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警察人事條例修正、海巡組織法規廢止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修正聯席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0-29

LawTrace 法律歷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聯席會議,併案審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主要將歧視性用語「殘廢」修正為「失能」,並討論其認定標準與終身照護範圍。會議亦審查並通過廢止「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等四項組織法規,及修正「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第五條以擴大單位主管任用彈性。多項提案經討論後通過,部分建議則要求行政機關研議改進。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核心為將條文中涉及身心障礙者歧視性用語「殘廢」修正為「失能」,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
  • 同時,針對因公失能警察人員的慰問金發給下限文字進行修正,並討論「全失能」、「半失能」的定義與終身照護範圍是否應涵蓋非機構就養費用。

相關爭議

  • 「失能」定義的明確性:委員關切「全失能」、「半失能」甚至「部分失能」的具體定義與認定標準,以及是否應將「部分失能」納入法律條文,人事行政總處與銓敘部以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為依據,但委員認為仍需更清晰的解釋。
  • 終身照護費用的涵蓋範圍:葉毓蘭委員主張現行照護辦法僅給付機構就養費用不足,應納入看護、餐費、交通費等衍生費用,以符合終身照護精神,內政部警政署表示將研議修正照護辦法。
  • 因公傷病認定標準: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指出,警察因公傷病認定常有爭議,警政機關認定後送銓敘部審定卻未通過,建議檢討舉證責任轉換並將警察人員退休制度移至「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訂定,次長則表示需考量國家財政能力。
  • 警察過勞死認定:湯蕙禎委員提到警察過勞死案例未被認定為因公死亡,認為應有類似勞工過勞死的認定標準,警政署與銓敘部表示需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審議機制認定。
  • 警察酒駕懲處標準:葉毓蘭委員質疑高雄員警酒駕案因市長指示而加重處分至兩大過免職,是否符合考績法法定要件及程序正義,銓敘部表示會依考績法核實辦理,警政署則承諾提供書面報告。
  • 警察酒駕防制成效:羅美玲委員指出,警察酒駕件數雖有下降,但修法加重懲罰後成效不顯著,質疑宣導與教育工作不足,警政署表示將持續宣導、列冊監管,並分析酒駕原因為投機心態。
  • 警察內部管理與風紀:羅美玲委員提及官警出入爭議場所及索賄事件,批評警察風紀問題,要求警政署加強管理與教育,警政署表示需努力並加強主管督導考核責任。
  • 警察人力與待遇:李貴敏委員質疑警察員額是否足夠,警政署表示目前員額足夠,但委員收到的訊息與此不符;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則關心原住民警察人數驟減、工作條件與退休撫恤應比照軍職,並建議開設原住民警察培育專班及取消身高限制,警政署副署長表示認同並將共同努力。

