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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立法院與監察院110年度預算及監察院立法計畫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0-1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立法院及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針對立法院預算,委員會通過多項減列、凍結與要求改進之決議,涵蓋行政、資訊、設施等。針對監察院,會議聚焦於其立法計畫,特別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行使法草案,以及110年度預算因應人權委員會成立而大幅增加。多位委員就監察院的存廢、人權委員會定位、監察權行使的公正性及效率等提出質詢,監察院秘書長則就相關議題進行回應,並承諾帶回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立法院110年度歲入與歲出預算的細部項目,包括一般行政、議事業務、資訊管理、公報業務、文書印刷、設備購置及設施改善等,並針對預算編列的合理性與資源運用效率提出多項決議。
  • 核心關切點在於確保國會運作的透明化、提升行政效率、改善委員辦公環境、優化資訊系統、以及強化國會外交功能等,以應對多元需求並避免資源浪費。

相關爭議

  • 預算凍結與使用透明度:多項預算項目被凍結,要求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顯示委員對預算使用細節的審慎態度。
  • 資訊系統優化:委員指出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未能自動推算發言時間,以及官方網站資料分散、瀏覽器相容性問題,要求資訊處改善。
  • 研究報告公開性:有委員質疑法制局與預算中心研究報告未完全公開,與國會透明化期許不符,要求改善。
  • 公報業務費用浮編:110年度「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預算較往年大幅增加76.9%,被質疑有浮編之嫌。
  • 無紙化推動與印刷費用:儘管推行會議無紙化,文書印刷耗材預算卻與往年相同,被認為應逐年減少。
  • 辦公設施維護:委員辦公室空調及排水設施曾釀水災,要求立法院提出定期檢測計畫並確實維護。
  • 公費助理薪水入帳延遲:公費助理薪水遇例假日延後入帳,影響生活開支規劃,要求研議改進。
  • 資訊設備租賃廠商適格性:負責立法院資訊設備租賃的大同公司遭查有違法陸資,引發機敏資訊安全疑慮,要求研議修正相關辦法或法律。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歲出部分,立法院原列34億2,460萬9千元,減列第3目「議事業務」項下「委員會議事」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4萬5千元,改列為34億2,456萬4千元。
  • 歲入部分第2款、第4款、第7款均照列。
  • 110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438萬5千元,第4目「立法諮詢業務」凍結1千元,俟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立法院需提出通用設計評估報告、台北院區整體發展計畫經費運用說明、研究生國會研究計畫及審核標準、職員教育訓練報告、資訊處優化議事系統報告、法制局公開研究報告說明、國會圖書館改善計畫、資訊處與國會圖書館整合系統報告、公報業務「按日按件計資酬金」書面報告、國會頻道多語言翻譯可行性報告、文書印刷經費書面報告、委員辦公室空調排水設施檢測計畫、官方網站跨瀏覽器與Flash應對報告、歷年外國訪賓演講資訊建置報告、社群軟體工具購置需求評估、國會助理法制化評估與可行方案報告、電梯安全檢測報告、中部辦公室園區活化計畫可行性方案報告、特種委員會辦公室研議報告、災害防救措施與遠距議事配套報告、參訪改善事項報告,並於指定期限內提交至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邀請監察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本議程主要針對監察院的立法計畫進行說明與質詢,特別關注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行使法草案、監察法修正案,以及監察院組織法規的檢討,旨在強化人權保障職責並釐清監察權的定位。
  • 同時,會議審查監察院110年度總預算案,重點討論預算編列與施政目標的配合,尤其是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所導致的預算大幅增加,並檢視監察權行使的效能與透明度。

