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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促轉會預算與刑法修正案,主席嚴譴官員缺席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1-04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刑事訴訟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10年度預算,並討論多項刑法、刑事訴訟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草案,聚焦精神障礙犯罪者處遇、監護處分期限及鑑定機制。會議中,主席李貴敏委員嚴厲譴責警政署署長及刑事警察局局長無故缺席備詢,認為是藐視國會,並因此中斷會議至隔日。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內容,特別是針對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中「國家人權業務」項下的凍結金額及提案文字進行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上次會議議事錄經修正關於監察院預算凍結的提案案號及文字後確定。

討論事項二

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審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會)110年度預算,並針對其業務推動進度、轉型正義資料庫建置、不義財產返還法制、受難家庭照顧支持方案、政治創傷療癒計畫、公眾對話活動預算、政治檔案線上索引、網站資訊呈現、不義遺址法制化、賠償草案方向、公務體系轉型正義教育、受難者關懷據點擴大、促轉基金設立及機關任務延續與承接規劃等多面向進行檢討與要求。
  • 會議強調促轉會應在任務結束前妥善規劃業務銜接,並加速推動各項轉型正義工作。

相關爭議

  • 促轉會網站資料庫未上架,被質疑有逃避監督之虞。
  • 不義財產返還法制延宕,受難者權益難以實踐。
  • 促轉會受難家庭照顧支持方案及政治創傷療癒計畫缺乏詳細內容與經費規劃。
  • 促轉會「社會及校園宣講等公眾對話活動」預算編列較109年度大幅增加,被質疑有浮濫編列之嫌。
  • 促轉會預算以第二預備金編列,導致立法院無法事前審查,影響監督權。
  • 促轉基金設立進度緩慢,影響轉型正義工作推動,委員建議評估以政府預算先行挹注。
  • 促轉會對於威權象徵(如中正路名、中正紀念堂)的清除與改名進度及法制化未有明確規劃。

