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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法審查:聚焦藝文權益與藝術市場稅制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2-09

LawTrace 法律歷程: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聯席審查「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擴大文化藝術事務範疇、強化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與智慧財產權保障,以及改善藝術品交易稅制以活絡市場。會議中委員們就召開公聽會、藝術品交易稅率1.2%的合理性、藝文工作者社會保險補助、公共藝術維護及故宮改制等議題進行激烈討論,部分條文達成共識通過,部分則保留待協商或修正,並有多項附帶決議要求文化部進一步研議與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旨在擴大文化藝術事務範疇、強化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保障與智慧財產權保護,並改善藝術品交易稅制,以促進臺灣藝術產業發展及提升國際競爭力。
  • 討論聚焦於藝文工作者社會保險、契約指導原則、藝術品交易分離課稅、公共藝術維護,以及政府對藝文活動的獎勵與補助機制。

相關爭議

  • 是否召開公聽會:部分委員認為修法重大,行政院版本付委時間短,應召開公聽會廣納意見;主席及其他委員則認為已多次討論,應儘速進入實質審查。
  • 藝術品交易分離課稅稅率爭議 (第28條):文化部與財政部提出1.2%稅率,部分委員認為過高(相較香港0.5%),恐無法吸引境外交易回流;另有委員質疑其優惠程度可能造成富人避稅,影響賦稅公平。
  • 藝文工作者社會保險補助 (第9條):委員普遍支持政府應補助或協助收入未達標準的藝文工作者參加社會保險,但衛福部擔憂影響健保基金,且藝文工作者身分認定存在困難,導致條文保留協商。
  • 「文化藝術」定義擴大與跨部會權責 (第3條):修法將文化藝術事務範疇從7項擴增至15項,委員質疑新增項目如「文化觀光」、「文化科技」等,文化部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交通部、教育部、科技部)的權責分工與預算對應機制不夠明確。
  • 公共藝術維護與經費 (第9條):委員指出許多公共藝術年久失修,淪為閒置物,呼籲文化部應建立一套維護機制,並從預算中撥出一定比例作為維護經費。
  • 故宮博物院改制爭議:有委員質疑將故宮降級為文化部下屬單位,恐影響其國際地位、預算及專業人才流失,並認為是「去中國化」的一環;文化部澄清無改名計畫,組織調整旨在提升專業治理與整合力量。
  • 藝術品首次出售所得免稅:文化部原提出個人創作藝術品首次出售所得免稅,但因部會(財政部)未達成共識而於院版中刪除,引發委員關切對本土藝術家扶植力道不足。

