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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偵查法草案公聽會:人權保障與偵查需求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0-08

LawTrace 法律歷程:社會秩序維護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公聽會,聚焦討論法務部提出的「科技偵查法草案」引發的人權爭議。會議核心議題包括法官保留原則、隱私權定義、設備端通訊監察(木馬程式)的合法性與資安風險、違法偵查的刑責與證據排除,以及另立專法或回歸現行法體系的必要性。與會學者專家及立法委員普遍對草案的公告程序、人權保障不足及法官保留密度過低表達強烈質疑,而檢警單位則強調科技偵查工具對於打擊新型態犯罪的必要性。法務部承諾將廣納各方意見,持續研修草案。

討論事項一

「科技偵查手段引發人權爭議」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法務部提出的「科技偵查法草案」,討論其在科技偵查手段應用上,如何平衡犯罪偵查需求與人民基本人權(特別是隱私權與通訊自由)保障的問題。
  • 核心爭議點涵蓋草案中法官保留原則的密度、隱私空間的定義、設備端通訊監察(木馬程式)的資安風險與法律規範,以及違法偵查的證據排除與刑責設計。

相關爭議

  • 法官保留原則密度不足:草案對GPS定位等偵查手段僅要求檢察官許可,累積逾2個月才須法院許可,被質疑法官保留密度過低,不符人權保障原則。
  • 隱私空間定義過於狹隘:草案將隱私空間限縮於物理性地上物且具合理隱私期待者,未涵蓋公共場域中的合理隱私期待(如釋字第689號解釋),可能大幅放寬科技偵查範圍。
  • 設備端通訊監察(木馬程式)的資安風險:此類監察需利用系統漏洞植入程式,恐破壞資訊安全,並可能被其他犯罪者利用,引發WannaCry等勒索病毒事件的擔憂。
  • 違法科技偵查刑責與證據排除:草案將違法科技偵查刑責設為告訴乃論且刑度過輕,證據排除亦採權衡法則而非絕對排除,被質疑無法有效嚇阻濫用。
  • 另立專法必要性與體系整合:部分意見認為應回歸刑事訴訟法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進行修訂,而非另立專法,以避免疊床架屋及體系衝突。
  • 草案公告期過短:法務部僅公告5天的程序引發各界譁然,被批評過於匆促草率,未能充分聽取民意。
  • 偵查需求與人權保障的平衡:檢警單位強調科技偵查對打擊新型態犯罪(如毒品走私、詐騙)的必要性,但學者與民團則憂心若無嚴格規範,恐釀成行政權濫用與「暴政」。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說明召開公聽會目的,強調科技偵查法草案在第三、五、九條規定的無限上綱與缺乏法官保留,恐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 指出草案對於手機定位、GPS、無人機等科技偵查手段缺乏限制,且無事後通知或有效刪除資料的規定。
  • 批評法務部草案公告期間僅5天,引發民間團體與法界人士的極大爭議與恐慌。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機關報告僅強調科技偵查與人權平衡,卻未特別注重或提到人權侵犯疑慮。
  • 認為新科技不應成為侵犯人權的手段,草案授權GPS、空拍機、無人機及植入程式監察通訊軟體,讓民眾無防禦能力。
  • 質疑草案公告期過短,凸顯執政黨在偵查必要性與人權保護價值上的矛盾與諷刺。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提出此涉及強制處分權的草案,且多條文缺乏法官保留,與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牴觸。
  • 指出草案第14條設備端通訊監察可能導致「大監聽」問題,範圍過廣且牽涉無辜民眾。
  • 批評違法科技偵查的罰則為告訴乃論且刑度輕,在被害人不知情下難以追究。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肯定科技偵查法有必要制定,但對草案內容與5天公告期感到「驚嚇過度」。
  • 認為草案對隱私空間的定義與社會認知有落差,立法精神停留在「殺豬公的年代」。
  • 強調應嚴謹規劃,避免檢警調踩紅線或濫用權力,吸取過去監聽案教訓。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建議重新定義「科技偵查」,以聚焦討論如何保障人權,避免定義無限上綱。
  • 質疑現行刑事訴訟法與通保法是否不足,或科技偵查法能否解決緊急搜索等問題。
  • 肯定法務部提出草案供討論,但期許行政部門能濃縮共識,平衡人權保障與偵查效率。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法務部立法怠惰,提出與過去曾被質疑且未修改的相似草案,態度無法接受。
  • 強調支持執法單位擁有科技武器,但必須同時保障人權,展現民主國家的高度。
  • 支持在法案名稱中加入「保障」二字,以避免法案被污名化,並推動數位人權基本法。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指出草案內容與推動程序引發高度憂慮,衝擊人民對政府信任。
  • 質疑草案第5條對GPS使用「有必要」的客觀標準,以及多種不同程度的規範類型。
  • 關切檢察官可自行決定2個月的追蹤權限,以及設備端通訊監察對資安的疑慮與人民隱私保障。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疑另立專法必要性,認為應先釐清現行通保法或刑訴法是否不足,並要求警政單位提供科技偵查手段的使用數據。
  • 認為法官保留原則仍有討論空間,但對草案中隱私定義倒退、公告期過短表達強烈不滿。
  • 強調修法應兼顧科技日新月異與犯罪集團的跨國能力,並在法制上重新審定以說服國人。

