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精神障礙免責與社會安全網修法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1-05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刑事訴訟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3案,聚焦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監護處分期限及社會安全網漏洞。委員們就近期重大刑案,質疑現行法條適用與司法判決結果,並針對警政吃案、司法精神醫院籌設進度及監察權行使等議題提出質詢。法務部與司法院回應多認為現行法條已足夠,但承認執行面待加強,並承諾將提供相關數據與研議報告。會議最終決定各案另定期處理。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3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及第87條(監護處分)的修正方向,以回應社會對精神病患犯案後判決結果的疑慮,並檢討社會安全網的建置與執行成效。
- 會議亦廣泛觸及警政機關處理案件的程序瑕疵(吃案)、司法精神醫院的籌設進度與權責劃分,以及檢察總長非常上訴的職權行使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刑法第19條適用爭議:委員普遍質疑法官在重大刑案中未充分適用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規定,導致精神障礙者獲判無罪或輕判,與社會期待脫節。
- 第19條修法方向:部分委員提案將特定犯罪類型(如隨機殺人、殺害公務員、酒駕、吸毒等)明確列入第3項排除適用範圍,以強化嚇阻並避免法官自由心證;法務部與司法院則擔憂此舉恐破壞刑法罪責原則,造成掛一漏萬或限縮解釋。
- 監護處分期限:委員提案對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設定明確期限(如5年、10年或無限期直至治癒),以平衡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但各方對期限長短及評估機制存在分歧。
- 司法精神醫院籌設:委員質疑司法精神醫院籌設進度緩慢,且法務部與衛福部對主責機關與預算編列仍未有明確共識。
- 警政吃案問題:多位委員指出警方普遍存在不受理報案、不開立三聯單的「吃案」現象,尤其在校園安全與性騷擾案件中,引發民眾對治安機關的不信任。
- 檢察總長非常上訴:監察院統計顯示檢察總長對監察院建議的非常上訴案件受理率極低,引發委員對人民司法救濟權益受漠視的擔憂。
- 行政院政治圖文爭議:有委員指控行政院發言人室利用公帑製作梗圖攻擊在野黨立委,違反行政中立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要求法務部廉政署立案調查。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說明刑法第19條第1、2項構成要件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及欠缺辨識能力,第3項排除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 質疑將「隨機殺人」或「殺害執行公務者」列入第19條第3項恐有適用困難,建議在特別法中加重處罰。
- 提醒若僅因藥物或酒精影響而無精神障礙,不應適用第19條減免規定,並擔憂不良嗜好難以窮盡列舉。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將大馬女學生案比作「2020版白曉燕案」,質疑社會安全網破洞及警方吃案問題。
- 質詢警政署長對臺南警局長調任的適任性與警政署對吃案的監管機制,要求警政署長承擔責任。
- 關切大馬女學生案嫌犯在看守所受過度保障,並質疑司法體系對被害人保護不足。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關於性侵犯強制治療的「關到不會傷害別人」標準,是否等同無限期關押。
- 關切司法精神醫院的籌設進度與衛福部、法務部的權責分工,強調實務執行的困擾。
- 詢問司法院對刑法第91條之1與第87條監護處分期限的立場,並強調需考量社會變遷與多方配合。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期待行政部門能提出更周延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版本,確保制度銜接。
- 質詢司法精神醫院的主管機關與籌設進度,強調法務部應主責並獲得足夠資源。
- 建議司法精神鑑定應由專業團隊(含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工師、法律專家等)共同評估,以提升公信力。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指出近期弒母、殺警案凸顯制度缺失,但修法不應僅因個案,應檢討偵查與判決環節。
- 質疑修法集中於第19條第3項,而未觸及第1、2項罪責理論,認為社會難以理解殺人無罪的判決。
