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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山地管制區廢除與原民權益保障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0-22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及第 7 條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廢除山地管制區、軍事管制區劃設與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及補償機制等議題。委員們對草案內容、國安問題及言論自由提出質疑,行政部門則就政策立場、執行細節及法律適用進行回應。最終,委員會決議將討論事項兩案另定期繼續審查,並要求國防部與內政部提供詳細資料,下次會議將邀請政務官列席。

討論事項一

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2人、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廖國棟等20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議題為國家安全法第 5 條中,關於廢除以維護山地治安為目的的山地管制區,以及軍事管制區的劃設、檢討程序、對原住民族土地利用的限制及相關補償機制。同時,也觸及國家安全法第 7 條中對違反管制區規定的處罰,特別是原住民初犯不罰的條款。
  • 會議亦廣泛討論了與國家安全相關的當前議題,包括中共對台滲透、共諜案、軍事威脅、美國對台軍售、斐濟外交事件、國安法中「統戰」與「國家認同」定義的模糊性、言論自由界線、中國抽砂船越界盜採海砂,以及後備軍人教召制度等。

相關爭議

  • 山地管制區的廢除與配套:雖然內政部與國防部原則同意廢除,但部分委員擔憂若無完善配套措施(如環境生態保護、山老鼠防制),可能造成管理漏洞或對原住民族生活造成更大衝擊。
  • 軍事管制區的檢討頻率與參與機制:國防部主張應保持彈性、每年滾動式修正,不宜在法律中明訂 3 年檢討 1 次;且對將地方民意機關納入軍事管制區劃設檢討程序表示疑慮。
  • 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與補償:國防部認為國家安全涉及全民利益,基於國防優先原則,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劃設不應列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的同意或參與規定;且補償涉及國家財政狀況,建議暫不納入修法討論。部分委員則認為補償應全面考量,而非僅針對原住民族地區。
  • 「原住民首次違反第五條規定,不罰」條款:法務部與司法院對此條款的籠統性表示疑慮,認為應將範圍訂得更具體,限縮於與原住民習性、生活習慣相關的行為,以符合法律公平原則。
  • 「統戰」與「國家認同」定義模糊性:委員質疑王定宇委員提案中「配合統戰工作」及「違反國家認同」等構成要件定義不清,可能侵害言論自由,導致人民因言賈禍,並引發執法爭議。
  • 揮舞五星旗與言論自由:多數政府官員認為目前法律未明文處罰揮舞五星旗,屬於言論自由範疇,但有委員主張應給予限制,因中國軍事威脅台灣且破壞人權。
  • 媒體公開支持特定政黨/政治人物:官員們普遍認為此屬言論自由,但有委員提及《選舉罷免法》有相關規範,且強調台灣不應成為一言堂,應保障言論自由。