相關人員回應

陳奕廷 律師

  • 不完全反對科技偵查法制化,但批評草案過度輕視隱私干涉,法官保留密度過低(尤其GPS僅延長需法官保留)。
  • 認為違法科技偵查刑責設計為告訴乃論不合理,且刑度過輕、過於單調。
  • 主張違法科技偵查證據應採絕對排除,並建議設置隱私專責機構或建置機關。
  • 指出草案對隱私概念理解狹隘,將隱私限於物理空間與合理隱私期待,忽略公共場域的隱私權(釋字第689號)。
  • 建議將通訊設備監察納入通保法,其他科技偵查手段視為「進化版搜索」納入刑事訴訟法。

鍾佩宇 檢察官

  • 分享偵辦毒品案件的困難,強調現行檢警合法偵查技術(如跟監、監聽)非常有限,多數科技偵查缺乏法律依據。
  • 舉例說明偵辦海上運毒、荒郊製毒工廠及追緝犯嫌時,若無GPS、空拍機、遠端監控等科技輔助,蒐證與抓捕極為困難。
  • 指出通訊軟體普及使傳統監聽受限,且警械與艦艇速度落後犯罪工具,呼籲給予檢警合法使用科技器材的法律依據。

林騰鷂 教授

  • 嚴詞批評「濫用科技偵查手段,易使漠視人權、踐踏司法的不義政權釀造暴政」。
  • 認為科學技術無法解決執法者的誠信與道德良知問題,並舉例蔡英文政府執政以來多起人權侵害事件(太極門、促轉會、彭文正、美豬牛進口)佐證。
  • 強調法律人職責在於處理生命、自由、財產、尊嚴,對不義政權擁有科技偵查手段感到恐懼,擔心淪為選擇性執法甚至暴政。

周冠汝 專員

  • 要求執法機關建立完整的個資調取統計機制,目前僅有通保法統計,缺乏公文調取統計。
  • 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木馬監察)具破壞性,需利用系統漏洞,恐傷害臺灣資訊產品安全性,並引述WannaCry事件說明風險。
  • 批評草案缺乏技術說明及過去GPS、M化車等科技偵查的統計資料,難以合理討論立法尺度。
  • 質疑現行通保法能否查詢網頁瀏覽紀錄,以及其保護措施是否足夠、事後通知機制是否完善。
  • 建議司法院作為獨立機關,應深度參與立法,並將科偵法與通保法、刑事訴訟法進行通盤討論。

