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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預算凍結案、社維法及客家基本法修正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0-07

LawTrace 法律歷程:社會秩序維護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多項內政部預算凍結案,並邀請部長報告業務概況。會議重點討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83、87條修正草案,聚焦假訊息、性騷擾對象及毒駕酒駕罰則,及客家基本法第18條客家文化發展基金設立必要性。最終部分預算凍結案准予動支,社維法第83、87條修正通過,第63條及客家基本法修正案另定期繼續審查,並通過數項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處理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預算凍結案計7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內政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因決議而凍結的7項專案預算書面報告,包括統計業務、公民參政、殯葬設施改善、地政業務、土地測量、內政資訊業務及健全人民團體組織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以上7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邀請內政部部長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含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內政部部長徐國勇率所屬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內容涵蓋廣泛,包括資訊戰與假訊息處理、警察人事與治安問題、警消人員保險與福利、警用無線電設備更新、員警人力配置與訓練、無人機應用規範、危老都更推動、港人陳同佳案及防空避難設施宣導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對假訊息處理的善意判斷標準,認為會造成社會混亂與民眾健康財產損失,並要求警政署提出書面報告。
  • 質疑高雄市街頭暴力事件後,警政署對中低階警官的懲處有雙重標準,犧牲基層以保高階,並影響其他縣市警局長調動的公平性。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關切警消人員執勤高風險,舉例高速公路事故、送醫遭砍傷、自強活動墜海等,並質疑自強活動意外是否認定為因公死亡。
  • 建議內政部或警政署應為全國警察投保智慧型員工團體意外保險,或提供保費補貼,並統一編列預算處理警車意外險額度過低問題。
  • 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假訊息條款成案率低、罰款低,且監察院建議修正,不應讓警察成為政治打手。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查辦假訊息案81%不罰,造成民眾恐懼、寒蟬效應,認為可能受政治力影響辦案,並要求檢討。
  • 要求警政署優先汰換金門地區老舊且易受干擾的警用無線電設備。
  • 指出員警執勤時恐嚇民眾不得錄影自保的行為違法,要求警政署加強員警法律觀念與執勤訓練。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關切警務人員人力編制與實際員額差距過大,導致勤務吃重,要求警政署提供人力爭取期程規劃報告。
  • 要求警政署預先規劃疫情期間警力支援的獎金發放與妥適安排。
  • 建議警政署加強員警新興科技與社會變遷的在職訓練及橫向聯繫。
  • 要求內政部全面盤點無人機使用規範,包括資安、偵搜行為規範,並規劃訓練、編組及中央地方協調計畫。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批評社會秩序維護法多年未總體檢與大修,導致條文邏輯不通、疊床架屋,並舉例第63條修正案多此一舉,因現行法已有多處免罰與減罰裁量權。
  • 指出社維法歧視瘖啞人士、規定監護人連坐處罰、教唆犯與幫助犯處罰不合邏輯、處罰危險犯而非後果犯等諸多問題,認為該法病得很重。
  • 要求內政部在3個月內將社維法總體檢修法草案送行政院。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主張社會秩序維護法僅具補充、備位性質,應限縮適用範圍,避免擴充,並認為將性平教育或酒駕規範塞入社維法是開倒車。
  • 反對社維法第63條假訊息條款的修法,認為其「等事項」用法更不明確,且不應將刑法阻卻違法要件搬到社維法。
  • 強烈反對社維法第87條酒駕拘留3日並禁止接見通信的規定,認為其比收押禁見更嚴重,完全是民粹立法,侵害基本人權。
  • 提醒內政部早在105年立法院就已通過附帶決議,要求6個月內通盤檢討社維法,但至今已逾4年未落實。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關切跟騷法行政院版本進度,要求內政部儘速提出。
  • 指出警政署網站性別主流化專區資訊透明度差,未公開性騷擾、性平申訴案件統計、處置與會議紀錄,且報告內容仍援引12年前對女警的歧視性刻板印象。
  • 要求警政署比照國防部每年公開性別申訴案件統計與處置情形、性騷擾防治申訴案件調查小組及性別平等工作小組會議紀錄,並強化內部性別教育。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社會秩序維護法多數條文已無實用價值,且與現行法律重疊,應限縮該法而非擴張。
  • 強調台灣應走向民主自由而非警察集權國家,反對酒駕拘留3日的修法方向,認為其違反基本人權且實務上難以執行。
  • 個人傾向客家基本法第18條維持「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認為基金應補公務預算不足,且公務預算可處理的事不應規避立法院監督。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關切機車行駛高速公路造成連環車禍事件,要求警政署、公路總局與交通部研議更嚴謹的防治措施,包括直接吊銷駕照及積極取締。
  • 關切全國危老建築比例高,尤其六都危老重建推動成效不足,要求內政部提出更積極的推動方案,包括提高容積獎勵誘因,尤其針對小面積及低矮樓層房舍。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關切港人陳同佳來台投案問題,質疑香港不理睬台灣司法互助要求是政治凌駕司法,要求政府尋求強制其來台投案的配套措施。
  • 關切中國軍機頻繁侵擾台灣領空,認為國防意識應提升,並質疑防空避難設施宣導不足,要求內政部加強宣導並研議開發查詢App。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支持客家基本法第18條維持「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尊重客委會彈性運用公務預算。
  • 認為社維法處理假訊息應維持現狀,不需過度修正,並強調言論自由與打擊假消息需取得平衡。
  • 反對社維法第87條增訂毒駕酒駕拘留3日並禁止通信的規定,認為現行道交條例及刑法已有規範,且該規定過於離譜。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關切客家文化發展基金設立從「應」改為「得」的轉變原因,以及對客家文化推動業務是否產生窒礙,要求客委會積極爭取預算。
  • 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是警察國家產物,應大翻修,並指出現行提案加重酒駕、毒駕懲罰或限制人身自由可能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指出社維法與其他行政法規嚴重競合,且多數處罰規定不明確或處理民事糾紛,不合時宜。
  • 質疑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布謠言」條文侵犯言論自由,要求警政署在偵辦假訊息案件時應特別嚴謹,避免讓民眾感覺言論自由受打壓。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建議客家基本法第18條應比照文化基本法第24條,將「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修正為「應設立」,以共同爭取權益。
  • 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應大翻修,且內政部應主動召開會議,協調相關部會,明確哪些條文已由其他法律涵蓋,避免警政署執法困難。
  • 要求內政部提供哪些部會對社維法修正草案有意見或建議增加條文的書面報告。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關切假訊息對社會經濟的影響,並質疑社維法第63條假訊息條款的適用問題,以及拘留處罰的實效性。
  • 指出社維法第19條拘留處罰在實務上極少使用,且「拘留」概念在現行法規中僅存於社維法,其合憲性存疑,支持全面廢除拘留制度。
  • 呼籲內政部儘速提出社維法通盤檢討版本,而非委員零星修補,並建議若無法完善應考慮讓該法退場,將職權回歸其他專法。
  • 指出社維法拘留所管理辦法中「禁見」規定存在漏洞,應一併檢討其認定單位與執行方式。