立法委員發言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共對台滲透日益猖獗,特別是吸收退伍軍人,要求國防部加強防制策略。
  • 關切美國大選對台美關係及台灣軍事重要性的影響,並詢問中共武攻台灣的可能模式。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譴責斐濟外交事件中我國人員遭毆打,要求外交部強硬處理。
  • 對共諜案中退役軍人背叛國家感到憤怒,要求國安局加強掌握情資並採取強硬回應。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關切中共軍機頻繁擾台及美國對台軍售,強調國防部署需更快速、強大、靈活。
  • 支持廢除山地管制區,但認為需有整體配套措施,特別是環境生態保護方面的管制補強。
  • 對軍事管制區的補償制度及 3 年檢討 1 次並納入地方民意機關的提案表示疑慮,認為應以國防優先且保持彈性。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質疑原民會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諮商同意辦法中「實質開發」及「家戶代表」定義模糊不清,導致部落權益受損與爭議不斷。
  • 強調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開發應充分尊重部落,並改進諮商同意權行使的空間。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釐清山地管制區與軍事管制區的區別,指出山地管制區可透過行政程序立即解編,與修法無關。
  • 主張國防部與內政部應儘速啟動山地管制區的解編行政作業,並提供明確時程。
  • 認為軍事設施管制區的劃設與補償應有一致性法制討論機制,不應針對特定族群或區域。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質疑王定宇委員提案中「統戰」與「國家認同」概念模糊,要求各部會官員明確定義,以避免人民因言賈禍。
  • 批評將「統戰」此大陸用語納入我國法律提案,認為是思想被滲透的表現,應使用中華民國的用語。
  • 強調處罰人民必須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和構成要件,以保障言論自由,避免回到文字獄時代。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詢問「不知者無罪」原則在法律上的適用範圍。
  • 對「原住民首次違反第五條規定,不罰」條款表示疑慮,認為若籠統規定將造成法律漏洞,建議限縮於與原住民風俗習慣相關的特定行為。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堅決要求全面廢除山地管制區,認為其為戒嚴時期產物,嚴重影響原住民族生活與權益,且立法理由已不存在。
  • 指出山地管制區牛步化檢討導致目前仍有 22 個鄉區、64 個管制站運作,造成原住民出入不便甚至受罰。
  • 強調軍事設施設置應與部落溝通,並透過機制讓部落參與和了解,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規定。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強調「國防優先」原則,認為國防至上保衛全民生命財產,軍事管制設施在原住民族地區應有例外,不應要求原住民族諮商同意。
  • 認為軍事管制區補償制度應全面考量所有受影響地區,而非僅針對原住民族地區,否則恐違反平等原則。
  • 批評行政院在山地管制區廢止配套法制進度緩慢,導致修法腳步參差不齊,建議行政院加速整合修法計畫。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詢揮舞五星旗及媒體公開支持特定政黨或政治人物是否違法,強調罪刑法定主義與言論自由的重要性。
  • 關切若有法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言論自由,法務部與司法院將如何因應,並建議違憲法律應立即聲請大法官解釋。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肯定國防部對東沙軍包機事件中捍衛主權的堅定態度。
  • 質疑香港飛航情報區管制中心要求軍包機折返的技術或政治原因,並關切國際民航組織 (ICAO) 的政治化問題。
  • 支持廢除山地管制區,但認為國安法中基於國安及軍事因素的管制應有一致性標準,並建議在《原住民族基本法》或其他法令中保障原住民族特定權益。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關切山地管制區開放對國家安全和軍事機密的影響,並尊重國防部評估只要非軍事管制區即無影響。
  • 關注後備軍人教召制度調整(一年一召、延長至 14 天)對年輕人職場工作權的衝擊,呼籲國防部將影響降至最低。
  • 強調海洋垃圾污染嚴重性,要求海委會加速跨部會合作,從源頭管理與資源回收著手改善海洋生態。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重申其提案廢除山地管制區的必要性,指出其為戒嚴時期產物,已不符時宜且造成原住民不便與二等公民感受。
  • 質疑國防部對山地管制區檢討的遲緩,並以五峰鄉樂山雷達站為例,說明山地管制區與軍事管制區的區別及廢除的可行性。
  • 呼籲國安局掌握美國 CIA 訪台等重要國際情報資訊,並強調國安法修正應與時俱進,保障原住民權益。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提醒委員媒體支持特定政黨可能涉及《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
  • 質疑警政署對全面開放山地管制區的立場,認為在兩岸情勢緊張下,持身分證進入原民區是保護家園,非侵害權益。
  • 關切共諜案頻傳,建議國防部加強退伍軍官的法治與保防教育,並扭轉國軍對國家認同的錯誤認知。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肯定海巡署對中國抽砂船盜採砂石的強力執法,但質疑為何多以驅離為主,扣留船隻數量少。
  • 指出扣留船隻空間不足及拍賣後中國人頭回購問題,建議海委會加速處理去化問題,並修法加重刑責以提高嚇阻力。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關切外電報導美國 CIA 官員在台灣遭遇「腦波攻擊」事件,要求國安局查明真相並提供報告。
  • 質疑教育部停播法國廣播電台「傾中」節目,認為在民主時代不應有噤聲政策,國安局應釐清背後有無中共因素。
  • 詢問 NCC 審查中天新聞換照案時國安局是否提供意見,並對國安局前副局長關於中共對台滲透目標的公開演說內容提出質疑。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主張揮舞五星旗不應享有言論自由保障,應予限制,參考歐美國家對納粹標誌的處理方式。
  • 關切逃逸外勞盜伐集團對山區治安及林木資源的嚴重影響,要求警政署加強查緝。
  • 建議國防部研議獎勵制度,鼓勵後備軍人維持體能,例如免費使用國民運動中心。
  • 強調海洋垃圾問題嚴重,建議海委會跨部會討論資源回收及垃圾減量,而非僅撿垃圾。
  • 支持國防設施設立應優先,以減少武力犯台機率,並肯定國防部對此的認同。