葉奇鑫 所長

  • 肯定法案能釐清GPS等辦案工具的合法性,給予執法人員清楚的遊戲規則。
  • 從技術面解釋監聽LINE、Skype等通訊軟體的困難(業者不配合、加密技術),認為手機端點監聽是唯一可能手段,凸顯立法必要性。
  • 建議延長意見蒐集期間、加強法官保留原則的明定(如最後手段原則)、罰則可再討論,並認為設立個資專責機構是世界趨勢且必要。

歐陽弘 律師

  • 支持為有效打擊犯罪另立專法,但強調需在體系完整前提下設計,並認為通保法已涵蓋LINE、Skype等通訊內容。
  • 指出科技偵查法可處理空拍機、熱顯像儀等非通訊相關技術,並認為GPS定位雖可能涵蓋於通保法,但另立專法可做更明確的法官保留設計。
  • 批評草案第5條GPS定位排除令狀原則與法官保留,與最高法院見解及美國法不符,視為「狗仔式行為合法化」。

林達 檢察官

  • 主張應立法規範政府執法人員的科技偵查行為,以避免執法人員因無法源依據而觸法。
  • 認為科技設備(從照相機到木馬程式)應受完整規範,並建議採層級化保留,高度侵害隱私者需最嚴密保留。
  • 提出應給予緊急處分權,並將尋找被害人納入法案考量,以應對緊急情況。
  • 建議立法應明確區分隱私與非隱私空間,避免抽象解釋導致執法人員恣意詮釋。

高思博 理事長

  • 肯定科技偵查法制化有其必要性,以避免執法人員觸法或侵犯人權。
  • 批評草案對隱私空間的區分(物理性與虛擬空間)與現實生活經驗脫節,恐威脅結社與意見自由,造成寒蟬效應。
  • 指出草案將非侵入性偵查視為低度侵害不合理,形同合法化「狗仔式行為」。
  • 認為草案選擇性抄襲德國法制,僅取有利公權力執行部分,卻省略證據排除等配套,做法不妥。
  • 懇請立法院委員記取過去監聽案的警惕,對本法案採最高度警覺審查。

李榮耕 教授

  • 批評草案對「空間」概念的狹隘定義(限於地上物且具隱私),排除過多應受法律規範保護的隱私範圍。
  • 認為草案中太多偵查手段未經法官決定是最大問題,GPS短期免法官許可與釋字第689號及現行搜索扣押、通保法邏輯衝突。
  • 主張通保法不足以規範已接收儲存的通訊資料,且數位資料的「扣押」觀念有問題,建議重新審視刑事訴訟法以應對新型數位證據。
  • 強調科技偵查成本低,濫用風險高,故事後監督應更嚴格,證據排除應採「原則排除、例外使用」模式。

潘怡宏 教授

  • 強調GPS、M化車等科技偵查工具在實務上是「破案神器」,缺乏法源依據導致勇於任事的警察被判罪,形成警力與犯罪者之間的不平衡。
  • 肯定法務部提出草案是「理性對話的開始」,認為應立法規範科技偵查,但立法位置(刑訴法或專法)與方式(層級化規範)可再討論。
  • 指出德語系國家多將科技偵查納入刑事訴訟法,並採層級化規範,對定位科技的法官保留原則並非絕對,如奧地利、瑞士採檢察官保留。

楊雲樺 教授

  • 建議法案名稱修正為「科技偵查及保障法」。
  • 指出外國立法例(如英國監聽、美國搜索)顯示法官保留不見得是保障人權的唯一方式,且法官保留有絕對、相對、事前、事後等不同密度,應審慎評估臺灣法官人力負荷與偵查效率。
  • 強調隱私有不同層次,公共場所隱私保障程度相對較低,應區分所侵害隱私的層次來對應保障密度。
  • 認為即便無科技偵查法,警方仍會使用科技手段辦案,將科技偵查從地下化走向檯面化,接受法律制約與司法審查,才是人權保障關鍵。
  • 建議比照通保法,將所有使用資訊定期向立法院報告,以加強國會監督。

