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民事訴訟與刑法修正草案及國際送達議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2-10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聚焦於多項民事訴訟法與刑法修正草案的審查,包括判決送達國外方法、濫訴防杜、妨害公務罪加重、侮辱公署罪存廢、假釋撤銷及網路賭博等議題。會議同時討論了羈押立委程序、監所超收、司法黃牛防範及國民法官預算成效等問題。多項法案因討論複雜而擇期再審,並通過兩項臨時提案,要求法務部研議撤銷假釋審查程序及與捷克簽訂司法互助協定。
討論事項一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及外交部部長列席就「有關判決送達國外之送達方法」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台灣法院判決文書送達國外的現行方法、實務困境,特別是透過司法互助協定可能導致的遲滯,以及如何確保送達效率與當事人程序權益。
- 議題亦涵蓋了無國籍兒童監護權文書送達、公示送達網站功能優化、以及國際司法互助協定簽署對送達的影響。
相關爭議
- 司法互助協定與送達效率:司法院林秘書長指出與越南簽訂的民事司法互助協定反而導致送達遲滯不明,影響判決確定,但委員周春米認為不能無限期拖延,應有時效性。
- 公示送達範圍與翻譯:吳玉琴委員質疑刑事訴訟法未明確立法網站公示送達,並建議國外公示送達應提供主旨翻譯,以利外國人理解。
-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實施:劉世芳委員指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30 條直接請求外國法院協助的條款,實際上並未被使用,多數仍透過外交管道,影響刑事案件追緝。
- 國外送達的文化與政治障礙:外交部梁司長說明越南因文化習俗與政治考量,對刑事司法互助持保留態度,且民事送達執行相對怠惰,影響離婚判決送達。
- 海外通緝犯遣返:劉世芳委員關切海外通緝犯遣返問題,法務部陳次長說明主要透過國際刑警組織及外交管道,但部分互助協定內容不包含遣返,且陸港澳地區受政治因素影響較大。
立法委員發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質疑立法院同意羈押立委的公文流程不一致,認為地院直接發文不尊重立法院,應採院對院轉文模式。
- 建議立法院應修訂職權行使法,明確規範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8 項關於立委逮捕拘禁許可的程序,包括會期定義及延押續押是否需同意。
- 提出應將刑法第 78 條假釋期間更犯罪條款中的「緩刑」納入考量,以避免解釋爭議。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外判決送達實務困難,尤其無國籍兒童監護權案件因送達不明而延宕,建議司法院應積極落實既有法規,並考慮訂定期限。
- 建議刑事訴訟法應比照民事訴訟法修法,明確規範網站公示送達,並探討提供訂閱服務功能。
- 建議司法院應研議國外公示送達主旨翻譯成當事人本國語言,以提升友善度。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出應建立合邏輯、有效率的法條更新機制,針對用語相同但定義不同,或用語不同但定義相同的法條進行統整性調整。
- 建議各部會應探究其主管法律中文字、數字定義的本意,並在成年年齡下修時,避免損害欲保障對象權益。
- 建議參考中央法規標準法,要求立法者在法條中註明專有名詞定義,以便未來修法時能自動更新,節省立法資源。
- 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研議法條更新機制,並將建議內容提供給委員會參考。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關切新竹竹北劫囚案中警方戒護程序疏失,質疑未上手銬、戒護警力不足及嫌犯使用手機等問題,要求警政署檢討改進並儘速緝捕歸案。
- 關切國外送達對駐外館處的困擾,支持民事訴訟法強制指定送達代收人制度。
- 質疑律師酬金核定平均值過低,建議司法院檢討支給標準,並考慮提高地板金額。
- 關切公設辯護人制度存廢及約聘辯護人薪酬過低問題,要求司法院向考試院爭取調整薪資,以解決人力不足困境。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質疑民事訴訟法裁判費用退還機制對歲入影響,要求司法院提供相關統計數據。
- 建議法院應以書面明確提醒當事人,若兩造合意停止訴訟後未通知法院和解,則裁判費用將不予退回,以保障民眾權益。
- 要求司法院評估修改裁判費用退還機制的利弊,並提供書面報告。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詢我國判決送達國外涵蓋的國家與地區數量,並關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30 條實際使用狀況。
- 建議法務部與外交部積極與捷克等國簽訂司法互助協定,以擴展國際司法互助,減少罪嫌潛逃,並提升刑事與民事文件送達效率。
- 關切海外通緝犯遣返問題,建議加強司法互助協定內容,不限於調查證據,並持續與各國談判以利追緝遣返。
- 要求法務部提供疫情期間自中國大陸遣返或自願返台通緝犯的統計數據。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關切日本福島核電廠核廢水排放太平洋問題,質疑其對我國漁產及食安的潛在污染,並質疑此時談開放核食的適宜性。
- 指出日本首相不敢飲用處理後核廢水及日本漁業聯合會堅決反對排放的態度,顯示民眾對核食仍有高度疑慮。
