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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18歲公民權相關修法與客委會專題報告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2-09

LawTrace 法律歷程:人民團體法、保全業法、商業團體法、工業團體法、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教育會法、民防法、集會遊行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重點審查多項與「青年權益下修至18歲」相關的法案,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保全業法》、《集會遊行法》、《民防法》、《國籍法》、《人民團體法》、《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教育會法》等。會議亦聽取客家委員會專題報告,並討論臨時提案。各黨團就修法用語、配套措施、社會溝通及其他部會業務進行廣泛質詢,最終多數法案條文及附帶決議經協商後通過,並要求相關部會提交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客家委員會專題報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及369客庄產業振興措施辦理情形

核心議題

  • 客家委員會就其執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的城鄉建設相關辦理情形,以及「369客庄產業振興措施」的推動狀況進行專題報告。
  • 會議亦討論如何應對客家族群遭受刻板印象及歧視問題,並檢討「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的認定標準與資源挹注方式。

相關爭議

  • 族群歧視反制方式:有委員建議客委會應評估參酌圖文行銷及迷因圖作為反制族群歧視的工具,並將「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升格為「族群平等小組」,但決議修改了部分文字,使其更聚焦於多元化形式化解文化藩籬,並評估於國家客家發展計畫中推動「族群平等」相關事項。
  •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認定標準:有委員指出現行「抽樣調查」方式的「估計誤差值」可能導致小型客家聚落難以獲得資源,建議檢討認定標準並放寬補助規範,決議修改文字後照案通過,側重於提升「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以外小型客家聚落的資源挹注機會。

立法委員發言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建議客委會評估以社群媒體圖文行銷及迷因圖反制族群歧視,並將「性別平等小組」升格為「族群平等小組」。
  • 提議客委會檢討「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的認定標準與方式,並評估放寬或擴大客家族群申請相關資源補助的可能性,以避免小型客家聚落資源不足。

相關人員回應

楊長鎮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 針對委員質詢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臨時提案一經文字修正後照案通過,要求客家委員會於 3 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評估以多元化形式、流行化元素增加各族群對客家的好感度,並評估於國家客家發展計畫推動「族群平等」相關事項。
  • 臨時提案二經文字修正後照案通過,要求客家委員會於 3 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檢討「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以外小型客家聚落,提升其資源挹注之機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案旨在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的政策方向,調整《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涉及年齡限制的相關條文,特別區分對本國國民與外國人的適用用語,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名稱。

相關爭議

  • 修法用語一致性與生效日期:委員羅美玲質疑《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成年」與「18歲」的用語使用邏輯,特別是針對新住民和外籍人士的條文,擔心若採「18歲」會立即生效而損害權益,建議應有過渡期規定。內政部回應針對外國人使用「18歲」是為避免誤解,本國國民則用「成年」,並表示施行日期可另訂,且有 2 年緩衝期。
  • 政黨法負責人年齡限制:委員陳玉珍和賴惠員質疑為何政黨法中政黨負責人年齡仍維持 20 歲,與其他法案下修至 18 歲的趨勢不符,認為這與憲法選舉權規定無直接關聯,且可能阻礙青年參政。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解釋政黨法涉及憲法規定,需待修憲後再配合調整,並認為政黨目的在於推薦候選人,故負責人應符合憲法選舉權年齡的比例精神。

