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毒品證物調閱小組運作要點草案未達共識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2-0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務部調查局遺失毒品證物調閱小組運作要點」草案,主要討論小組名稱、條文用字及權限範圍。委員們就調閱小組名稱、條文細節如「全體委員會議」的修正、以及「法令」定義是否應限縮於「本院有關法令」等議題產生多方爭議。會議最終因委員意見分歧未能達成共識,決議另定期繼續討論。
討論事項一
討論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法務部調查局遺失毒品證物調閱小組運作要點」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議題為審查並確立「法務部調查局遺失毒品證物調閱小組」的運作規範,包括小組名稱的明確性、成立依據、以及其職權行使應遵循的法律位階與範圍,特別是與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關係。
- 討論聚焦於如何確保調閱小組能有效監督行政機關,同時不逾越立法權界線或干預司法偵查,並確保要點文字的精確性與一致性。
相關爭議
- 調閱小組名稱的明確性:鄭運鵬及周春米委員建議將名稱明確為「法務部調查局遺失毒品證物調閱小組」,以限定其調查範圍,避免涵蓋其他毒品遺失案。
- 第一條成立依據的修正:劉世芳委員指出「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成立」應修正為「第13次委員會議決議成立」,因當時並非全體委員出席。
- 第二條「法令」範圍的界定:蔡易餘、劉世芳及鄭運鵬委員主張將「除憲法、法律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中的「法令」限縮為「本院有關法令」,以避免立法委員的職權行使受行政機關行政命令的限制,維護立法權尊嚴。
- 第二條與第十四條的合併:周春米委員建議將第二條與第十四條合併,認為兩者均規範法令適用位階,合併可使法律適用順序更為明確。
- 第二條用字的爭議:周春米委員與主席就「除憲法、法律或本院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中的「或」字應使用「及」或「頓號」產生激烈爭執,影響議事進度。
- 調閱權限與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界線:周春米委員質疑調閱小組的權力是否能調閱涉及偵查不公開的司法偵查資料,並要求明確界定權限範圍。
- 主席對議事程序與委員發言的態度:周春米委員多次表示主席對其發言的評價與裁示方式不滿,認為主席不尊重委員發言,導致會議氣氛緊張。
立法委員發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調閱小組名稱明確化為「法務部調查局遺失毒品證物調閱小組」,以釐清調查範圍。
- 支持將第二條中的「法令」限縮為「本院有關法令」,認為行政院行政命令不應約束立法院職權行使,且此修正不會造成實質影響。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同意將調閱小組名稱明確化,並建議加上「事件」以強調針對特定案件。
- 建議將第二條的「法令」限縮為「本院有關法令」,並參考促轉會運作要點的範例。
- 提出第二條與第十四條的規範方向相似,建議合併以明確法律適用位階。
- 要求釐清調閱小組在偵查不公開原則下,調閱司法偵查機關資料的權限範圍。
- 就第二條中「或」字的法律用字提出質疑,建議改為「及」或使用頓號,並請求議事人員解釋。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一條中「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成立」應修正為「第13次委員會議決議成立」,以反映實際出席情況。
- 附議將第二條中的「法令」限縮為「本院有關法令」,強調立法委員行使調閱權不應受行政院行政命令規範,應由立法院主動決定。
- 指出調閱小組的目的是監督行政機關是否有怠惰、違法或失職,而非干預辦案,但仍需能查閱密件以達監督目的。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二條「除憲法、法律或法令另有規定」應修正為「除憲法、法律或本院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強調立法委員職權行使不應受行政機關行政命令侷限,以維護立法委員尊嚴。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會對「法務部調查局遺失毒品證物調閱小組運作要點」草案的討論,因委員間仍有不同意見,導致協商無法達成共識。
- 主席裁示將另外定期繼續討論此草案,本次會議未通過該運作要點。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0301
- 卷/期/冊
- 110/3/1
- 發布日期
- 2021-01-0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