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輔會組織法修正案審查:聚焦駐外辦事與退伍軍人事務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2-09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退輔會派員駐境外辦事之法源依據、人員資格、預算編列及與美國退伍軍人組織交流等。會議討論熱烈,委員關切駐外人員職責、忠誠度及工作實效,行政部門則說明其必要性及規劃。最終通過行政院版本條文,並要求退輔會就多項質詢事項提交書面報告,部分說明採委員版本。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旨在確立退輔會派員駐境外辦事之法源依據,以強化與友我國家退伍軍人組織的聯繫與交流。
- 討論焦點涵蓋駐外人員的資格條件、預算編列、工作職責、與外交部及國防部的協調機制,以及退輔會國內業務如照服員權益、土地處置及天然氣普及率等問題。
相關爭議
- 法條文字爭議:陳以信委員建議將「境外」修正為「外國」,以明確排除大陸地區,避免模糊地帶;退輔會則主張維持行政院版「境外」以與各部會用語一致。
- 駐外人員資格:羅致政委員主張應明定派駐人員須具「退伍軍人身分」及「外交專長」;退輔會則認為可放寬至具公務員資格且於會內服務5年以上並有外事經驗者。
- 駐外編制與成效:多位委員質疑僅派駐2名人員(簡任11-12職等、薦任8-9職等)是否足以應對美國廣大地域及複雜任務,並要求提出具體工作計畫及預期成效。
- 預算來源與時程:委員關切首年新台幣2,170萬元預算來源,質疑退輔會未編列預算卻承諾明年派員,恐需動用第二預備金;退輔會則稱可先由現有預算勻支,不足再動用預備金。
- 駐外人員忠誠度與職責:劉世芳委員強調駐外人員應專注「外交」而非「內交」,避免服務來訪國內官員,並關切涉共諜案退俸追繳問題,要求退輔會與國防部重新檢討國安法適用。
- 退輔會任務定位:鍾佳濱委員建議退輔會應進行組織調整,從「安置」轉型為「吸引青年從軍」的「國軍人力進退發展委員會」,以應對募兵制需求,而非僅照顧老榮民。
- 榮家照服員權益:吳玉琴及陳椒華委員關切退輔會委外勞務採購中,照服員薪資未足額給付、偽造證書及勞動檢查遭拒等問題,要求退輔會加強監督與管理。
立法委員發言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支持退輔會派員駐外,但應明定派駐人員需具涉外事務能力及退除役官兵身分。
- 關切派駐單位是「人員」或「單位」?運作方式是否統一指揮?考績由誰決定?
- 質疑退輔會對駐外組織建置及人員費用配套未周延,恐影響政策推動。
- 提出「派具外交專長之退除役官兵駐境外辦事」的條文修正草案。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支持退輔會修法,但關切退輔會委外勞務採購(如榮總新竹分院)中照服員權益問題。
- 指出委外廠商涉嫌偽造證書、加班費未給付及拒絕勞檢,要求退輔會加強監督。
- 建議退輔會在契約中明訂勞動契約條件,並請人事總處檢討長照業務委外人力不足問題。
- 關切退輔會對勞動部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的遵循狀況。
陳柏惟 立法委員
- 認同退輔會派員駐美有助於臺灣外交,因美國退伍軍人組織影響力巨大且友善。
- 質疑駐外人員甄選條件過於嚴格,詢問退輔會內部有多少人能符合資格。
- 建議退輔會應準備具體工作方針及計畫,不應僅限於官方交流,應擴及民間交流,並學習美國老兵照顧經驗。
- 提醒駐外人員需具高度國籍保護意識,避免類似他國發生國旗誤用事件。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退輔會派員駐美前,是否已與美國在台協會(AIT)直接溝通,並明確告知工作內容。
- 要求退輔會應提出具體的工作細項及KPI,以利立法院審查2,170萬元預算,避免業務模糊與推諉。
- 建議應著重日常工作,而非一次性考察,並將對內(榮光會)與對外(退伍軍人組織)業務分工清楚。
- 肯定退輔會與美國退伍軍人組織的深厚連結,有助於彌補外交部與國防部不足。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確認退輔會預計明年派員駐外,將透過勻支或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
- 質疑甄選資格中「或於本會及所屬機關相關退輔事務服務5年以上」可能導致非退役軍官擔任駐外人員。
- 建議英語能力檢定應更明確列出可信機構,避免爭議。
- 建議甄選小組應納入外部專家學者,提升遴選的客觀與公正性。
溫玉霞 立法委員
- 關切退輔會可能被併入國防部的提案,提醒副主委協調,否則駐外討論將無意義。
- 詢問駐美辦公室地點、預算編列細項(2人薪資1,100萬元)及雇員費用歸屬。
- 質疑駐外人員選拔程序及輪調機制,擔憂淪為「等退休」職位,要求明確考核機制。
