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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公聽會:定義、執法與立法進程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1-19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舉辦「跟蹤騷擾行為防制相關法制立法」公聽會,聚焦於專法制定的必要性、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範圍、警察即時介入的權限與資源、以及被害人保護機制。與會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對內政部提出的草案版本多有疑慮,認為其定義過於狹隘且保護不足,並強調立法迫切性。內政部則回應執法實務困難與資源限制,承諾整合各方意見,以求達成兼顧實效與人權的共識。

討論事項一

「跟蹤騷擾行為防制相關法制立法」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跟蹤騷擾行為防制相關法制的立法,涵蓋現行處理實務、外國立法例、行為定義、執法機關權責、被害人保護及加害人處遇等面向。
  • 核心議題聚焦於是否應制定專法、專法應如何定義跟蹤騷擾行為、警察與司法機關的介入時機與方式,以及相關資源與配套措施的建置。

相關爭議

  • 專法制定必要性:部分學者及民間團體認為現行法律(如社維法、家暴法、性平三法)不足以有效防制跟蹤騷擾行為,主張另立專法以補足漏洞;另有學者則建議強化現有法規,避免疊床架屋。
  • 跟蹤騷擾定義:內政部版本將跟蹤騷擾限縮為與性騷擾相關的行為,且需先經性平三法認定後再犯才構成,此定義被民間團體及多位委員批評過於狹隘,無法涵蓋多元的跟蹤騷擾樣態,且保護時效延宕。
  • 警察介入權限與時效:民間團體與部分委員主張警察應有即時介入權限(如核發警告命令),並賦予調查權;警大教授則對警察在 72 小時內做出決定的能力、證據蒐集強制力不足、以及可能導致的濫權與人力負擔表示疑慮。
  • 資源與能量:警政署表示警察業務繁重,現有資源有限,擔心專法會導致警察成為「萬靈丹」;民間團體則認為警察有能力承擔,且應透過立法爭取更多資源與人力。
  • 網絡合作與行政院角色:多位發言者強調跟蹤騷擾防制需跨部會網絡合作,批評行政院(特別是林萬億政委)未派代表出席公聽會,缺乏中央層級的協調平台。
  • 立法進程:多位委員及民間團體對跟蹤騷擾法案延宕 5 年以上未通過表示失望與不滿,呼籲政府加速立法,不要再倒退或重啟基礎討論。
  • 人權保障與公權力界線:有學者提醒立法應兼顧人權保障、比例原則,避免公權力過度介入私領域,並確保執法明確性與救濟管道。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前立法委員

  • 認為有立法必要性,因現行法令有漏洞。
  • 跟蹤騷擾定義應明確,可具體規定 8 種行為樣態。
  • 警告命令制度有必要性,可提供被害人第一層即時保護,時效可再討論。
  • 防制令與處遇計畫應納入,建構警察、司法、社工、醫療等整體保護體系。
  • 法案已延宕 5 年,呼籲加速立法,保障婦女人身安全。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法律是解決問題的工具,應增進人民生活品質。
  • 肯定王珮玲理事長在推動家暴法時的努力,強調警察應運用網絡解決問題。
  • 支持即時介入、快速防治及有效回應,批評警政署新聞稿「倒退嚕」。
  • 認為居家檢疫 App 可用於跟騷防制,呼籲給予警察足夠工具、經費與人員。
  • 建議將少年與婦幼業務合併,擴大保護局的專業功能。

