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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覺失調與司法治安破口公聽會:修法建構社會安全網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0-2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公聽會,聚焦思覺失調症患者犯罪頻傳所衍生的司法與治安問題。會議核心討論《刑法》第87條監護期間限制、司法精神病院設置必要性及精神障礙分級標準,旨在有效修法並建構完善社會安全網。多位學者專家、立法委員及政府官員就人權保障、社會防衛、治療成效、資源配置及跨部會合作等面向提出見解與建議。法務部與衛福部初步回應短期將延長監護期並規劃三級處遇分流,司法院則研擬刑事訴訟法緊急監護制度,並將持續研議長期配套措施。

討論事項一

「勿讓思覺失調成為司法與治安破口─如何有效修法建構司法正義與社會安全網」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檢討現行《刑法》第87條第3項監護期間以5年為限的規定,討論是否應避免期間限制,以因應個案差異及再犯風險。
  • 探討司法精神病院設置的必要性、後續修法方向與相關配套措施,以提供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所需之監督保護與治療。
  • 審視法律對犯罪行為時的精神障礙是否應有更清楚的分級標準,以解決實務上鑑定與法官判斷的落差。

相關爭議

  • 監護期間限制與人權保障:部分專家主張監護期間不應設上限或應大幅延長,以確保矯治至再犯風險降低,並參考國外案例;另有意見強調監護處分拘束人身自由,應符合比例原則,建議維持5年並強化程序保障及定期評估機制。
  • 司法精神病院設置目的與執行:普遍支持設置以提供專業治療與收容,但對其目的(收容或治療)、運作模式(集中或分散)、主管機關權責及經費來源有待釐清,擔憂成為「國立龍發堂」。
  • 精神障礙分級標準的必要性:有專家認為現行《刑法》第19條用語模糊導致鑑定困難,需更明確標準;另有意見認為應尊重醫學專業判斷,不宜在法律中寫死分級,而應加強法官與鑑定人溝通。
  • 經費與人力資源不足:各方普遍指出精神鑑定、監護處分執行及社區監控等環節面臨經費和專業人力嚴重不足,阻礙政策落實。
  • 被害人權益與司法天平:被害人代表強烈呼籲應正視被害人權益保障,批評司法判決常因精神障礙認定導致加害人免責,造成社會不滿與不信任,要求政府建構完善被害人保護機制。
  • 主管機關權責劃分:法務部與衛福部對於司法精神病院及社區矯治的主責單位有待協調,法務部蔡次長表示衛福部傾向承接,但強調應跨部會共同負責。
  • 精神疾病標籤化:部分與會者擔憂公聽會主題可能加劇思覺失調症患者的污名化,主席則澄清旨在避免「思覺失調」成為脫罪或治安破口之藉口。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對精神障礙者犯罪頻傳及監護制度未完備感到沉重,質疑《刑法》第19條適用標準與自行招致情形。
  • 呼籲公部門加速研擬具體務實措施,不要各自為政,從國家高度合作建構社會安全網與精神治療資源。
  • 要求行政部門針對學者專家意見具體釐清與回應,避免普遍性說明。
  • 澄清公聽會目的非歧視精神病患,而是避免「思覺失調」成為社會安全網破口。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指出國內思覺失調相關刑案層出不窮,激起民憤,已提案修法彌補社會安全網弱點。
  • 強調警消缺乏精障應對訓練,呼籲引進美國CIT危機處理小組模式,並建立24小時專業醫療團隊待命機制。
  • 認為法官判免責卻將病患丟回社區,對病患及社會均不利,應正視人權與安全考量。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提醒監護處分對象多元,不應過度標籤化思覺失調症患者,應針對不同樣態一併討論。
  • 主張監護處分目的不應僅限年限與隔離,更應提供分級分流處遇,並以轉銜社區支持為目標。
  • 強調監護處分應有評估機制,並在結束前召開跨部會會議討論轉銜機制。
  • 指出監護處分在執行面有經費困境,全民健保不給付導致醫院承擔費用,建議修法時應確認經費來源。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對思覺失調者殺人案件頻傳感到沉重,認為社會安全與司法正義平衡不易。
  • 質疑關押教化的可行性,強調重返社會後應有醫療接續,而非刑期結束即釋放,牽涉長期照護問題。
  • 支持司法精神病院設置,但質疑法務部與衛福部如何分級分流,以及主管機關權責劃分。
  • 建議法務部可參考退輔會閒置空間設置精神病院,並處理南北資源差異及導入科技監控。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認為各部會對監護制度修正、司法精神病院設置及精神障礙分級標準有高度共識,應加速補齊漏洞。
  • 強調司法精神病院應由行政機關啟動建造與規劃,避免委外,並要求法務部與衛福部提出員額預估。
  • 質疑法務部已送行政院的刑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草案,為何4個月仍未出爐,要求說明理由。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指出社會安全網在刑事與精神醫療方面存有漏洞,犯罪事件後社會常要求更嚴格管束,導致精神疾病患者污名化。
  • 質疑精神鑑定費用編列與執行落差,以及鑑定醫師參與意願,呼籲行政單位改進鑑定資源與篩檢能力。
  • 認為司法人員需加強精神醫學背景訓練,法官學院相關課程次數不足。
  • 支持司法精神病院設置,但質疑其權責歸屬,傾向衛福部主責,並將提出修法版本參採專家建議。

