公務人員考選時全面納入原住民族政策、法制及文化相關內容的考題。
  • 建議於公務人員培訓課程中,加強實施原住民族政策、法制及文化相關課程設計及參與。

相關人員回應

姚孟昌 助理教授

  • 修憲提案權與人事同意權應分別看待,總統有提名義務,立法院則應嚴格審查。
  • 考試獨立性應維持以確保公平專業,文官體系應保持中立並精進效能。
  • 考試院職責在行使考試,但考用不一、人選能力能否因應未來挑戰是長期問題。
  • 專技人員考試應以現代觀念重新思考,確保符合市場需求與國際競爭力。
  • 考試權或人事行政權應受到國會監督,目前僅透過人事同意權監督不足以促進人事行政精進。
  • 無論考試院存廢,被提名人都應將自己視為末代考委,思考4年任期內的抱負與展現。

黃臺生 副教授

  •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為政治任命,資格條件無特別限制,應尊重總統提名,但須避免德不配位。
  • 考試委員提名缺乏高等考試及格20年以上、任簡任職滿10年之高階文官,顯示執政政府對高階文官不重視。
  • 質疑9位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專業領域偏重少數類別,能否統整考試院重責大任。
  • 本屆考試委員缺乏人事行政專家,令人失望,反映執政政府不尊重公務人員。
  • 指出考試院會議可能發生表決爭議,應及早因應。
  • 分析維持現狀論與廢除考試院論的觀點,並提出廢除考試院可解決組織龐大、功能重疊、雙重人事主管機關等弊病。
  • 建議釐清考試院與行政院人事主管權力分工,檢討人事一條鞭存廢,並將考績法修法納入法律保留原則。
  • 回應年金改革,認為其貢獻在於「假改革、真鬥爭」,法官及勞工年金未改革,文官待遇不如武官。
  • 呼籲考試院正視退撫基金管理問題,指出由非財政專業者負責管理是天大笑話,否則年金仍會破產。
  • 期許第13屆考試院委員不要再做出貽笑大方的事,避免提出不如小學程度的人事改革建言。

周宗憲 副教授

  • 肯定現行法刪除考試委員「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的抽象資格規定,避免淪為政治酬庸。
  • 建議立法院應多舉辦聽證會,由專業團體或學者專家輔助審查被提名人適任性,並實施媒體轉播進行深度實質審查。
  • 建議刪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不經討論」規定,並改為記名投票,以透明化立委投票行為並有助究責。
  • 建議立法院應思考是否需就考試院正副院長的資格要件做規定,因其職位重要性不亞於考委,且考試院是獨立行使職權機關,不能完全視為政治任命。
  • 質疑本次提名獨缺適用「高等考試及格20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10年」資格的被提名人,不利改革人事行政法制缺失。
  • 建議立法委員在審查被提名人時,應了解其對民主、人權保障、權力分立憲政原則的認知與過往履歷。
  • 建議立法委員應就考試院職責、政務官與事務官權責界線、文官體系與考選培訓制度缺失、院際權責劃分等議題詢問被提名人。
  • 強調政黨與政府應嚴格區分,總統提名考試院人選是履行憲法義務,與民進黨主張廢考院不違背。
  • 提出國家機關權力來自國民,應具備民主基礎並受民主控制,思考不適任考委、大法官或監委的汰除機制。

黃帝穎 律師

  • 完全贊同去年通過的考試院組織法修正,包括委員人數減少與任期調整,認為是考試院精實的正確方向。
  • 主張透過修憲或制憲回歸三權分立,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才是治本的方法。
  • 強調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的修憲主張,與現行憲法下的人事審議與同意權行使是兩回事,不應混淆。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632號解釋,指出在修憲通過前,總統有提名義務,立法院亦有審議義務,否則將破壞憲政制度。
  • 建議新任考試委員應扮演任務型角色,思考如何在任內提出符合廢考監共識的法律案,讓考試權回歸行政權架構。
  • 質疑國民黨內部對廢考監是否具共識,並回應李貴敏委員關於年金改革信賴保護原則的質疑,指出大法官釋字第781、782、783號已認定年改合憲。
  • 認為要求總統不提名或不提滿是違憲要求,顯示在法制基礎上功課不足。