相關人員回應

蔡蒼柏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目前仍有 7 個縣市、22 個鄉區設有山地管制區,共 64 個山地管制站仍在運作,進入需申請入山證。
  • 內政部立場贊成全面解除山地管制區,認為治安維持已無必要性,並可配合國防部會銜辦理。
  • 表示近 10 年來僅有 2 起原住民因違法進入山地管制區被移送法院的案件。
  • 認為揮舞五星旗目前法令無違法規定。
  • 表示逃逸外勞盜伐集團問題由保七總隊專責處理,警力目前足夠,將全力查緝。

丘樹華 國防部副參謀總長

  • 國防部同意解除山地管制區,認為其與軍事管制區目的不同,對國防安全無影響,並全力配合內政部檢討。
  • 強調軍事管制區為國防安全所需,應保持彈性、每年滾動式修正,不宜在法律中明訂檢討頻率或將地方民意機關納入劃設程序。
  • 證實中共軍機、軍艦擾台數量近幾個月增加 50% 以上,意圖消耗國防並打擊民心士氣。
  • 確認美國已將 HIMARS 等 3 項軍售案送交國會,國防部樂觀其成,認為可快速增強打擊力量。
  • 表示軍包機或軍機飛往東沙是為了照顧島上官兵並宣示主權,將堅定持續飛行。
  • 說明教召制度調整是為提升防衛作戰與國防安全需要,將影響降至最小,並確保教召人員享有現役軍人醫療福利。
  • 強調軍人應保衛國家、愛國,退伍軍人亦須遵守規範,並加強官兵法治與保防教育,扭轉錯誤國家認同。

李世強 國防部作計室助理次長

  • 報告委員提案修正《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及第 7 條草案,主要涉及刪除山地管制區、增列軍事管制區管理事項及原住民族諮商同意與補償機制。
  • 國防部意見:刪除山地管制區對國防安全無影響,尊重內政部意見;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劃設應基於國防優先原則,不列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諮商同意規定;補償涉及國家財政,暫不納入修法討論;建議毋需額外訂定每 3 年檢討一次,以簡化作業流程。
  • 針對《國家安全法》第 7 條廖國棟委員提案,國防部同意增訂原住民族權益條文第 1 項至第 5 項,但建議修正「沒收或沒入」用語,並基於法律一體適用原則,不予增訂「原住民首次違反第五條規定,不罰」條款。

顧正德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對鄭天財委員提案中將限建或禁建土地稅捐「應予減免」改為「依土地稅法辦理」表示疑慮,要求釐清立法目的及對山地減免稅捐的影響。
  • 表示孔文吉委員提案中解除山地管制區及軍事管制區劃設需徵得原住民族同意部分,涉及政策決定,尊重權責機關意見及立法院裁量權。
  • 對廖國棟委員提案中按次處罰規定,要求釐清其行政法上按次處罰的意義及適用條件。
  • 指出《國家安全法》第 7 條草案中「沒收或沒入」的法制體例可能疏漏,且條文內容與立法說明有不一致之處,建議釐清。
  • 對「原住民首次違反第五條規定,不罰」條款表示疑慮,認為若不限於傳統慣習相關行為,可能不符憲法公平原則。
  • 建議在《國家安全法》中明定裁罰主管機關,以釐清裁罰主體與訴願程序。
  • 強調法律構成要件(如「統戰」、「國家認同」)必須明確定義,否則可能引起爭議,影響執法與人民言論自由。
  • 表示若法律有違憲之虞,法官可聲請大法官解釋,待解釋後依循審判。

陳永智 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參議

  • 表示斐濟外交事件為外交部業管,不便回答。
  • 表示無法明確定義「統戰」與「國家認同」,需相關機關明確定義。
  • 個人了解目前揮舞五星旗並無相關法律規範。