相關人員回應

楊聰財 身心診所院長

  • 建議將公聽會題目擴大為「勿讓思覺失調等精神異常成為司法與治安的破口」,因其他因素如藥毒品濫用也會導致精神異常。
  • 主張監護處分目的為矯治而非處罰,不應設有上限,應治療至再犯風險明顯降低為止,並可參考美國約翰·辛克利案。
  • 建議比照《刑法》第91條之1性侵害犯處遇,監護期間由專業醫療團隊評估,每年鑑定。
  • 建議參照美國系統化攔截治療法,在刑事程序各階段透過精神醫療體系合作,避免病情惡化。
  • 建議參考德國制度,設置高度戒護的司法精神病院,避免專業治療與監護保安工作分離。
  • 建議對輕罪者可透過緩起訴或緩刑附加精神治療負擔,重罪者除處刑外施以監護處分。
  • 認為《刑法》第19條「精神喪失」等用語缺乏共通性,應針對因施用毒品、酗酒、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規定不適用,並強化社區強制治療與行為監督制度。

蕭宏宜 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

  • 補充德國法雖有10年監護上限,之後輔以行為監督,但台灣若採無限期監護應設較短間隔的再評估審查機制,並保障受監護人救濟機會。
  • 認為現行保安處分執行法雖賦予法官檢察官緊急監護權,但成效不彰因國家資源投入少,樂見司法精神病院設置。
  • 建議司法精神病院主管機關應為衛福部,並在精神衛生法中增訂出院審查與權利救濟機制。
  • 個人建議《刑法》第19條不應有更清楚分級標準,應尊重臨床專業判斷,不宜法律寫死。

許福生 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秘書長

  • 指出近年隨機殺人事件動機多元,精神問題是其中之一,精障病患犯案時多無病識感、未規律回診服藥。
  • 建議社會安全網可切分為心理健康網、福利安全網及司法保安網,後者應聚焦監護宣告期間延長與評估審查。
  • 主張監護處分屬保安處分,目的在於處理反覆犯罪危險性,應具不定期刑性質,但需受比例原則限制。
  • 強調監護處分本質兼具保護與治療,重點在治療而非隔離,應檢討5年期限,並參考德國、日本法制,可延長但需不斷審查評估。
  • 建議將監護處分期限提高至10年,但每年延長需審查,並強調專業精神病院配合,以及處所、程序、評估的重要性。

徐承蔭 田豐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 以被害人律師經驗發言,強調應從被害人立場及社會安全角度思考,保障被告與被害人同等公民權益。
  • 認為監護期間的討論應反思如何保護被害人,若病患症狀未減輕而回歸社會加害,被害人權益何在。
  • 指出司法實務上精神鑑定結果可能不一,呼籲司法精神病院設置應著重鑑定精緻化、資源投入,並避免機構封閉。
  • 建議《刑法》第19條「顯著減低」等不確定法律概念應有更具體操作標準。
  • 建議仿效德國暫時安置處分立法,並引用林鈺雄教授觀點,強調承認問題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保護被害人是法治國家基石。

張麗卿 高雄大學特聘教授

  • 認為監護期限不宜改為無限制,因拘束人身自由應符合比例原則,且德國法雖無期限但配套嚴謹。
  • 建議我國監護期限維持5年,可延長2次共11年,並強化社區矯治觀護體系銜接。
  • 主張應強化執行監護程序,包括年度檢驗制度、中立專家資格、先執行監護再執行刑罰,並增加檢察官聲請權。
  • 支持專設司法精神機構,認為沒有專業人力物力,執行時間再長也難有成效,並主張健全社會安全網最後一哩路應增訂社區矯治法。
  • 認為《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規定已詳細,無須修正,但葉委員版本對原因自由行為區分值得再考量。

