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法扶基金會預算審查與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法案討論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1-16
LawTrace 法律歷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監察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會議中,多項預算提案被保留送院會協商或要求提出書面報告。此外,監察院函送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引發程序與實質內容的激烈辯論,最終決議另定期審查,凸顯法案的複雜性與爭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歲入與歲出項目,特別關注預算編列的合理性、執行效率及政策效益。
- 核心議題涵蓋司法行政業務費、國外旅費、赴大陸地區旅費、宣導經費、資訊系統建置、國民法官制度推動經費、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款項,以及法官多元進用與司法積案等制度性問題。
相關爭議
- 司法院一般賠償收入未編列:鄭運鵬等委員指出司法院110年一般賠償收入未編列,與過往決算數不符,建議增列400千元。
- 司法周刊紙本發行效益:鄭運鵬等委員建議停止印發司法周刊紙本,因電子報已免費提供,可節省費用並刪除相關收入。
- 國外及赴大陸地區旅費必要性:多位委員質疑司法院國外旅費及赴大陸地區旅費在疫情期間的必要性、執行率不彰,以及赴中交流的安全與尊嚴,提案刪減或凍結。
- 司法政策宣導經費效益:委員們對司法院宣導經費增加、執行率不佳及宣導效果存疑,特別是新設發言人室功能與預算增加的正當性提出質疑。
- 第三代審判系統建置效率:委員質疑第三代審判系統建置計畫內容變更頻繁、進度落後、總經費大幅增加及執行率不佳,提案減列30,000千元。
- 國民法官制度宣導經費浮濫:多位委員強烈質疑國民法官制度高達120,000千元的宣導經費,認為其佔比過高、施行日期尚遠且宣導方式效益難評估,提案大幅刪減或凍結。
- 法律扶助基金會資力審查與政府捐助依賴性:周春米等委員指出法扶基金會對重罪強制辯護案件不審查資力,排擠弱勢資源;林為洲等委員則關切基金會過度仰賴政府捐助,自籌財源比率低,提案凍結預算並要求檢討。
立法委員發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列司法院110年一般賠償收入400千元,因過去有實際決算數。
- 建議司法院停止印發司法周刊紙本,因電子報已免費提供,可節省通訊費用及一般事務費,並刪除相關收入。
- 提案凍結司法院「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預算224千元。
- 提案要求司法院研議改進《公證法》遺囑查詢不便民問題,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司法院與相關部會合作,建立自動盤點、修正法律名詞機制,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司法院110年度國外旅費2,939千元,因過去執行率不彰,有消化預算之嫌。
- 提案凍結司法院110年度「審判行政」計畫20,000千元,質疑國民法官制度宣傳費用過高,應規劃納入地方政府民政系統宣導平台。
- 提案凍結司法院「一般行政」預算602千元。
- 提案凍結司法院「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預算300千元。
- 提案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增加義務辯護酬金及鑑定費用估算方式,以及強制辯護制度研議改善措施提出書面報告。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司法院赴大陸地區經費271千元,以維護國家尊嚴及公務人員人身安全,並凍結出國經費7,000千元。
- 提案凍結國民法官宣傳經費60,000千元,要求司法院提出效益評估分析及與影視產業結合的可能性。
- 提案凍結法官學院「研習業務」項下「國外旅費」70%。
- 提案要求桃園地方法院全面檢討內控機制,清查有無其他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之行為,並提出書面報告。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司法院「一般行政」項下「一般事務費」6,605萬7千元,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司法院「一般行政」計畫編列之國外旅費全數預算,考量疫情影響。
- 提案減列司法院「一般行政」項下「一般事務費」10,000千元,質疑宣導經費執行率不佳。
- 提案減列司法院「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預算100,000千元,質疑國民法官宣導經費的比例性與必要性。
- 提案建議職務法庭審理不適任司法官時,應比照公務人員懲戒審理原則,採公開審理方式進行。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司法院「一般行政」項下「一般事務費」6,605萬7千元,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減列司法院「一般行政」項下「大陸地區旅費」271千元,質疑疫情下能否順利成行。
- 提案減列司法院「一般行政」項下「國外旅費」9,795千元,質疑出國人次多、必要性及疫情影響。
- 提案減列司法院「一般行政」項下「一般事務費」10,000千元,質疑宣導經費執行率不佳。
- 提案減列司法院「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預算100,000千元,質疑國民法官宣導經費的比例性與必要性。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司法院「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大陸地區旅費」全數預算,因計畫內容與往年一致但未按計畫出訪,且疫情下安全性需評估。
