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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人事同意權公聽會:聚焦存廢、獨立性與人權委員會職能

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7-13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針對監察院人事同意權舉行公聽會,廣邀學者專家與立委就監察院存廢、被提名人獨立性與專業性、國家人權委員會職能與定位等核心議題進行深入討論。會中多方質疑總統提名背離廢監察院承諾,並對院長被提名人陳菊的適任性及其政治中立性提出高度關切。專家學者也針對監察院轉型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國際標準與運作模式提出建言。最終,會議將發言與書面紀錄分送全體立委參考,作為後續審查依據。

討論事項一

監察院人事同意權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旨在審查監察院正、副院長及監察委員被提名人的資格,並就監察院在憲政體制中的定位、未來走向及其職權行使,特別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與功能,廣泛聽取各界意見。
  • 會議聚焦於被提名人是否具備獨立超然的專業素養,以及如何有效監督政府、保障人權,尤其在朝野對監察院存廢有共識的背景下,探討其轉型與職權歸屬。

相關爭議

  • 蔡英文總統提名監察委員與廢除監察院承諾的矛盾:多位學者與立委質疑執政黨長期主張廢除監察院,卻又提名並提滿監察委員,形成憲政人格分裂。
  • 被提名人政治中立性與獨立行使職權的疑慮:尤其針對院長被提名人陳菊,其民進黨派系大老背景及高雄市長任內多項被調查案件,引發其能否超然獨立行使職權的高度爭議。
  • 監察院的效能與定位問題:與會者普遍認為監察院功能不彰,彈劾、糾舉案件多無疾而終,其定位應回歸立法院調查權或轉型為非問責性調查機關。
  •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與職權行使:對於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設於監察院內、獨立於總統府或成為獨立憲政機關有不同意見,並質疑現有被提名人是否具備國際人權規範知識及預防性人權政策能力。
  • 提名過程的透明度與專業性:學者批評提名作業黑箱、被提名人未回應黨團問卷,且名單偏重社福與社運背景,缺乏公共行政、高科技、財經及國際人權研究等多元專業學者。
  • 監察委員任期與修憲廢院的衝突:若修憲廢除監察院,末代監委的任期應為6年或提前解職,其職務移轉與業務安排未有明確準備。
  • 監察院介入司法程序的問題:有立委與律師關切部分監委過去干涉司法案件的行為,恐損害司法獨立性,要求被提名人對此態度做出明確解釋。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譴責總統府未回覆時代力量黨團對監委被提名人的問卷,質疑被提名人獨立行使職權的能力。
  • 主張廢除考、監兩院是各黨團共識,要求被提名人應具體表態並為職務移轉做準備。
  • 強調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應關切國內外重大人權議題,並審查被提名人過往行為是否符合人權保障。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呼籲總統停止本次監察委員提名作業,以創造憲政慣例,因朝野對廢除監察院已有高度共識。
  • 質疑被提名人陳菊、蔡崇義、高涌誠等人的爭議性,特別是司法干預問題,認為將損害監察院公信力。
  • 主張將國會調查權回歸立法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設於總統府下作為獨立機關,審計權亦獨立運作,以實現精準三權分立。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出監察院是否應民選的建議,以強化其獨立性與民意基礎。
  • 質疑末代監察院的功能性,以及審計、調查等職權是否能回歸立法院或獨立機關。
  • 關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地點,並質疑現有提名人選的公正超然立場與國際人權概念的缺乏。
  • 強調監察院運作應公開透明,避免脅迫司法或成為政治打手,並要求被提名人解釋如何超越黨派。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從憲法本文及變遷歷史分析,監察委員原具國會議員性質,但權力逐漸被限縮,已失去民意基礎與憲政機關高度,故應廢除。
  • 指出過去監委提名屢遭擱置或否決,顯示立法院對總統提名有意見。
  • 建議廢除監察院後,國家人權委員會可與促轉會合併,審計權獨立,彈劾糾舉權應釐清歸屬行政內部或民意外部監督。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要求蔡英文總統公開表態對廢除監察院的態度,不應以修憲困難為藉口。
  • 質疑院長被提名人陳菊的政治中立性與獨立行使職權能力,認為其政治背景及高雄市長任內案件使其難以勝任。
  • 擔憂監察權若被不當運用,可能淪為執政黨鞏固威權的工具,建議將監察權放到有民意基礎的機關。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認為廢除監察院與廢除監察權是兩回事,獨立監察機關符合國際潮流,國父五權憲法概念仍具先進性。
  • 指出我國現有多個獨立行使職權機關,實為「十二權分立」,廢院後若仍保留權力,僅是組織大小問題。
  • 批評本次監委提名名單政治色彩過濃、政治酬庸嚴重,質疑為何不公布被提名人黨籍,恐使監察院成為政治打手。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強調醫療照護是國家發展重要支柱,監察院應持續關心全民健康,發揮醫療專業價值與人文關懷。
  • 提及前監委黃煌雄總體檢健保困境的努力,呼籲未來監察院應協助加強民眾對健保資源珍貴的體認、防止社區醫院萎縮、檢討支付標準合理化、完善轉診機制、推展家庭醫師制度及安寧緩和醫療。
  • 強調健保永續經營需國民健康教育向下扎根,並由各世代共同承擔,政府相關單位應持續監察健保發展。