相關爭議

  • 監察院存廢與轉型:多位委員質疑監察院長陳菊稱其為「末代監察院」的說法,同時又推動擴權,認為其言行矛盾,並呼籲監察院應往虛級化方向調整。
  • 監察權行使的公正性與政治性:委員質疑監察院在處理不同案件(如羅智強與丁允恭案、私菸案等)時存在雙重標準,認為監察權已淪為政治鬥爭工具,而非公正監督。
  •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定位與職權:委員們對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角色、職權範圍、與既有監察權的區別、法制化進度及運作效能提出質疑,認為其功能與資源投入應更明確且有效落實。
  • 監察委員領取調查研究費爭議:委員質疑監察委員在領取薪資外,仍可領取高額「按日按件計資酬金」或「調查研究費」,認為不符其職責本質,應僅限於編制外專家學者。
  • 監察院網站資訊公開問題:委員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網站會議紀錄更新遲緩,且「人權績效」欄位內容為舊有監察院調查報告,有魚目混珠之嫌。
  • 監察權與司法權分際:委員關切監察院與司法院之間的院際聯繫小組設置目的,以及監察權在偵查中或審判中案件的調查界線,避免侵犯司法獨立。
  • 行政機關怠惰失職與監察院不作為:委員質疑行政院食安會報長期未召開、小明案處理不當等,監察院卻未主動調查,或調查進度緩慢,未能有效監督行政部門。
  • 監察院對重大社會公益案件偵辦公開度:委員要求監察院應適度公開重大社會公益案件偵辦狀況及詳細調查資訊,加強透明度,並對被糾正機關的負責人追究彈劾責任,避免「只拍蒼蠅」。
  • 科技偵查法對人權影響:委員關切法務部推動科技偵查法可能侵犯人權,呼籲監察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應主動研議並表達意見,確保人權保障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對外籍配偶及兒童無法入境台灣、無戶籍的「上千個」系統性案件表達嚴重關切,認為違反兒童權利公約,請求人權委員會協助。
  • 指出台灣遠洋漁業被美國列入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警告可能面臨漁獲扣押制裁,呼籲人權委員會關注移工人權問題。
  • 樂見監察院人權委員會針對行政部門CRPD報告提出獨立評估意見,期待報告盡早公開。
  • 質疑預算提案的收件截止時間應為當天而非禮拜三,以利行政部門溝通。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食安會報逾1年未召開,監察院卻未分案調查,是否屬行政怠惰與失職。
  • 關切「小明案」處理不當導致親子無法相聚,詢問監察院調查進度與預估時程。
  • 質疑行政官員在立法院質詢時拒絕回答或拖延時間,是否構成違憲及行政怠惰。
  • 質疑監察院對私菸案、高鐵300萬元案、丁允恭案的調查進度與結果公開性,並批評監察院在羅智強政治獻金300元案與丁允恭案處理上的「雙標」態度,認為監察院不應造成外界對特定人士的負面印象。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詢問監察院秘書長對陳菊院長「末代監察院」說法的看法,並認為監察院應準備轉型。
  • 質疑「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等過時法規長期未檢視,應加快廢止。
  • 認為監察院不應再執行「監試」業務,因其非核心職掌且無憲法授權,應堅強表明立場。
  • 質疑監察院巡察機制效益不彰,耗費地方政府資源,且憲法未賦予巡察權,建議將重點放在糾正案件的追蹤與調查。
  • 以普悠瑪事件為例,質疑監察院糾正案後對行政機關改善進度的追蹤機制是否有效,認為應能要求行政機關在人員、預算、管理制度上實質改進。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主張新任監察委員應以廢除考試院和監察院的方向執行業務,認為五權分立應落日,監察院應虛級化。
  • 批評監察院功能已淪為政治鬥爭工具,案件處理具黨派色彩,且在媒體透明化時代已無必要。
  • 質疑監察院「按日按件計資酬金」或「調查研究費」的支領爭議,反對監察委員在薪資之外再領取高額調查費用,認為應僅發給編制外專家學者。
  • 指出監察院仍編列20萬元預算進行「抽水肥」作業,質疑其污水下水道接管進度落後於其他行政機關,要求監察院注意細節,提升進步價值。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質疑丁允恭案若彈劾通過,因其已離職,對他有何實質處罰,認為現行法律規定恐無法有效懲戒政務官。
  • 追問丁允恭案的調查範圍是否包含當時高雄市政府(陳菊市長)是否依性騷擾案件流程調查的責任。
  • 從法律專業角度詢問,若性騷擾事實認定,受害者Y小姐能否向當時雇主高雄市政府求償,以及高雄市政府能否再向丁允恭求償。
  • 質疑監察院對農委會政策行銷預算編列的監督,指出農委會會本部雖改為專項編列,但其所屬基金仍未專項編列,不符監察院要求。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指出本屆政府女性閣員比例偏低,應予改善。
  • 質疑監察院成立與司法院之間的「院際聯繫小組」是疊床架屋且徒增爭議,認為此舉錯誤解讀總統意思,且侵犯憲法規定的總統院際協調職權。