- 質疑我國為何至今未正式申請加入 CPTPP,並認為政府不應將開放核食作為加入 CPTPP 的前提,以免白白犧牲國人食安卻無實質效益。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外判決公示送達困難導致民事及家事案件無法確定,影響當事人權益,要求司法院提出解決方案,並考慮設定時效期間以確保判決效力。
- 質疑司法院修正草案中濫訴認定標準「惡意」的定義,要求司法院明確說明認定方式。
- 提醒法務部關注台北看守所超收 37% 的問題,尤其在疫情期間應確保收容人基本人權,並要求矯正署提出因應方案。
范雲 立法委員
- 肯定司法院公開威權時期大法官解釋討論內容的轉型正義作為,並要求儘速移轉其餘 74 案政治檔案。
- 質疑司法院行政會議決定停止製作大法官評議速紀錄,認為此舉將剝奪未來公民知的權利,要求司法院重新檢視並參考國際慣例。
- 主張大法官評議過程應被記錄,以符合民主社會對司法透明度的要求,並對比法國、德國、韓國的公開年限。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關切司法黃牛問題層出不窮,質疑司法院現有防範對策不足,建議參考勞保局建置「勞、農保不法代辦案件預警資料系統」模式。
- 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研議建立預警系統,透過比對送達代收人地址、電話等資訊,加強防範司法黃牛。
- 詢問司法院對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的立場,認為應研究清楚以防範司法黃牛。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濫訴認定標準「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的定義,要求司法院能夠以文字明確定義。
- 建議司法院應訂定明確的罰鍰認定辦法或依據,避免法官自由心證,並呼籲對土地迫遷、環境正義、金融風險等專業案件提供法官更專業的訓練。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關切監所管理員人力長期不足及流動率高問題,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改善目標及措施,並解決中央行政機關總員額法的限制。
- 關切監所普遍超收問題,特別指出台北看守所發函法院要求審慎考慮羈押的罕見情況,要求法務部統一調配收容空間並檢討該發函行為。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支持刪除刑法第 140 條及第 141 條侮辱公署罪,認為其不符民主社會保障言論自由的精神,並強調現行其他法條足以規範侮辱公務員行為。
- 關切監所管理人員工作辛勞與高流動率問題,要求法務部徹查並提出改善方案,並建議透過教育及與民間團體合作從根本解決犯罪問題。
- 質疑警政署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照片的真實性判斷,建議改採錄影錄音方式,以避免誤判導致民眾困擾與家庭糾紛。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關切越南籍民眾離婚判決無法送達導致無法再婚及小孩無法入戶的社會問題,要求司法院積極處理。
- 質疑我國與各國簽訂司法互助協定時,民、刑事拆分過細的原因,特別是越南僅有民事互助但執行怠惰,而其他國家僅有刑事互助。
- 對法務部刑法第 266 條增訂網路賭博罪持保留態度,認為可能過度擴張賭博罪的適用範圍及檢調機關權力。
- 關切加重妨礙公務罪在集會遊行場合可能被濫用的問題,認為法律構成要件應更明確,避免將輕微反抗行為納入加重範疇。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法官預算 1.2 億元的成效檢驗標準,要求司法院在 1 個月內提出具體目標及評估報告,避免資源浪費。
- 指出法務部法治教育官網更新遲滯且資訊連結失效,導致民眾司法資訊主要來自媒體,法治教育落實不足。
- 關切商審法強制調解是否可能成為拖延手段,並質疑司法考試中商事法配分不高,可能影響法官商法專業,建議考選部研議考試制度改革。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發言人制度運作不當,未能有效溝通並釐清民眾疑慮,要求司法院說明發言人職責與分工。
- 堅決主張刪除刑法第 140 條及第 141 條侮辱公署罪,認為其不符民主時代人民為主體之精神,質疑司法院反對刪除的實證依據不足。
- 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提供侮辱公署罪的具體案件統計數據,包括起訴及判決有罪件數,以證明其存在的必要性。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回應立委羈押公文流程,表示經研究日本、德國立法例,採司法院轉文立法院模式,以符合憲政機關對等原則。
- 解釋國外送達困境,特別是越南案例,認為可透過民事訴訟法第 145 條第 1 項後段的領事送達解決,並將發通函提醒各法院。
- 說明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增訂送達代收人制度、防杜濫訴條款、律師酬金酌定程序及擴大簡易訴訟範圍。
- 回應刑法第 78 條假釋撤銷條文,建議納入緩刑考量,並對大法官釋字第 796 號解釋意旨進行說明。
- 回應濫訴認定標準,表示第 249 條第 1 項第 8 款增訂「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要件,法官會謹慎適用,並考慮在說明欄補充類型。
- 回應大法官評議紀錄問題,表示大法官內部行政會議決定只記錄結論,不記錄討論過程,但不同意見書會公開。