- 關切海外榮民因疫情無法返台領取退休俸,建議放寬切結書期限及大陸地區榮民183天限制。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僅派駐2名人員規模太小,動輒修組織法不符效益,應爭取更高層級代表性。
- 建議退輔會應爭取總統府任命一位退伍軍人背景的「無任所大使」駐美,帶領駐外團隊。
- 強調美國退伍軍人組織影響力巨大,派駐人員應有更高層級才能有效交流,並加速取得成效。
- 提醒退輔會應提出更宏大的計畫,而非僅限於2人編制,避免外界質疑「因人設事」。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強調駐外人員應專職處理「外交」事務,避免重蹈覆轍淪為服務國內來訪官員的「內交」。
- 關切退輔會對涉共諜案人員追繳退俸的執行情況,質疑法源引用與國防部不同,要求重新檢討國安法適用。
- 提醒退輔會派駐人員的忠誠度重要性,並應適用國安法及反滲透法,為臺灣爭光而非替他國說話。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詢問退輔會派員駐美的緣起,是主動提案還是國安會基於美方邀請。
- 質疑為何現有外館人員無法執行對美退伍軍人交流工作,堅持退輔會派員的必要性。
- 強調駐外工作應聚焦於實質政策影響力,而非僅限於交誼活動。
- 主張駐外人員應具備退伍軍人身分,且未來若擴充應優先派駐日本、英國、法國等有長期經營關係的國家。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確認駐美辦公室將設於華盛頓特區國防部軍事代表團共用辦公區域,且有獨立辦公空間。
- 質疑駐外人員主要工作僅限於與美國退伍軍人組織及榮光會交流,是否應擴大至軍購遊說等外交事務。
- 感嘆臺灣退伍軍人未受良好照顧,退輔會卻要到國外服務他人,要求退輔會將心比心。
- 質疑首年2,170萬元預算編列的必要性與效益,要求審慎考量。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詢問退輔會對羅致政委員提案「派具外交專長之退除役官兵駐境外辦事」的立場,並確認將考量委員意見訂定甄選要點。
- 強調駐外人員甄選應公平、公正、公開,避免黑箱作業,確保人選能服眾。
- 關切高雄榮總屏東分院大武營區搬遷進度及醫師護理人員招募情況,要求如期完工並加速招募。
- 質詢退輔會作為欣屏天然氣瓦斯公司大股東,如何協助降低屏東地區天然氣管線費用,提升普及率,並要求書面報告。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確認海外榮光聯誼會是退輔會協助設立的民間團體,並詢問其輔導要點及預算編列情況。
- 就教人事總處,各部會派駐人員在組織法中職掌明列或統整於「其他事項」的體例。
- 詢問退輔會海外聯絡預算與未來駐外人員預算如何協作,以及駐外工作是否兼具政治性與照顧退伍軍人權益。
- 關切國內退伍軍人就業轉職制度,建議參考日美經驗,提早提供就業或創業訓練,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退輔會組織法中「安置」思維已不符時代需求,應因應募兵制,轉型為照顧短役期志願役官兵的全生涯規劃。
- 建議退輔會改名為「國軍人力進退發展委員會」,將服務照顧處改為「推展服務處」,負責人才招募、職涯規劃及退伍後就學就業。
- 強調退輔會應成為國家安全的「必要投資」,而非僅是「除役成本」,以吸引青壯優秀青年投入國軍。
- 肯定退輔會在就業安置方面的努力與成績,但認為組織名稱及任務定位應更符合新時代需求。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強調退輔會派員駐美在外交上有重要意義,是突破兩國無邦交限制的良好管道,尤其美國退伍軍人地位崇高。
- 指出退輔會主委馮世寬曾任國防部長,其身分將在美國受到更高重視,有助於對美互動。
- 建議駐外人員重要任務包括參與二戰勝利紀念活動及明年飛虎隊80週年慶祝,邀請飛虎隊老將軍訪台。
- 提出修正動議,將條文中的「境外」改為「外國」,以明確排除大陸地區,避免法律模糊地帶。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確認所有駐外人員均需受外交部節制,並質疑退輔會駐外辦公室為何設在軍事採購團而非駐美代表處。
- 建議退輔會應確認其他單位派駐美國的職等,不應僅以「官大」為考量,而應符合實際需求與他部會慣例。
- 建議駐外人員甄選的英文能力測驗應比照外交部與國防部,統一採用FLPT考試,避免各類檢定差異過大。
- 質疑甄選評分表中「外事經驗」項目納入情報、履約管理等與聯繫感情職責不符,且有先畫靶再射箭之疑慮。
- 關切海外榮光會的活躍度與退輔會互動狀況,指出部分榮光會資訊更新停滯,要求退輔會加強關心與聯繫。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確認駐外業務專責退伍軍人聯繫與情誼推動,詢問具體工作內容及派駐人數。
- 關切退輔會在龍崎兵工廠土地處置問題,質疑歐欣公司以國有土地作價成立公司,股權被稀釋,導致土地從國有變私有的瑕疵。