  • 批評監察院新任院長一方面稱希望是「末代監察院」,另一方面卻不斷「擴權」,言行矛盾。
  • 質疑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定位與功能,認為其與既有監察權職能重複,且將此重要單位設於一個「恨不得早點廢掉」的機構,顯示其對人權重視的矛盾態度。
  • 關注南鐵東移、NCC新聞台撤照爭議等侵犯人權事件,質疑國家人權委員會能否發揮實質作用。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強調國家人權委員會應是「護民官」角色,與傳統監察委員「御史大夫」的職能有所區別。
  • 質疑監察院提交的「監察法修正草案」未能有效強化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使其能及時介入保障人權、防制酷刑、中止歧視。
  • 指出酷刑最常發生於監獄、警察機關和軍隊,人權委員會應具備及時阻止侵害的能力,而非僅事後問責。
  • 要求監察院在3個月內,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所明定的職權範圍,透過修改監察法強化人權委員會的職權,使其能落實防制酷刑、中止歧視、落實人權等職能。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詢問國家人權委員會與過去人權保障委員會的差異,其職權有無擴張或縮短,以及程序是否法制化。
  • 關切「推動國家防制酷刑機制工作」是否需要立法,並強調人權委員會在調查對象(包括警政、檢調、社福系統)上應注意與行政權的協調。
  • 建議國家人權委員會可考慮設置「國際或國家人權獎」,以提升台灣在國際人權上的能見度。
  • 關切新任監委調查案件的結案速度,要求監察院注意質量並重,避免曠日廢時,以免被視為「沒有牙齒的老虎」。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肯定監察院在鹿窟案、轉型正義報告及司法再審案件上的貢獻,認為應審慎看待廢監察院的議題。
  • 肯定監察院撤回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重新送案的勇氣,但仍質疑其調查能量與調查員編制是否足夠。
  • 對「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中的「處理」案件、進行「調解」以及「國家詢查」等用語的法律定義與運作方式提出疑問。
  • 關注草案中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權限及處以罰鍰權限的妥適性與救濟程序。
  • 詢問監察權與司法權行使的分際,特別是在審判中、偵查中案件的調卷原則,認為監察委員應節制,並要求監察院提出相關調查標準與原則的書面報告。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關切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中關於反迫遷、居住正義及土地徵收的結論性意見,詢問南鐵拆遷案是否屬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範圍。
  • 質疑南鐵拆遷案中警方粗暴執法,特別是記者被強上束帶事件,認為已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及人權,要求國家人權委員會介入調查。
  • 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網站會議紀錄更新遲緩,且「人權績效」欄位內容為舊有監察院調查報告,質疑其運作與資訊公開的實質性。
  • 詢問國家人權委員會依職權行使法做成的調查報告是否與監察院調查報告不同,以及草案中「得協助人民提起司法救濟」的具體形式與操作方式。
  • 認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應比過去監察院更廣,且其協助司法救濟的規定應更明確,避免口惠而不實。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關切法務部研議中的「科技偵查法」引發侵犯人權疑義,前大法官已提出警示,詢問監察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是否有具體作法或計畫探討此議題。
  • 建議監察院與國家人權委員會應主動研議並提出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意見,特別是法官保留原則,以避免修法過程繞遠路。
  • 針對臺北市議員羅智強政治獻金烏龍案,建議監察院在處理微罪案件時應考量「微罪不舉」原則,避免耗費大量資源調查極小金額的捐款。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要求監察院應依監察法第26條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適度公開重大社會公益案件偵辦狀況及詳細調查資訊,並可改進為完全揭露。
  • 質疑監察院對被糾正的行政單位(如亞泥案)首長或負責人未彈劾,被批評「只會拍蒼蠅」,要求改進,展現公正性。
  • 指出兩公約已明定強迫驅逐侵犯人權,關切南鐵東移地下化案中警方粗暴執法違反比例原則與人權,要求監察院積極重視並調查相關人權爭議事件。