吳文正 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院長

  • 強調精神疾病患者同時具有加害人與被害人雙重角色,後者長期被社會忽視,不應過度標籤化。
  • 認為性侵害犯與精神障礙者犯罪本質差異大,前者是故意犯,後者因疾病造成思覺扭曲,不應混為一談。
  • 主張對精神病患應滿足醫療需求,使其在監護期間得到良好治療,5年內積極治療可大幅降低症狀,不需無限期延長。
  • 認為《刑法》第19條鑑定涉及醫學與法律評價,法官應有足夠訓練判斷,不需修改法律標準。
  • 質疑司法精神病院及社區矯治法的主管機關適當性,強調臨床醫療原則上自願治療,不應無限增加司法處遇。

陳建宏 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理事

  • 認為思覺失調症議題應單獨討論,因其在司法實務上最多人以此為抗辯主張,並強調疾病污名化源於非病患濫用此名詞脫罪。
  • 指出思覺失調症難以治療,且許多病患不肯服藥,導致社區處遇困難,需確保有戒護人力及服藥監督。
  • 主張《刑法》保安處分規定應因時制宜檢討,5年監護期不符社會安全需求,應回應人民期待,參考國外延長監護或隔離治療的立法例。
  • 認為被告若主張精神抗辯,獲判無罪的代價可能是比有罪更長的自由拘束,可避免非病患濫用此名詞。
  • 社會民眾高度認同司法精神病院設置必要性,但需考量管理難度與地點反彈問題。
  • 為司法界法官、檢察官發聲,認為他們受限法律規定而無奈,修法應讓他們能放心執法。

廖尹鐸 中山大學附屬醫院精神科醫師

  • 指出監護結束後回歸社區缺乏承接力量,現有觀護制度無法有效監督病情與服藥狀況。
  • 強調公衛護理師個管案量過高,難以細緻追蹤,且面臨人身安全威脅。
  • 表示現行法令無法強制拒絕治療或訪視的患者住院,對住院治療採取保守態度。
  • 認為現有醫療制度與人力無法承接監護結束後的社區照護,除非大幅增加人力或責成醫院提供專業訓練。

潘怡宏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

  • 提供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德語系國家監護制度立法經驗供參考。
  • 說明德國監護制度構成要件為重大精神障礙與公共危險性,無定期限但有執行限制,並有每年審查、假釋制度。
  • 指出奧地利監護制度限於本刑1年以上犯罪,無確定執行期間,每年審查。
  • 介紹瑞士分級化監護制度,包括門診、住院(高度/低度戒護),原則首次5年,可無限次延長,並有假釋制度。
  • 極力贊同設置司法精神醫院,因其具鑑定、收容安置、犯罪預測與治療四大任務,可善盡國家對人民醫療照護與社會安全義務。
  • 建議我國應改採不定期的監護制度,可參考瑞士法制,並明定處分宣告前須經公正鑑定、程序保障,按犯罪類型與危險性分級宣告與執行,並增訂假釋制度。

謝煜偉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 認為《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應配合實體要件整體思考,限縮發動要件至「有再犯且有危害公安之虞」,輕微情況應走精神衛生法路徑。
  • 指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居家監護制度缺乏法制化,應規範其發動條件、程序及監督者。
  • 建議對拘束人身自由的監護處分期限應嚴格解釋適用,但對門診強制治療可適度延長受監督期限。
  • 強調應每年或每2、3年鑑定評估,且監護處分鑑定應與責任能力鑑定切割,前者展望未來,後者回顧過去。
  • 不贊成《刑法》第19條額外修正,認為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規定已相對完備,實務判決應釐清其法律效果。
  • 對司法精神病院設置持保留態度,傾向分散式、社區化處遇,若能有效運用現行醫療院所資源則更佳。

林珮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 強調精神病患犯罪問題若不處理,社會大眾可能成為下一個被害人,應建構更完善精神衛生安全網。
  • 指出監護處分案件中暴力犯罪佔50%以上,這些案件可預防,應讓病患在醫院治療而非街頭尋覓被害人。
  • 說明地檢署執行監護處分面臨一般精神醫療院所因人力、配套不足及安全考量而拒收的困境。
  • 建議建置精神衛生安全網內的司法精神醫院,由衛福部主責,並非監所,本質仍是精神醫院,但需增加醫病護比、安全戒護措施及多科別支援。
  • 建議修法可在精神衛生法增訂司法精神醫療照護專章,或在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中增訂司法精神科醫院定義,並參酌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醫院設置標準。
  • 政策上建議增加公衛護士、精神科醫師、社工師及觀護人等,並增建不同類型精神醫療院所,以分級分流處遇。

