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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預算審查與電子支付條例修正:聚焦財政、金管議題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1-09

LawTrace 法律歷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討論補助地方政府、災害及第二預備金,並對預算編列及動支提出多項決議與書面報告要求。同時,會議也審查金管會主管的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委員們就東洋疫苗案、外資炒匯、房市健全、KY股監理等議題進行質詢,並對電支條例修正草案部分條文達成協商結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聚焦於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的補助款、災害準備金與第二預備金的編列,並探討地方財政收支劃分、補助款運用效益、社會福利支出考核,以及第二預備金動支的合理性與透明度。
  • 委員們特別關注萊克多巴胺豬肉稽查經費、國際影音串流平台計畫等動支第二預備金的妥適性,以及地方政府浮濫使用預備金等問題。

相關爭議

  • 地方財政收支劃分不公:陳椒華、江永昌委員認為各縣市財政基礎與資源不均,對國家永續發展有貢獻的縣市未獲合理補助,要求行政院儘速提出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版本。
  • 一般性補助款與統籌分配稅款功能重疊:蔡壁如、陳椒華委員主張將一般性補助款併入統籌分配稅款,以符合地方自治原則並避免資源錯置。
  • 社會福利支出預警機制成效不彰:林楚茵、陳椒華、江永昌委員指出地方政府社會福利支出預警缺失金額增加,要求主計總處加強考核並提出改善計畫。
  • 第二預備金動支浮濫:林楚茵、陳椒華、江永昌委員指出部分機關連續年度以相同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要求主計總處審慎檢視妥適性並避免連年動支。
  • 萊克多巴胺豬肉稽查經費動支第二預備金爭議:蔡壁如、陳椒華、江永昌委員質疑衛福部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用於萊豬稽查的合理性,要求行政院提出書面報告。
  • 文化部委託計畫動支第二預備金妥適性:陳椒華、江永昌委員質疑文化部委託中央社辦理「國際影音串流平台」前導計畫動支第二預備金的妥適性。
  • 地方政府浮濫使用第二預備金:高嘉瑜、陳椒華委員指出地方政府不當動支第二預備金補助民間活動,要求主計總處督導檢討並強化資源配置效益。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行政院應審慎考量各縣市資源不均問題,妥善資源配置之妥適性及公平性,並儘速提出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版本。
  • 主張將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全數併入統籌分配稅款。
  • 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衛福部加強對於社會福利支出之考核,並提出預警缺失原因分析與改善計畫。
  • 質疑衛福部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於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稽查的合理性。
  • 質疑文化部委託中央社辦理「國際影音串流平台」前導計畫動支第二預備金的妥適性。
  • 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督導地方政府檢討補捐助經費適切性,並提出強化第二預備金資源配置效益的改善方案。
  • 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內政部通盤檢討釐清人口及住宅普查中空閒住宅與低度使用住宅數據差異。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建議行政院應審慎考量各縣市資源不均問題,妥善資源配置之妥適性及公平性,並儘速提出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版本。
  • 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衛福部加強對於社會福利支出之考核,並提出預警缺失原因分析與改善計畫。
  • 質疑衛福部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於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稽查的合理性。
  • 質疑文化部委託中央社辦理「國際影音串流平台」前導計畫動支第二預備金的妥適性。
  • 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內政部通盤檢討釐清人口及住宅普查中空閒住宅與低度使用住宅數據差異。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主張將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全數併入統籌分配稅款。
  • 要求行政院相關權責機關於1個月內提出衛福部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於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稽查之書面報告。
  • 建議行政院相關部會合理運用預備金支出,確實落實萊豬查驗機制與人員訓練。
  • 建議行政院、文化部、主計總處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概(預)算編列之妥適性。
  • 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督導地方政府檢討補捐助經費適切性,並提出強化第二預備金資源配置效益的改善方案。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衛福部加強對於社會福利支出之考核,並於3個月內提出預警缺失成效有限之原因分析與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 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引導各縣市建立排富機制,並促請其依自我財政能力審慎檢討社會福利資源之合理配置,落實妥適性與公平性。
  • 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衛福部加強對於社會福利支出之考核,並提出預警缺失原因分析與改善計畫。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週內完成近5年一般性補助款分類按縣市別於網站公布。
  • 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6個月內建置專區完成「各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項檢索」系統。
  • 要求財政部於6個月內建置專區完成「各地方政府獲分配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補助檢索」系統。
  • 要求財政部於6個月內建置專區完成「各地方政府獲分配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補助檢索」系統。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6個月內建置專區完成「各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項檢索」系統。
  • 要求財政部於6個月內建置專區完成「各地方政府獲分配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補助檢索」系統。
  • 要求財政部於6個月內建置專區完成「各地方政府獲分配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補助檢索」系統。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6個月內建置專區完成「各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項檢索」系統。
  • 要求財政部於6個月內建置專區完成「各地方政府獲分配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補助檢索」系統。
  • 要求財政部於6個月內建置專區完成「各地方政府獲分配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補助檢索」系統。
  • 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督導地方政府檢討上開補捐助經費之適切性,並研議如何強化第二預備金資源的配置效益。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督導地方政府檢討上開補捐助經費之適切性,並研議如何強化第二預備金資源的配置效益。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督導地方政府檢討上開補捐助經費之適切性,並研議如何強化第二預備金資源的配置效益。
  • 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內政部,就10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中空閒住宅與低度使用住宅數據差異做通盤檢討釐清,避免影響住宅政策之訂定。