陳重言 主持律師

  • 強調偵查不應等同於違法偵查,並需聚焦討論草案引進的設備端通訊監察等措施的必要性。
  • 認為科技偵查是人權與人權(偵查機關保護被害人權益)的衡平,不僅有利於偵查機關,也可能有利於被告辯護人還原真相。
  • 主張科技偵查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法官保留原則及層級化措施,並參考德國法制,但草案未納入德國的「大監聽」與「線上搜索」。
  • 建議改革應將必要、重要的科技偵查機制去蕪存菁,不傾向另立專法,可納入刑訴或通保法,但需大幅修改。

高鳳仙 前監察委員

  • 主張科技設備監看、偵查若侵害憲法基本權利,必須符合法律保留、比例、令狀及法官保留原則,其他第三者監督不足以符合憲法規定。
  • 批評草案對非隱私空間(陽台、庭院)的人與物可不經法院許可進行監看,對案件無關者亦可調查,且GPS累計2個月才需法院許可,皆有嚴重問題。
  • 質疑法務部草案缺乏明確外國立法例參考,並指出韓國考察經驗顯示其無「科技偵查法」,相關作為納入刑事訴訟法且對監聽採保守態度。
  • 認為草案制定程序過於匆促草率,應由司法院提出草案,而非法務部,且有疊床架屋之虞。

高世軒 法制研究員

  • 強調應區分絕對禁止與法官保留事項,並指出街頭監視器與人臉辨識追蹤行蹤的精細度不亞於GPS,需討論其法律保留層級。
  • 引用「馬賽克理論」說明GPS等位置資訊累積後,可能揭露個人性取向、信仰等核心人格資訊,其干預基本權程度可能被低估。
  • 建議立法路徑可將通保法與科技偵查法整合成一部專法,或全部整合到刑事訴訟法,國安部分另立作用法。
  • 批評司法院對科技偵查問題缺乏進度,呼籲司法院與法務部放下本位主義,共同處理偵查權議題。
  • 建議參考德國法(如第163f條),設定連續監察24小時或2日以上即達「量變質變」的界線,以處理馬賽克理論問題。
  • 指出小木馬監察比一般監聽更難監督,應仔細思考其立法技術,例如回歸通保法監聽規定。
  • 根據警政署等單位回應,GPS偵查主要用於緝毒、貪瀆,多數1個月內完成,少數達3個月,建議依實務需求合理推估期間。

林俊儒 研究員

  • 主張應回歸基本權侵害體系檢討監督機制,除強制處分外,應加強證據與法令監督。
  • 批評草案第27條違法取證採權衡法則,不同於通保法絕對排除,且缺乏損害賠償規定,規範相對寬鬆。
  • 質疑專法必要性,認為草案第四章「數位證據蒐集與保存」與刑訴法、通保法存在規範衝突或疊床架屋。
  • 指出草案第2條對隱私空間的定義與釋字第689號有差距,限縮隱私空間、擴大非隱私空間,導致人權保障大幅下降。
  • 強調科技發展下的加乘效果可能使低度干預措施對基本權侵害等同甚至不亞於通訊自由,應提高監督密度。
  • 認為政府責任應涵蓋技術擔保、執法遵循(木馬程式移除、銷毀)、證據監管,並將「資訊科技基本權」納入考量。
  • 建議設立隱私專責機關,不只針對科技偵查,更應考量整個數位人權與科技資訊基本權。
  • 批評草案缺乏科技技術說明與偵查需求實證資料,僅依個案故事而非證據出發的刑事政策考量,導致立法不健全。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強調法務部尊重所有意見,將詳細內化、審酌,並承諾對未即時回應問題會以書面回覆。
  • 反駁公告5天批評,指出草案已持續登載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且公聽會僅是程序開始。
  • 說明法務部是應最高法院呼籲,自106年起規劃立法,旨在保障人民權益,並非僅為檢警方便,建議法案名稱可加上「暨保障」。
  • 指出法官保留的程度、事前事後、審查密度等皆可再討論,最終方案將經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審議。
  • 強調科技偵查法通過可讓檢警調的偵查過程從有侵害人權疑慮,轉變為有法律依據的保障。