- 提案凍結司法院「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國外旅費」40%,考量疫情尚未趨緩。
- 提案減列司法院「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6,000千元,質疑發言人室預算增加的正當性。
- 提案減列司法院「辦理刑事審判行政」預算10%,凍結50,000千元,質疑國民法官宣導經費大幅增漲的必要性。
- 提案要求司法院於1個月內提出判決書「白話文化」的改進措施及書面報告。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司法院「派員赴大陸地區司法交流及工作會談」之旅費70%,質疑司法互助屬行政權執掌,且業務交流無急迫性。
- 提案凍結國民法官制度宣傳經費600萬元,要求司法院明定關鍵績效指標(KPI)並提出宣導效益評估報告。
- 提案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威權統治時期大法官審理案件檔案移轉及公開利用提出具體作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司法院研議使強制辯護之律師指派、管考及酬金待遇趨於一致,落實88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提升扶助案件酬金規劃,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並提交相關報告。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案減列司法院「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大陸地區旅費」271千元,保留1元,考量疫情影響。
- 提案凍結司法院「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國外旅費」40%,考量疫情尚未趨緩。
- 提案減列司法院「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6,000千元,質疑發言人室預算增加的正當性。
- 提案減列司法院「辦理刑事審判行政」預算10%,凍結50,000千元,質疑國民法官宣導經費大幅增漲的必要性。
- 提案要求司法院就判決書白話文推行成效提出量化指標評估及相關研究,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司法院「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項下之「大陸地區旅費」預算10萬元,並凍結70%,待疫情緩解後始得動支。
- 提案減列司法院「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國外旅費」預算50萬,並凍結80%,待疫情緩解後始得動支。
- 提案凍結司法院「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項下「設備及投資」預算400萬,要求司法院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凍結司法院於110年度「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預算10%,要求司法院督促提升自籌財源比率並檢討資力審查機制。
- 提案要求司法院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檢討法官多元進用進度及現況,並積極提供誘因吸引學者或資深律師轉任。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司法院「一般行政─03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大陸地區旅費」2萬元,要求提出說明報告。
- 提案減列司法院「審判行政─02辦理刑事審判行政─一般事務費」1億元,質疑國民法官宣導費增加幅度過大。
- 提案凍結司法院「審判行政─01辦理民事審判行政─一般事務費」50萬元,質疑宣導經費增加幅度過大。
- 提案要求司法院於6個月內就增加義務辯護酬金及鑑定費用部分之估算方式,及強制辯護制度之研議改善措施,提出書面說明報告。
- 提案要求司法院於111年度公務預算工作計畫之編列應與組織架構相結合,以利立法院預算審查。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司法院「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預算1,000千元,以示警惕司法院未檢討法律扶助基金會重罪強制辯護案件無須審查資力之政策。
- 提案凍結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業務」預算20萬元。
- 提案要求司法院提出科技偵查法制建議書面報告,供立法院作為立法參考。
- 提案要求司法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各年度對於國民法官制度之宣傳計畫與成果。
- 提案要求司法院就行政院成立「司法精神醫院」之政策,於1個月內將相關建議書面報告提出。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定位為「人權大法官」,在憲政體制上以高度看待國家人權盤整、提出報告及修法建議,而非「人權警察」。
- 指出監察院應依立法院附帶決議,送「監察法」修正草案而非「職權行使法」草案,認為現行法案存在邏輯錯誤,應撤回重送。
- 強調憲法已明訂監察院職權為糾正、糾舉和彈劾,不應為人權委員會另創職權行使法擴權,恐有違憲之虞。
- 建議立法院應退回監察院所提法案,不應繼續詢答,以維護院際互相尊重及立法院尊嚴。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出程序問題,認為會議紀錄中「國家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尚未回報名單」的記載不妥,應予更正或槓除。