廖國翔 律師

  • 肯定廢考監成為朝野共識,並期盼修憲委員會能匯集共識。
  • 肯定總統依大法官釋字第632號解釋提名人選,是履行機關忠誠義務。
  • 肯定本屆是第一任適用修正後考試院組織法的考試委員,委員人數減半是進步。
  • 期許考試委員應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不透過考試院院會干預下轄二級機關決策,避免破壞責任政治。
  • 期許副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能承諾,上任後勇於動用共識決增進行政效率,改變過去考試院會議效率不彰的積習。
  • 呼籲考試委員應清楚表態是否同意典試委員長應由該考科專業人士擔任,而非長期由特定委員壟斷。
  • 希望考試委員被提名人應清楚表態是否同意廢除國文考試政策,以求文官選拔現代化。
  • 期許所有考試委員被提名人承諾支持憲政改革,不阻撓廢除考試院的修憲推動。
  • 補充說明廢除考試院不代表廢除考試制度,也不會造成人事制度崩壞,問題在於制度如何安排。
  • 認為考試院最大問題在於其主動行政任務由合議制機關行使,導致部長有責無權,考試委員有權無責,嚴重違反責任政治。

陳淳斌 教授

  • 質疑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是否為朝野共識,引用民調數據指出反對廢除者仍佔多數。
  • 認為不應將焦點放在三權或五權分立,若制度運作良好應繼續存在,且廢除後仍需其他機關履行功能。
  • 指出考試院人數、任期、功能限縮是立法機關在無法廢除情況下的過渡性作法。
  • 質疑總統既然認為考試院是畸形機關,為何仍提名滿額委員,引發酬庸親信嫌疑。
  • 呼籲被提名人應公開說明是否支持考試院廢除,並應思考如何因應國家未來人才需求。
  • 肯定本次提名人學經歷豐富,但美中不足的是缺乏文官制度或退撫制度學有專精的常任文官或業界人才。
  • 提醒應思考行政機關用人不當、人事升遷僵化、淘汰機制缺乏等問題,並引進有誘因制度吸引優秀人才。
  • 提醒考試委員應思考政務官任用資格,避免黑官抹白進入文官體系。
  • 認為考試院應與行政院及產業界合作,整合國家級人力資源運作機制,強調獨立考試院存在的必要性。

許玉秀 教授

  • 重點討論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關於法律人養成、考試和專業訓練制度改革的決議。
  • 指出過去考選部長蔡宗珍在推動司法改革相關考試改革時,在考試院會議遭遇阻力而失敗。
  • 建議立法院應諮詢蔡宗珍大法官意見,了解其作為考選部長推動改革遭遇的困難。
  • 說明法律人養成制度應採共同資格考試,之後再依不同發展路徑進行專業訓練,有利於理念流動與人才轉換。
  • 認為經費不應是改革阻礙,國家應更努力開源節流,並強調改革是必須的。
  • 補充說明大法官釋字第632號解釋的背景,指出憲法五個權力機關應具在,以確保憲法正常運轉。

劉兆隆 副教授

  • 建議從人力資源管理角度檢視考試院職能,強調考試權是篩選國家人力重要機制。
  • 指出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存在考用落差,建議考試制度應納入人格性向測驗,以篩選適合各職系特質的人員。
  • 強調專技考試應與國際接軌,爭取證照國際承認或平行認證,以提升國家競爭力。
  • 指出本次考試委員提名缺乏警界出身者,是短版,因警消人員占公務員三分之一。
  • 期許末代考委應對考試院未來定位、責任及轉型方向做出宣誓,並建構影響未來考試走向的制度典章。

廖國翔 律師

  • 補充說明廢除考試院不代表廢除考試制度,也不會造成人事制度或文官制度的崩壞,重點在於制度上如何安排。
  • 認為考試院目前最大問題在於其主動行政任務由合議制機關行使,導致部長有責無權,考試委員有權無責,嚴重違反責任政治。
  • 引述許玉秀大法官所提蔡宗珍前考選部長推動司法改革相關考試改革被陳慈陽考試委員擋下的例子,質疑其適任性。
  • 指出國民黨委員提到人事制度弊病,反證考試院成效不彰,其存廢值得探討。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的發言紀錄將分送全體委員作參考,並列入立法院公報紀錄。
  • 會議意見將作為立法院所有委員在明後兩天舉行的全院委員會,對被提名人資格進行審查的參考。
  • 會議意見亦將作為本週五院會上午行使同意權投票的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095101
卷/期/冊
109/51/1
發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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