立法委員發言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要求促轉會規劃任務結束後業務與常設部會銜接,並於110年3月底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促轉會修改捐補助申請條件,不得補助近3年內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團體。
  • 要求促轉會於2個月內提出受難家庭照顧支持方案完整規劃報告。
  • 要求促轉會於2個月內將政治創傷療癒推動計畫提交。
  • 要求促轉會於3個月內針對未來業務提出時程表,以利立法院審查監督。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要求促轉會規劃任務結束後業務與常設部會銜接,並於110年3月底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促轉會就「促進轉型正義業務」資訊服務費項目,向委員會提出說明報告。
  • 要求促轉會修改捐補助申請條件,不得補助近3年內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團體。
  • 要求促轉會於2個月內提出受難家庭照顧支持方案完整規劃報告。
  • 要求促轉會於2個月內將政治創傷療癒推動計畫提交。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要求促轉會規劃任務結束後業務與常設部會銜接,並於110年3月底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促轉會就「促進轉型正義業務」資訊服務費項目,向委員會提出說明報告。
  • 要求促轉會修改捐補助申請條件,不得補助近3年內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團體。
  • 要求促轉會於2個月內提出受難家庭照顧支持方案完整規劃報告。
  • 要求促轉會於2個月內將政治創傷療癒推動計畫提交。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要求促轉會提出不義財產返還法制作業時程之書面報告,以保障受難者財產權益。
  • 要求促轉會於3個月內針對未來業務提出相應時程表,以利委員會審查監督。
  • 要求促轉會於1個月內做成書面報告,說明「清除威權象徵之銅像及路名之期程規劃」。
  • 要求促轉會與文化部溝通,協調中正紀念堂改名事宜,並於1個月內做成書面報告,說明是否可改名為「獨裁者時代公園」。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要求促轉會提出不義財產返還法制作業時程之書面報告,以保障受難者財產權益。
  • 要求促轉會就「社會及校園宣講等公眾對話活動」預算編列需求提交書面報告,認為有浮濫編列之嫌。
  • 要求促轉會加速促轉基金之設立,並評估先以政府預算挹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促轉會於1個月內做成書面報告,說明「清除威權象徵之銅像及路名之期程規劃」。
  • 要求促轉會與文化部溝通,協調中正紀念堂改名事宜,並於1個月內做成書面報告,說明是否可改名為「獨裁者時代公園」。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要求促轉會於1個月內研議政治檔案線上人名索引查詢系統建置,並提交書面報告。
  • 要求促轉會於1個月內改善網站呈現,便於民眾查詢業務相關資訊,並提交書面報告。
  • 要求促轉會於3個月內研擬不義遺址相關法制,包含性質、保存、運用等,並提交書面報告。
  • 要求促轉會於110年3月底前提出受難者關懷照顧工作延續及承接機構的完整規劃報告。
  • 要求促轉會於2021年3月底前提出相關工作延續及承接機構的規劃書面報告。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要求促轉會於110年底前提出賠償草案方向,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要求促轉會與行政部門協商,提出公務體系轉型正義教育訓練課程具體規劃及執行方式。
  • 要求促轉會與司法院、法務部討論並協助規劃司法部門轉型正義相關課程。
  • 要求促轉會於110年3月底前提出受難者關懷照顧工作延續及承接機構的完整規劃報告。
  • 要求促轉會於2021年3月底前提出相關工作延續及承接機構的規劃書面報告。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要求促轉會加速促轉基金之設立,並評估先以政府預算挹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促轉會於1個月內做成書面報告,說明「清除威權象徵之銅像及路名之期程規劃」。
  • 要求促轉會與文化部溝通,協調中正紀念堂改名事宜,並於1個月內做成書面報告,說明是否可改名為「獨裁者時代公園」。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款「行政院主管」第16項6,423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30萬元,其餘照列,改列為6,393萬元。
  • 110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促進轉型正義業務」編列2,726萬9千元,凍結272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本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通過19項決議,要求促轉會就業務銜接、資料庫上架、不義財產返還法制、勞動法令遵循、家庭照顧方案、政治創傷療癒、公眾對話預算、政治檔案索引、網站改善、不義遺址法制、賠償草案、公務及司法教育訓練、關懷據點延續、機關解散規劃及促轉基金設立等事項,提交書面報告或完整規劃報告。
  •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中華民國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項關於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保安處分執行法及刑事訴訟法等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回應社會對精神疾病犯罪者處遇的關注,探討如何兼顧社會安全與人權保障,特別是針對監護處分年限、鑑定機制及偵審中暫時安置制度的改進。
  • 討論重點包括隨機殺人或殺警案中精神鑑定之可信度、監護處分期間的彈性與上限、鑑定團隊的專業性及偵審期間對精神障礙被告的強制就醫或暫時安置措施。

相關爭議

  • 刑法第19條修正:有委員主張對隨機殺人或殺害執行公務者不適用不罰或減輕其刑規定,但法務部認為這可能動搖「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及刑法體系,且現行法已規範。
  • 監護處分期限:多數委員提案延長或取消監護處分5年上限,主張應至治癒或無危害之虞為止;但司法院及法務部提醒無限期監護可能違反比例原則及人權保障,且需有法官保留及鑑定評估機制。
  • 精神鑑定機制:有委員提案重罪案件應由2位以上專科醫師組成團隊進行鑑定,以確保鑑定公信力;法務部對此表示是否足以健全鑑定功能仍待再酌。
  • 暫時安置制度:有委員提案新設偵審中對精神障礙被告的「暫時安置處分」;司法院則認為現行保安處分執行法已有相關裁定監護機制,不必然需新創制度。
  •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司法院指出,若監護處分修正為不定期限或延長,因不利於行為人,應適用行為時法律。