立法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
  • 建議修正慰問金發給下限文字,配合「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 關切原住民警察人數近20年驟減,建議開設原住民警察培育專班、取消身高限制,並將警察敘薪、退休、撫恤等條件比照軍職人員。
  • 質疑警察晉升存在無形門檻,特別是原住民同仁難以升遷至高階職位。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贊成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但希望明確定義「失能」及「半失能」以提供明確依據。
  • 質詢海委會關於中國抽砂船、漁船越界入侵澎湖海域問題,質疑與臺海局勢緊張有關。
  • 支持海巡署強力作為驅離中國越界漁船,並質疑中國漁船衝撞海巡艇是否為組織性攻擊。
  • 詢問警政署關於網路詐欺犯罪攀升問題,要求提供完整資料說明因應作為。
  • 關切長輩使用中國製白牌手機可能面臨的資安風險及門號被盜領問題。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同意將「殘障」修正為「失能」,但對「全失能」和「半失能」的用詞界定有疑慮,並提醒內政部需配合修正相關子法。
  • 同意廢止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相關組織法規及修正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支持單位主管雙軌進用以延攬人才。
  • 關切臺灣西海岸海底垃圾密度高及海廢處理問題,詢問海委會調查與「向海致敬」計畫進度及困難。
  • 建議海保署應委託清理蘭嶼及綠島海域海底垃圾,並與漁業署、環保署合作處理廢棄漁網及養蚵業保麗龍垃圾。
  • 建議國家海洋研究院參與攔截河川垃圾流入海洋的研究,從源頭減量。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警政署長未列席重要法案審查會議的原因。
  • 關切殺警案無罪判決後,警政署對被害員警及警眷的關懷與協助不足,要求提供具體作為。
  • 質疑警政署對警察員額縮減的說法與實際訊息不符,並詢問警方在人力充足情況下的偵查方式。
  • 質疑警方在處理鬥毆事件時,主要依賴手機及通訊軟體聯繫,並詢問是否有使用手機定位及LINE在偵查上的具體應用。
  • 要求警政署就高雄員警酒駕案懲處缺失提交書面報告,強調兩大過免職應符合法定事由及程序正義。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關切海洋廢棄物溯源及跨部會合作問題,要求海委會將黑客松研究成果具體結合政策,並加速提出具體作法。
  • 建議海委會加強與亞太、印太地區合作,利用海洋議題推動區域外交。
  • 關切警察過勞及職業安全問題,指出警政署績效管理制度與安全衛生防護體系仍有改進空間。
  • 要求警政署提出研擬方向,並研議成立類似消防署的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委會成立兩年半以來,對於海洋法規盤點及海洋利用發展不足,過於偏重管制。
  • 要求海委會規劃漁民與油氣海域的隔離,並解決水上摩托車等休閒活動缺乏專屬區域的問題。
  • 關切中國抽砂船侵犯海域問題,支持加重刑責與罰款,但指出海巡署面臨扣押船隻停泊空間不足及大型艦艇無法長期駐留馬祖的問題。
  • 建議海委會應投入預算建設臨時停泊港,以執行扣留中國抽砂船的決心。
  • 關切外傘頂洲消失問題,認為其價值不應被低估,要求海委會主導跨部會合作,採取應急工法保護,而非僅歸責地方政府。
  • 強調外傘頂洲對雲嘉海岸是天然屏障,其流失將導致國土變遷及海岸防護危機,呼籲盡速實施防護計畫。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雄員警酒駕自撞案中,高雄市警察局因市長指示加重處分至兩大過免職,是否合乎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法定要件及程序正義,並指出大法官釋字第491號解釋精神。
  • 要求警政署就本案懲處有無缺失提交書面報告,強調懲處應有客觀標準,不應受長官意志影響。
  • 關切警察酗酒問題,認為警政署除重罰外,應有更具體積極的輔導措施,如過去的自強中隊或勒戒輔導,避免輕易剝奪工作權或生命權。
  • 提出附帶決議,建議內政部警政署研議修正「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納入終生照顧所衍生的各種必要費用,如看護、餐費、交通費等,以符合人事條例終生照護精神。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關切警察酒駕、出入有女陪侍KTV、向色情業者索賄等風紀問題,要求警政署繃緊神經導正。
  • 指出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雖一再修正加重懲罰,但酒駕件數下降不明顯,質疑宣導與教育工作不足。
  • 要求警政署說明110年度編列1億3,897萬4,000元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士氣預算的具體內容與教育課程。
  • 強調警察是執法人員,應嚴以律己,加強管理,杜絕知法犯法行為。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詢問海委會對於行政院通過加重中國船隻越界盜採海砂刑期與罰鍰後的後續具體動作,質疑其應變速度不足。
  • 要求海委會說明查扣大量盜砂船隻後的處理方式,並強調不應因缺乏停泊空間而不敢執行查扣。
  • 提醒海委會應積極召開會議研擬對策,並善用行政院專案報准妥適處置沒收物的規定,快速、果斷處理。
  • 關切海洋資源保育,質疑海委會對漁獲管制不足,建議借鑒國外規定,限制捕撈過小的魚類。
  • 要求海委會積極與權責機關協調,推動漁獲體長限制等保育措施。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關切警察人員因公傷病認定爭議,指出警政機關認定因公傷病後,銓敘部審定卻未通過的案例很多。
  • 建議警政署應積極向銓敘部爭取舉證責任轉換,並將警察人員退休制度比照軍人,移至「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訂定。
  • 強調警察工作危險性不亞於軍人,不應適用一般公務員的退休制度,呼籲內政部與警政署積極推動修法。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詢問內政部資安長邱次長關於戶政系統出包的處理狀況,質疑問題根源與資拓宏宇公司的背景。