范雲 立法委員

  • 對公聽會重提舊議題感到失望,認為浪費國家資源,應聚焦內政部草案缺失。
  • 批評內政部版本定義過於侷限,等同性平三法補充法,脫離現實且會模糊性騷擾定義。
  • 舉校園案例說明內政部版本無法保障受害者。
  • 要求內政部修正版本,並評估警政人力資源困境。
  • 指出美國等國家早有反跟騷法,臺灣已落後 20 年。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跟蹤騷擾不應只限定於性騷擾或追求意涵,應擴大範圍涵蓋職場怨懟、特定對象跟蹤等。
  • 認為現有法規不足,社會已落後日本 20 年以上,呼籲內政部打開視野,重新研議草案。
  • 強調立法應具效益,警察工作量增加是結果而非原因,應透過法治教育與防制方法並行。
  • 呼籲不應將跟騷事件視為個案,應通盤考量社會安全體制建置。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跟蹤騷擾事件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易衍生暴力犯罪,立法迫切。
  • 立法困境在於定義寬鬆與公權力介入深度,需凝聚共識。
  • 現行性平三法及家暴法僅為初步規範,缺乏系統性,應制定專法或填補現有法制。
  • 呼籲內委會加快處理,不要等到重大案件發生才被警醒。
  • 強調預防是重點,防制體系應涵蓋警政、社政、衛政、醫療、教育、司法及檢察等網絡。

王委員婉諭 立法委員

  • 立法目的在於前期預防社會悲劇發生,舉例說明多起跟騷案件。
  • 批評院部版本限縮在性平三法認定後才介入,無法處理前端案件。
  • 跟蹤騷擾行為應明確定義,列舉常見樣態並加入反覆實施、心生不安等要件。
  • 支持雙軌制,警察警告命令提供即時協助,法院防制令提供長期保護,並保有彈性討論空間。
  • 強調警察必須協力,但應平衡人力與資源限制。

相關人員回應

王薇君 理事長 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

  • 強調法律應完整落實於實務執行,避免因程序繁瑣或誤解導致警方無法作為。
  • 指出跟騷防制不僅是警察的事,需建立跨部會網絡輔佐,並明訂協作架構。
  • 呼籲警政署應平衡刑事警察與婦幼家防警察兩大體系,提升保護性業務的重視與加給,留住人才。
  • 質疑行政院林萬億政委未派代表出席公聽會,呼籲行政院應重視社安網相關議題。

鄧煌發 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

  • 從犯罪預防觀點,認為立法耗時已久,期盼本會期能通過。
  • 質疑愛意表達與跟蹤騷擾的定義界線,認為應同時關注加害人與被害人所處情境。
  • 認為刑法是最後手段,不應動輒動用,質疑是否非立專法不可,建議可強化現有法條或用「糾纏」取代「跟蹤騷擾」。
  • 呼籲社會應給予警察足夠能量與資源,並強調「征服恐懼是智慧的開始」。
  • 補充指出部分跟騷案件可能涉及被害人自身問題或精神狀況,不應輕易介入認定,建議可強化現有法規或附屬立法。

劉嘉發 系主任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

  • 提出跟蹤騷擾法制應釐清「六大總管」問題,包括管什麼、管誰、誰管、何時管、如何管及不聽如何制裁。
  • 質疑跟蹤騷擾行為定義過廣,非難性、危害性不一致,且與現行法規可能競合衝突。
  • 對法案中要求約會、干擾言語、濫行起訴等行為是否應由法律管轄提出疑義。
  • 認為警察機關核發警告命令並守護住家將使警察成為「保全人員」,且 72 小時內做決定過於相信警察能力。
  • 強調警察不是萬能,需各機關通力合作,建議限縮跟蹤騷擾態樣,避免人民動輒得咎。
  • 澄清對警察能力的說法是疑問句,非否定,但強調警察若無強制力,單方片面之詞做決定恐致公權力濫權。
  • 建議可在社維法增訂處罰機制,並在刑法增訂跟蹤騷擾罪,作為實質警告命令和更嚴重制裁。

