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110年度預算審查:人事、業務與人權委員會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0-2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監察院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重點討論包括人事費用編列、公務車配置、國外旅費凍結比例,以及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業務規劃與經費合理性。會議中,委員們針對監察院長及監察委員薪資因釋憲案而生的凍結爭議,以及監察院調查機制透明度提出質疑。最終,多項預算提案獲撤案,部分改為主決議,部分預算減列或凍結並要求提出書面或專案報告,部分則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監察院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書面報告 (報告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監察院就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凍結預算所提交的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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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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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監察院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部分
核心議題
審查監察院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歲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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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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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歲入部分均照列,通過。
討論事項三
監察院110年度總預算案歲出第1目一般行政 (提案第1案至第18案)
核心議題
- 討論監察院一般行政預算編列的合理性,包括人事費用增減、公務車輛配置、國外旅費及特別費。
- 審查監察院長及監察委員薪資因同意權釋憲案引發的凍結爭議,以及監察院調查機制與透明度問題。
相關爭議
- 人事費用增加與員額不符: 吳怡玎委員質疑預算書員額增加26人與實際僅增16人不符,且監察院作為「末代監察院」仍增員的合理性。
- 監察院長特別費與監察委員薪資凍結: 提案凍結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部分薪資與特別費,因同意權行使程序聲請大法官釋憲,監察院則主張釋憲結果應往後生效,不影響現職人員薪資。
- 公務車輛一人一車: 劉世芳委員及主席質疑監察委員一人一車配置不符行政效能,建議比照立法院集中管理調派。
- 國外旅費凍結比例: 委員普遍主張因疫情應凍結70%,監察院希望免凍結,柯建銘總召建議保留協商或凍結30%。
- 食安會報未召開與監察院調查機制: 吳怡玎委員質疑行政院長期未召開食安會報,監察院卻未主動調查,反而主動調查比例過高,排擠民眾檢舉案件。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與人事費相關的提案綜合討論以提高效率。
- 原對「特約醫師應診費」有疑慮,經溝通後撤案。
- 建議監察院公務車輛應比照立法院集中管理調派,凍結部分費用。
- 建議國外旅費考量疫情統一凍結。
- 提案撤銷第18案,因資安長已明確且資安評等為A級。
- 認為監察委員上任宣誓就任已完成,現行凍結薪資不合理,應待釋憲結果再依法律處理。
- 建議凍結副院長及一名監察委員的薪資,因目前懸缺未到職。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因監察院溝通後,同意第2案不減列。
- 認為廢考監議題可能在2022年才落實,不應讓監察院功能喪失,應精進監察功能。
- 質疑監察院調查報告缺乏「牙齒」,機關不理會後續作為。
- 建議人事費為經常性支出,應避免凍結。
- 認為凍結監察委員薪水,解除條件繫於大法官決定,不盡合理,舉例當選無效訴訟期間仍可領薪。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人員增加與預算數字不符,且作為「末代監察院」仍增員不合理。
- 質疑行政機關未定期召開食安會報,監察院未發動調查,並要求監察院說明主動調查標準與程序。