- 支持柯建銘總召提出的撤回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的建議,認為該法案有擴權疑慮。
相關人員回應
朱富美 監察院秘書長
- 報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的立法背景及重點。
- 說明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範圍涵蓋酷刑、違反國際公約人權義務、歧視性案件及其他經委員會認定事項。
- 指出草案賦予人權委員會得進行調解、調查、訪查或系統性國家詢查,並可聲請釋憲及協助人民提起司法救濟。
- 說明監察法修正草案重點在於監察權行使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並明定調查報告法律位階及公開例外原則。
- 表示監察院提出法案是基於對立法院的尊重,以利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有所遵循。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對賦予人權委員會特殊釋憲權表示疑慮,認為聲請釋憲要件涉及權力分立原則,應審慎創設,且可能排擠人民聲請釋憲。
- 對草案中監察院可要求「相關機關」報告的規定表示疑慮,認為司法機關及立法機關對監察院無憲法施政報告義務,恐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 認為人權委員會訴訟參加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的適用上可能產生窒礙難行。
- 建議人權委員會應妥適定位,在權力分立原則下發揮功能,可參考南韓以法庭之友身分參與憲法法院程序之立法例。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表示法務部基本上尊重監察院的提案,但對條文內容有斟酌意見。
- 對「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第二條關於案件及事件的文字有意見,並對「情節重大」的不確定法律概念界定提出疑問。
- 對第三條、第四條調查權行使中「詢查、訪查、詢問、調查」的範圍差異需釐清。
- 對聲請釋憲權,尊重委員及司法院意見,認為是否可聲請釋憲需依立法慣例審慎考量。
- 對監察法第二十六條公開資訊部分有待釐清,但認同比例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及案件調查報告的規定。
鍾興華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原民會配合行政院推動國家人權行動計畫,重啟人權工作小組,並修訂設置要點。
- 列舉原民會辦理的人權工作,包括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法、完成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立法、廣設文化健康站、推動土地回復正義及調查蘭嶼核廢料貯存場等。
- 表示原民會尊重大院對監察院所提兩草案的審查意見。
王安邦 勞動部政務次長
- 表示勞動部尊重委員及監察院對草案第二條第三項涉及移工各種形式歧視案件的提案。
- 其餘部分意見與法務部及司法院一致,認為有待釐清之處將在逐條審查時提出建議。
李麗芬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表示衛福部主管CRPD和CRC國際公約,非常支持監察院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符合國際審查委員建議。
- 原則上尊重監察院所提兩草案,但相關法條在討論時會再提供個別意見。
- 樂見人權委員會未來與行政部門合作,推動人權進展,符合《巴黎原則》精神。
邱昌嶽 內政部常務次長
- 說明內政部與反歧視相關職權,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歧視居住臺灣人民。
- 表示內政部已擬訂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執行計畫並獲行政院核定,將於明年或後年檢視執行作為。
- 對於監察院所提法案內容,內政部沒有太大意見,認為與目前職權行使相符。
梁光中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
- 表示外交部全力支持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國際人權外交交流及國際公約國內法化。
- 說明外交部在《條約締結法》中有特別條款,確保國際公約國內法化正式生效。
- 表示外交部全力支持監察院相關法案,細節討論時會再發表意見。
蔡清華 教育部政務次長
- 經研析,教育部認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無窒礙難行之處。
- 說明教育部已成立人權諮詢小組,並與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委員會及監察院人權委員會密切討論人權教育推動。
- 表示教育部將於下個禮拜召開會議,規劃如何與監察院人權委員會更密切合作推動人權教育,並樂意配合。
蔡柏英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
- 說明國家人權委員會曾與教育部及考試院就文官培訓、公務人員培訓等議題進行單獨拜訪及討論。
陳俊宏 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館長
- 說明人權博物館主要從事人權教育推動,曾接待人權委員會訪視景美及綠島園區。
- 表示人權館提供人權教育及12年國教人權教育推動經驗供人權委員會參考,期望作為人權教育基地,嫁接後續人權教育議題。
李宗孝 國防部常務次長
- 說明國防部已依行政院指示於109年1月16日成立人權推動工作小組,由法律司主責,並已召開第一次會議討論人權九大公約。
- 表示國防部已完成設置要點草案,並將於1年後檢討執行成效。
- 審視監察院所提草案條文,國防部內部認為執行上沒有問題,但建議1年後再檢討精進之處。
莊翠雲 財政部次長