立法委員發言

溫玉霞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19條,主張隨機殺人者、殺害執行公務者不適用不罰或減輕其刑之規定。
  • 認為現行法導致殺人犯以精神問題脫罪,應杜絕此漏洞以安定社會民心。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19條,增訂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精神鑑定應由2位以上專科醫生分別組成團隊為之。
  • 提案修正刑法第87條,增訂重罪犯監護處分期間為十年以上,執行屆滿前經鑑定有再犯之虞可再延長。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07條,配合刑法第19條修正,增訂重罪鑑定人數規定。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刑法第87條,主張監護處分應衡平社會安全與治療極限,不應無限期延長。
  • 建議每次延長期間以1年為限,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超過10年,且執行機關應每年實施鑑定或評估。
  • 主張精神疾病患者的監護處分執行結束前,應提前評估與社區精神衛生體系的轉銜。
  • 要求法務部應編列相對應經費辦理監護處分執行項目。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87條,主張對因精神障礙而不罰者,若有再犯或危害之虞,應於裁判確定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 建議監護處分期間應至其治癒為止,且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仲 次長 法務部

  • 對於刑法第19條修正草案,認為現行法第3項已明確規範原因自由行為,無修正必要,且將特定案件類型明列恐與刑法體系有違。
  • 贊同延長監護處分期間方向,但認為部分提案未賦予法官保留及規範鑑定、評估機制,或未採定期延長制,對人權保障恐有不周。
  • 對於將醫療團隊組成辦法等細節規定於刑法中,認為體例似有未合。
  • 贊同時代力量黨團關於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草案中,裁判確定前先執行保安處分、檢察官提供受監護處分人資料、定期召開聯繫協調會議及協助外醫等修法方向。
  • 贊同李貴敏委員等關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修正草案中,判決確定前得裁定宣告保安處分的方向,但認為未能完整涵蓋偵查、審理中處遇及與刑事訴訟法配套研議。
  • 對於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一律要求2位以上專科醫師鑑定、檢察官聲請強制就醫及新增暫時安置處分等,表示需再酌或會與司法院研商。
  • 表示法務部已向行政院陳報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草案,採定期延長、法官保留、每年鑑定評估等原則,並設計分級分流機制,支持暫時安置處分,盼能於本會期修法。

林輝煌 秘書長 司法院

  • 贊同法務部意見,認為刑法第19條第3項修法建議可能動搖「原因自由行為」理論。
  • 對於部分委員提案監護處分沒有最高執行期限上限,認為可能等同終身監護,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且罪責輕重不分。
  • 指出若刑法第87條修正結果不利於行為人,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應適用行為時法律。
  • 尊重委員會關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項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316條修正草案的立法職權。
  • 對於新創暫時安置制度有疑慮,認為現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項、第3項已允許法官或檢察官聲請裁定監護,不至於有漏接狀況。

黃嘉祿 副署長 內政部警政署

  • 贊同刑法第19條修正草案中,對隨機殺人者、殺害執行公務者及施用毒品、酗酒者無不罰或減刑適用之方向,認為可保障公務人員執勤安全並符合社會正義。
  • 贊同刑法第87條修正草案中延長監護處分期間之必要性,建議對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監護處分應執行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並授權專業醫療團隊評估。
  • 贊同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草案中,判決確定前執行保安處分及考量受處分人身心差異、醫療與身心評估等社會福利措施之方向。
  • 贊同刑事訴訟法第207條修正草案中,重大案類實施精神鑑定應由2位以上專科醫師組成團隊為之,以加強證據力。
  • 贊同刑事訴訟法第316條修正草案中,對精神障礙無罪者增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就醫之機制。
  • 贊同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新增「暫時安置處分」之方向。

相關後續

  • 主席李貴敏委員嚴厲譴責警政署署長及刑事警察局局長無故缺席備詢,認為是藐視國會,並因此中斷會議。
  • 會議休息至隔日上午9點繼續開會,並再次強調相關首長不得再以內部會議等理由缺席備詢。

原始資料

公報
1098301
卷/期/冊
109/83/1
發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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