- 建議監察院將民眾陳情案件的處理進度公開透明,讓民眾了解監察院工作量。
- 提案凍結國外旅費70%,因疫情考量與其他部會一致。
- 建議將副院長特別費減列,因其職位懸缺未到職。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增列人事費用數字不符,要求提供明細。
- 質疑監察院對食安會報未召開問題知情時間過晚,要求針對問題直接回答。
- 質疑監察院虛編副院長及缺額監委預算,認為應予減列。
- 主張國外旅費應凍結70%,符合委員會共識。
- 堅持監察院長及監察委員薪資應凍結,因釋憲案已提出,且錢給了不能追回,認為應延後給付。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廢考監議題應在修憲委員會討論,不應在預算審查中過度爭辯。
- 指出監察院預算相對低,人事費用、退撫、特支費等經常門支出通常不會被刪減或凍結。
- 主張監察院功能具憲政層次,不應騷擾行政機關,但該給的預算仍應給付。
- 建議特支費與人事費用不應凍結或刪減,因其依預算法編列。
- 解釋監察委員主動調查與民眾陳情案件的處理機制,強調監委獨立行使職權。
- 認為凍結監察委員薪資是假設性問題,不應在釋憲結果出來前影響其薪資領取。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認為審查預算時不應過度討論修憲議題,應聚焦預算本身。
- 強調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的重要性,是臺灣人權的重要指標,應確保其有效運作。
- 要求監察院提供人事維持費細目,以便釐清預算編列的合理性。
- 認為監察院應有合理信賴,不應動輒凍結預算,特別是基本業務維持費。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建議國外旅費、委辦費用等應作為通案處理,保留送朝野協商。
- 認為凍結監察委員薪資是假設性問題,不應在釋憲結果出來前影響其薪資領取。
- 主張立法院所有議決都經投票生效,監察委員同意權行使合法,不應被質疑違憲。
- 建議減列副院長與一名監察委員的薪資,因其職位懸缺。
- 認為監察院成立人權委員會是依巴黎原則,應給予支持與鼓勵,不應過度凍結其業務預算。
- 主張預算審查的凍結案最終都會在朝野協商中統一處理,建議委員會凍結比例不宜過高。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質疑若釋憲結果認定監察委員資格不合法,其所領薪資是否應追回。
- 認為監察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為崇榮榮譽職,享有優渥給付,若資格有爭議,凍結部分薪資可接受。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指出監察委員已領取薪資,討論明年給付與否涉及法律問題。
- 認為大法官已受理釋憲案,若裁定暫時處分,則凍結附帶條件的決議合理。
- 建議透過主決議確認監察委員資格,避免預算凍結缺乏法源依據。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認為即使歸責於當事人的瑕疵(如李慶安案)都不會追溯薪資,釋憲案造成的瑕疵非監察委員本身,不應凍結薪資。
- 建議監察院應將人權委員會的業務費用編列細項,特別是委辦費與一般事務費的區分說明清楚。
相關人員回應
朱富美 秘書長
- 解釋增列人事費主因是科目改編、全院退撫調增及同仁晉級升等,並非少數人編列高額薪資。
- 說明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法設立,負有艱鉅任務,人員增加是因應組織法架構,並非浪費人力。
- 表示監察權行使為事後權,對於政策形成中的美豬進口問題,監察委員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向來不介入。
- 強調首長特別費及委員特別費均依法令編列使用,無違法問題。
- 說明監察院車輛向來統一調派,用於調查巡察及同仁公務,並非一人一車。
- 回應若釋憲結果認定同意權行使無效,薪資應往後發生效力,不往前追溯。
- 指出監察院已啟動函查食安會報未召開事宜,並將依照人民書狀處理辦法進行程序。
- 說明人權委員會委員職權比傳統監察權更廣泛,包含人權教育、法令審查、獨立評估意見撰寫等。
- 承諾將加強人權委員會有效運作,並在會後提供詳細人事資料。
- 建議凍結監察委員薪資可改為凍結1,000萬元或改主決議,並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法理。
林素純 會計主任
- 說明26位新增員額人事費估列是依職等、年資及主管加給等行政院標準估算,專委以上用最高職等,其餘用中間數值。
- 解釋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初期,不足人事預算已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
- 說明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經費有訂定支用要點,經費需檢附原始憑證核銷,且協查人員領取慰勞費後不能再報加班費。
- 解釋國家人權委員會一般事務費編列高,是因其業務特性非傳統經常性費用,而是以計畫為基礎,如國際研討會等,不能單純以人數平均計算。