- 回應司法黃牛問題,承認現有防範措施不足,表示將與政風處及法務部聯繫,研究建置預警系統。
- 回應國民法官預算成效檢驗問題,承諾在 1 個半月內提出目標設定與檢驗標準報告。
- 回應民眾對司法信任度,指出最新民調顯示法官信任度達 53.9%,為 9 年來最高。
- 回應侮辱公署罪,表示司法院不贊同刪除,認為仍符合釋字第 509 號解釋意旨,可對言論自由做合理限制,並提供法學檢索系統中主文有「侮辱公署」字詞的判決共 116 件。
田中光 外交部次長
- 說明國外判決送達主要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 條等規定,透過駐外館處協助,但東南亞國家郵政系統不健全或無駐處地區存在困難。
- 回應日本福島核廢水排放問題,表示外交部高度關切,已與日方不斷提出我國想法,並強調政府處理核食問題將基於科學醫學數據、先進國家處理方式及國際通例。
- 回應 CPTPP 申請問題,表示需待國際氛圍成熟,並與 11 個會員國諮商,強調台灣在供應鏈上受重視。
- 承諾將研議國外公示送達主旨翻譯及訂閱服務功能。
- 說明外交部文書送達服務項目涵蓋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家庭事件及少年事件等五大類,並可透過郵政系統處理。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表示尊重司法院在民事訴訟法修正的提案意見,並就刑法第 78 條假釋撤銷條文建議納入緩刑考量。
- 回應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修正,感謝委員提案保護公務員,但對洪孟楷委員提出死刑部分持保留態度,認為與兩公約精神相違背。
- 回應刑法第 140 條及第 141 條侮辱公署罪,認為現階段不宜廢除,有其存在必要,但文字可再思考。
- 說明刑法第 266 條增訂通訊賭博條款,以因應網路賭博日益嚴重現象。
- 說明監所超收為普遍現象,正透過移監、增建監所等方式處理,目標是將管理員與收容人比例降至 1:5 到 1:8。
- 澄清台北看守所發函法院是因羈押禁見設防問題,並非要求法官不要羈押,矯正署已要求檢討改進。
- 回應司法黃牛問題,表示可考慮建置預警系統,但需考量案件數量規模。
- 回應刑法第 266 條網路賭博罪,解釋不限於現行犯,事後檢舉明確亦可辦理。
- 回應妨礙公務罪在集會遊行場合的適用,強調修法前提是強暴脅迫的妨害公務,合法的集會遊行不會受影響,但個案仍需判斷。
- 回應與捷克簽訂司法互助協定,表示方向正確,將與外交部共同研議並展開作業。
- 回應大陸地區通緝犯遣返,表示有透過兩岸共打協議及檢警合作持續進行,但受政治因素影響。
黃嘉祿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說明刑法第 135 條加重妨害公務罪修法目的,為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安全,加重攜帶兇器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衝撞等行為的刑度。
- 提供妨害公務案件統計數據,指出對象以警察居多,且多數判決為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嚇阻力道不足。
- 回應新竹竹北劫囚案,承認戒護警力不足,但上手銬與否符合規定,承諾將檢討改進並儘速緝捕逃犯。
- 回應檢舉達人交通違規開單問題,說明現行實名制,並表示將研究是否將檢舉方式改為錄影、錄音以減少爭議。
李國增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回應裁判費用退還問題,表示司法院有相關資訊可調取,將提供給委員。
- 說明商審法定義的重大商業事件區塊,包括淘空公司損害賠償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效力爭議案件。
- 解釋商審法強制調解目的為加快紛爭解決效率,調解仍需兩造意願,若無則轉為訴訟程序。
- 回應司法考試商事法配分問題,認為考試是入門檻,法官專業培養主要在考上後的在職進修。
梁光中 外交部條法司司長
- 解釋我國與越南僅有民事司法互助而無刑事互助,係因越南認為刑事牽涉政治性較高,雙方仍在協商。
- 說明越南因風俗民情,當地女性失婚回國可能被視為羞辱,導致送達困難。
- 澄清我國與歐美日等國的民事文書送達,多透過郵政系統處理,送達機率高,涵蓋刑事、民事、行政、家事及少年事件等五大類文書。
- 針對與捷克簽訂司法互助協定,表示因疫情及歐美國家聖誕假期,建議將報告期限延長至 3 個月。
何建寬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檢察官
- 說明我國與波蘭的司法互助協定內容包括調查證據、受刑人移交及人犯互相交換。
相關後續
- 本次議程所排定的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修正案,因討論複雜,將擇期再開會繼續審理。
- 法務部需於 2 個月內提出修正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之檢討報告,應比照假釋及撤銷假釋之「復審」相關規定,將「撤銷假釋」之審查程序、要件、標準明文化。
- 法務部、外交部需針對與捷克簽訂司法互助協定進行研議並展開作業,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報告相關進度。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0701
- 卷/期/冊
- 110/7/1
- 發布日期
-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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