相關人員回應

邱昌嶽 內政部次長

  • 同意資訊戰是戰爭一環,假訊息氾濫是主要方式,但強調社維法是假訊息防衛最後一道防線,應先適用國安法及其他專法。
  • 回應直轄市警察局長調整考量以穩定治安為優先,每件治安事件背後有細部原因,不能等同視之,內政部會協同警政署檢討。
  • 同意警察是高風險行業,支持為警察同仁提供保險保障,並會請警政署評估智慧型員工團體意外保險的可行性。
  • 表示社維法通盤檢討已啟動多年,初步輪廓已出,但因涉及言論自由管制及社會觀感,需審慎研議,會將委員意見納入全案修正。
  • 認為社維法第83條「調戲他人」與性騷擾防治法重疊,已決定通盤檢討時刪除,且社維法處罰選項不含性平教育課程,建議回歸性平三法處理。
  • 指出酒駕、毒駕在現行道交條例與刑法已有完整規範,社維法拘留規定在實務上無即時性,且禁止接見通信涉及基本人權,不宜輕易增訂,並已政策決定刪除拘留罰。
  • 說明警政署已將跟騷法草案送內政部,預計10月上旬送行政院。
  • 表示危老重建以921地震前建築為重點,將透過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57、65條,結合建築法,提高容積獎勵誘因,加速推動。
  • 說明陳同佳案涉及司法管轄權與政治問題,需循正式管道處理,不應採私了方式。
  • 坦承防空避難設施宣導不足,承諾將配合全民防衛動員機制加強宣導,並研議開發類似防疫口罩App的查詢系統。
  • 同意社維法應限縮適用範圍,避免肥大化,且拘留制度嚴重違反民主法治人權與法官保留原則,已確定要廢止。
  • 表示社維法通盤檢討已召開多次專案會議,內容已具初步輪廓,但部分部會對條文內容有意見,如黃牛票處理等。
  • 說明假訊息處理需符合惡意、虛偽造假、造成危害3要素,且需兼顧言論自由比例原則,暫不宜刪除第63條,以免造成社會破口。
  • 表示社維法第87條拘留制度確定要廢止,刪除後裁罰權將回歸警察機關,處罰鍰由警察機關裁處。