- 要求退輔會協助將龍崎土地申請為自然地景,並透過政府以低廉價格買回,使其回歸國有。
- 關切榮家照服員薪資未正常給付問題,要求退輔會加強督導承包廠商,公開透明管理機制,確保照服員正常收入。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詢問退輔會除了美國之外,還有哪些國家有規劃派駐人員,並確認英、法、日為優先考量。
- 確認退輔會將派駐2名本會人員(簡任1名、薦任1名)及聘請1名當地雇員,共3人。
- 詢問未來駐外人員的任期限制,認為若能適任應可做得越久越好。
- 認同退伍軍人具專業與歷練,樂見與其他國家有更深互動,並肯定多邊外交邏輯。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支持退輔會派外,但要求釐清駐外人員與外交部、國防部之間的權責區分,並發揮多元功能。
- 關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後,退輔會對榮民子女相關福利(原至20歲)是否受影響,要求研議配套措施。
- 強調退輔會應維護榮民及其子女現有權利,不應因修法而縮減福利,並承諾召集會議研究。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指出退輔會考察、交流、訪問次數逐年增加,肯定對國家有幫助的經費增加是應該的。
- 詢問退輔會5年駐外計畫規劃國家,確認美國為首,其次為日本、英國、法國,並詢問情誼建立基礎。
- 詢問簡任11-12職等及薦任8-9職等駐外官員對應軍階,確認簡任官比照少將且為軍轉文。
- 強調駐外人選需能立即發揮績效,做出成績,並確認其主要業務為與美國退伍軍人組織及榮光會聯繫。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行政院版、羅致政委員及陳以信委員的說明整合,授權議事人員處理,避免差別待遇。
- 強調法條文字「境外」與「外國」的差異,但認為現行「境外」與各部會用語一致,且不含中國大陸。
- 主張退輔會組織法修正案條文簡單且有需要,應盡快通過,不需朝野協商,並呼籲國民黨支持。
- 提醒退輔會募兵制暫行條例將於12月底結束,退輔條例需銜接,已送院長朝野協商,希望年底前三讀。
相關人員回應
李文忠 副主任委員 退輔會
- 支持退輔會派員駐外,以強化與美國退伍軍人組織情誼,提升我國實質交流機會。
- 說明派駐人員須具涉外事務能力,且行政院版條文雖未明訂,但遴選標準會納入。
- 澄清明年即可執行駐外計畫,預算將以追加或勻支方式處理,希望明年初派駐。
- 表示派駐美國人員編制為2名(簡任1名、薦任1名)加1名當地雇員,主要任務是聯繫美國退伍軍人事務部及三大退伍軍人組織,並協助在美20個榮光會。
- 強調退輔會與美國退伍軍人組織關係深厚,有助於協助外交部及國防部,彌補其不足。
- 同意將派駐人員具體工作計畫、預期成效及短中長期目標於一週內提交書面報告。
- 回應甄選資格中「或於本會服務5年以上」是考量退輔會文官比例高,若有豐富外事經驗亦可勝任,且外事經驗占30%配分。
- 承諾檢視所有委外契約,確保勞工權益百分百受保障,並於一週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檢視結果及改善方式。
- 回應有關涉共諜案退俸追繳問題,認為軍人對國家忠誠是基本義務,將於一週內會同國防部重新研究國安法適用及追繳權責。
- 說明退輔會派員駐外是主動提出,而非國安會邀請,且未來希望擴展至日本、英國、法國等有情誼基礎的國家。
- 澄清駐美辦公室設於國防部軍協組,因與國防關係密切且有空間提供,並統一接受外交部駐美代表處指揮。
- 指出退輔會對退伍軍人照顧良好,就業安置投資增加近3倍,穩定就業率成長58%,穩定就業成長率67%。
- 表示將維護榮民及其子女現有權利,針對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影響福利問題,將於一週內召集研究。
- 承諾將於一個禮拜內回覆委員關於涉外人員資格、語文考試修正、榮光會互動狀況等書面說明。
呂德義 副處長 退輔會服務照顧處
- 報告修法緣起是因應美中關係及退輔會與美國退伍軍人協會良好關係,有助提升實質交流。
- 說明修法歷程經國安會及行政院跨部會協調,確立派員駐境外辦事,以美國為優先。
- 指出派駐員額為簡任11-12職等1員、薦任8-9職等1員,首年經費新台幣2,170萬4千元。
- 建議支持行政院版本條文,因各部會駐外法源條文用語一致為「派員駐境外辦事」。
楊順成 處長 退輔會會計處
- 說明若組織法通過,因未編列預算,將先在原預算內調整支應,不足再動支第二預備金。
- 澄清2,170萬元預算已包含人事費、業務費及開辦費,人事費會從人事費項下調整。
- 表示若內部勻支不足,行政院的預備金可動支,只要立法院同意即可。
懷敘 副人事長 行政院人事總處
- 回應衛福部委外人力採購問題,表示會向衛福部瞭解實際情形,若不涉公權力傾向以委外方式處理。