立法委員發言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指出多數主要國家已將成年年齡下修至 18 歲,我國 16 歲可工作報稅、18 歲負刑責服兵役,卻需 20 歲才有投票權,形成權利義務不對等。
  • 建議修法時以「成年」取代具體年齡數字,以便未來成年年齡若再變動時,其他法律無需重複修正。
  • 呼籲立法院各委員會趁朝野有共識時,努力推動公民權下修至 18 歲,回應社會期待。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集會遊行法,配合民法將成年年齡下修至 18 歲,將相關年齡限制由「未滿 20 歲」修正為「未成年」。
  • 主張應刪除集會遊行法中「或感訓處分」等文字,並修正「禁治產」一詞以符合現行法制。
  • 強調刑法已規定 18 歲負刑事責任,民法及相關規定應同步修正以維護年輕人參與權利。
  • 建議社會住宅租金補貼應修正,讓 18 歲青年也能申請,並加強宣導 18 歲成年後的權利與義務,避免社會混亂。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針對國籍法及人民團體法提出修正,支持將民眾參政權下修為 18 歲,並建議先以「成年」取代「20歲」的定義進行修正。
  • 批評內政部未就其國籍法修正意見事先溝通,導致意見無法交流。
  • 強調「成年」的法律界定各國不同,希望透過修法先以「成年」取代現行 20 歲的規定,尤其民法修正可能較晚,故針對國籍法先行修正。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指出時代力量黨團版本具體將 20 歲下修為 18 歲,而內政部版本主張改為「成年」,擔心若民法第 12 條修法有變數會影響其他相關法案。
  • 呼籲各黨團努力推動修憲,早日將公民權下修至 18 歲。
  • 質詢內政部關於禁止紅單轉讓的修法規劃,包括是取締規定或效力規定、罰則類型、民事規範配套及稽查方式,並建議聯合國稅局稽查。
  • 建議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相關數值應納入公務統計方案列管、明定發布時間、提供 CSV 檔案格式,並改為每月發布房價負擔能力與住宅價格指數。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強調本次修法具有時代意義,影響近 40 萬 16-19 歲人口,若通過將配合民法修正,對青年權益產生巨大改變。
  • 指出 18 歲公民權有狹義(參政權,需修憲)與廣義(行為能力、集會結社自由等,不牽涉修憲)之分,本次修法是超前部署廣義部分。
  • 說明修法將文字改為「18歲」或「成年」的差異,前者立即生效,後者配合民法有 2 年緩衝期,並認為採「成年」符合立法經濟原則。
  • 呼籲內政部應加強宣導,讓社會各界包括家長理解並適應 18 歲成年後年輕人的權利與責任,並建議高中教育應強化公民權利與責任教育。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質疑政黨法中政黨負責人年齡仍限制 20 歲,不符鼓勵青年從政的修法意旨,認為與憲法選舉權規定無直接關聯,應一併下修至 18 歲。
  • 建議中央評估地方議會設立不分區議員的可能性,以保障年輕人參政權益。
  • 關切內政部對政黨法及不分區議員議題的研究進度,要求確實評估並多方聽取意見。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支持成年年齡下修至 18 歲,並要求內政部盤點轄下所有相關辦法,包括社會住宅承租年齡及租金補貼等,一併修正。
  • 關切社會住宅租金高漲及預售屋紅單亂象,建議加強聯合稽查,並檢討罰則過輕問題,加速修法。
  • 質疑數位身分證的資安與個資疑慮,指出內政部未派員參與相關訴訟,並要求澄清空白身分證製造地及資拓宏宇公司資安問題,建議設立專責機構與專法。
  • 再次提醒內政部政黨法中政黨負責人年齡限制的問題,認為應修正以符合青年參政期待。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強調成年年齡下修除保障權益外,也帶來受扶養權益、所得稅扣除額等義務變化,需有配套措施。
  • 質疑內政部社會團體法修法進度停滯,呼籲加速組織改造,健全相關單位以利宣導與協調。
  • 建議內政部應規劃宣導活動,讓年輕人充分了解 18 歲成年後的權利與義務,不應僅限於公民課程。
  • 關切數位身分證的資安疑慮,認為問題不僅限於卡片本身,更在於後端資料串接,建議內政部應與數位發展部等單位合作,做完整專案報告釋疑。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關切臺南白河廟會遶境死亡車禍事件,要求內政部加強宗教活動公共安全管理,特別是炮竹施放與違規載人問題,並要求一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質疑青山王宮遶境活動在秋冬防疫專案期間未勸導參與者戴口罩,形成防疫破口,要求檢討。
  • 關切檢疫所移工落跑及通緝犯染疫事件,要求確保第一線執法人員防疫物資到位。