陳茂春 內政部主任秘書兼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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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清淇 民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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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琬宜 戶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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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機 地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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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明賜 總務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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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妙貞 人事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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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國 政風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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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順裕 會計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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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志堅 統計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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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銘正 秘書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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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裕 資訊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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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家欽 警政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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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明昭 刑事警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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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欣修 營建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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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亞儒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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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銘山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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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培東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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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登良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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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模麟 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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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偉宏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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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韶良 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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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偉松 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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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貞蓉 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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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興隆 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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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龍 消防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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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昶仁 役政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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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豐光 移民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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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文明 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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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榮進 建築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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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啟通 空中勤務總隊副總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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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正倫 國土測繪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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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舜民 土地重劃工程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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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柏甦詠‧博伊哲努Yapasuyong.Poicon 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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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鴻斌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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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如閔 經濟部能源局副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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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中 國營事業委員會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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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信宏 礦務局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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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華宗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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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春暉 法務部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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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基洲 交通部路政司簡任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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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麗玉 觀光局簡任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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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雅雯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簡任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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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莉婷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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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嘉祿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承認假訊息查辦不罰比例高,會檢討並強調警察被動受理案件,主要針對惡意、造假且有危害的假訊息。
  • 表示金門警用無線電設備老舊且訊號易受干擾,承諾將金門列為優先汰換地區。
  • 承認民眾有權錄音錄影自保,承諾加強內部教育,避免員警恐嚇民眾。
  • 說明員警人力不足是預算問題,會提供相關進度規劃與爭取期程書面報告。
  • 表示高雄市疫情期間獎金發放問題已解決,並承諾預先規劃警力支援疫情的獎金與安排。
  • 說明各縣市警察局設有科技偵察隊,並有安排基層員警相關課程,承諾會請刑事警察局安排橫向聯繫課程。
  • 說明高公局與國道公路警察局會對機車違規上高速公路進行取締,並依公共危險罪移辦,承諾會加強處理。
  • 承認目前女性員警比例為12.19%,並承諾會檢討警政署網站資訊透明度,未來會公布性別申訴案件統計與處置情形等資料。

李西河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否認警察辦案受政治力影響,強調成立專案小組是本於法律事實和構成要件查辦故意造假且造成危害的假訊息。

鍾孔炤 客委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客委會曾於108年向行政院提報「客家文化發展基金設立計畫書」,但經溝通後,行政院建議以增加公務預算方式加速推動客家文化與產業發展。
  • 指出財政紀律法對基金設立有規範,目前客委會已成立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及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並增加公務員員額與業務費,認為現有業務已能達到基金立法目標。
  • 強調公務預算在支應客家文化發展、傳承上更具彈性,且能避免基金專款專用及規避立法院監督的問題,承諾會滾動式檢討,若時機成熟再考慮設立基金。
  • 對客家基本法第18條修正草案的意見是尊重大院決議,但傾向維持「得」字,認為公務預算更具彈性。

顧正德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對於社維法第83條將「調戲異性」改為「調戲他人」表示尊重。
  • 針對民眾黨團第83條增列再犯加重處罰及性平教育課程的提案,建議將「處罰完畢」改為「執行完畢」,並釐清加重處罰一倍罰鍰的意旨,同時建議將「性別平權教育課程」修改為「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 指出社維法第87條酒駕、毒駕的行政罰已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完整規範且罰鍰更高,質疑社維法再規範的必要性。
  • 強烈質疑第87條增訂「拘留期間應禁止接見通信」可能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因其限制條件不明確且逾越刑事訴訟法對羈押被告的限制。
  • 指出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條文應限縮範圍且更明確,質疑「等事項」的模糊性,並建議若要增訂阻卻違法事由,應明確說明「善意發表言論」及「依行為人之能力經相當查證」的意涵。

翁燕雪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說明財政紀律法規定新設基金需有自有財源,客委會目前全靠公務預算挹注,不符合財政紀律法規範。
  • 指出立法院對基金數量過多有意見,要求整併或裁撤,故新設基金需謹慎。
  • 認為公務預算對客委會業務推動更具彈性,避免基金業務重疊、需做兩套帳及規避監督的疑慮。
  • 表示客委會預算逐年成長,行政院支持其業務推動,不會因未設基金而減少預算。

鄺慶泰 內政部警政署科長

  • 說明社維法第87條前3款(加暴行、鬥毆、聚眾)仍常被使用,若不互告且未構成刑法,則依此處理。
  • 表示去年依社維法第87條裁定拘留者有20人。
  • 說明未來社維法修法方向是刪除所有分則的拘留罰,若現在提早刪除,與方向一致,裁罰權將回歸警察機關。

相關後續

  • 內政部部長業務報告及綜合詢答完畢,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討論事項(一)「戶政業務」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案,其中凍結項目2、12二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其餘各案均與討論事項(二)「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國家公園法第14條及第16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修正草案,將第一項句首「左列」修正為「下列」,第三款中「異性」修正為「他人」,其餘文字照現行法條文文字通過。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第一項句首「左列」修正為「下列」,並將「三日以下拘留或」等字予以刪除,其餘文字照現行法條文文字通過。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修正草案及客家基本法第18條修正草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臨時提案1「無毒校園」專責警力案,修正後通過,要求警政署協調直轄市政府研議專責警力繁重加給方案。
  • 臨時提案2警政署性別政策推動案,修正後通過,要求警政署參考國防部每年公開性別申訴案件統計與處置情形、性騷擾防治申訴案件調查小組及性別平等工作小組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並強化內部性別教育。
  • 臨時提案3社維法通盤檢討案,修正後通過,要求內政部與警政署於3週內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通盤檢討目前進度、過程及修法方向書面報告。
  • 臨時提案4警消團體意外保險費支應案,修正後通過,建請內政部警政署及消防署研議編列預算支應保險費,並於3個月內回復內政委員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096201
卷/期/冊
109/62/1
發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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