立法委員發言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建議召開公聽會,邀請藝文界人士發表意見,讓修法版本更充分反映各方需求。
  • 質疑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成立25年仍未達100億元目標,要求文化部努力達成。
  • 關切藝術品交易稅制應在達成政策目標的同時,兼顧稅制公平性。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加開公聽會,特別是行政院版本近期才付委,新進立委需要更多時間準備,並聽取藝文界對勞動權益保障與補助對象擴大的意見。
  • 質疑修法擴大文化藝術事務範疇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具體獎助與促進作法不明確,尤其對私立圖書館的支持不足。
  • 建議將第12條「得訂定」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改為「應訂定」,以強化對藝文工作者權益保障的強制性。
  • 關切文化科技預算應由文化部主導編列,而非僅依賴科技部預算。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反對再次召開公聽會,認為文獎條例已討論多年,且行政院版稅制改革對活絡藝術市場至關重要,應儘速審查。
  • 強調藝術品交易採分離課稅非為減稅,而是稅制改變,可望將流失至境外的高端藝術品交易帶回臺灣,增加政府稅收並扶植本土藝術產業。
  • 支持將詐欺、賄賂等不正當方式納入第7條撤銷獎補助的要件,以遏止不法行為。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支持擴大文化藝術獎助範圍,但強調應同步擴大文化資源,避免稀釋補助。
  • 建議將「藝FUN券」經驗制度化,納入法規,培養國民藝文消費習慣。
  • 提案增訂第11條之1,希望中央主管機關能補助藝文團體動產或不動產的保險費,以應對災害損失。
  • 主張應強化藝文工作者智慧財產權保障,要求文化部訂定契約指導原則,避免不合理授權條款。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30條,主張文化藝術事業應一律免徵娛樂稅,認為娛樂稅法立法目的已不符時宜,且申請程序繁瑣。
  • 認為免徵娛樂稅是國家改變對文化事業態度的重要時刻。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條文,建議文化藝術事業一律免徵娛樂稅,經認可者得減免營業稅。
  • 主張營利事業捐助文化藝術事業應比照文創產業享有租稅優惠,以彌補藝文產業不足。
  • 關切文化部應對中國大陸出版品在臺發行未經許可的爭議,要求加強宣導與管理。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第32條公共藝術罰則,認為目前僅罰過一件,且有為做而亂做的現象;接受文化部建議將罰則併入第15條,提撥至公共藝術基金。
  • 認為此舉可增加文化部公共藝術經費,避免建築物為配合1%罰則而亂做公共藝術。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關切藝術品鑑價制度的公信力與標準,建議文化部建立政府認證的鑑價機構及鑑價師考照制度。
  • 質疑行政院版第8條對勞動權益保障僅有表揚而無罰則,並要求文化部積極輔導藝文工作者加入勞保。
  • 要求文化部就藝文體驗教育計畫執行成效不佳提出改進報告,並加強對偏鄉藝文資源的投入。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對第11條「必要協助」定義不清、授權過大表示質疑。
  • 不贊同放寬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投資股票不受財產總額5%限制,擔憂風險。
  • 強烈質疑第28條藝術品拍賣1.2%稅率過於優惠,恐成為避稅管道,且未提出稅式支出報告。
  • 要求進口參展或拍賣藝術品免繳保證金應明文規定由金融機構出具保證書,而非僅書面保證。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要求文化部就藝文工作者保險扶持制度評估報告提出進度,並關注其社會保險保障不足問題。
  • 建議賦稅署參考藝文工作者意見,增加藝文工作者分類項目,以利身分認定。
  • 提案修正第9條,要求政府補助收入未達標準的藝文工作者參加社會保險,以符「促進」精神。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刪除第10條第1項獎勵優良文化節目規定,恐造成文化部空白授權,獎勵媒體缺乏標準。
  • 質疑第31條「委託適當之法人」定義不明,恐有黑箱作業疑慮,要求明確化。
  • 關切第7條挪用補助經費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之裁量權,要求兼顧公平性。
  • 要求文化部提出具體方案輔導藝文工作者加入勞保,並鼓勵藝文工作者加入國際組織。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質疑藝術品交易1.2%稅率在國際競爭下是否仍過高,恐導致高價品繼續流失,甚至低價品也轉往境外交易,最終政府課不到稅。
  • 要求文化部提出藝FUN券App後續使用規劃,使其成為精準行銷藝文活動的工具,避免浪費。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肯定修法增訂權益保障專章,特別是著作權與勞動權,並指出政府採購契約常有不合理條款傷害創作者權益。
  • 呼籲文化部儘速研擬各類型文化藝術工作者契約範本,保障每日休息時間,並參酌逾時工作加班費基準提供合理保障。
  • 要求文化部作為中央主管機關,確保法令落實,廣為周知,保障藝文工作者權利。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肯定文獎條例增訂勞動權益保障專章,但質疑院版刪除原部版對職災致無法工作者的社會保險補助規定,認為應加回以保障弱勢藝文工作者。
  • 支持分離課稅制度,但建議文化部應有更多配套措施打造友善環境,並考慮區分國內外藝術品稅率以扶植本土藝術家。
  • 關切藝FUN券使用期限將屆,未用餘額及城鄉消費集中問題,要求文化部提出後續規劃報告。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第28條藝術品拍賣1.2%稅率過於優惠,遠低於房地合一稅,恐造成賦稅不公,並成為避稅及洗錢工具。
  • 不相信修法後藝術品交易會大量回流臺灣,認為財政部應派員查核海外交易課稅狀況。
  • 對第28條條文持保留意見,認為放寬幅度過大,要求財政部與文化部謹慎檢討。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質疑藝術品拍賣市場在修法後能否有效回流臺灣並提升競爭力,擔憂國外藝術品追價排擠本土藝術家,要求文化部提出扶植本土藝術家政策。
  • 關切關務署EZWAY程式冒用個資報關問題,要求財政部積極查處並懲處違法報關行,提出改善措施及移送偵辦紀錄。
  • 提案修正第9條,要求政府應整合現有法規或編列預算,補助或協助收入未達標準的藝文工作者參加社會保險。