黃翠紋 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

  • 檢視各國立法例,發現絕大多數國家非制定專法,多選擇在刑法增加規定,且實施效益有限。
  • 強調立法固然重要,但需有明確政策、有效執法策略及網絡合作才能實現保護目的。
  • 指出跟騷案件證據蒐集困難,部分跟騷者不畏法律威嚇,警察無法孤立執法。
  • 建議將跟騷案件分為家暴類與非家暴類處理,家暴類可沿用現有家暴安全防護網機制,避免資源重疊。
  • 指出警察資源有限,警政署業務繁多,警察僅是性別暴力防治網絡一環,非全部。
  • 補充說明跟騷案件處理需被害人安全計畫、案件管理員、司法介接及加害人治療等三至四方面配合。
  • 強調警政署過去 1 年多的努力,制定防制跟蹤騷擾案件實施計畫,並對非家暴案件提出個管角色。
  • 若要擴大保護範圍,行政院及內政部須給予警政署足夠經費,粗估需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經費。

王珮玲 理事長 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

  • 防暴三法不足以解決跟騷問題,民間團體自 6 年前起推動立法,並提出修正版本。
  • 對內政部版本將跟蹤騷擾等同性騷擾感到震驚與失望,認為是錯誤迷思,跟騷是人權議題且不等同性騷擾。
  • 指出跟蹤騷擾是重大暴力犯罪前置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生命威脅、身心耗損、經濟壓力及社會網絡斷裂。
  • 強調預防性干預重於事後懲罰,公權力必須即時介入,支持警察有限制的行政警告命令與法院禁制令雙模式。
  • 強調警察有能力且應承擔此重任,以家暴法立法經驗為例,證明警察可克服困難。
  • 呼籲政府應將民眾痛苦放在心上,並可設置「日出條款」給予行政部門準備時間。
  • 重申各界對跟騷議題重要性、預防重於懲罰、網絡合作已有共識,主要爭議在立法方式與定義。

李代昌 律師 臺原法律事務所

  • 立法目的應考量跟蹤騷擾為生命、身體、自由法益侵害的前置行為,補足現行法對弱勢權益保障的不足。
  • 分析各版本主要差異在於是否採專法、警察行政處分是否即時介入、以及矯正防制措施的跨部會介入或緩刑宣告。
  • 認為爭議核心在於跟蹤騷擾定義,應以行為態樣(如 8 種)為前提,而非以性騷擾成立為前提。
  • 強調法律制定應參考社會事實頻率、現行法規運用範圍,並在整體法秩序中明確分工。
  • 期待法律具備有效性、明確性、部門協調、即時保護、資源運用、權利完整保護、法院命令時效性及犯罪預防處遇等特點。
  • 認為內政部版本較符合立法預測與執法明確性,但跟蹤定義欠缺,建議在施行細則或性騷擾防治法中明確規範。

張凱強 秘書長 數位女力聯盟

  • 跟蹤騷擾防治法是民間團體期盼已久的法案,數位傳播科技衍生新型態跟騷問題將是趨勢。
  • 批評警政署在研擬內政部版本草案時未與民間團體洽詢,有「閉門造車」之嫌。
  • 指出內政部版本立法目的限縮於「癡迷、執著」等不確定概念,且僅保護生命、身體權,忽略數位時代線上與真實交織性。
  • 強調英國等國立法例有例示規定,跟騷行為定義不難界定,且應保護相關人。
  • 批評內政部版本缺乏中央層級協調會報與平台,無法進行跨部會整合、資源連結與資料勾稽。
  • 指出內政部版本第四、五條限縮於「生命身體有危害之虞」才規範,且僅口頭制止缺乏強制力,應設計警告命令制度。
  • 批評第六條保護令申請條件嚴苛,產生空窗期;第八條要求行為人身分證字號在網路跟騷情境下難以取得。
  • 強調內政部草案缺乏被害人隱私保護規定,希望未來能有溝通管道。