相關人員回應

許玉秀 教授

  • 指出監察院與司法院曾有衝突,監察院應更勇敢監督司法權,調查法官是否善盡獨立審判義務而非侵害權力。
  • 強調社會安全網未建立,監察院應積極扮演角色,尤其在小燈泡事件後,應關注弱勢群體安全。
  • 質疑總統提名權過大且黑箱作業,遴選小組建議與最終名單有落差。
  • 認為是否贊成廢除監察院不應作為判斷標準,但其論述能力與獨立行使職權的意願可作為依據。
  • 主張監察委員應思考《釋字第613號》解釋中政黨代表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的精神,而非僅形式上退出政黨。

林超駿 教授

  • 建議監察院可轉型為非問責性的重大事件調查機制,類似英國的公共調查制度,以還原真相、記取教訓並制定政策。
  • 主張任何問責機關都應有另外的監督機制,現行監察院改為準司法機關後,缺乏適當監督機制。
  • 強調憲政體制需要不完全或不需立即回應民意的超然機制,監察權的調查權有其存在必要性。
  • 認為監察權應鞏固調查權,強化其公正、超然、中立立場,不宜民選,並透過完整報告與司法覆核進行監督。

林騰鷂 主任教授

  • 嚴正抗議立委出席率低,質疑公聽會淪為形式,呼籲國會自重。
  • 批評蔡英文總統背信忘諾,多次玩弄監察院,一方面倡議廢除,一方面又提名不適任人選。
  • 質疑本次監委提名名單「一片綠油油」,將監察院當作政治交際院,背離獨立公正意涵。
  • 認為人權委員會權力過大,陳菊就任後可隨意挑選人權委員屬嚴重違憲,且現有被提名人多不適任人權委員職權。

楊佳羚 副教授

  • 支持廢除考、監兩院,希望本屆監委有末任認知,國家朝修憲方向實踐分權分立。
  • 肯定本次監委提名女性比例達44%,但仍略低於上屆,未來應堅守性別比例原則。
  • 批評公民團體被提名人多偏重大型、主流議題,缺乏來自社會運動、強力監督政府的多元聲音,且對邊緣性別議題關注不足。
  • 質疑多位被提名人與執政黨關係密切,關切其能否持續關心社會與性別正義,而非淪為口惠。
  • 建議立委質詢時應具體針對被提名人關注的社會爭議議題,如高雄市果菜市場迫遷、工業污染等,確認其立場。

謝政諭 教授

  • 分析27位監委被提名人學經歷,認為提名有相當大偏差,缺乏公共行政、政策、國防、高科技等專業領域人才。
  • 批評提名偏重社會福利、社會運動出身者,輕忽學術專業,且人權學者未獲提名。
  • 反對廢除監察院,認為其功能不彰是後天修憲及監委未盡職責所致,而非制度本身問題,並指出國際上護民官制度的趨勢。
  • 呼籲在野黨要求被提名人公開政治偏好與推舉人,並強調監委應不畏權勢、不為黨派,秉持良心行事。
  • 建議恢復監委言論免責權、採記名投票、強化公務員懲戒機制,以提升監察權效能。