范雲 立法委員

  • 關切藝文工作者智慧財產權保障不足,以「馬世芳事件」為例,要求文化部提出具體配套與推動措施,加強宣導與建立申訴專線,確保法令落實。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文化部提出具體配套計畫,強化推廣網站諮詢專線,建立申訴專線,協助創作者處理不公平權利規範。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關切藝術品交易分離課稅對政府財源的影響,要求文化部與財政部提供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並公開上網。
  • 強調建立良好藝文環境生態不能只靠租稅減免,需整合拍賣市場、畫廊、古董店、收藏家等共同努力。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揭露臺南市立圖書館購入中國官方「紅書計畫」繪本,質疑文化部對中國出版品未經許可發行管理不力,要求文化部跨部會協調提出防堵紅色滲透對策。
  • 關切藝FUN券使用率及城鄉消費集中問題,要求文化部提出後續宣傳與配套方案。
  • 提案修正第8條,要求主管機關在獎勵與補助時,應將勞權保障條款納入條件,並由文化部訂定勞動權益保障辦法。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呼籲文化部重視臺灣配音員(聲優)產業發展,指出其工作型態艱辛、缺乏尊重與保障,建議推廣聲音文化,並從產業細節著手照顧配音員權益。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建議文化部協調國產署,將閒置國有土地(如中和景新街國有地)提供藝文團體作為排演空間,並給予較長租期。
  • 質疑文資法第101條古蹟修繕捐款全額扣除規定,自85年立法至今中央層級捐款金額為零,且子法未定,要求財政部與文化部檢討並調整捐贈扣除額制度,鼓勵民間參與文資修復。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從「文化近用」角度,關切如何消除文化參與差異,特別是在博物館導覽與電影院口述影像設備方面,要求文化部提出具體政策。
  • 建議文化部應一併修法,針對藝術家首次出售作品採分離課稅(淨所得6%稅率),以扶植本土創作者,而非僅限於藝術品拍賣所得。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要求文化部就重振臺灣成為亞洲拍賣中心提出完整戰略計畫,並說明分離課稅後買家隱私、古董藝術品進出境及金流限制等問題。
  • 質疑院版刪除個人創作藝術品首次交易免稅條文的原因,並呼籲文化部積極為藝文工作者爭取權益。
  • 質疑第9條社會保險輔導條款用「得」而非「應」,以及「假承攬、真僱用」問題。
  • 質疑修法將「固有文化」改為「傳統文化」是否牽涉「去中國化」,並關切故宮改制對其國際地位的影響。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在擬訂修法草案時未與原住民基層文化工作者或團體進行公聽會或意見交流,缺乏大數據資料,導致對原住民文化事務不瞭解。
  • 要求文化部兩個月內提出原住民藝術工作者及團體數據、困境分析及具體協助方案,並確保審查委員名單有原住民代表。
  • 肯定清華大學製作的原住民動漫「吉娃斯愛科學」,要求文化部與教育部、科技部整合資源,繼續支持此類節目。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對文化部在藝術品交易稅制改革上的「佛系」態度表示「非常不滿意」,認為財政部「狼性」壓迫,修法力道不足,未能把握香港變局的契機。
  • 強調文化藝術應與高科技產業、生醫產業等享有同等租稅優惠,呼籲財政部「將心比心」實現產業公平。
  • 提案將藝術品交易稅率降至0.6%(低於現行平均0.57%),並比照香港減免5%營業稅,以避免境外交易。
  • 要求將藝術品捐贈比照文物納入抵免所得稅範圍,以解決美術館典藏不足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李永得 文化部部長

  • 坦承藝文工作者身分認定困難,但會積極研議原則性認定方式,並加強輔導職業工會協助加入勞保。
  • 承諾將加強宣導藝文採購指導原則,並建立申訴管道,保障創作者著作權與勞動權益,避免不公平契約。
  • 表示藝術品交易採分離課稅是稅制改變而非減稅,預估可使稅收增加,並活絡藝術品市場,目標三年內達100億元規模。
  • 回應藝FUN券成效良好,數位券預估使用率逾82%,紙本券逾85%,未來App將保留並營運,結合售票系統與藝文資訊。
  • 澄清故宮改制未定案,絕無改名計畫,預算與員額不會因改隸而減少,地位亦不會降低,旨在提升專業治理。
  • 同意將第12條訂定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的「得」改為「應」,並承諾3個月內完成。
  • 支持將第9條對收入未達標準藝文工作者的社會保險補助或協助納入,但需會商勞動及衛福主管機關。
  • 承諾會積極爭取文化科技專款預算,並加強對偏鄉藝文體驗教育的規劃與資源投入。
  • 同意將第11條針對藝文工作者及事業發生緊急危難時的協助範圍放寬,並會同相關單位提供必要協助,包括保險費補助及租金優惠等。