林錦村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針對GPS定位期間、違法科技偵查刑責(告訴乃論與刑度)、證據排除(絕對排除)等爭議,表示法務部持開放態度,將納入研修考量並參考外國立法例。
  • 說明草案對隱私空間的界定容有再討論空間,將聆聽意見納為研修參考。
  • 解釋不將草案納入刑事訴訟法或通保法的原因(刑訴法屬程序法、GPS/空拍機非通訊內容),並指出草案已依基本權干預程度作層級化保障。
  • 強調立法是為避免司法人員觸法,確保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及人民權利保障,並協助查緝犯罪、搶救被害人。
  • 表示將朝客觀中立的建置機關方向努力,並說明個資專責機構需整體考量,非單純由法務部決定。
  • 說明草案較德國法範圍縮小,未規範「大監聽」與「線上搜索」,並將納入考量是否於法案名稱中加入「保障」二字。

呂處長 國家安全局第五處

  • 說明國安局依草案第15條,針對國家安全案件可核發設備端通訊監察書,對國人需經高等法院專責法官核可。
  • 指出WannaCry運作特性不適合設備端通訊監察,因其為自我複製、無差別感染,不符特定對象、必要性及最小侵害原則。
  • 強調國安局主要針對有國家力量支持的外國勢力,此類設備端監察工具稀少且執法成本高,不易被濫用。
  • 承諾未來法案通過後,將秉持通保法要求,妥善進行討論與設計,並聆聽技術專家意見完備機制。

簡宏偉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處長

  • 從技術面回應,植入後門程式一定有風險,無法百分之百避免副作用,但可透過紀錄、刪除、後續稽核等配套措施來管理風險。
  • 強調行政院資安處負責政府及關鍵基礎設施防護,不會刻意「養漏洞」,一旦發現漏洞會立即通知各機關改善。
  • 表示植入木馬或後門需有授權紀錄,才能進行後續追蹤與管理。

廖訓誠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澄清M化車只有定位功能,沒有監聽功能;通訊監察主要針對通話內容,不及於網路紀錄。
  • 認同調閱監視器人力成本高,為還原真相、保障被害人權益,需更多樣性科技設備。
  • 希望儘快通過相關法令,使科技偵查手段能受有效規範,強調偵查針對犯罪嫌疑人,旨在取得犯罪集團相關資訊。
  • 承諾於2週內彙整並提供實務上各案類科技偵查手段的使用統計資料,以協助委員瞭解必要性。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強調科技偵查對人民隱私、資訊自主權侵害程度比傳統偵查更嚴重,應有比一般監聽或搜索扣押更嚴格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 指出通保法已揭示8項原則(重罪、相關性、令狀、期間、事後通知、特定對象、最後手段、最小侵害),科技偵查法至少應參酌並在此之上訂定。
  • 認為應儘速建立完善的事後監督執行機制,避免科技偵查遭濫用,並明定證據排除的範圍與原則。
  • 提供近3年監聽案件事後通知比例數據,約近7成。
  • 認為應研議設立隱私專責機構,但性質上應屬行政機關,不宜由法院參與或擔任,以確保法官客觀中立性。
  • 對於立法體例,尊重立法院選擇,但認為專法有助於針對科技偵查特殊性建立完整健全的司法審查機制,司法院亦可同意。
  • 說明目前大法院已設強制處分專庭,小法院則因地制宜,並強調司法院對刑事訴訟法規研修並無怠惰。

相關後續

  • 法務部承諾將廣納所有與會委員、學者專家提出的意見,進行詳細內化、審酌,並對未即時回應的問題以書面回覆。
  • 法務部將持續蒐集彙整各界對於GPS定位期間、違法科技偵查刑責與證據排除、隱私空間定義、專法名稱等爭議的意見,並參考外國立法例,積極尋求共識以周全立法。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承諾於2週內彙整並提供實務上各案類科技偵查手段(如M化車、GPS等)的使用統計資料,以協助委員瞭解立法必要性。

原始資料

公報
1096201
卷/期/冊
109/62/1
發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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