相關人員回應

宋餘俠 行政院副秘書長

  • 就預算案提出報告並答復質詢。

朱澤民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就預算案提出報告並答復質詢。

阮清華 財政部政務次長

  • 就預算案提出報告並答復質詢。

相關後續

  •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審查結果,第26款省市地方政府第1項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893億3,288萬元照列,並通過8項決議。
  • 第27款災害準備金20億元照列。
  • 第28款第二預備金74億元照列,並通過6項決議。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內政部通盤檢討釐清人口及住宅普查中空閒住宅與低度使用住宅數據差異。

討論事項二

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二)信託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的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及保險業務發展基金110年度預算案,探討其業務計畫重點及預算編列情形。
  • 討論內容涵蓋公司治理、綠色金融、金融科技、金融資安、信託業務2.0、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企業投籌融資、金融業務範疇擴大、金融業經營韌性、消費者保護、普惠金融及國際監理合作與交流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編列與效益:高嘉瑜、郭國文委員質疑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預算增加,但市場監理機制不完善,爭議問題處理不佳,建議刪減預算。
  • 電子化支付比例未達標:蔡壁如、郭國文、莊瑞雄委員質疑電子化支付比例衰退,未能達到金管會「五年倍增計畫」目標,要求金管會提出改善對策。
  • 國際金融交流計畫執行率偏低:林楚茵委員指出國際金融交流計畫過去執行率未達90%,質疑110年預算增加的合理性。
  •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繳庫數額:陳椒華委員提案增列繳庫數額,但費鴻泰委員反對,認為基金盈餘不應繳庫,應回饋業者或降低收費。
  •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編列:郭國文委員質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部分項目執行數低於預算編列,仍提高預算,建議刪減。

立法委員發言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預算5%,認為金融消費爭議層出不窮,但市場監理機制不完善。
  • 質疑金管會未就TDR、DR、證交所主機共置、KY股等爭議提出具體作為與檢討。
  • 指出金管會電子化支付比率未達標,今年僅38%,與目標52%有落差,要求提出具體推動方法。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主張刪除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預算5%,認為預算規模增加但爭議處理機制未改善。
  • 質疑電子支付比例反轉直下,未達標的原因,並要求金管會提出有效減緩爭議的書面報告。
  • 質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部分項目執行數低於預算編列,仍提高預算,建議刪減10%。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提議刪減推動金融制度研究發展計畫預算100萬元,質疑電子支付比率成效比去年差。
  • 對金管會推動的「公司治理3.0」、「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等業務計畫表示關切。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指出國際金融交流計畫過去執行率偏低,建議減列預算5%。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列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繳庫數額,以改善政府財政狀況。
  • 提案凍結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中業務發展支出10%。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建議刪減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預算20萬元,認為部分為委外業務,有刪減空間。
  • 要求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利息收入提出書面報告,並建議基金盈餘不應繳庫。
  • 建議金管會應讓基金多做事,而非繳庫,並在有盈餘時考慮降低收費。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建議推動金融制度研究發展計畫凍結5%,並要求書面報告。
  • 反對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增列繳庫數額,認為基金盈餘不應繳庫,應回饋業者或降低收費。
  • 建議金管會應讓基金多做事,而非繳庫,並在有盈餘時考慮降低收費。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心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是否包括香港,並希望臺灣金融市場能取代香港國際金融地位。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建議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預算不刪減,因其為委外給金管會管轄的財團法人,應依法投標。