- 強調監護處分應有效治療並評估危險性,並以美、英、荷、德為例說明各國監護制度的期限與評估機制。
- 認為本次修法不應僅是條文修正,更需與社會對話,讓民眾理解司法體系運作。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長榮大學案中路燈不亮與警方不受理報案的責任歸屬與通報機制。
- 提出事業廢棄物不當掩埋案中檢察官不起訴理由矛盾,並指出再利用認定標準混亂,要求法務部檢討。
- 批評環保單位以「交給檢調」為由拒絕公開陳情資訊,要求法務部次長確認行政作為不應推卸責任。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對行政院、法務部與司法院遲未提出刑法修正版本表示遺憾,認為應加速修法以回應社會期待。
- 歸納社會對精神障礙者犯罪的4種輿情反應:不接受無罪、要求終身隔離、質疑鑑定真偽、家屬鄰居不願收容。
- 建議建立國家級權威鑑定機關,將監護處分期與刑期對照,並由法院直接判決附帶監護處分。
- 提議限縮刑法第19條範圍,以醫學術語正面表列重度智能障礙者不罰,後天精神疾病者減刑,減少模糊地帶。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87條,將「科技設備監控」(電子腳鐐)納入監護處分的選項,以提供法官更多工具並解決司法精神醫院空間不足問題。
- 質詢警政署長對「吃案」問題的責任與改善措施,要求明確定義「吃案」與「嚴懲」標準。
- 要求司法院提供因施用毒品、酗酒而適用刑法第19條第1、2項的案件統計數字,以了解實務適用狀況。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詢警政署長對治安會報未召開的態度,認為其身為副執行長應主動建議召開,而非個案處理。
- 指控行政院發言人室利用公帑製作梗圖攻擊在野黨立委,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行政中立法及廉政倫理規範,要求廉政署立案調查。
- 質疑法務部主管的中央廉政委員會長期未召開,要求說明原因與最近一次會議時間。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詢臺南市警力配置不足問題,認為可能影響警員工作負荷與吃案現象。
- 關切大馬女學生案的處分層級,並質疑地方警察局長人事調整是否缺乏專業考量。
- 認為治安會報未召開不影響警政署的重大決策,但強調須檢討長榮女大生案中警政、地方政府的責任,並提出詳細報告。
- 詢問性侵犯等非精神疾患類型在現行監護或保安處分下的修法或強制處理方式。
溫玉霞 立法委員
- 質詢死刑犯執行狀況,認為蔡政府執行數量過少,恐達廢死目標,不符大眾期待。
- 批評現行法律讓精神狀況有問題的殺人犯逃脫死刑或獲判無罪,建議修正刑法第19條。
- 詢問法務部是否會同意將大馬女學生案罪犯引渡至馬來西亞受審,以滿足被害家屬判死刑的期望。
廖婉汝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明確拒絕馬來西亞引渡殺人犯的要求,捍衛國家司法主權。
- 指出少數法官判錯導致民眾對司法不信任,且越來越多犯罪人利用精神狀況逃脫刑罰。
- 呼籲法務部與警政單位加強對潛在精神狀況問題者的預防性關切與介入,並訂定更嚴謹的法令。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承諾2個月內增設司法精神病院進度嚴重落後,要求年底前提出明確時程與方案。
- 批評大馬歌手黃明志反諷「臺灣安全到連殺人犯也很安全」,認為法令與配套必須趕快出爐。
- 要求警政署建立e化系統,強制登載所有民眾報案(不分民事刑事),確保每個案件都有憑據可追蹤,杜絕吃案。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批評媒體與專業人士在長榮大學案中為殺人犯脫罪的言論,要求法務部正視此現象。
- 提案刪除刑法第19條第1項精神障礙不罰規定,並取消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5年上限,要求持續監護至再犯危險降低。
- 強調保安處分應注重治療與預防再犯,而非僅監督保護。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指出殺警案與弒母案判無罪引發社會震撼,質疑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在實務上適用不足。
- 要求法務部提供「原因自由行為」的成功案例,並釐清「過失自行招致」的定義與適用範圍。
- 批評檢察總長對監察院建議的非常上訴案處理消極,呼籲法務部轉知總長正視監察報告,保障人民救濟權。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為第一線警察說明性騷擾案件校園優先處理原則,並指出受理報案罪名認定的困難。
- 呼應蔡易餘委員,強調殺警案與弒母案判決結果不符人民情感,提案修正刑法第19條第3項,明確列舉酒駕、吸毒等自行招致情形。
- 建議強化司法官系統對性犯罪高再犯率的認知,並透過數據分析建立預警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解釋刑法第19條構成要件及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強調94年修法後已涵蓋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的精神狀態異常。