  • 關切資拓宏宇公司可能存在的港資、中資背景,以及其原始程式設計師是否為上海人,要求內政部徹查。
  • 擔憂戶政系統漏洞可能影響未來電子化身分證的安全,要求內政部提出根本解決方案,而非僅是維修。
  • 質疑資拓宏宇與內政部之間仍存在有效標案,要求查明維修方式及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中對中資的限制。
  • 建議內政部應回溯調查原始標案的設計與維修人員背景,若有居心不良或涉及兩岸共設雲端中心,應終止標案。
  • 詢問衛福部關於失能定義中是否包含「部分失能」,並要求明確解釋「半失能」的定義。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關切日本福島核廢水可能排放入海問題,要求海委會積極向日本政府表達關切,要求資訊透明,並採取主動預防措施,而非僅被動監測。
  • 強調臺灣應比照南韓和中國大陸,要求日本政府負責,以保障漁民生計與民眾食安。
  • 質疑海委會對海洋物種輸入及商業樂園展演的管理,認為其未展現積極功能,恐違反動物權及「向海致敬」宗旨。
  • 要求海委會針對商業樂園引進新物種的審核標準及後續管理提出具體辦法,避免虐待動物及影響國家形象。
  • 關切疫情期間國人報復性旅遊導致海域爭執及污染問題,要求海委會積極制定辦法,協調遊憩與漁業活動,避免衝突。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肯定將「殘廢」修正為「失能」的文字修改,但強調實質照料與就養對警務人員的保障更重要。
  • 質疑呂進全警員成為植物人後,其父親需自行負擔高額照護費用,呼籲警政署落實終身照護規定。
  • 肯定警政署已修正「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將居家就養納入補助範圍。
  • 質疑警察員工團體意外保險中,眷屬為何不能投保第5、6級(刑警、特勤人員)的高危險職務類別。
  • 關切警察員工團體意外保險因預算不足而流標,強調此類員工保護經費不應節省。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關切警察因公死亡認定嚴謹導致基層士氣低落,認為真實件數應更多,並以其外甥過勞死案例為證。
  • 要求警政署、銓敘部研議警察過勞死的認定方式,比照勞動部認定標準。
  • 關切因公受傷失能警察退休後生活困境,要求警政署關心個案,提供營養或養護補助。
  • 建議警政署對因公受傷、失能的警察同仁給予更多人道關懷與實質照顧,不應僅限於暴力受傷或因公認定嚴謹的狀況。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肯定科技建警對治安防治打擊犯罪的重要性,尤其在車牌辨識與歷史影像追蹤方面,但提醒需兼顧人權。
  • 質疑各縣市在影像資料庫保存時間與分享方面的差異,並詢問警政署資料庫的保存範圍。
  • 指出交通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與社會成本遠高於刑事案件,呼籲內政部與警政署應重視並降低事故傷亡。
  • 質疑警方「交通大執法」主要目的,認為其強化民眾守法意識的效果有限,並詢問路口監視器作為科學儀器取締闖紅燈、紅燈右轉的適法性。
  • 關切區間測速的法律爭議,指出其不能作為超速取締標的,並要求警政署與內政部在科技執法上應謹慎,遵守法律規定與檢驗標準。
  • 建議警政署應進行交通事故與執法成效的因果關係研究,並加強與道安會、教育部合作,透過教育宣導提升交通安全。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疑臺灣詐騙犯罪的產業鏈現況與產值,認為警政署提供的財損數字可能低估,存在大量黑數。
  • 指出詐欺案件破獲率雖高,但整體案件數仍水漲船高,要求警政署分析原因。
  • 關切詐騙產業鏈中,車手被捕算破案,但首腦與水房難以破獲,要求警政署加強向上溯源、向下刨根的偵辦力度與資源配置。
  • 指出詐騙犯罪與受害者年齡層下降,主要透過網路平台發生,要求警政署加強在年輕人常用平台上的反詐騙宣導。
  • 建議警政署與教育部合作,針對學校師生進行反詐騙教育,並利用平台機制跳出警示訊息。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關切中國漁船在澎湖與馬祖抽砂問題,指出中國政府有系統性掠奪海洋資源,並詢問海巡署相關法制面的處理依據。
  • 詢問海巡署與內政部關於加重中國抽砂、運砂船罰則的修法進度與適用範圍,特別是金門、馬祖地區的法律適用。
  • 要求海巡署提供2019年至2020年對中國抽砂船執法成效報告,包括移送起訴與扣押船隻的比例。
  • 提醒內政部應通盤檢討警方使用戒具的依據與標準,特別是針對微罪及老弱婦孺,應考量比例原則與人性化執法。
  • 關切警方執法中可能存在的歧視問題,例如將菲律賓博士生誤認為逃逸外勞,要求警方避免以貌取人,並明確規範裁量權。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詢問海巡署關於扣押中國盜砂船隻人員的司法執行情況,包括罰金支付能力及遣返條件,並要求提供書面資料。
  • 質疑即便提高盜砂罰金與刑度,是否能達到實質嚇阻效果,要求海巡署評估。
  • 建議應啟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與大陸事務委員會積極整合,共同遏止盜砂行為,而非僅依賴內部修法與懲處。
  • 關切國家海洋研究院業務移撥與整合進度緩慢,質疑多頭馬車問題,要求海委會提供書面報告,並加強推動業務展開。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酒駕新制實施一年後,酒駕傷亡人數未顯著下降,認為宣導不足或執法密度不夠。
  • 批評警察知法犯法,酒駕件數仍高,質疑軍警政內部管理問題,要求主管加強督導考核。
  • 關切毒駕問題,指出其對社會的嚴重危害,要求內政部與警政署研擬嚇阻與防範措施,包括判斷徵候與檢測方法。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批評警察機關不當揭露媒體畫面與言論,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 以萬華重大刑案為例,指出警方在未經檢察官許可下提供監視器畫面與兇器照片給媒體,且調查結果顯示仍有高達三分之一案件違反偵查不公開。
  • 要求警政署提出更具體、積極的改善措施,而非僅是事後追究責任或歸咎媒體競爭激烈,以避免持續發生資訊外流問題。
  • 質疑警政署宣導效益,認為三分之一的違規比例絕非少數,顯示現行措施不足以遏止。