相關人員回應

黃天牧 金管會主任委員

  • 承諾會針對相關業務改善提出書面報告。
  • 表示會督促櫃買中心儘量在2個月內完成東洋疫苗案的查核。
  • 指出金管會維護資本市場秩序是依法秉公辦理,不會怕陳時中。
  • 表示會與央行溝通外資炒匯問題,採取適當處置。
  • 強調金管會一直導引保險資金留在國內,並將提出保險法修正案放寬投資公共建設。
  • 指出電子化支付今年因疫情影響消費衰退,若加計ATM轉帳可達49%,年底應可達52%。
  • 表示金管會對房市健全非最前端部會,但會強化房貸及不動產授信品質。
  • 說明金管會主動了解日盛金股東透明化問題,並會持續追蹤相關資料。
  • 表示將研究強化對財務性投資本質的確認,以解決中資介入疑慮。
  • 表示將研究提供更便民的銀行服務,如關戶、家用電話填寫等問題。

蔡麗玲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

  • 表示櫃買中心已就東洋公司重大資訊發布是否符合程序及有無內線交易進行查處。
  • 說明元大原油正2 ETF已研議相關機制,包括投資人資格適格性與商品名稱區隔,並將提出書面報告。
  • 表示主機共置問題將於12月22日前提出通盤檢視報告。
  • 說明內部人股權申報目前以月為單位,頻率已高,但可研究是否縮短申報時間。
  • 表示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有其必要性,有助於金融監理合作與掌握國際金融趨勢。
  • 澄清證期局並無口頭向櫃買中心要資料遭拒情事,發函是依照程序。

莊琇媛 金管會銀行局局長

  • 說明方悅服飾詐貸案為海外貿易資料不易查證,承諾銀行將對交易真實性做更嚴謹查證。
  • 表示將與銀行公會訂定外籍移工小額匯款規範時,考量業務風險與資本額適切性。
  • 說明電支條例修正草案中,將外籍移工匯款服務對象限制為就業服務法特定款別,係為普惠金融目的並經勞動部洽詢。
  • 說明電支條例中各業務項目列舉,是為明確電支機構可經營範圍,申請時需逐一核定。
  • 說明電支機構開始營業後,通知金管會的期限,3個營業日可接受。
  • 說明電支條例中刪除交易「再確認」規定,是為提升消費者使用體驗,但會要求業者與客戶約定一定額度以上交易的通知機制。
  • 說明針對負責人資格條件,金管會主要訂定消極資格及兼職限制,並要求董監事上課,但「行為規範」不宜入法。
  • 說明電支機構客訴處理機制不強制24小時,因考量機構規模與發展階段。
  • 說明Open Banking第一階段已有25家銀行與7家TSP業者合作,第二階段預計年底有12家銀行加入。

施瓊華 金管會保險局局長

  • 說明壽險業投資海外比重高,但已努力導引資金留在國內,並將提出保險法修正案。
  • 說明壽險業前8個月匯兌成本約1,955億元。
  • 說明保險經紀人公司最低資本額調高至3,000萬元,是因其獨立招攬行為需負責,非圖利大戶。
  • 說明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增加主要為人事費調整及專業人員精算加給,執行率高。

嚴宗大 中央銀行副總裁

  • 說明央行關切外資大買反向ETF有迂迴規避規定、干擾匯市之嫌,已與金管會溝通。
  • 表示外資持有反向ETF金額從今年6月後快速增加,已建議金管會將其納入30%投資限制。
  • 說明央行一直在關注房地產市場發展,政策決策權在理事會,並無內部矛盾。
  • 說明房地產或住宅政策非央行權責,央行關心的是銀行不動產放款授信風險控管。
  • 指出目前購置住宅貸款及建築住宅貸款逾放比低,銀行內控機制良好。
  • 表示央行完全配合金管會電子支付條例的調整,但通貨發行仍由央行負責。

