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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司法及社福衛環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

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9-23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個委員會,分別舉行了召集委員選舉。會議主要討論選舉程序、監票與計票人員推舉,以及處理票數相同時的抽籤或禮讓機制。各委員會最終均順利選出 2 位召集委員,部分選舉過程伴隨對程序或票數認定的討論。

討論事項一

選舉第10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議程為選舉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的召集委員,依規定應選出 2 位。

相關爭議

  • 發票員、唱票員、記票員及監票員的推舉過程發生爭議,委員們對由誰擔任、是否可身兼數職以及工作人員是否可協助等問題意見不一。
  • 有委員質疑主席擔任監票員的公正性,並提出對選舉過程可能存在舞弊的擔憂。

立法委員發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作為主席,主持召集委員選舉,並協調發票員、唱票員、記票員及監票員人選。
  • 解釋主席不適合監票,需維持議事投票公正性。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對擔任唱票員表示不願,並質疑選舉過程可能存在舞弊(「當然會作弊」)。
  • 建議若無人願擔任職務可採抽籤方式決定。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質疑是否一定要由立法委員擔任發票及監票員,認為工作人員可協助。
  • 表示願意擔任唱票員兼記票員。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詢問主席是否可兼任發票員。
  • 建議票可向主席領取。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同意擔任發票員兼監票員。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劉櫂豪、陳歐珀、陳雪生 3 位委員得票數均為 4 票,依選舉辦法規定以抽籤方式決定。
  • 經抽籤後,劉櫂豪委員與陳歐珀委員當選為本會期召集委員。

討論事項二

選舉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議程為選舉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召集委員,依規定應選出 2 位。

相關爭議

委員們就發票員、唱票員、記票員及監票員的推舉產生討論,有委員建議精簡人力,並討論議事人員是否可協助部分職務,以及監票員是否可兼任記票員。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作為主席,主持召集委員選舉,並協調推舉發票員、唱票員、記票員及監票員人選。
  • 確認委員與議事人員在選舉職務上的分工。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建議精簡選舉職務人員,因委員會人力有限。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表示監票員不應再兼任記票員,認為此安排不妥。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建議部分選舉職務(如記票、唱票)可由議事人員協助。
  • 同意擔任唱票員。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強調選舉職務的重要性。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同意擔任記票員。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在蔡易餘委員與劉世芳委員同票時,發言表示「蔡易餘當選,劉世芳放棄」,促成選舉結果。

相關人員回應

楊育純 主任秘書

  • 說明議事人員會協助選舉作業,但仍需委員在旁確認程序正確性。

相關後續

  • 李貴敏、蔡易餘、劉世芳 3 位委員得票數分別為 5 票、4 票、4 票。
  • 因蔡易餘委員與劉世芳委員同票,劉世芳委員放棄當選資格。
  • 李貴敏委員及蔡易餘委員當選為本會期召集委員。

討論事項三

選舉第10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集委員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議程為選舉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的召集委員,依規定應選出 2 位。

相關爭議

  • 開票過程中,針對一張選票上同一位委員姓名處有 2 個戳記,引發是否為廢票的爭議。部分委員主張為廢票,另有委員引用選舉罷免法認為有效。
  • 委員會的召集委員選舉辦法未明確規範此情況,最終由主席認定為有效票,但有委員要求保留此認定,以便日後若有爭議可再議。

立法委員發言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作為主席,主持召集委員選舉,宣布選舉職務分派。
  • 裁定爭議選票為有效票,並宣布選舉結果。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主張選票上同一姓名蓋 2 個章應為廢票,質疑其有效性。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選票在同一格內蓋 2 個章仍應為有效票,並表示選舉罷免法有相關規定。
  • 建議由議事人員說明認定標準。

楊曜 立法委員

  • 支持爭議選票為有效票,表示「在選舉罷免法這樣本來就可以」。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同意陳玉珍委員觀點,認為爭議選票應為廢票。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建議對爭議選票的認定可先保留,若日後有鑑定結果無效時再另議。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在得票數相同需抽籤時,宣布禮讓給陳瑩委員。

相關人員回應

金允成 主任秘書

  • 說明委員會的召集委員選舉辦法未明確規定爭議選票的認定方式,可參考中選會的規定由委員認定。

相關後續

  • 蔣萬安、洪申翰、陳瑩 3 位委員得票數均為 5 票,依規定需抽籤決定。
  • 洪申翰委員禮讓給陳瑩委員。
  • 蔣萬安委員與陳瑩委員當選為本會期召集委員。

原始資料

公報
1095501
卷/期/冊
109/55/1
發布日期
2020-10-15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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