  • 批評南港分局警察集體喝花酒事件的連坐處分過於迅速且有性別歧視之嫌,建議檢討警察機關獎懲基準與制度,並要求一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支持成年年齡下修至 18 歲,認為其具必然性,並希望民法修正後能推動公民行使權下修至 18 歲。
  • 確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針對外籍人士與新住民的條文將明確修正為「18歲」,而非「成年」,並要求內政部加強多國語言宣導。
  • 建議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0 條、第 11 條及第 23 條增列過渡期規定,使其更明確。
  • 關切《國籍法》第 19 條撤銷國籍規定導致「人球」案例,質疑其無期限終身撤銷的合理性,並要求內政部深入了解個案背景與處理方式。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強調全球多數國家 18 歲即成年,臺灣 18 歲可考駕照、報考國考、負刑事責任,但與 20 歲成年規定導致權利義務不相當,支持修法。
  • 傾向直接將年齡修為「18歲」立即施行,而非「成年」配合民法 2 年後施行,認為後者衝擊最小,但前者更符合社會共識。
  • 關切預售屋紅單亂象,特別是未取得建照即銷售的行為,要求內政部列為最嚴重違規並加強查緝,避免消費糾紛。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反歧視條款因「權利受不法侵害」要件過於嚴苛,導致申訴案件無法成立,且罰鍰過低,要求內政部檢討。
  • 對比《就業服務法》反歧視條款的明確性及高額罰鍰,認為《入出國及移民法》應修法降低舉證難度,並要求內政部提供相關案件資料進行檢討。
  • 不贊同行政院制定「平等法」,認為應解決現有法律歧視問題,並指出臺灣國民受歧視卻無法律保障是不平等現象。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支持將青年公民權下修至 18 歲的修法方向,但對《保全業法》及《民防法》開放 18 歲青年從事保全及民防工作表示擔憂。
  • 建議針對 18 歲至 20 歲的年輕保全人員,應施予更多時數的教育訓練,以應對潛在危險。
  • 關切戶役政綠色便民及資安強化計畫上線後多次當機問題,要求內政部除了裁罰廠商外,應提高未來契約罰則,避免草率心態。
  • 質疑數位身分證試辦範圍縮小至新竹市且採自願換發是否能達到試辦效果,並建議待數位部成立後再執行,以解決資安及隱私疑慮。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基法》及《公務人員考試法》已允許 18 歲青年獨立工作或應考,認為應將成年年齡下修至 18 歲。
  • 建議內政部應將「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資格放寬至 18 歲,以照顧高中畢業即就業的青年。
  • 關切 18 歲成年後可能面臨的金融信用問題,提醒內政部在修法配套中應加強教育與提示,保障年輕人權益。
  • 指出臺灣 18 歲成年進度落後全球多數國家,呼籲政府應相信年輕世代,放手讓他們學習享受權利並承擔責任。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同意 18 歲成年後權利與責任一體兩面,但認為在公民權尚未完全下修至 18 歲(如投票權需修憲)前,義務與責任的課予應仔細盤點,容許不同考量。
  • 關切抑制炒房政策進度,要求內政部加速實價登錄 2.0 修法送院會審議,並精益求精檢視社會住宅政策。
  • 建議社會住宅應加強督導特定縣市達成目標,並提升南部社會住宅的建築品質,朝 2 個以上標章精進。
  • 要求內政部檢討租金補貼申請條件,避免弱勢學生因領取校外租金補貼而導致家庭喪失其他中低收入補助,並要求 2 個月內提出因應方案。
  • 針對臺北市柯文哲市長建議中央訂定社會住宅租金統一標準,提醒內政部制定「可負擔計算基準」時,應考慮雙北高生活負擔,確保租金合理性,並要求營建署與住都中心儘速研擬。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支持公民權下修至 18 歲是時勢所趨,但指出民調顯示高齡者對年輕人經濟能力及社會政治判斷能力存有擔憂。
  • 要求內政部在修憲與公投過程中,應加強向社會大眾特別是高齡者說明降低公民權年齡的必要性,以減少世代衝擊。
  • 建議內政部應與其他部會盤點 18 歲至 20 歲國民的就業、就學人數、年收入及獨立經濟能力等基本資料,以完善配套措施。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強調 18 歲青年已被社會認定成年,支持將《民防法》第五條中參與民防的年齡限制由 20 歲下修至 18 歲,並要求內政部統籌各部會法規,全面比照 18 歲成年。
  • 關切新興毒品在校園擴散問題,指出數據顯示今年 1 月至 7 月新興毒品死亡案例攀升最快,要求刑事警察局加強校園毒品防制、挖掘黑數及取締吸毒熱區,遏阻毒品蔓延。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詢刑事警察局關於國民黨團總召林為洲告發蘇揆違反食安法、社維法案件的偵辦進度,要求警方公正處理,勿吃案。
  • 質詢內政部實價登錄 2.0 的拍板進度,批評次長對重要政策資訊掌握不足,並強調紅單交易的非法性,要求加強取締。