賀培真 中央銀行外匯局副局長

  • 說明外資持有反向ETF餘額約480億元,因飆漲速度快已提出警訊。
  • 表示反向ETF的小額匯兌限額將在子法中討論,可參考現行儲值5萬元為參考點。

李慶華 財政部次長

  • 說明財政部會針對短期頻繁或大額交易進行例行性查核,強調針對投機炒房客打擊。
  • 表示財政部會持續關注與研究公債債務管理,並檢討發行在外的債券狀況。
  • 說明電支機構須定期提供金流及交易資料給財政部,修法後主罰機關改為財政部,可對不配合業者處罰。

葉明如 勞動部簡任視察

  • 說明電支條例中將外籍移工匯款服務對象限制為就業服務法特定款別,是因立法意旨為降低藍領移工匯款手續費,且就服法已明列工作類別。

相關後續

  •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部分:增加金融業營業稅分配收入6億元;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刪減100萬元;推動金融制度研究發展計畫凍結5%,提書面報告後解凍;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刪減20萬元;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刪減30萬元;增列繳庫數額提案撤案,並請金管會提供書面報告;其餘多項提案照案通過或修正為書面報告。
  •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部分:利息收入改為主決議,提書面報告;業務發展支出凍結十分之一,提書面報告後解凍;其餘多項提案照案通過。
  • 金管會需針對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者,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委員趙天麟、賴香伶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旨在整合電子支付機構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管理法制,以符合支付工具虛實整合趨勢,擴大電子支付業務範圍,便利民眾支付,並強化風險管控與資安維護。
  • 討論重點包括擴大業務範圍、開放外籍移工小額匯兌、跨機構金流服務、資本額差異化管理、境外機構合作管理、以及資安與消費者保護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範圍界定:曾銘宗、賴士葆委員質疑草案中業務項目列舉方式可能造成誤解,部分附隨業務是否需經金管會核准不明確。
  • 外籍移工小額匯兌業務對象限制:江永昌委員認為限制外籍移工匯兌業務對象為特定就業服務法款別,與立法意旨降低手續費、普惠金融精神不符,建議放寬對象。
  • 境外機構合作業務審查程序:費鴻泰、賴士葆委員認為相同業務、同款代理商多次合作不應重複審查,建議首次核准後,後續僅需報備核准。
  • 電子支付交易再確認機制:江永昌、陳椒華、費鴻泰、賴士葆委員就電子支付交易金額達到一定額度是否需「再確認」或「通知」使用者,以及是否影響使用者體驗,提出不同意見。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蔡壁如委員建議增訂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行為規範及訓練等準則,以強化監理。
  • 金融沙盒業者資本額與風險管理:高嘉瑜委員質疑金融沙盒實驗中部分業者資本額低(如易安聯20萬元),卻經手龐大匯兌金額,其資金流向與風險管理存在疑慮。
  • 電子支付手續費過高:高嘉瑜、林楚茵委員指出外籍移工小額匯兌手續費高昂,不利普惠金融,建議金管會應訂定降低手續費目標。
  • 開放網路交易強制電子支付:吳秉叡委員建議金管會考慮規定網路交易強制使用電子支付,以提高電子支付比例,但金管會認為需考量消費者意願及跨部會協調。
  • KY股監理與財務查證困難:吳秉叡委員關切KY股本體在中國,財務報表查證困難,建議金管會應要求透明查證,否則不應讓其在臺灣上市。
  • 銀行開戶填寫家用電話號碼:吳秉叡委員指出銀行開戶仍要求填寫家用電話號碼不合時宜,建議金管會應與銀行公會討論調整。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列舉的電子支付業務項目,部分附隨業務是否需經核准不明確,恐有矛盾。
  • 建議金管會在核定外籍移工小額匯款業務時,應考量經營業務規模及風險,核定對稱的資本額。
  • 贊成將儲值、匯兌限額訂於子法,以保留彈性,不宜在母法中明定金額。
  • 認為信用卡消費經驗不一定能移植到電子支付,因電子支付金額小,頻繁再確認會影響業者運作。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條第3項,建議外籍移工匯兌業務不應限制其工作類別,應以「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為對象,以更符合普惠金融立法意旨。
  • 提案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8條,建議比照信用卡消費,定一個金額作為向使用者再確認的形式,或以使用者同意方式通知。
  • 質疑Open Banking第一階段進度停滯,部分TSP業者消失,專區未上線,並關切第二階段資安問題與終止授權後的資訊處理時效。
  • 質疑央行與金管會對於外資買台指期又買反向ETF的管制措施遲遲未具體化,恐錯失時機。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5條,建議境外機構合作業務,若相同業務已審查通過,後續增加代理商應採報備核准,以節省行政資源。
  • 提案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8條,建議放寬電子支付業務量,只要事先約定好,包括保險費、捐款等大額交易亦可使用,事後稽核即可。
  • 認為電子支付交易達一定金額以上應通知使用方,以防盜刷,並授權銀行局訂定金額。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列舉的電子支付業務項目,部分附隨業務是否需經核准不明確,恐有矛盾。