李慶華 財政部次長

  • 解釋藝術品拍賣1.2%稅率是綜合考量國際競爭與國內稅制,並預估可使稅收增加,活絡市場。
  • 表示財政部將對文化部提出的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進行複評,預計2週內完成並公開上網。
  • 指出目前對於海外藝術品拍賣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超過一定金額需課稅,但無派員海外查核做法。
  • 說明進口參展或拍賣藝術品免繳保證金,將由文化部會同財政部認定具資格的公協會或業者提供書面保證,並在辦法中規範細節。
  • 回應衛福部對社會保險補助影響健保基金的擔憂,表示社會保險涵蓋健保,政府補助會侵蝕健保基金。

林曼麗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

  • 說明國藝會年度補助金額約4億元(含文化部委託的2億元專案補助),常態補助約1.4億元。
  • 回應法律諮詢服務預算來自文化部捐贈,會參酌前一年度執行規模評估需求,明年度預算編列380萬元,前兩年實際執行額度未達此數。

李政宗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署長

  • 說明國有土地若在都市更新審議中,暫緩出租與處分,但可供各級政府機關短期借用,若公務需要可專案申請較長年限。
  • 承認新竹縣竹東市頭前溪違法經營殯葬業者占用國有地長達20年,目前依法處理中,並已移送檢調單位,將追償補償金。

鄭淵全 教育部師藝司司長

  • 表示教育部目前沒有補助私立圖書館的機制。

魏瑜 交通部觀光局科長

  • 說明交通部觀光局在文化觀光部分,主要配合文化部推動的相關活動進行行銷宣導,並將與文化部進一步接洽協調。

王揮雄 文化部文化資源司處長

  • 解釋「轉譯」在文化領域是指將原生素材或IP經改造創新,賦予商業價值,如博物館文物轉化為文創商品或故事。

劉慧君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門委員

  • 說明工程會的各式契約範本中都已包含勞工權益保障相關條款,不只勞健保,也含責任險等。

黃琴雀 勞動部專門委員

  • 說明勞工保險包含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第10條旨在規範未投保勞保的藝文採購勞務提供者應投保商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草案行政院審議中。

陳淑華 衛生福利部專門委員

  • 說明健保是全民適用,目前已對弱勢民眾提供補助;若政府另行補助社會保險(含健保),會侵蝕健保基金,影響健保財務,建議回歸既有健保機制處理。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1條文字修正為:「為獎助文化藝術活動,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支持文化藝術事業,促進文化藝術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照張廖萬堅委員版本及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
  • 第2條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分工,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3條文化藝術事務範疇,採行政院版15款,並修正第9款為「文化教育及藝文體驗之推動及發展」、第10款為「文化科技之創新發展,文化資料保存、衍生創作及應用」、第11款增列「地方創生」,綜合修正通過。
  • 第4條獎勵、補助及協助措施,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5條獎勵榮銜及表揚,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6條獎勵、補助、協助措施之原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7條撤銷或廢止獎勵補助與追回款項,採行政院版與張廖萬堅委員版本融合,並增列「經查證屬實」及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文字,修正通過。
  • 第10條藝文採購廠商應為勞務提供者投保商業保險,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11條藝文工作者及事業發生緊急危難時,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單位提供必要協助,並將「重大貢獻」前提放寬,照修正文字通過。
  • 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將「得」改為「應」,照林奕華委員修正動議修正通過,並要求文化部3個月內完成。
  • 第13條主管機關辦理宣導、諮詢及勞動狀況調查,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14條政府機關辦理藝文事務應保障智慧財產權,並增訂第二項「前項智慧財產權保障之內容、範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定之」,參採張廖萬堅委員版本與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
  • 第9條(社會保險補助)及多項附帶決議(第3、4、8、11、14條)保留至隔日會議繼續討論與確認。

原始資料

公報
1100802
卷/期/冊
110/8/2
發布日期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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