林裕順 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

  • 對內政部版本感到失望,認為未抓到重點,如同「勾勾纏」問題未獲解決。
  • 強調被害人保護是蔡總統司改的重要亮點,國家對小小市民權利有基本承諾。
  • 指出臺灣已落後日本、美國 20 至 30 年,日本每年有 2 萬多件跟騷案件。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 689 號解釋,強調警察在明確法律授權下可站在第一線制裁。
  • 列舉尾隨跟蹤、監視告知、要求交往等常見跟騷行為,認為內政部版本無法解決這些問題。
  • 批評內政部版本有「無心、不專心、不將心比心」的問題,導致第一線同仁辛苦且無法體會民眾困難。
  • 強調警察工作的價值在於與被害人、弱勢者站在一起,期盼法律能提供明確依據,讓警察及早介入。

洪文玲 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暨警察政策研究所

  • 認為好的立法應符合法治原則、兼顧人權保障、正當程序、明確性、比例原則及代際正義。
  • 指出立法寬嚴影響執法,若立法從寬,執法將從嚴,反之亦然,應量力、踏實、穩健前進。
  • 質疑專法是否會與社維法、家暴法等現有法律疊床架屋,造成適用邏輯問題。
  • 比較各版本,指出林為洲委員版採司法先行介入模式較特殊。
  • 強調各版本皆缺乏賦予警察強制調查權及拒絕調查罰則設計,導致警察權力形同虛設。
  • 指出跟騷行為最重本刑偏低(1-2 年),無法依通保法調取通聯紀錄,將導致事證不足。
  • 認為內政部版本採狹義定義是考量執行可行性,但對警察在 3 天內完成調查並發出警告命令表示疑慮。
  • 呼籲性別教育應從幼兒教育開始,家庭、學校共同提前預防,單靠警察處罰手段有限。

徐國勇 部長 內政部

  • 感謝各界意見,坦承法制立法快慢難拿捏,請體諒警察工作辛勞。
  • 強調警察同仁不會抗拒立法,但面對辦案困難(如社群資料調閱),會努力解決。
  • 承諾行政院審議法案時,會整合所有團體意見,並與各機關討論。
  • 表示會與司法院溝通法院禁制令等議題,必要時進行院際協調。
  • 主張修法或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以提高警察地位。
  • 強調會檢討立法範圍,平衡嚴格立法與執行彈性,避免法律形同虛設或法官不敢判決。
  • 希望最終能達成大家都能接受的「中數」法律版本。

陳玲君 科長 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

  • 說明「糾纏」定義為對特定人反覆、持續行為,強調隨機案件亦有處理。
  • 指出內政部版本聚焦性別暴力,因其具「四高」特性(發生率、危險性、恐懼性、傷害性高)。
  • 強調警政署從未抗拒立法,已制定防制跟蹤騷擾計畫,並追蹤案件、釐清動機與關係,依法行政。
  • 說明內政部版本參考洛杉磯警察局分類架構,主要聚焦性別暴力,符合婦團訴求。
  • 指出現行法並非無法可管,而是性平三法落實不足,警政署已投入教育訓練。
  • 強調警察抗拒的是不合理、將所有案件不分性別暴力皆倒給警察承擔的法,認為這將損害民眾權益。

黃宗仁 副署長 內政部警政署

  • 感動於民間社團的努力促使臺灣警察進步,肯定警察滿意度高來自效率提升。
  • 強調警察會「斤斤計較」站在人民立場,該做的一定會做,不應隨意指責警察抗拒立法。
  • 指出婦幼安全案件處理辛苦,但基層員警與幹部都非常在意。
  • 表示無論是否訂立專法,大家都是為了人民安全共同努力。

相關後續

  • 主席表示本次公聽會意見將歸納整理,彙集成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各出席者,作為未來立法參考。
  • 內政部承諾將把所有團體意見整合,並與各機關討論,在行政院審議法案時一併考量。
  • 委員沈發惠提供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要求內政部說明草案調整目的、政策規劃,並提出現行防制跟蹤騷擾案件計畫的執行成效。

原始資料

公報
1098901
卷/期/冊
109/89/1
發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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