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法、保安處分及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2-14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刑事訴訟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刑事訴訟法多項修正草案,聚焦於精神障礙者監護處分之執行方式、期間評估、司法精神醫院籌設及司法互助等議題。會議中委員與行政部門就條文用語及執行可行性進行激烈討論,部分爭議點因涉及大法官釋憲結果及跨部會協調,最終決議多數法案條文保留,待行政院版草案及大法官解釋後再併案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刑法第19條與第87條的修正,重點在於針對精神障礙者或心智缺陷者的監護處分,包含執行方式的多元化(如納入科技監控)、評估鑑定程序、處分期間設定及司法精神醫院的籌設。
- 會議也討論了程序性規定是否應納入刑法實體法,以及監護處分執行順序的調整。
相關爭議
- 「監護處分」執行方式的多元化:委員主張擴大「令入相當處所」的定義,納入「適當處遇措施」或「科技設備監控」以增加彈性;法務部與司法院雖原則同意多元化,但對具體用語及規範位置(實體法或程序法)有不同建議。
- 監護處分是否應強制執行:吳怡玎委員提議在條文中加入「應」字,使監護處分更具強制性,以彌補社會安全網漏洞;司法院則認為「應」字可能過於僵硬,且現行法無「得」字已具強制意涵。
- 鑑定小組及審判程序規定應置於何處:法務部與司法院均認為,鑑定小組的組成、審判程序等細節屬於程序法範疇,不宜規範於刑法實體法中,建議移至刑事訴訟法或相關子法。
- 監護處分評估頻率與期限:民眾黨黨團建議每半年評估一次,而法務部與衛福部基於成效評估時間及其他法規一致性,建議每年評估一次,並對5年處分期滿後若仍有再犯之虞的處理方式表示擔憂。
- 大法官釋憲對修法的影響:司法院強烈建議保留第87條第3項及第4項(關於監護處分延長)的討論,待12月31日大法官釋憲結果出爐後再行處理,以確保修法合憲性;委員們則強調修法的急迫性與社會安全需求。
- 司法精神醫院的設立與入法:委員質疑在司法精神醫院尚未具體成立前,將其寫入法條的妥適性。法務部與衛福部則強調此為展現籌設決心的象徵,並提出以病房擴充作為過渡方案。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納入監護處所的疑慮:衛福部擔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對收治具有精神疾病或犯罪行為的受監護人,是否具備足夠專業知能,建議需有更明確的類型範定及治癒程度要求,並提供相關訓練。
立法委員發言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87條、保安處分執行法及刑事訴訟法,強調完善處遇、社會復歸及精神醫療資源。
- 建議刑法第87條應配搭由至少7人組成的鑑定小組進行鑑定評估。
- 對程序性規範移至程序法表示沒有意見。
- 建議將評估頻率訂為每半年一次,以利及早調整處遇方案。
- 認為法務部版本較簡要,建議參酌民眾黨及時代力量版本,加強修法明確性。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部門對刑法第87條進行說明,特別是執行上的困難。
- 質疑刑法作為實體法,不宜規範鑑定程序等程序性事項。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主張應讓委員充分參與討論,並彙整多數意見。
- 認同吳怡玎委員提出的擴充監護手段,包括科技設備監控。
- 建議在等待大法官釋憲後,進行更系統性、全面性的法條檢討與整理。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強調應建立受監護處分人處遇情形的橫向連結機制,並每年評估其減緩或改善趨勢。
- 建議在監護處分屆滿前進行專責審查與鑑定評估,側重轉銜機制建立。
- 建議可考量由2組以上專家進行鑑定評估,避免單一專家壟斷解釋權。
- 對於鑑定等程序性規範應置於刑法或刑事訴訟法,表示沒有特別意見。
- 質疑「司法精神醫院」尚未存在卻直接入法,恐造成空窗期執行問題。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對溫玉霞委員版刑法第19條修正案表示保留意見。
- 關切衛福部能否在修法後提供足夠精神科醫師、職能治療師等專業人力組成鑑定小組。
- 質詢衛福部陳部長關於司法精神病院籌設進度、規劃及遇到的困難,特別是南北醫療資源不平衡問題。
- 擔心相關處遇措施不足及回歸社區的社會安全問題。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87條,建議在「令入相當處所」後加上「或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 建議在第87條加入「應」字,使施以監護成為強制性規定。
- 關切「相當處所」的容量是否足以負荷,以及法官是否百分之百將符合條件者送入監護處所。
- 詢問衛福部關於公立精神醫療機構的數量、病床數,以及司法精神醫院的規劃床數。
- 詢問司法精神醫院與現有精神醫院的利弊差異,以及為何不直接將現有醫院改建。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強調12月31日大法官解釋結果對刑法第87條及保安處分概念的影響。
- 認為現行「應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的做法是適當的,因其具有隔離精神病患、避免危害大眾的概念。
- 支持將「司法精神病院」入法,視為對行政部門的壓力點,即使籌設有困難。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認為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的3個月申請期過長,希望能在保安處分執行法中規定20天內申請。
- 強調現行法規漏洞應儘速彌補,不應因行政機關規劃新法而延宕。
- 關切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納入監護處所,恐導致智能障礙者與精神疾病患者混淆,建議立法理由應更明確區分。
- 主張應在法源上明確規範醫療機構外醫戒護人力及費用責任,避免仰賴醫院善心或橫向連結困難。
相關人員回應
蔡次長碧仲 法務部
- 對於刑法第87條第1、2項,建議將「令入相當處所」刪除,恐使監護處分拘束人身自由有疑義。
- 對於刑法第87條第3、4項,認為法院開審判程序、囑託鑑定及鑑定小組組成等屬程序法範疇,不宜納入實體刑法。
- 認為監護處分頻繁鑑定(每半年)可能過於頻繁且難見成效,建議每年評估一次。
- 表示法務部已將版本送行政院審議,並積極爭取,強調並非不作為,而是需考量財政及大法官釋憲結果。