- 說明各部會組織法中通常設有「其他事項」條文,因職掌無法窮盡,且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各機關可派員駐外。
- 澄清組織法中將駐外人員規範於第四條之一是依循過往體例,以人員為對象。
- 回應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進度,表示已邀集相關機關瞭解輪班運作情形,但決議需落實於《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保障法》修正案。
- 說明框架性規範方向包括每個月工作時數上限、休息日,並將參考《勞基法》採11小時連續休息最低時數。
林文淵 處長 外交部人事處
- 報告外館確診人員共18位,皆為輕症,且有海外醫療保險,當事人無負擔。
- 說明外館輪調措施並未中斷,每年兩次,但會因航班或疫情可延後;休假則由當事人考量隔離時間自行決定。
- 澄清目前駐美代表處沒有針對退伍軍人事務處理的組別,若要增設需修正編組表並送行政院核定。
- 說明駐外人員由外館館長統一指揮,各機關調派人員均需配合外館總體戰略運作。
- 表示《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中的用語為「境外」,各部會組織法用語皆一致。
謝琦偉 處長 退輔會退除給付處
- 說明退輔會追繳共諜案退俸金額均依照國防部審定進行。
- 澄清退輔會並非國安法主管機關,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 說明海外榮民因疫情無法返台,可每年以郵寄方式辦理授權書驗證,不需親赴外館,可持續多年。
- 澄清大陸地區就養榮民不需返台,只需每季寄指紋卡驗證即可按季發放就養給付,與183天規定無關。
蘇再勝 副處長 退輔會就養養護處
- 說明公費就養榮民長居大陸者,透過每季寄送指紋卡驗證,不需返台即可按季領取就養給付。
王凱珩 簡任視察 退輔會服務照顧處
- 說明退輔會曾討論駐外辦事處可能設立「退伍軍人組」,但需組織法通過後與外交部協調。
- 澄清榮光聯誼會是退輔會自民國70年起協助輔導成立的民間團體,旨在協助海外榮民在外交上扮演角色。
- 報告全球有43個榮光會據點,在美約有4,000名會員,總會員數約5,200人。
- 說明甄選資格中訂定多種英語檢定標準,是參考國防部標準,並考量FLPT考試間隔長而擴大選擇,但會有成績對照表。
- 解釋外事經歷中納入情報、履約管理,是因軍職人員在涉外業務中可能負責軍事交流或合約管理等與美軍互動相關工作。
陳延芳 副處長 退輔會就醫保健處
- 報告高雄榮總屏東分院大武營區預計110年7月完成搬遷,將全部用地交由退輔會使用。
- 說明醫師護理人員招募進度順利,已招募168人,預計今年達200人,明年480人,開院前達800人,且人員皆在總院受訓。
王怡文 副處長 退輔會事業管理處
- 說明欣屏天然氣瓦斯公司收費依能源局核定標準,因屏東住宅不密集致管線成本高,但有提供折扣並推動大型專案。
- 報告退輔會在歐欣公司仍有一席董事,配合台南市政府將龍崎土地列為暫定自然地景的審查程序,尊重市府決定。
- 澄清歐欣公司是當年依國家政策以土地作價成立,長期未營運且虧損,並非「五鬼搬運」;若政府欲買回,應以低廉價格處理。
葛得生 科長 退輔會服務照顧處
- 說明榮光會補助預算編列於業務費底下的一般事務費,每年約444萬元,依活動成績及計畫補助,無固定額度。
盧文豪 副處長 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國際事務處
- 說明駐美軍事代表團派駐人員約十幾個(或27個)。
相關後續
- 行政院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內容通過。
- 陳以信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之說明欄文字通過,將「境外」解釋為「外國」,不包含中國大陸。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需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易餘召集委員說明。
- 要求退輔會就駐外人員具體工作內容、預期成效、短中長期目標、涉外人員資格、語文考試修正、榮光會互動狀況等事項,於一週內提交書面報告。
- 要求退輔會就榮家照服員督導管理報告,於二週內提交。
- 要求退輔會就欣屏天然氣費用調整及普及化問題,於一週內提交書面報告。
- 要求退輔會就退伍軍人就業轉職政策及相關資料,於一週內提交書面報告。
- 要求退輔會於一週內召集會議,研究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對榮民子女福利的影響,並維護現有權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0602
- 卷/期/冊
- 110/6/2
- 發布日期
- 2021-01-1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