- 說明刑後強制治療(刑法第91條之1)的嚴謹程序,並指出目前培德醫院仍有56名受處分人,8成強制治療期在4年內,駁斥「關到死」說法。
- 表示法務部已將刑法修正版本(監護處分5年,可無限次延長至改善)及保安處分執行法送行政院審議,無延遲。
- 認為司法精神醫院的籌設是跨部會業務,由行政院主導,法務部負責戒護,衛福部負責醫療,不應爭主責單位。
- 強調對公務員違反廉政倫理規範的指控會帶回交辦調查,並承諾將委員提出的檢察總長非常上訴數據轉知。
- 拒絕將大馬女學生案罪犯引渡至馬來西亞受審,強調國家司法主權,並認為應透過完善國內法制來回應民意。
- 認為刑法第19條現行條文已足夠,不需列舉特定類型,擔憂列舉會限縮適用範圍,並強調最高法院已有多起判決明確適用原因自由行為。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解釋刑法第19條構成要件為行為時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欠缺,且需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為前提。
- 表示樂見司法精神醫院籌設,但監護處分期限問題需待大法官解釋後再討論。
- 認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的法律解釋屬於個案判斷,若需統一解釋應由最高法院處理,且需有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
- 針對刑法第19條修正,不贊成在總則中列舉特定行為,認為德國相關立法在學界亦有爭議。
- 說明司法院將在2週內提供過去5年適用刑法第19條第1、2項判決的統計數據,並嘗試搜尋第3項相關資料。
陳家欽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承認大馬女學生案派出所初期有誤判,未呈報上級,且未開立刑案三聯單為嚴重瑕疵,已處分幹部。
- 說明警政署對匿報刑案有稽核機制與嚴厲處分,承諾強化稽核、聯繫學校、檢視漏洞並強化勤務。
- 表示治安會報未召開不影響警政署對治安情勢的掌握與跨部會合作,認為院長會及時處理問題。
- 否認有要求降低犯罪數字或提高破案率的政策,強調應面對事實以因應犯罪狀況。
- 承諾將於11月底前提出大馬女學生案的具體書面檢討報告,說明責任層級與改善措施。
黃嘉祿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說明警方e化報案系統已上路,刑事案件會登錄並可稽核,但民事案件通常備案處理。
- 表示警政署要求同仁完整受理案件,並承諾在1週內提出策進作為,確保民眾報案都能拿到單據,杜絕吃案。
- 強調員警不應篩選案件,所有報案都應登錄,後續再由警局分案處理,讓民眾安心。
黃明昭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 說明e化報案系統會產出報案三聯單,若員警不提供可檢舉,督察單位會介入調查並懲處匿報。
- 承諾將於1週內提出檢討策進作為,確保全國民眾到警察局都能報案、拿到單據,且案件不經員警判斷而強制記載。
彭幸鳴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關鍵字搜尋結果有1,039件,但無法直接看出對判決的影響。
- 表示過去5年因第19條第1項判無罪有21件,第2項減輕其刑約5,000件,但需時間進一步分析其中毒品、酗酒等關鍵字影響。
- 承諾將在2週內提供司法院資料庫中,最終判決使用第19條第3項的案件數量,並將相關統計資料於11月底前提交委員會。
- 說明司法院在刑事訴訟法有關緊急監護制度的條文已完備,行政院已於10月5日以電子檔回應,待正式公文回覆後盤點。
顧正德 法官
- 解釋德國刑法第323條a規範麻醉狀態下的違法行為,旨在彌補原因自由行為不足,但其立法在學界有爭議,且牽涉立法政策。
相關後續
- 議程所列各討論事項將另定期處理。
- 警政署需於11月底前提出大馬女學生案的具體書面檢討報告,說明責任層級與改善措施。
- 法務部將對行政院發言人室製作梗圖攻擊在野黨的指控進行調查,並將蔡易餘委員提出的檢察總長非常上訴數據轉知總長。
- 司法院需於2週內提供過去5年適用刑法第19條第1、2、3項判決的統計數據,並於11月底前提交委員會作為修法參考。
- 司法院需於1週內書面回覆劉世芳委員關於刑法第19條因應時代變遷等問題。
- 警政署承諾將在1週內提出策進作為,確保全國民眾報案都能拿到單據,杜絕吃案。
- 司法院需於下週五前提出具體、務實、可行的方式,以協助解決原住民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適用上的問題。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8301
- 卷/期/冊
- 109/83/1
- 發布日期
- 2020-12-0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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