- 說明翻譯費用10萬元以下按字數計算,10萬元以上依採購法公開招標,不會將大額翻譯費拆分規避採購法。
柯敏菁 人事主任
- 說明專門委員以上職務用最高職等編列,秘書、專員、科員、辦事員用中間數值職等俸給編列。
- 說明國家人權委員會26位員額將於11月全部到齊,目前已進用16人。
- 澄清國家人權委員會人員內升7位,外補19位,其中約聘8位、公務人員職系外補10位,執行秘書1位。
劉文仕 副秘書長
- 說明監察院資安工作在全國為A級,年被攻擊約12萬次但無破口,全院資安行政監督由副秘書長負責。
王增華 處長
- 說明監察院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機制,陳情人可透過網站查詢進度,並在10天內初步回覆。
- 指出若案件需進一步資料,原則上2個月內處理,未回覆則函催,無正當理由將轉為派查。
- 說明案件進入調查後有3個月、6個月或1年的調查期間,若1年半未提報告則提院會。
相關後續
- 歲出第6款第1項第1目,減列政務人員待遇563萬元 (第7案)。
- 減列基本行政工作及維持費30萬元 (第8案與第10案併案)。
- 減列特別費53萬元 (第16案)。
- 合計減列646萬元。
- 第2案、第3案、第4案、第6案、第9案、第12案、第18案撤案。
- 第13案、第14案、第15案及第1案關於國外旅費部分,凍結70%,送院會協商。
- 第5案改為主決議,要求監察院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第11案凍結10萬元,要求監察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第17案改為主決議,內容待草擬確認。
- 第59案、第65案、第66案、第67案、第70案及第71案保留送院會朝野協商。
- 第57案、第58案及第60案依提案委員修正文字通過為主決議。
討論事項四
監察院110年度總預算案歲出第2目議事業務 (提案第19案至第23案)
核心議題
- 討論監察院議事及調查過程的公開透明度,以及人民陳情案件與監察委員主動調查案件的比例問題。
- 審查國際監察事務活動相關預算編列。
相關爭議
- 監察院調查過程與議事公開透明度不足: 鄭委員辦公室希望監察院能提出具體計畫,讓調查過程、案件進度及討論內容更公開陽光。
- 人民陳情案件調查量與監察委員主動調查量比例失衡: 葉毓蘭委員及吳怡玎委員質疑監察委員主動調查比例過高,可能排擠人民陳情案件。
立法委員發言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協助說明鄭委員提案,要求監察院提出計畫,讓調查與議事過程更公開透明。
- 協助說明葉毓蘭委員提案,質疑人民陳情案件調查量是否被監察委員主動調查量排擠。
- 同意將相關提案改為主決議,要求監察院於3個月內提出計畫報告。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同意撤銷第20案。
- 提案第22案改為主決議。
- 第27案同意凍結預算。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同意撤銷第21案。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認為提案案由中提及「淪為東廠」、「關說、賄賂吃案」等用語不妥。
- 指出國外旅費凍結案最終都會通案處理,建議保留送朝野協商。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詢問吳怡玎委員提案的國外旅費是否併案處理。
- 代表周春米委員撤銷第50案、第68案及第69案。
相關人員回應
朱富美 秘書長
- 說明監察院立案、調查及紀律均有嚴格法規與自律規範。
- 表示調查報告、糾正案文原則上網公布,接受大眾監督。
- 已提案修正監察法第26條,希望適度公開涉及公共利益案件。
- 承諾將研議在網站上提供更便民、友善的查詢環境,並兼顧個資法及機密保護。
- 說明國際監察事務活動包含邀請貴賓來臺,性質與單純出國旅費不同。
相關後續
- 歲出第6款第1項第2目,第20案、第21案撤案。
- 第19案、第22案改為主決議,監察院需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第23案關於國際監察事務活動預算凍結70%,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五
監察院110年度總預算案歲出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 (提案第24案至第35案)
核心議題
- 審查監察院調查巡察業務費用編列,特別是通案性案件調查經費的支用核銷方式。
- 討論監察院與司法院間的監督機制,以及申冤管道的效能問題。
相關爭議
- 通案性案件調查經費支用透明度: 主席質疑通案性案件調查經費的使用與核銷情形,是否與公務人員待遇支給重複,並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 監察院對司法院的監督效能: 蔡易餘委員質疑監察院對司法院提出指摘後,司法院未有改進作為,導致人民申冤無效。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同意第24案不凍結,改為主決議。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協助說明第25案、第29案及第31案,認為調查巡察業務費用應侷限於機關或公務員違法失職調查,而非通案性研究。