- 說明財政部是行政院人權工作小組成員,並已於100年1月28日成立財政部人權工作小組,已召開18次會議。
- 相關議題包括主管法令與兩公約相符性檢視及人權教育訓練教材等。
- 表示財政部本身推動人權保障,對監察院所提草案予以尊重,並尊重立法院最後審議結果。
蔡鴻德 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 表示環保署對監察院所提兩草案沒有意見,同意其作法。
- 說明環保署配合行政院人權工作小組,將環境權議題(如空氣、氣候變遷、水質飽和)納入內部法案及工作計畫積極執行。
- 表示若行政院需要相關意見,環保署會提供給行政院秘書處彙整。
相關後續
-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多項預算提案被保留,送院會處理,包括司法院一般賠償收入增列案、司法周刊紙本停發案、司法院一般行政業務費凍結案、司法院國外旅費及赴大陸地區旅費刪減凍結案、法官學院研習業務經費凍結案、臺灣高等法院國外旅費凍結案。
- 通過51項決議,要求司法院就多項議題提出書面報告或專案報告,例如:刑事及少年精神鑑定經費運用、性別平等落實、第三代審判系統執行情形、資訊安全作為、大法官審理案件檔案公開、法官精神醫療素養、公證法遺囑查詢改進、被害人訴訟參與落實、職務法庭公開審理規劃、勞動權益保障、電子訴訟系統使用率提升、法律扶助排富條款檢討、國民法官經費移撥地方法院、司法公信力提升、法官多元進用、廳舍整併、員額控管、法律諮詢服務評估、司法審判人員數量檢討、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法官員額配置、懲戒法庭參審員問題研析、強制辯護律師酬金提升、同性結合姻親漏洞修訂、科技偵查法制建議、國民法官制度宣傳計畫、司法院法官/事務官/書記官實際加班時數統計、加班費餘數合併計算等。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需針對內部控管機制問題,清查有無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之行為,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主要聚焦於其業務收支、捐贈補助收入、扶助律師酬金及法律諮詢服務的規劃與效益。
- 討論重點包括基金會對政府捐助的依賴程度、民間勸募成效、律師酬金標準的合理性與提升規劃,以及法律諮詢服務多元化與服務量的平衡問題。
相關爭議
- 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政府捐助的依賴性:委員指出基金會日常業務運作經費過度仰賴政府捐助,自籌財源比率低,未達法定基金目標值,加重政府財政負擔,提案凍結預算並要求提升自籌比率。
- 扶助律師酬金過低:委員指出法扶基金會估列的訴訟代理及撰狀案件平均酬金遠低於稽徵機關公告的律師收入標準,質疑其是否有助於鼓勵律師積極投入扶助工作。
- 法律諮詢服務量減少:委員指出基金會在預算未增加下,雖整合電話及視訊諮詢服務,但導致面對面法律諮詢服務時段減少,預估服務案件量下降,應檢討並評估增加服務時段。
- 民間捐贈收入未達預算目標:委員指出基金會近6年民間捐贈收入均未達預算目標,預算達成率最高僅六成多,顯示民間勸募成效不佳。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法律扶助成本」3,000萬元。
- 指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間捐贈收入未達預算目標,建議持續進行民間勸募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 提案減列司法院對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款195,544千元,認為基金會應撙節開支並提升自籌財源比率。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法律扶助成本」3,000萬元。
- 指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間捐贈收入未達預算目標,建議持續進行民間勸募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 提案減列司法院對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款195,544千元,認為基金會應撙節開支並提升自籌財源比率。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法律扶助成本」3,000萬元。
- 指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間捐贈收入未達預算目標,建議持續進行民間勸募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 提案減列司法院對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款195,544千元,認為基金會應撙節開支並提升自籌財源比率。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應提升扶助案件酬金的規劃,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並就酬金提升的預算估列,提交相關報告。
- 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就「完備法律諮詢服務」提出評估暨規劃報告,並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應提升扶助案件酬金的規劃,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並就酬金提升的預算估列,提交相關報告。
- 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就「完備法律諮詢服務」提出評估暨規劃報告,並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應提升扶助案件酬金的規劃,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並就酬金提升的預算估列,提交相關報告。