  • 提案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4條,將電子支付機構開始營業通知主管機關的期限從5個營業日縮短為3個營業日。
  • 提案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5條,建議境外機構合作業務,若相同業務已審查通過,後續增加代理商應採報備核准,以節省行政資源。
  • 贊成將儲值、匯兌限額訂於子法,以保留彈性,不宜在母法中明定金額。
  • 認為電子支付交易達一定金額以上應通知使用方,以防盜刷,並授權銀行局訂定金額。
  • 指出禮券用現金購買不應壓日期,金管會應提醒業者。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6條,建議提高儲值及匯兌限額至10萬元、50萬元,並要求主管機關每年依經濟發展與洗錢防制狀況調整限額。
  • 提案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8條,建議在條文中加入「以使用者同意之方式通知使用者,確認其同意後」等文字,以強化交易確認機制。
  • 提案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29條,建議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應儘可能提供24小時服務。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條,建議在業務項目中增加「提供行銷及相關加值服務」。
  • 提案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6條,建議增列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訓練等準則,並明定不符資格者應解任。
  • 關切KY股康友案的詐騙問題,質疑金管會及證交所在監理上的責任與專業倫理,要求公開相關調查報告。
  • 提醒金管會應把握香港金融市場衰退的機會,將臺灣建立為亞太金融中心,並對中國KY股加強舞弊鑑識查核、防止資金逃逸及跨國司法互助。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關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子法上路時間點,目標是否為3個月內。
  • 詢問除移工外,本國人是否可做電子匯兌。
  • 質疑金融沙盒實驗成功的易安聯公司資本額僅20萬元,卻經手數億元匯兌業務,其資金流向與中資疑慮,以及未來資本額限制方向。
  • 建議降低外籍移工匯兌手續費,以符合聯合國報告建議及普惠金融精神。
  • 質疑金管會電子支付比率未達標,即使有三倍券發放,使用率仍下降,要求提出具體推動方法。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同意電子支付交易在一定額度以下由業者與使用者約定,但萬元以上應有通知機制,以保障消費者。
  • 關切日盛金控疑似中資介入問題,質疑金管會是否已掌握中資情況,以及對假外資、僑外資的監理對策與修法必要性。
  • 質疑第一金控高階主管涉遠航掏空案,部分主管已請辭,但黃伯川和陳世卿仍留任,要求金管會以同樣標準監督公營行庫高階主管。
  • 關切外籍移工行動支付小額匯兌的身分認證與資安問題,避免成為洗錢管道,並提醒金管會避免手續費過高導致地下匯兌。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關切美國總統大選後,臺美基礎建設合作中能源市場籌融資暨能源交易市場開發,金管會與經濟部是否注意到川普與拜登能源政策的差異。
  • 質疑台灣東洋疫苗採購案中,不實訊息操縱股價或內線交易的可能性,要求金管會加速查處並提高內部人股票交易揭露透明度。
  • 建議金管會應檢討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的獎勵預算過低,誘因不足。
  • 質疑金融沙盒業者申請門檻差異過大,以及櫻桃支付案例未經中介機構的P2P匯兌模式被排除,要求金管會鼓勵創新。
  • 建議金管會應積極推動公共建設證券化,引導壽險資金投入國內,解決前瞻預算不足問題。
  • 建議金管會應針對普惠金融中低風險防疫力族群,提出輔助性緊急融資產品及諮詢輔導專線等措施。
  • 質疑金管會調整不動產授信採貸放比率(LTV)的政策,認為部分調整可能朝向放寬而非趨嚴。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不動產貸款八大缺失的檢討方案不明確,缺乏具體實施作法,並指出公股銀行在查核土地部分不夠認真,甚至有農地挖砂石回填廢棄物後貸款的問題。
  • 認同央行副總裁陳南光關於房地產興盛可能威脅金融穩定、資源配置扭曲、損害經濟成長及惡化財富分配的觀點,並要求金管會積極作為。
  • 要求金管會具體說明如何管理不動產貸款缺失,包括法定限額控管、徵信鑑價作業、例外案件管理、貸放後管理及餘屋貸款等。
  • 建議金管會應鼓勵金融從業同仁舉報不動產放款缺失,提供獎勵並嚴懲違規銀行。
  • 建議金管會檢討銀行保經、保代購買保險的通路限制,以及房屋貸款非投資用途的便民措施。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澄清證期局是否曾口頭向櫃買中心要東洋案資料遭拒,避免誤解。
  • 關切電子支付推動後金流掌控的優缺點,尤其對隱私曝光及地下經濟的影響,並建議考慮規定網路交易強制使用電子支付。
  • 關切日盛金中資問題,要求金管會查清楚陳銘達先生的資金來源及財力,以確認其最終受益人身分。
  • 建議金管會應要求KY股公司提供透明財務報表供主管機關查證,否則應考慮不讓其在臺灣上市,以保護投資人利益。
  • 建議金管會應與銀行公會討論調整銀行開戶填寫家用電話號碼及關閉帳戶等不合時宜的規定。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心臺股站上1萬3千點後的看法,以及臺幣升值、外資匯入對股市的影響。
  • 關心房市飆漲問題,詢問央行是否已做好打壓房市準備,以及豪宅貸款限縮政策。
  • 詢問電子支付大幅開放後,未來民眾生活將如何改變,以及金融商品、買車、保險等是否皆可透過手機支付。
  • 質疑央行全面配合電子支付開放後,貨幣發行權力是否會被棄守,以及央行存在的價值。