黃怡碧 執行長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 強烈敦促立法院在未來修憲時,應直接使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為符合巴黎原則的獨立憲政機關。
  • 強調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具備人權促進功能,而非僅著重個案調查,需有新的工作方式,並與國會及行政部門良性互動。
  • 要求儘速完成《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立法,釐清其與監察院、司法、行政、立法部門的互動關係。
  • 建議國家人權委員會應系統性監測全國人權狀況,引進全國性巡察制度,針對機構中人權侵害進行公開討論。
  • 質疑現有國家人權委員會被提名人組成,認為多數來自社福背景,可能缺乏國際人權思潮及國際人權法上的見解,且社福不等於人權。

劉兆隆 副教授

  • 支持黃怡碧執行長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未來定位、屬性與運作方式應符合國際潮流的觀點。
  • 認為監察院的定位與走向應審慎思考,北歐監察使制度未必適合臺灣,因其受政治因素影響大且針對個案處理。
  • 指出總統提名監委必然有政治因素,但被提名人陳菊退出政黨的宣示具有重大意義,應進一步說明其在高雄市長任內58個案件的立場。
  • 強調監察院應在多元族群人權議題上扮演更積極角色,特別是新移民的生存權問題,避免族群與階級問題惡化。
  • 同意監委不必然需學者參與,但完全沒有學者參與人權議題的提名,仍是美中不足。

張鈞綸 律師

  • 批評立法院自廢武功,16年來未完成國會調查權的相關立法,導致公聽會流於形式,缺乏拘束力。
  • 主張監察院人事同意權審查應更嚴謹、冗長,參照美國國會聽證程序,對被提名人進行詳細檢視。
  • 認為朝野共識廢考、監兩院後,末代監委應更積極表態對監察院未來轉型方向的看法。
  • 質疑監察院調查報告多缺乏大型、全面性,難以形成具體政策,功能類似研考會,應思考其必要性。
  • 關切監察院介入司法程序的問題,要求未來有司法背景的監委人選應對此態度做出明確解釋,以維護司法獨立。

周宗憲 副教授

  • 承認修憲廢除監察院是可思考方向,但門檻高,在未廢除前,總統與立法院有憲法忠誠義務選任適任監委。
  • 質疑考委、監委、大法官資格要求中「富有政治經驗」的規定,認為易淪為政治酬庸,且可能影響監委判斷的客觀性。
  • 強調監察院正副院長及監委需具備對民主人權保障的認知與貫徹意志,建議審查時應了解被提名人是否有反人權或反民主行為。
  • 建議立委應詢問被提名人如何將人權與民主價值融入職權行使、如何超然獨立於黨派、如何提升監察院公信力,以及判斷公務人員違法失職的具體基準。
  • 建議監察院應透明化監委行使職權資訊,接受國民監督,並定期由法律專業機構及公民團體對監委進行評鑑。

陳瑤華 教授 東吳大學人權學程

  • 擔憂監委被提名人缺乏人權預防、政策制定及提升工作的背景,部分缺乏國際人權規範及組織合作經驗,且對巴黎原則認知不足。
  • 強調聯合國人權工作有預防、保護、提升三個面向,監察院目前在預防與提升方面非常缺乏。
  • 認為監委被提名人需具備國際人權規範知識、了解國內重大人權議題,並能扮演國際與國內人權標準間的橋梁。
  • 指出監察院轉型為國家人權委員會需了解與巴黎原則的差距、國際轉型經驗,並具備主導轉型進程的能力。
  • 強調在港版國安法後,國際人權面臨中國話術挑戰,臺灣需具備因應能力,並考慮訂定國際水準的難民法。

相關後續

本次公聽會的發言及書面紀錄將依相關規定分送全體立法委員參考,並列入立法院公報紀錄,成為國會正式紀錄,作為後續審查監察院人事同意權的依據。

原始資料

公報
1095303
卷/期/冊
109/53/3
發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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