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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等案相關事宜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0-07-20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研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之審查程序、表決順序與發言規則,並觸及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投票爭議及護照正名案等議題。會中針對上週立法院表決瑕疵爭議達成共識,將於第二次臨時會依政黨比例成立調查小組,並就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未達成共識的條文確認院會處理原則與發言順序。

討論事項一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等案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之協商結論簽署、院會表決順序、發言規則與保留條文處理。
  • 立法院上週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之投票程序瑕疵爭議與調查機制。

相關爭議

  • 投票程序爭議:國民黨與民眾黨質疑上週全院委員會表決時發生委員不在場卻被插卡投票之幽靈投票與程序瑕疵;民進黨則回應是因為國民黨委員搶卡、拔卡造成現場混亂所致。
  • 監察院人事同意權審查:時代力量與民眾黨批評本次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未落實實質詢答即強行表決;民進黨則強調因國民黨占領主席台杯葛導致詢答無法進行,且配合7月31日任期到任必須依時程完成程序。
  • 國民法官法審議:各黨團對於是否在臨時會中倉促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存有歧見,部分在野黨團認為應廣納民間與團體意見,不宜過急。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質疑上週投票過程發生委員不在場卻完成發卡與投票的幽靈投票,認為該次表決應屬無效並提出異議。
  • 批評執政黨以不影響勝負結果護航程序瑕疵,若不處理將使國會表決失去規則。
  • 主張國民黨因執政黨拒絕實質協商才採取抗爭行動,並同意於第二次臨時會依政黨比例成立調查小組釐清真相。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認為監察院人事同意權行使未經實質詢答即進行表決,違反憲法審查密度與正當法律程序。
  • 指出民間團體普遍反對在臨時會匆促通過影響深遠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
  • 建議透過大法官釋憲或聲請憲法爭議解決來處理國會人事同意權程序的憲政爭議。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主張應針對上週投票過程成立調查小組,釐清在完全沒有實質審查狀況下行使同意權的爭議。
  • 質疑在臨時會中馬拉松式協商卻有大量條文保留,實質上僅是等待表決,呼籲執政黨重視在野黨監督立場。
  • 擔憂缺乏實質審查的慣例會成為惡例,影響未來國會運作。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指出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大法官解釋,重大政策與人事同意權必須經過實質詢問與答詢。
  • 認為上週投票發生委員不在場卻能投票之重大違失,院長有義務說明並支持即刻成立跨黨派調查小組調閱影片釐清。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疑立法院成立的調查小組若無法取信國人,應正視民眾對制度的信任問題。
  • 詢問調查小組各黨派代表參與比例與調查方式。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指出被提名人未回覆邱顯智提出的問卷,且因國民黨杯葛導致詢答無法進行時,應重新排定詢答時程而非直接摒除正常程序。
  • 澄清民眾黨未參與占領主席台或破壞公物,但支持應走完正常的詢答程序。

相關人員回應

游錫堃 立法院院長

  • 說明上週全院委員會表決出席人數已遠超過法定人數,即使扣除爭議票數仍達法定門檻。
  • 裁示關於全院委員會表決爭議,待確認會議議事錄時再行處理,並尊重委員提出大法官解釋之權利。
  • 確認朝野協商結論已簽署完成,並就國民法官法院會處理之廣泛討論與逐條討論發言規則進行裁示。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回應林為洲提出之投票瑕疵,同意於第二次臨時會時依政黨比例正式成立調查小組處理。
  • 強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行使符合大法官釋字第632號及第342號解釋,並無違法違憲,且議程業經院會確定。
  • 指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已協商多次,各黨團應依照議程與協商結論進行院會發言與表決。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說明臨時會是在特定時間處理特定事項,其審議程序具備明確性與正當性。
  • 指出國民黨團刻意占領主席台與破壞議事設備,導致實質詢答無法進行,不可將責任歸咎於議事人員。
  • 強調依據憲法義務,監委任期至7月31日屆滿,總統必須在期限前完成程序。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澄清議事人員發卡過程是因為國民黨委員搶卡、拔卡及拿錯卡片導致後續混亂,應還給議事人員公道。
  • 建議針對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逐條發言排除已有共識及名詞爭議的部分。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分析選舉與投票無效訴訟之區分,指出當天表決雖有委員不在場插卡之瑕疵,但不影響整體出席人數與表決結果。
  • 強調議事人員發錯卡是由於現場混亂與搶卡所致,不應將不中立的帽子扣在議事人員身上。

高百祥 立法院議事處處長

  • 說明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之成立非屬本次臨時會特定事項,且依職權行使法調閱委員會限於會期中成立。
  • 建議若朝野有共識成立調查小組,可由各黨團推派代表並送交名單,於第二次臨時會時再行處理後續程序。

相關後續

  • 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同意針對全院委員會表決爭議,於第二次臨時會時依政黨比例成立調查小組處理。
  • 完成「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朝野協商結論簽署,確認部分條文照審查會結果通過、部分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 確認院會處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之發言與表決順序:依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之順序進行表決。
  • 確認廣泛討論與逐條討論之各黨團發言人數與每人3分鐘發言時間限制。
  • 散會並定於當日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095303
卷/期/冊
109/53/3
發布日期
2020-08-10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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