相關人員回應

黃天牧 金管會主任委員

  • 說明金管會已提出六大興利措施,規劃110年度推動重點,包括公司治理3.0、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金融資安行動方案、信託業務2.0及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等。
  • 報告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來源編列13億2,077萬6千元,用途編列2億9,879萬3千元;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總收入編列2,003萬元,總支出編列1億3,131萬6千元。
  • 說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旨在符合支付工具虛實整合及業者建構支付生態圈潮流,並衡平風險控管強度。
  • 指出修正草案重點包括擴大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範圍、開放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開放跨機構金流服務、資本額門檻差異化管理、放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運用代理收付款項限制、開放增設海外分支機構等。
  • 表示金管會維護資本市場秩序是依法秉公辦理,並已要求櫃買中心查處東洋公司重大資訊發布及內線交易問題。
  • 指出金管會與央行就外資買反向ETF問題保持良好溝通,將採取適當處置。
  • 說明金管會一直導引保險資金留在國內,並將提出保險法修正案,擬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擔任董事的席次,並修正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 表示電子化支付今年因疫情影響消費衰退,若加計ATM轉帳可達49%,年底應可達52%,並認為電支條例修正案有助於提升無現金社會比率。
  • 說明金管會對房市健全非最前端部會,但會強化房貸及不動產授信品質,目前授信品質尚佳。
  • 說明金管會主動了解日盛金股東透明化問題,並會持續追蹤相關資料,強調會依法秉公處理,不涉及糾紛。
  • 表示金管會將研究強化對財務性投資本質的確認,以解決中資介入疑慮。
  • 說明金管會已列出不動產貸款八大缺失,並已告知所有銀行總經理要求改進,將透過檢查確認銀行遵循規定。
  • 表示將與銀行公會討論調整銀行開戶填寫家用電話號碼及關閉帳戶等不合時宜的規定。
  • 說明臺股有基本面與資金面支持,美國大選不確定因素降低對資本市場是正面影響,但監理機關不預測股價。
  • 說明電子支付未來將擴大業務範圍,支付場域更多元,金融商品大部分可用電子支付處理,交易限額依身分認證強度決定。