- 對於吳怡玎委員提出的「科技設備監控」,認為可作為監護執行方式,但應規定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
- 對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刪除「判決前」的修正,認為不妥,建議應在刑事訴訟法中完整規範。
- 強調法務部版本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的立法方向與委員一致,但對評估小組成員規範於執行法有意見,認為可授權本部定之。
- 對於民眾黨版本第46條第2項「具體可行」的復健照護計畫,認為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且對要求弱勢家庭提出計畫有疑慮。
- 解釋將「司法精神醫院」入法是為展現籌設決心,並非不存在,且將來可明確其規範內容。
- 對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7條,認為監護處分機構已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故建議刪除。
林秘書長輝煌 司法院
- 對於刑法第87條,希望有關程序部分規定於程序法,而非實體法。
- 對於民眾黨版本第87條「指定適當處遇措施」的用語,建議可再斟酌,並指出其將刑後執行原則變為但書恐有缺漏。
- 對於刑法第87條第3、4項,建議保留,待大法官釋憲結果(12月31日)出來後再討論,並認為每次延長3年可能過長,應每年評估。
- 對於吳怡玎委員的「科技設備監控」,建議列為監護的執行方式,規定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
- 對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認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3項已可補足判決後、上訴前之漏洞,故不急於修法。
- 對於時代力量黨團及李貴敏委員提出的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修正方向,原則上贊成,但認為仍有規範密度不足之處,應透過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至121條之6補足。
- 反對增設「暫時安置」制度,認為會與現有監護或緊急安置制度疊床架屋,且暫時安置類似羈押,不應以強制處分針對病人。
- 對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尊重法務部的規劃。
- 對於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贊同增加準用第116條之2,認為具可行性。
李次長麗芬 衛生福利部
- 目前法院鑑定多以精神科專科醫師為主,輔以心理師、社工師,護理人員及職能治療師在鑑定階段角色非急迫性。
- 對於監護處分執行期間的評估,衛福部認為每年評估一次較為合適,如有必要可增加頻率,因再犯風險行為改變需一段時間觀察。
- 說明衛福部正積極籌畫司法精神病院,並規劃在1、2年內增設3至5處精神病房(每處約30床)作為過渡方案。
- 強調將「司法精神醫院」入法是展現部會決心,雖籌設有困難,但會積極克服。
- 對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衛福部與法務部已討論研議,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納入處所表示擔憂,因其專業知能及承擔能力需再討論及訓練。
- 對於將受監護處分者交由親屬照護,衛福部表示評估小組會評估家庭狀況,並提供符合資格的福利協助。
- 說明衛福部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之3中,規劃透過社安網讓檢察官召集縣市政府相關單位協助受監護人重返社區。
- 表示目前戒護人力由醫院自行負責,但已與法務部協調戒護人力由法務部提供,醫療費用由法務部編列專案公務預算。
陳時中 部長 衛生福利部
- 表示司法精神病院正在積極籌畫中,法務部負責戒護,衛福部負責醫療,正尋找地點。
- 在司法精神病院建置前,將強化現有醫療機構,擴充床數以符合司法需求。
- 強調將透過社區社會安全網處理回歸社區問題,包括充實地方資源、避免污名化,並進行分級分流措施。
- 承認精神醫療資源不足,但會透過社會安全網2.0增加關訪員、心衛中心及新型社區服務方案,盡力編織更密集的社安網。
蔡次長清華 教育部
- 針對民眾黨版本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之2,建議在「主管機關」後加上「、就讀學校」,以確保受處分人就讀學校能被邀集參與社區銜接會議。
相關後續
- 刑法第87條第1項及第2項,原則上採法務部草案用語:「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的方式施以監護」,各單位與司法院均認同。
- 刑法第87條第3項及第4項,因涉及大法官釋憲結果,司法院建議保留,待12月31日大法官解釋文公布後再行確定。
-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司法院認為可透過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解決判決後上訴期間的漏洞,鼓勵檢察官依法進行;法務部認為不妥,主張應在刑事訴訟法中完整規範。
- 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項,司法院認同,但法務部有不同意見。
- 所有刑事訴訟法相關修正草案,因行政院版本尚未提出,且1月15日將召開相關會議討論,故決定今日不繼續討論,等待行政院版本提出。
- 刑法第19條修正草案,因委員意見分歧且行政院版本未出,決定保留。
- 法務部承諾,未來行政院在討論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及後續條文時,會將民眾黨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相關精神充分反映在行政院版本中。
- 蔡易餘委員等提出臨時提案,建議待行政院、司法院會銜版草案送至立法院後,再併案討論,此提案照案通過。
- 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 今日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所列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0901
- 卷/期/冊
- 110/9/1
- 發布日期
- 2021-01-1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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