- 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就「完備法律諮詢服務」提出評估暨規劃報告,並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通過4項決議,包括凍結法律扶助成本3,000萬元,要求基金會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持續進行民間勸募,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 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提升扶助案件酬金的規劃,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並提交相關報告。
- 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完備法律諮詢服務」提出評估暨規劃報告,並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討論事項三
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監察院函送的「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旨在確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行使規範,並強化監察權的法治原則。
- 核心議題聚焦於人權委員會的釋憲聲請權、要求機關報告權、訴訟參加權、調查權行使範圍,以及監察權行使應遵守的正當法律程序與比例原則,及其與五權分立原則的關係。
相關爭議
- 法案的程序正當性與憲政定位:柯建銘委員強烈質疑監察院應依立法院附帶決議送「監察法」修正草案而非「職權行使法」草案,認為現行法案存在邏輯錯誤,應撤回重送,避免為人權委員會另創職權行使法。
- 人權委員會的釋憲聲請權: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對草案賦予人權委員會「特殊又寬鬆」的釋憲聲請權表達疑慮,認為此舉可能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排擠人民聲請釋憲,且抽象法規審查不符司法權本質。
- 人權委員會要求機關報告權: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質疑草案中人權委員會可要求「相關機關」報告的規定,認為司法機關及立法機關對監察院無憲法施政報告義務,恐高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 人權委員會訴訟參加權: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認為人權委員會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中訴訟參加,在適用上可能產生窒礙難行之疑義。
- 調查權行使範圍與界定: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對草案中酷刑、侵害人權「情節重大」的界定,以及「詢查、訪查、詢問、調查」等調查權行使範圍的差異,認為需在逐條審查時釐清。
- 人權委員會與各部會溝通不足:主席李貴敏及柯建銘委員質疑監察院人權委員會在提案前與行政院各部會的溝通不足,僅執行秘書單獨拜訪教育部,未能建立院際間的正式協調機制。
- 監察院長未列席報告:儘管監察院已依釋字第461號提出請假,柯建銘委員仍指出,在討論人權議題的關鍵時刻,監察院長未親自列席,與過去重要官員的格局有所落差,影響院際間的溝通與尊重。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定位為「人權大法官」,在憲政體制上以高度看待國家人權盤整、提出報告及修法建議,而非「人權警察」。
- 指出監察院應依立法院附帶決議,送「監察法」修正草案而非「職權行使法」草案,認為現行法案存在邏輯錯誤,應撤回重送,避免為人權委員會另創職權行使法。
- 強調憲法已明訂監察院職權為糾正、糾舉和彈劾,不應為人權委員會另創職權行使法擴權,恐有違憲之虞。
- 建議立法院應退回監察院所提法案,不應繼續詢答,以維護院際互相尊重及立法院尊嚴。
- 說明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確立五院院長及獨立機關委員不必列席立法院的憲政慣例,但強調院際溝通與尊重的重要性。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出程序問題,認為會議紀錄中「國家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尚未回報名單」的記載不妥,應予更正或槓除。
- 支持柯建銘總召提出的撤回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的建議,認為該法案有擴權疑慮。
相關人員回應
朱富美 監察院秘書長
- 報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的立法背景及重點。
- 說明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範圍涵蓋酷刑、違反國際公約人權義務、歧視性案件及其他經委員會認定事項。
- 指出草案賦予人權委員會得進行調解、調查、訪查或系統性國家詢查,並可聲請釋憲及協助人民提起司法救濟。
- 說明監察法修正草案重點在於監察權行使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並明定調查報告法律位階及公開例外原則。
- 表示監察院提出法案是基於對立法院的尊重,以利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有所遵循,且所有決定皆經院長指示。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對賦予人權委員會特殊釋憲權表示疑慮,認為聲請釋憲要件涉及權力分立原則,應審慎創設,且可能排擠人民聲請釋憲,抽象法規審查不符司法權本質。