莊琇媛 金管會銀行局局長

  • 說明方悅服飾詐貸案因涉及海外貿易,資料不易查證,但銀行將加強交易真實性查證。
  • 說明電支條例中各業務項目列舉,是為明確電支機構可經營範圍,申請時需逐一核定。
  • 說明外籍移工匯款業務限制特定就業服務法款別,係為普惠金融目的並經勞動部洽詢。
  • 說明電支機構開始營業後,通知金管會的期限,3個營業日可接受。
  • 說明電支條例中刪除交易「再確認」規定,是為提升消費者使用體驗,但會要求業者與客戶約定一定額度以上交易的通知機制。
  • 說明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在KYC時會查移民署資料,並實施洗錢防制措施,與金融機構一樣嚴謹。
  • 說明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主要訂定消極資格、兼職限制及訓練要求,但「行為規範」不宜入法。
  • 說明電支機構客訴處理機制不強制24小時服務,因考量機構規模與發展階段。
  • 說明Open Banking第一階段已有25家銀行與7家TSP業者合作,第二階段預計年底有12家銀行加入,但委員質疑進度。

蔡麗玲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

  • 說明櫃買中心已就東洋公司重大資訊發布是否符合程序及有無內線交易進行查處,相關報告尚未送達。
  • 澄清證期局並無口頭向櫃買中心要資料遭拒情事,發函是依照程序。
  • 說明內部人股權申報目前以月為單位,頻率已高,但可研究是否縮短申報時間。
  • 說明創櫃板主要功能在輔導小型創新產業公司籌資與曝光,提供免費諮詢與協助,與其他有交易功能的板不同。

施瓊華 金管會保險局局長

  • 說明壽險業投資海外比重高,但已努力導引資金留在國內,並將提出保險法修正案。
  • 說明壽險業前8個月匯兌成本約1,955億元。
  • 說明保險經紀人公司最低資本額調高至3,000萬元,是因其獨立招攬行為需負責,非圖利大戶。
  • 說明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增加主要為人事費調整及專業人員精算加給,執行率高。

嚴宗大 中央銀行副總裁

  • 說明央行關切外資大買反向ETF有迂迴規避規定、干擾匯市之嫌,已與金管會溝通,並建議將其納入30%投資限制。
  • 說明央行一直在關注房地產市場發展,政策決策權在理事會,並無內部矛盾,會適時採取適當措施。
  • 說明房地產或住宅政策非央行權責,央行關心的是銀行不動產放款授信風險控管,目前逾放比低,銀行內控良好。
  • 表示央行完全配合金管會電子支付條例的調整,但通貨發行仍由央行負責,電子支付只是讓支付流程更快。
  • 說明小額匯款限額將由金管會與央行共同洽商決定。

李慶華 財政部次長

  • 說明財政部會針對短期頻繁或大額交易進行例行性查核,強調針對投機炒房客打擊。
  • 說明財政部會持續關注與研究公債債務管理,並檢討發行在外的債券狀況,委員意見將持續研議。
  • 說明電支機構須定期提供金流及交易資料給財政部,修法後主罰機關改為財政部,可對不配合業者處罰。

葉明如 勞動部簡任視察

  • 說明電支條例中將外籍移工匯款服務對象限制為就業服務法特定款別,係為普惠金融目的,且就服法已明列工作類別,建議維持院版條文。

相關後續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其中第4條、第14條、第15條、第18條、第36條修正通過,其餘條文均照案通過。
  • 第4條修正為:電子支付機構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所定範圍分別許可,並將附隨及衍生業務項目另列為第二項。
  • 第14條修正為: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始營業之日起算3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 第15條修正為:境外機構與境內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特定業務,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後續增加於同一國家或地區的合作行為,應於開辦後5個營業日內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 第18條照費鴻泰委員等人提案修正動議通過。
  • 第36條第2項修正為: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法案條次如有與第4條款項修正的相關更動,授權行政機關與議事人員修正。

原始資料

公報
1098601
卷/期/冊
109/86/1
發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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