相關人員回應

邱昌嶽 內政部次長

  • 表示將「殘廢」修正為「失能」是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並同意對此項修正。
  • 說明「全失能」、「半失能」的認定標準依據「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規定,並經審議委員會判定。
  • 認同警察人員工作辛勞,但關於退撫制度是否與工作連結,涉及國家財政能力,茲事體大需審慎評估。
  • 回應戶政系統當機問題,認為主因是6年前資拓宏宇公司的程式設計不當,承諾將從源頭、廠商背景、軟體設計及維運管理等面向進行系統化徹查,並儘快提交報告。
  • 表示若戶政系統原始設計工程師為中國籍人士,且涉及程式風險,則系統不可信賴,需全盤打掉重練。
  • 說明中國抽砂船越界問題在臺灣灘適用「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金馬地區則透過修正「土石採取法」處理,加重罰則以統一標準。
  • 承認警方在執法中可能存在「以貌取人」的判斷方式,承諾將檢討改進,並強調使用戒具應考量比例原則與人性化執法。
  • 表示徐部長非常重視毒駕問題,警政署與法務部正研究檢測方法,目前僅K他命有即時試劑,其他毒品仍困難。
  • 回應交通事故問題,認同科技執法是好方法,交通事故傷亡人數與社會成本高於刑事案件,處罰不是目的,將與各單位合作透過教育宣導提升交通安全。
  • 承諾要求警政署提出警察績效管理制度的系統性檢討方向,並研議職業安全及健康管理體系。
  • 說明詐騙案件量增加主要因網路詐騙,多為小額,但傳統詐騙金額仍大,需加強科技執法與宣導。