- 對草案中監察院可要求「相關機關」報告的規定表示疑慮,認為司法機關及立法機關對監察院無憲法施政報告義務,恐高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 認為人權委員會訴訟參加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的適用上可能產生窒礙難行之疑義。
- 建議人權委員會應妥適定位,在權力分立原則下發揮功能,可參考南韓以法庭之友身分參與憲法法院程序之立法例。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表示法務部基本上尊重監察院的提案,但對條文內容有斟酌意見。
- 對「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第二條關於案件及事件的文字有意見,並對「情節重大」的不確定法律概念界定提出疑問。
- 對第三條、第四條調查權行使中「詢查、訪查、詢問、調查」的範圍差異需釐清。
- 對聲請釋憲權,尊重委員及司法院意見,認為是否可聲請釋憲需依立法慣例審慎考量。
- 對監察法第二十六條公開資訊部分有待釐清,但認同比例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及案件調查報告的規定。
鍾興華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原民會配合行政院推動國家人權行動計畫,重啟人權工作小組,並修訂設置要點。
- 列舉原民會辦理的人權工作,包括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法、完成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立法、廣設文化健康站、推動土地回復正義及調查蘭嶼核廢料貯存場等。
- 表示原民會尊重大院對監察院所提兩草案的審查意見。
王安邦 勞動部政務次長
- 表示勞動部尊重委員及監察院對草案第二條第三項涉及移工各種形式歧視案件的提案。
- 其餘部分意見與法務部及司法院一致,認為有待釐清之處將在逐條審查時提出建議。
李麗芬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表示衛福部主管CRPD和CRC國際公約,非常支持監察院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符合國際審查委員建議。
- 原則上尊重監察院所提兩草案,但相關法條在討論時會再提供個別意見。
- 樂見人權委員會未來與行政部門合作,推動人權進展,符合《巴黎原則》精神。
邱昌嶽 內政部常務次長
- 說明內政部與反歧視相關職權,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歧視居住臺灣人民。
- 表示內政部已擬訂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執行計畫並獲行政院核定,將於明年或後年檢視執行作為。
- 對於監察院所提法案內容,內政部沒有太大意見,認為與目前職權行使相符。
梁光中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
- 表示外交部全力支持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國際人權外交交流及國際公約國內法化。
- 說明外交部在《條約締結法》中有特別條款,確保國際公約國內法化正式生效。
- 表示外交部全力支持監察院相關法案,細節討論時會再發表意見。
蔡清華 教育部政務次長
- 經研析,教育部認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無窒礙難行之處。
- 說明教育部已成立人權諮詢小組,並與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委員會及監察院人權委員會密切討論人權教育推動。
- 表示教育部將於下個禮拜召開會議,規劃如何與監察院人權委員會更密切合作推動人權教育,並樂意配合。
蔡柏英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
- 說明國家人權委員會曾與教育部及考試院就文官培訓、公務人員培訓等議題進行單獨拜訪及討論,但行政院其他部會未曾單獨拜訪。
陳俊宏 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館長
- 說明人權博物館主要從事人權教育推動,曾接待人權委員會訪視景美及綠島園區。
- 表示人權館提供人權教育及12年國教人權教育推動經驗供人權委員會參考,期望作為人權教育基地,嫁接後續人權教育議題。
李宗孝 國防部常務次長
- 說明國防部已依行政院指示於109年1月16日成立人權推動工作小組,由法律司主責,並已召開第一次會議討論人權九大公約。
- 表示國防部已完成設置要點草案,並將於1年後檢討執行成效。
- 審視監察院所提草案條文,國防部內部認為執行上沒有問題,但建議1年後再檢討精進之處。
莊翠雲 財政部次長
- 說明財政部是行政院人權工作小組成員,並已於100年1月28日成立財政部人權工作小組,已召開18次會議。
- 相關議題包括主管法令與兩公約相符性檢視及人權教育訓練教材等。
- 表示財政部本身推動人權保障,對監察院所提草案予以尊重,並尊重立法院最後審議結果。
蔡鴻德 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 表示環保署對監察院所提兩草案沒有意見,同意其作法。
- 說明環保署配合行政院人權工作小組,將環境權議題(如空氣、氣候變遷、水質飽和)納入內部法案及工作計畫積極執行。
- 表示若行政院需要相關意見,環保署會提供給行政院秘書處彙整。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就監察院函請審議的「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決議另定期審查。
- 會議主席及柯建銘委員建議監察院應撤回所提法案,重新送交「監察法」修正草案,以符合立法院過去的決議及憲政體制分際。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8801
- 卷/期/冊
- 109/88/1
- 發布日期
- 2020-12-0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