林俊宏 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 對公聽會題目「勿讓思覺失調成為司法與治安破口」有意見,認為對思覺失調患者有歧視意味,違反CRPD精神。
  • 認為監護期間的延長應基於實證資料,而非僅因個案發生就無限期拉長,現行5年期限是否合理需深入分析評估。
  • 強調保安處分應符合比例原則,思考有無侵害較小的手段,並依手段不同決定時間長短,如機構處遇應短,社區治療可長。
  • 對司法精神病院設置目的感到困惑,認為目前討論更像收容機構,擔憂重蹈過去機構化效果不彰的覆轍。
  • 主張司法精神病院應先確定目的、收容範圍、救濟程序等明確規範,才能進行後續規劃。

王薇君 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

  • 強烈質疑當加害人因思覺失調症獲判無罪時,被害人權益何在,認為司法判決失衡且論述不貼近民眾理解。
  • 批評司法單位誤導社會大眾,導致民眾對精神障礙者貼標籤,並質疑吸毒後犯罪卻判無罪的邏輯。
  • 指出中央政府在法案落實上常將規劃丟給地方,缺乏主架構與準則,導致法案無法有效執行。
  • 抨擊政府對被害人協助資源嚴重不足,實務現場看不到家屬被協助,要求政府與民間協作,優先保障被害人權益。
  • 建議設立司法科學委員會,由委員會名義出具鑑定意見,提升鑑定公信力,減輕醫師個人負擔。

蕭逸民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主任

  • 認同公聽會主題引起關注,但也可能造成歧視,呼籲醫療與公衛系統有效協助精神疾病患者避免歧視。
  • 指出思覺失調症患者成為犯罪、治安破口的比例極低,但問題仍需重視。
  • 強調思覺失調患者只要接受治療,身心狀況會有極大改善,目前問題在於治療後結束入監與回歸社區銜接欠佳。
  • 認為設置司法精神病房的關鍵是錢與人力,需明確實際進度。
  • 宣布民間司改會開辦犯罪被害人保護申訴專線,希望從被害人角度監督現有保護機制運作狀況。

李俊宏 衛福部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科主任

  • 強調精神健康是國家安全議題,社會應營造友善環境,教育體系應加強精神疾病知識。
  • 指出近期社會矚目案件多非監護處分結束個案,單純延長監護處分時間無法完全解決精神病患重大刑案議題。
  • 認為思覺失調症不是社會安全網破口,有問題的體制、缺乏的資源與錯誤的社會系統才是。
  • 主張監護處分目的優先預防再犯與危害公共安全,而非治療保護,主責單位應依目的決定。
  • 指出保安處分執行法中,監護處分的社區網絡協助與司法監控力不如保護管束,導致執行困境。
  • 強調社區資源缺乏,政府將維繫社會安全責任交給醫療負責,將導致無止盡的強制治療。
  • 建議司法精神病院應有進階的復歸社會練習,並強調社區端人力、德國行為人監督機制、英國司法精神醫學及日本法務社工等模式可供參考。
  • 認為《刑法》第19條分級標準無大問題,處遇上不應事前分級,而應有定期評核機制,並動態調整處遇強度與資源。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對被害人理事長的陳述感到沉重,承諾會了解並改善被害人保護方案的落實情況,並歡迎討論。
  • 強調加害人、被害人及普羅大眾的人身安全均屬人權,公聽會主題旨在避免「思覺失調」成為脫罪藉口。
  • 指出關鍵在於處理重大案件中,被告因思覺失調判無罪卻無配套機制的問題,應參考美德等國立法例,讓理性辯護人評估抗辯方式。
  • 說明法務部已將刑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因涉及跨部會權責(司法精神病院主責),故仍在協調。
  • 強調司法精神病院建立後,各部會均為主責,負責醫療、矯正、戒護,目前衛福部傾向承接。
  • 短期內將修法解決監護處分5年後無配套問題,允許延長且無次數限制,但需專家鑑定證明無再犯風險或有配套措施。
  • 長期規劃將推動「社區矯治法」,以建立長治久安的規範,解決無限期關押的人權疑慮。

林錦村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回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居家監護問題,草案已送行政院,將依精神病患嚴重程度分級,採精神醫院、地區醫療院所或門診治療等不同處遇措施。
  • 針對觀護制度缺乏強制措施的問題,表示修法時會列入考量。
  • 說明本次修法草案精神,包括取消監護上限,但每年有評估鑑定機制,強調治療與無再犯之虞。
  • 提供監護案件暴力犯罪再犯率數據,105年為17%,106年接近6%。
  • 表示修法參考德國、瑞士、奧地利等國法令,包括未定期限但需每年評估治療。
  • 認同暫時安置處分方向,認為是目前較可採取的修法方向。
  • 將王婉諭委員建議的分級、分齡、經費編列、復歸經費、裁定時間點、橫向聯繫機制等納入參考。
  • 關於精神醫院主管機關,已與衛福部充分交換意見,行政院會做政治決定,並會避免標籤化。
  • 對於司法精神病院費用及執行率問題,會作為兩部會交換意見及研究參考。