  • 關切社會住宅選址問題,指出部分地區交通已擁擠,社會住宅建設加劇民怨,要求內政部在選址前與地方里長正式溝通。
  • 建議內政部利用少子化導致的閒置學校空間改建社會住宅,取代新建,以節省經費並解決學校空置問題。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質疑青山宮遶境活動在秋冬防疫專案期間未勸導民眾戴口罩,造成防疫破口,並與大甲鎮瀾宮遶境事件協調暫緩形成雙重標準。
  • 關切青山宮遶境活動期間員警連續服勤 22 小時的問題,要求內政部查明原因,並檢討是否因警力不足或分配不當,該嚴處者應嚴處。
  • 關切投資詐騙案件,特別是靈骨塔詐騙鎖定老年人,要求警政署提出更有效、直接的宣導防範措施,而非僅限於網路懶人包。
  • 指出詐騙集團冒充健保局欠費電話騷擾民眾,質疑警方防制成效,並擔憂數位身分證上路後可能成為詐騙破口,要求內政部加強宣導與根本防制。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成年年齡從 20 歲下修為 18 歲,認為符合國際潮流及社會需求,並要求《商業團體法》、《工業團體法》、《教育會法》等相關法條同步修正。
  • 關切陽明山擎天崗水牛暴斃事件,要求內政部跨部會協助儘速釐清死因,並召開記者會向社會大眾說明,以平息民眾憂慮。
  • 批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人事異動導致警官升官卻拿乙等考績,重挫士氣,質疑內政部延宕調動時間及考績名額限制的不合理性,要求與人事總處協商檢討。
  • 建議內政部應以獎勵方式取代取締,鼓勵宮廟使用環保炮仔車或提供協助,以解決炮竹施放問題,避免憾事再次發生。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法律中關於年齡的定義用語混亂,同一用語「成年」可能指涉不同概念,且不同用語可能指涉同一概念,導致修法複雜性。
  • 強調成年年齡下修不必然對當事人是保障,例如撫卹福利可能提早消失、菸害防制與運彩購買年齡的特殊考量,建議應探討各立法本意。
  • 建議內政部短期內應與各部會溝通,釐清法律文字、數字所指涉的定義,長期應建立科學、進步的法律系統,為專有名詞定義並設定標籤,以便系統性修法。
  • 呼籲內政部向行政院反映,利用本次大規模修法機會,建立法律系統,確保未來立法或修法時,能自動找出相關條文,實現更精確的法律修正。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支持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 18 歲,並修正《人民團體法》等相關法律,但認為《人民團體法》不一定需配合民法施行日。
  • 擔憂修憲委員會在公民權下修至 18 歲的議題上可能遭遇阻礙,建議內政部應更積極進行社會溝通活動,而非僅等待民法修正。
  • 關切「逕遷戶」問題,指出許多戶籍設在戶政事務所者無實際居住事實,影響選舉公平性,要求內政部積極處理,一個月內提交書面說明。
  • 批評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對水牛暴斃事件處理消極,質疑其動保觀念,要求積極調查死因並防止憾事再發生。
  • 建議警政署重新檢討警修廠空間使用,將其改建為非營利幼兒園,以符合中央增加學前教育的政策,而非作為檔案室。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入出國及移民法》為何針對外國人使用「18歲」而其他法案使用「成年」,要求內政部參酌其他政黨及委員意見,支持多數人支持的「18歲」用語。
  • 關切農地違法工廠問題,指出工輔法規定應立即斷水斷電,但執行不力,要求內政部支持地方政府申請中央經費拆除計畫,以展現政府魄力,維持糧食安全及農地完整。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肯定內政部將集會遊行法、人民團體法等 9 案列入修法,以配合青年權益下修至 18 歲。
  • 指出《憲法》第 130 條關於選舉權年齡的規定,有學者認為是保障而非限制,不必然需 20 歲才能投票,呼籲內政部不應僅以等待修憲作為回應。
  • 強調臺灣在 18 歲投票權議題上落後全球民主國家 20-30 年,居於末段班,影響國際形象,要求內政部加把勁推動修憲成功。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說明本部主管法律配合成年年齡下修至 18 歲政策,直接適用民法定義的 14 案無需修正,9 案(含本次審查)需修正,3 案(選舉罷免法、政黨法)因涉憲法規定,配合修憲委員會修改憲法後再修訂。
  • 解釋《入出國及移民法》將外國人年齡修正為「18歲」是為避免與其本國法成年年齡產生誤解。
  • 說明《國籍法》修正將保障 18 歲以上未滿 20 歲者的國籍認定,並考量未成年子女於修法前結婚,修法後未滿 18 歲者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 指出民法總則施行法草案將成年年齡下修施行日期定為 112 年 1 月 1 日,提供緩衝期讓民眾適應。
  • 表示若大院通過成年年齡下修為 18 歲,本部相關法規命令 36 案及行政規則 28 案將立即召開部務會議修正。