- 同意將第25案至第31案併案處理,凍結100萬元,並要求專案報告。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通案性案件調查經費如同委員特別費,要求監察院說明其使用與核銷情形,並提出專案報告。
- 質疑Google翻譯精確度不足作為不使用其翻譯服務的理由。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認為監察院通案性案件調查經費已有支用要點,且不可能重複請領,應尊重。
- 建議凍結比例不宜過高,可凍結10%並要求書面報告。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雖有調查報告,但機關不理會,缺乏「牙齒」,無法有效監督司法院,導致人民申冤無效。
- 同意第30案撤案,但仍強調監察院應思考精進功能。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同意將第25案至第31案併案凍結,並要求專案報告。
- 指出第32案至第35案為國外旅費,同意凍結70%並送朝野協商。
相關人員回應
朱富美 秘書長
- 說明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經費已有支用要點,並自今年8月1日起實施,用於協查人員、訪談、實地調查、資料蒐集等,需檢附原始憑證核銷。
- 強調通案性研究是案件結束後針對通案性質的改善研究,委員付出心力,經費編列合理。
- 說明協查人員領取慰勞費後,不能再報加班費,確保不會重複請領。
- 解釋翻譯費使用專業人員是為確保文件精確性,避免傷害當事人權益。
魏嘉生 主任秘書
- 說明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費要點是依立法院決議訂定,明確規範支出項目,不會與公務人員待遇重複請領。
- 強調所有費用都用於通案性研究,如諮詢委員出席費、協查人員慰勞費等,並有單據核銷。
相關後續
- 歲出第6款第1項第3目,第30案撤案。
- 第32案、第33案、第34案及第35案關於國外旅費部分,凍結70%,送院會協商。
- 第24案改為主決議。
- 第25案至第29案及第31案關於調查巡察業務部分,凍結100萬元,請監察院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討論事項六
監察院110年度總預算案歲出第4目財產申報業務 (提案第36案)
核心議題
討論財產申報業務的資訊系統管理與提升申報效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加強財產申報業務的資訊系統管理。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此案改為主決議。
相關人員回應
朱富美 秘書長
- 同意改為主決議,並於2個月內提出提升申報效能的書面報告。
相關後續
歲出第6款第1項第4目,第36案併第17案改為主決議。
討論事項七
監察院110年度總預算案歲出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 (提案第37案至第52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國家人權委員會一般事務費編列的合理性,以及委辦計畫的必要性與透明度。
- 討論人權委員會調查權的行使程序、範圍限制及案件處理方式。
相關爭議
- 一般事務費編列過高: 吳怡玎委員質疑國家人權委員會一般事務費高達每人200多萬元,是平均機關的40倍,要求監察院解釋。
- 委辦計畫透明度不足: 吳怡玎委員質疑四項委辦計畫為核心業務卻委外辦理,且預算書未明列國際研討會及委辦計畫細節,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人權委員會調查權行使範圍: 主席質疑人權案件佔陳情案80%,但人權委員會委員僅10名,與19名非人權委員的職權分工及案件處理方式是否妥適。
- 疫情期間國際交流費用編列: 主席質疑在疫情期間編列邀請國際人士來臺參與研討會的費用不合理,因人員難以進出。
立法委員發言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人權委員會一般事務費編列過高,要求解釋。
- 質疑核心業務委外辦理,且預算書未載明國際研討會及委辦計畫細節,要求提出書面報告並凍結預算。
- 同意將第37案至第41案凍結10%並要求專案報告。
- 質疑「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高達2,060萬元,要求監察院解釋其分配與其他科目之區別。
- 質疑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高達790萬元,要求解釋「友善的資訊軟硬體」具體內容。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人權委員會調查權行使程序與救濟方式,以及案件比例與人數不成比例的妥適性。
- 質疑其他機關無法比照監察院編列高額預算,認為監察院有透過墊高預算規避審查之嫌。