蔡蒼柏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同意將「殘廢」修正為「失能」,並表示警政署將依據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及審議機制認定失能程度。
  • 說明呂進全警員案發生時法令不足,現已修正「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將居家就養納入補助,未來類似情形將無額外負擔。
  • 表示警察員工團體意外保險同仁1至6類皆可投保,眷屬則不行,因首次編列金額較少無人投標,現已提高保險金額。
  • 承認警察酒駕問題長期存在,已要求各級主管加強宣導、列冊監管、每日勤前酒測等措施,但成效有限,歸因於員警投機心態。
  • 回應酒駕懲處問題,表示雖已提高處分至兩大過免職,但成效不大,仍需從宣導與管理措施著手,強調主管督導考核責任。
  • 說明網路詐欺犯罪不斷攀升,詐欺案件發生件數偏高因投入成本低、進入門檻不高、報酬率高及過去刑度較輕,現已朝組織犯罪偵辦。
  • 表示只要查到車手就算破案,但要求向上溯源、向下刨根,並已成立科技偵查隊增加人力與能力。
  • 承認年輕人受騙與擔任車手比例增加,主因來自網路,已將網路列為防詐騙宣導重點,但仍有進步空間。
  • 回應偵查不公開問題,表示相關犯罪畫面需經檢察官准許才可提供,若違反將從嚴追究責任,但承認有時因員警疏失或媒體競爭激烈導致不當提供,承諾積極落實。
  • 表示原住民警察人數減少,個人看法是報考警察人數踴躍,並認同警察退休條件應比照軍人。
  • 同意將因公受傷、失能警察同仁的相關資料提供給委員,並表示「公益信託警察醫療及照護基金」可提供協助。
  • 肯定科技建警對治安防治打擊犯罪的重要性,但在偵辦過程中會兼顧人權,並表示警政署資料庫會永久保存相關影像資料。
  • 承認路口大執法後交通事故發生件數大幅下降,最主要是強化民眾交通守法意識,並承諾進行交通事故與各種因果關係的連結分析研究。
  • 說明毒駕法規已修正通過,但實務上最難判斷徵候,強制血液鑑定困難,刑事警察局與法務部正研究檢測方法。

蔡清標 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海委會成立兩年半以來,已盤整海洋法規,包括海岸管理法、海洋污染法等,並積極推動「向海致敬」政策,開放海域並協調油氣與漁船航行競合問題。
  • 回應中國抽砂船侵犯海域問題,表示將強力執法,沒辦法驅離就查扣,並協調相關機關處理拍賣、魚礁、棄置等事宜。
  • 承認查扣船隻停泊空間不足,大型艦艇無法長期駐留馬祖,將與地方政府協調增建碼頭港灣,並可考慮拋錨方式處理扣押船隻。
  • 支持加重刑罰以遏阻盜砂行為,並強調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持續進行。
  • 說明海委會已進行全國性生物與生態調查,並將出版年報,針對海洋保育持續努力。
  • 回應海洋廢棄物問題,指出來源多元,已透過委託計畫調查及按季公布海廢地圖,並進行沿岸3公里海底垃圾調查。
  • 說明海保署透過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合作清理海底垃圾,並成立「潛水戰將」,對蘭嶼、綠島海域清理可委託辦理。
  • 表示刺網實名登記制是與漁業署討論為減少海廢而推動,並召集海廢再生聯盟,希望再生利用。
  • 說明金門、澎湖已設保麗龍減容貨櫃,將逐步推展至沿岸,並與漁業署宣導減少牡蠣養殖保麗龍使用。
  • 表示國家海洋研究院積極參與海漂垃圾預測及後端運用研究,並將編列預算發展攔截機器,從源頭減量。
  • 回應日本福島核廢水問題,表示持續關注,與原委會共提計畫研究海流影響,並進行監測,但反映日本需由原子能委員會負責。
  • 說明海洋物種輸入由海委會管理,依「海洋野生動物法」從嚴審核,經地方政府與委員會複審,並持續追蹤動物管理,以Xpark為例說明。
  • 表示海域衝突問題,海委會持續溝通協調,區分遊憩與漁船活動,並已解決近期案例。
  • 說明國家海洋研究院業務移撥進度,深層水部分預計110年完成,承認部分業務移撥緩慢,但海委會是統合角色,並非所有涉海業務皆移撥,將提供書面報告。
  • 說明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第五條修正草案旨在擴大單位主管(主任)任用彈性,比照教育人員任用,以延攬高端人才,因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方式難以補足。

蕭正祥 銓敘部特審司司長

  • 確認兩大過免職需符合法定事由,不得由機關自訂標準,會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核實辦理。
  • 說明「全失能」和「半失能」的認定標準是依據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並非以百分比認定,而是列舉具體失能狀況。
  • 解釋未將「部分失能」納入法規,是因原立法意旨旨在給予無法工作者終身照護,而部分失能者仍可工作,若要擴大需考量財政。