陳宗彥 內政部次長

  • 確認本次修法將影響近 40 萬 16-19 歲人口,若民法修正通過,將於 2 年緩衝期後實施。
  • 解釋政黨法負責人年齡維持 20 歲是基於憲法選舉權規定,需待修憲後再配合調整,但同意應評估政黨法修正以鼓勵青年參政。
  • 同意社會住宅承租年齡及租金補貼等相關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需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一併檢討修正。
  • 說明針對預售屋紅單亂象,內政部持續與地方政府聯合稽查,特別針對未取得建照即銷售的嚴重違規,並將研議《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新增禁止紅單轉讓及罰則,考量民事規範配套。
  • 表示數位身分證資安議題涉及整體數位政府,需跨部會共同面對社會疑慮,並承諾加強與試辦縣市溝通、進行資安測試。
  • 回應廟會遶境公共安全問題,強調已在臺南推動宗教優質化,與各宮廟約法三章,未來將加強督導地方政府執行噪音管制與防疫規定,並承諾一個月內提交大型宗教活動管理書面報告。
  • 承認警察機關獎懲基準與制度有檢討必要,將向警政署反映,並於一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說明《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針對外國人使用「18歲」是為避免與其本國法成年定義混淆,而本國國民則用「成年」。
  • 承諾將加強新住民與外籍人士相關修法訊息的多國語言宣導。
  • 解釋《國籍法》第 19 條撤銷國籍案件皆經委員會謹慎審查,並會給予當事人陳述機會,被撤銷者可申請回復原國籍。
  • 同意社會大眾對 18 歲公民權的認知有世代差異,需跨部會規劃宣導,讓年輕人了解權利與義務的相對性。
  • 表示社會住宅選址需考量交通衝擊,承諾將加強與地方溝通,並將檢視閒置學校空間利用於社會住宅的可能性。
  • 說明詐騙集團猖獗是重案,刑事局持續打擊,並將針對數位身分證資安疑慮加強宣導,結合相關單位根本嚇阻。
  • 表示陽明山擎天崗水牛暴斃事件已啟動跨部會調查,將儘速釐清死因並向社會說明,防止憾事再發生。
  • 承諾將了解警修廠空間使用情況,若有機會與空間,將朝設立非營利幼兒園方向規劃。
  • 回應農地違法工廠問題,將了解農委會相關計畫內容,並支持積極處理以維持農地完整。
  • 表示對於《憲法》修憲結果樂觀看待,並認為委員提出憲法第 130 條「保障而非限制」的觀點值得思考,將向院裡反映。

黃明昭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 說明針對校園毒品問題,警政署推動無毒校園警力投入、挖掘學生群聚圈黑數,並將吸毒熱區列為重點巡邏盤查處所。
  • 表示針對投資詐騙,特別是鎖定老年人的靈骨塔詐騙,持續進行宣導,並指示轄區分局到老人聚集處所進行說明。
  • 強調詐騙一直是刑事局主要打擊的犯罪行為之一,並承諾將會持續打擊。

梁國輝 內政部移民署副署長

  • 解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第 2 項「權利受不法侵害」是指在種族、膚色、職業、生活等方面受到不平等待遇或不公平看待時,可依機制提出申訴。
  • 說明《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針對無戶籍國民的條文,本國國民部分用「成年」,外國人部分用「18歲」是原則。

張春暉 法務部參事

  • 說明《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反歧視申訴案件未成立的原因,部分是程序上超過時間,部分是證明上有問題,並表示是否要規定「權利受不法侵害」要件需政策考量。

蘇誌盟 內政部戶政司科長

  • 解釋《國籍法》第 2 條第 2 項中「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修正施行時未滿 20 歲之人,亦適用之」的規定,是為保障在該次修法時因年齡認定問題可能無法取得國籍者的權益,避免影響其下一代國籍認定。

曹素維 經濟部工業局產業政策組專門委員

  • 表示未登記工廠問題屬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業務,故不清楚相關回答。

黃宗仁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澄清警修廠二樓檔案室已存在許久,一樓剛蓋好,檔案尚未進駐。

相關後續

  •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 9 個法案,經各自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且不須經黨團協商。
  • 附帶決議第一案照案通過,要求內政部應於相關法律修正後 6 個月內,儘速完成主管之法規命令 36 案及行政規則 28 案的修正,以同日施行並完備青年權益保障法制。
  • 附帶決議第二案經文字修正後通過,要求內政部就民法成年年齡下修 18 歲所涉主管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應於上開法律修正後 6 個月內提出因應方案並規劃相關宣導作為。
  • 臨時提案照案通過,要求內政部會商相關部會研議,全面檢視因租屋津貼影響其他中低收入補助的情況,並於 2 個月內提出因應方案。

原始資料

公報
1100501
卷/期/冊
110/5/1
發布日期
2021-01-08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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