- 質疑疫情期間編列邀請外籍人士來臺研討會費用之合理性。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人權委員會依巴黎原則成立,應予鼓勵,不應凍結過多預算,建議凍結10%並提書面報告。
- 建議委辦費用應納入通案處理,保留送朝野協商。
- 認為對新的機關不應立即要求檢討推動效益與執行能力,文字應調整。
- 主張設備及投資費用通常為通案處理,不應大幅凍結。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試圖釐清人權委員會預算書中委辦費、一般事務費與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的區分與支用性質。
- 認為邀請國外人士來臺的費用應編列在業務費而非旅運費,且疫情期間仍有國際交流需求。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第43案、第44案及第48案委辦費用併案處理,減列300萬元並送朝野協商。
- 要求監察院說明預算匡列時,是否有相同事項分列不同科目之情形。
相關人員回應
朱富美 秘書長
- 說明人權委員會預算編列是以計畫為基礎,非單純以人數平均計算,國際研討會等業務特性使費用顯高。
- 澄清人權委員會委員與非人權委員均可調查人權案件,但人權會委員職權更廣泛,包含人權教育、法令審查、獨立評估意見撰寫等。
- 強調人權會業務具開創性,需參考國內外團體意見、多種語言翻譯、系統性調查訪查,經費編列已撙節。
- 說明監察院與國際組織交流,部分費用與人權會業務無關,無隱藏預算。
- 同意將第37案至第41案凍結10%並提出專案報告。
- 解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用於撰寫國家人權報告、翻譯等,因時間長短不一,且翻譯需確保精確性。
- 說明資訊系統改善是為因應修法要求、設備老舊及兩年後九合一選舉需求,具合法正當性。
蔡柏英 執行秘書
- 說明國家人權委員會依組織法職掌,除調查陳情外,亦進行人權研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等。
- 解釋高額委辦費如第43案「建立人權公約指標」用於撰寫兩公約獨立評估意見、多國語言翻譯、CRPD獨立評估意見、成立焦點團體等。
- 說明「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主要用於國家防制酷刑機制(NPM)建立,包含矯正機構、安置機構訪查及系統性國家詢查等高度專業工作。
- 強調人權委員會的資訊及相關設施設備需符合國際標準,並提供各種族群及身障人士使用,如擴視機、QR Code、點字等。
林素純 會計主任
- 說明人權委員會一般事務費平均金額較高,是因其業務特性與傳統經常性費用不同,以計畫為基礎編列。
- 解釋翻譯費支付方式有兩種,10萬元以下按字數計算,10萬元以上則依採購法公開招標。
相關後續
- 歲出第6款第1項第5目,減列委辦費用300萬元,保留送院會朝野協商 (包含第43案、第44案及第48案併案處理)。
- 第48案及第50案撤案。
- 國外旅費部分 (第51案及第52案) 凍結70%,提出專案報告,保留送院會朝野協商。
- 第37案至第41案關於國家人權業務部分,凍結1,239萬7,000元。
- 第42案關於按日按件計酬部分,凍結206萬元。
- 第45案、第46案及第47案關於一般事務費部分,凍結1,296萬2,000元。
- 總計凍結金額為2,741萬9,000元,請監察院針對各凍結提案要求,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討論事項八
監察院110年度總預算案歲出第6目廉政業務 (提案第53案至第56案)
核心議題
討論財產申報系統的改善與效能提升,以因應修法及未來選舉需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認為監察院應提出改進報告,提升廉政業務資訊系統管理。
- 同意將第53案改為主決議,第54案至第56案凍結20%並要求專案報告。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第53案改為主決議。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第53案至第56案凍結20%並要求專案報告,送朝野協商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陳美延 處長
- 說明政治獻金網路系統老舊,且需配合107年政治獻金法修法及查核準則更新。
- 強調系統再造具急迫性,旨在111年底九合一選舉前提供更新系統,符合各方需求。
朱富美 秘書長
- 說明資訊系統編列具合法正當性,因應修法、設備逾10年及未來選舉需要。
相關後續
- 歲出第6款第1項第6目,第53案改為主決議。
- 除了第53案之外,凍結345萬1,000元,請針對凍結提案要求,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並送朝野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7301
- 卷/期/冊
- 109/73/1
- 發布日期
- 2020-11-1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