滕永俊 海委會海巡署主任秘書

  • 說明中國漁船越界盜採海砂問題,海巡署將強力執法,驅離不聽者則查扣人船,並移送地檢署偵辦,依司法程序執行刑責與罰金後遣返。
  • 確認行政院院會將通過修正「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加重罰則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最高8,000萬元。
  • 表示查扣船隻後,若當地船席不足,可考慮拋錨方式處理,並將協調相關機關處理拍賣、魚礁或棄置等後續事宜,強調不會因無處停放而不敢執行。
  • 說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共同執法持續進行,希望透過大陸官方管理來嚇阻盜砂行為,並將多管齊下處理。
  • 承諾提供2019年至2020年對中國抽砂船的執法成效報告給委員會與委員。

張義昌 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副主任

  • 說明警察目前警力員額充足,已向人事行政總處請求增撥4,200多個員額,並已於10月分發到位。
  • 說明警政署在員警發生問題時,會積極提供相關照護措施及慰問行程。
  • 說明「全失能」、「半失能」的認定標準是依據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列內容。
  • 說明警察機關自費型員工團體意外保險,同仁1至6類皆可投保,但眷屬不可,且今年保險尚未決標。

陳建宏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簡任視察

  • 說明人事行政總處對「殘廢」改「失能」的修正是依內政部建議,並尊重委員會審議結果。
  • 表示關於警察員額問題,管理業務單位未到場,無法回答。

周宥騏 衛生福利部科長

  • 說明將「殘廢」改為「失能」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至於「部分失能」、「全失能」則由機關權責認定。
  • 表示全國法規資料庫中,長服法定義失能為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特勤人員辦法中有「半失能」及「全失能」用語,可供內政部參考。

高玉燕 銓敘部退撫司專門委員

  • 說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適用於一般公務人員,包括警察同仁,其中第五十三條規範因公死亡態樣,包含「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 表示若案件送至銓敘部,將經審議小組審查,由醫學專家就因果關係認定。
  • 解釋未將「部分失能」納入法規,是因為現行規定旨在給予「全失能」和「半失能」者終身照護,因其無法工作,若擴大需考量財政。
  • 說明「全失能」與「半失能」的認定非單純百分比,而是依據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中對各部位失能種類的詳細列舉。

詹志文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科科長

  • 說明偵查不公開在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有相關規定,可以適度發布,但不能發布不該發布的內容。
  • 表示警政署有進行監看與檢討會議,發布時需經主管核定。

相關後續

  • 行政院、考試院及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分別擬具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交院會公決,不須黨團協商。
  • 葉毓蘭委員提出附帶決議,建議內政部警政署研議修正「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納入終生照顧所衍生的各種必要費用,該附帶決議經文字修正後照案通過。
  • 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審查廢止「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案旨在配合組織改造作業,因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已整併納入海洋委員會及所屬,且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已施行,故原組織法律已無適用必要,應辦理廢止以完備法制作業程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敬表同意廢止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相關組織法,因其組織已移至海洋委員會。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標 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配合組織改造,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已整併納入海洋委員會及所屬,且本會海巡署組織法已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旨揭組織法律已無適用必要,應辦理廢止。
  • 表示旨揭法案曾於第9屆會期審議未過,因屆期不續審,已重新陳報行政院,懇請大院支持審議廢止。

相關後續

  • 廢止「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等四項法規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交院會公決,不須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本案旨在修正「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第五條,允許單位主管(主任)職務在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以增加機構用人彈性,利於延攬高階學能及多元專業知能的海洋研究人才,提升研究量能並與國際接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敬表支持修正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認為管委員提案務實,解決主任職位任用缺乏彈性的問題,有助於延攬人才。
  • 指出現行規定院長、副院長及研究員可比照教育人員任用,唯獨主任為公務人員任用,顯不合理,似外行領導內行。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同意國家海洋研究院增設主任可比照教育人員任用,以提升其作為國家級海洋事務智庫的功能。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標 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國家海洋研究院作為研究機構,現行院長、副院長及研究員皆可雙軌任用,唯獨主任需以公務人員方式任用,造成用人困難且與機構性質不符。
  • 尋求委員支持,使主任職務亦可比照教育人員任用,增加用人彈性,有助於延攬高端人才,發揮研究量能。

相關後續

  • 「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交院會公決,不須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97801
卷/期/冊
109/78/1
發布日期
2020-11-25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