相關人員回應

朱富美 監察院秘書長

  • 監察院目前未分案調查行政院食安會報未定期召開一事,因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決定是否分案。
  • 「小明案」已有監察委員分案調查中,調查期間可能為3個月、6個月或1年,視個案複雜程度而定。
  • 對於行政官員質詢時拒答或拖延,表示此屬立法院職權行使事項,與監察院職權及業務較無相關,監察院依憲法對行政部門的違法失職行使職權。
  • 私菸案、高鐵300萬元案、丁允恭案均已分案調查,但因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且調查內容依法不得宣洩,無法預測結果或時程。
  • 羅智強政治獻金案查核無針對性、無差異性,是依程序進行,並非陷害,且查核重點在於釐清選舉權人是否可捐贈,金額大小不影響查核程序。
  • 認同監察院長陳菊「末代監察院」說法是尊重立法院修憲結果與民意,期勉監察院在崗位上努力工作。
  • 監察院對於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尊重立法院決定,因其已無實質法效性。
  • 監試業務主管法規為考試院,監察院在考試院未修正前會盡力配合,但監察委員職掌不含監考。
  • 巡察有中央與地方巡察,地方巡察可瞭解民瘼並接受民眾陳情,會依程序處理,巡察結果會追蹤至委員或委員會決議結案。
  • 監察院已於109年4月6日訂定「調查研究費支用要點」,監察委員無「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問題,但可依要點支領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費,用於訪談、實地調查等所需諮詢費用。
  • 監察院有編列20萬元抽水肥預算,因監察院為百年古蹟,日常維護確實有此需求。
  • 丁允恭案若彈劾通過,將進入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處理,可能處以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等,休職可剝奪再任公職權利。
  • 丁允恭案的調查內容依法不得宣洩,無法確定是否包含當時主管(陳菊市長)未依性騷擾流程調查的責任。
  • 對於農委會基金未專項編列政策行銷費用,表示已有其他委員分案調查「科學人」部分,針對基金運用進行調查。
  • 監察院與司法院之間的「院際聯繫小組」自民國44年即有溝通,蔡總統指示加強聯繫溝通而設立,現有6位成員,主要處理調卷等事項,目前運作良好,無刁難情況。
  •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廣泛,包括調查處理酷刑、侵害人權事件、研究人權政策、推動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監督人權教育、與國內外組織合作、撰寫獨立評估意見等,與傳統監察權有區分。
  •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調查對象包括公務機關,涉及警政、檢調、社福系統,會注意與行政單位的協調,避免侵犯行政權。
  • 對於設置國際或國家人權獎的建議,表示會帶回給國家人權委員會參考與研議。
  • 監察院設有結案期限,一般案件3個月,重大案件6個月,更重大案件1年,會將委員關於結案速度的意見帶回轉達。
  •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調查專員約有70-80位,會依專業分配案件,並會後提供詳細說明。
  • 「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中的「處理」案件、進行「調解」以及「系統性的國家詢查」等用語,其「詢查」主要針對結構性或政策性議題,如特教生教育、職災移工等,是國際人權組織提升人權保護的重要方式。
  • 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權限與處以罰鍰權限,後續將有細則訂定。
  • 監察權與司法權分際會遵守法官法第49條及大法官解釋,針對審判中案件的調卷,目前聯繫小組運作正常,未聽聞問題。
  • 「科技偵查法」目前尚在政策研議階段,國家人權委員會尚未探討,但會密切關注,並將委員關於法官保留原則等建議帶回參考。
  • 對於羅智強案,監察院財產申報處正依步驟處理中,查核程序無差異性或針對性,並將委員關於微罪不舉的建議帶回參考。
  • 監察法第26條修正草案正準備加入但書,允許在符合公共利益有必要時適度對外說明調查內容,以提升透明度。
  • 對於社會公益案件調查資訊公開,表示會帶回給委員,研究如何更具透明性,但全面公開需衡量國家政策及當事人隱私。
  • 對於亞泥案等被糾正案件未彈劾首長,表示行政機關若未改善,監察院可質問,甚至可回到彈劾規定處理。
  • 南鐵東移案在102年已分案調查,目前仍未結案,每半年請地方主政機關提供資料,委員的垂詢會提供給監察委員參考,若有新事證可另案重啟調查。
  • 國家人權委員會網站更新遲緩,會再改進;「人權績效」欄位內容為舊有監察院調查報告,會將委員意見帶回給國家人權委員會。

相關後續

  • 監察院秘書長承諾將委員提出的關於監察院存廢、監試業務、巡察機制、調查研究費、網站資訊公開、人權委員會職能、案件結案速度、科技偵查法、微罪不舉原則、社會公益案件公開度、南鐵東移案及司法權分際等意見帶回研議。
  • 監察院裁示延長預算提案收件至禮拜三下班前。
  • 監察院將針對司法案件,無論審判中、偵查中的案件,相關調查的一些標準或者原則,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一份完整的書面報告。
  • 立法院委員李貴敏、蔡易餘、林為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並要求監察院書面答復監察委員未調查食安會報是否違法失職。

原始資料

公報
1097301
卷/期/冊
109/73/1
發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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