諶立中 衛生福利部心口司司長

  • 同意對病患照顧與關懷及社會安全保護必須兼具,並指出精神病人成為被害人的機會遠高於加害人。
  • 強調司法精神病院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僅能處理最具暴力性、反社會人格傾向強烈的精神病患。
  • 提出三級處遇、分流處遇概念:輕度者社區門診追蹤,中低暴力者在現有療養院設司法精神病房,最高暴力者設單一司法精神病院。
  • 說明司法精神病院目標不僅是治療,更包含矯治與保護監禁功能,治療6個月至3-5年可控制症狀,但行為監控同等重要。
  • 強調需建立回轉機制,動態調整個案處遇強度,並強化社區銜接、後續處遇與監控。
  • 指出目前療養院不樂意收治司法精神病人因給付低,建議未來應另編公務預算處理,而非推給健保。
  • 短期規劃與法務部合作選擇場地、建立三級處遇、修法討論、財源與人力編制;中期規劃在111-113年於六都試辦警察危機處理團隊;長期規劃布建53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針對監護期間限制,指出《刑法》第87條曾於94年修正為5年以下,立法理由強調治療與預防危害,並需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 表示對監護處分最長期間是否延長,尊重法務部意見及立法院立法裁量權,但須符合比例原則與公約精神。
  • 對暫時安置制度持不同意見,認為其與羈押有區別,若納入刑事訴訟法,權利義務規範複雜,恐侵害人權且與現有羈押機制重疊。
  • 樂觀其成司法精神病院設置,認為可引進專業資源,幫助病患復歸社會,並建議規劃時考量少年精神病患特殊需求。
  • 短期內司法院將積極進行刑事訴訟法修法,研議增訂「緊急監護」章條文,以銜接現有監護法制。
  • 已發函各級法院加強精神衛生法通報與聯繫,並召開會議研討銜接機制,擬定注意事項促請法官注意精神障礙被告權益。
  • 對精神障礙分級標準,因《刑法》非司法院主責,尊重權責機關意見與立法裁量。

彭幸鳴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回應被害人保護問題,表示已在今年1月10日施行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參與相關法律,並加強保護措施、建置資訊查詢平台、修訂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 強調被害人與被告權益保護應同步增能,而非此消彼長。
  • 針對精神鑑定時法官要求醫師跨越醫學與法律界限,表示已透過研習課程加強法官對鑑定問題的重視。
  • 說明司法院已檢視精神鑑定經費不足問題,明年各法院預算將調整50%,並增編2,000萬元支應,以確保妥適鑑定。

江義益 警政署行政組組長

  • 回應警察第一線執勤面對精神障礙者問題,已在去年鐵路警察殉職案後調整勤務與裝備,包括攻勢勤務至少2人、加強電擊器、辣椒水、防割手套等。
  • 短期內已修改行政命令與偵查規範,要求同仁對精障狀況具同理心,並落實相關教育。
  • 中期將加強警專與警大相關教育訓練,提升警官與基層同仁應對能力。
  • 長期而言,承諾修法後警方將全力配合,並樂觀其成衛福部設置社區照護點的規劃。

相關後續

  • 法務部短期內將推動修法,允許監護處分5年後可無限次延長,但每次延長3年,並需專家鑑定證明無再犯風險或有配套措施。
  • 法務部與衛福部中期將共同努力選擇司法精神病院場地,並建立三級處遇分流制度,包括修法討論、財源與人力編制。
  • 法務部長期將推動「社區矯治法」,以建立長治久安的規範,解決無限期關押的人權疑慮。
  • 衛福部中期規劃在111年至113年選擇六都試辦警察危機處理團隊,並布建53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 司法院短期將積極進行刑事訴訟法修法,研議增訂「緊急監護」章條文,以銜接現有監護法制。
  • 司法院已檢視精神鑑定經費不足問題,明年各法院預算將調整50%,並增編2,000萬元支應,以確保妥適鑑定。
  • 針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實際執行情形、強制治療法律依據等未及回應事項,相關部會將以書面方式補充回覆。
  • 今日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於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097001
卷/期/冊
109/70/1
發布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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