王慶康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公使

  • 對斐濟外交事件中我國人員遭毆傷表示遺憾,認為對方行為違反國際禮節,外交部將與相關單位研商通盤處理。
  • 就其外交理解,「統戰」是中共拉攏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的一種方式,透過宣傳、滲透等手段,並指出其在中國大陸並非負面名詞。

楊副處長 國安局第三處副處長

  • 表示中共對台統戰滲透攻堅嚴峻,利用各種交流手段對各界進行統戰滲透,將持續掌握狀況。
  • 就中共定義而言,「統戰」是拉攏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
  • 目前法律沒有規範揮舞五星旗的行為。
  • 表示 NCC 曾發函國安局徵詢中天換照案對國家安全影響的意見,國安局回復未掌握到相關不利資料。
  • 表示國安局已將相關情資提供給前副局長陳文凡作為演說內容,但具體數字不予證實,將持續掌握。

杜張梅莊 原民會土管處處長

  • 回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諮商同意的「實質開發」原則上指「開工以前」,但若業者不溝通則不會被接受。
  • 解釋「家戶代表」可由戶長指派年滿 20 歲具原住民身分之家屬,也包含委任,受委任者不一定需有血親關係,只要戶籍在部落即可。
  • 承認諮商同意施行 10 餘年,細節確實有不明確之處,會持續透過解釋處理。
  • 認為「原住民首次違反第五條規定,不罰」條款,是基於原住民作為土地主人、資訊不足及語言障礙等考量,應可增列。

蔡志儒 陸委會法政處處長

  • 解釋「統戰」是共產主義採用的政治鬥爭方式,為同一政治目的聯合團結不同政治團體及社會各界力量,其理論基礎由第三國際確立,並承認是從大陸發展出來的用語。
  • 說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的「臺灣地區」包含台、澎、金、馬,與「中華民國」概念不同。
  • 表示目前揮舞五星旗沒有違法,但未來是否進一步規範涉及言論自由管制空間,國外已有先例。

張春暉 法務部參事

  • 說明「不知者無罪」在不同法律有不同規定,刑法原則上不能主張不知情,行政法或社會法則可能因無故意或過失而不構成處罰。
  • 指出山坡地保育條例有刑事與行政處罰,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但一般國人應具備山坡地不能隨便開發的基本常識。
  • 認為「原住民首次違反第五條規定,不罰」涉及政策決定,若要增訂,建議將範圍訂得更具體明確,限縮於與原住民習性、生活習慣密切相關的例外情況。
  • 個人認為「中華民國」與「臺灣」是同樣概念,但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臺灣地區」指台、澎、金、馬。
  • 強調法律必須遵守明確性原則和比例原則,若法律概念抽象,可能引起爭議,法務部會加強職業訓練,並可能聲請大法官解釋。

耿驊 交通部民航局簡任技正

  • 說明飛航情報區 (FIR) 依國際民航組織規定提供飛航諮詢與管制服務,各國航空器均須遵守規範以確保飛安。
  • 表示國際法上有相應義務必須遵守飛航情報區的命令。
  • 指出飛航情報區之間有資訊交換和聯絡管道,可查證飛航資訊。

許啟業 海委會海安處處長

  • 說明目前對中國抽砂船主要以驅離為主,扣留後交由地檢署依《土石採取法》、《刑法》等偵辦。
  • 承認扣留船隻的去化處理是目前面臨的挑戰,行政院已多次會議討論,考慮作為靶船或人工漁礁等方式。
  • 表示已在拍賣程序中加註限制條件,避免原船主透過人頭買回船隻,並承諾加速修訂相關法令以加重刑責。

簡信惠 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表示因國防部尚未區分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內的原住民族土地面積,且無明確補償標準,故無法提供相關財務資料。
  • 若暫以原住民禁伐補償每公頃 3 萬元的標準估算,一年所需經費約 20 幾億元。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一、二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請國防部、內政部針對委員就條文有疑慮部分提出詳細資料。
  • 下次會議將指定由政務官列席,並給予行政單位 1 個月時間,提出經首長同意的詳細書面資料,以盤點山地管制區解除後的權責變化及配套問題。
  • 委員林文瑞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 本日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一併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97301
卷/期/冊
109/73/1
發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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