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民法等修正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0-12-29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研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修正草案」及「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其中退輔條例部分條文因朝野對於原住民就業比例及退役上校子女教育補助費等議題無共識而保留;另針對民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正達成部分共識,其餘如家庭暴力防治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修法案順利通過。
討論事項一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退輔條例保留條文,聚焦原住民進用比例、創業者資格與補助限制,以及上校以上退役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之法源依據。
相關爭議
- 原住民進用比例:鄭天財主張退輔會及所屬農場應明定進用原住民達10%;李文忠表示法律明定有困難,但承諾退輔會農場可同意達10%,並研擬特別協助辦法。
- 創業貸款負責人資格:李貴敏質疑公司法負責人不一定是實際經營者或股東;柯建銘與李文忠認為額度僅30萬元,且微型企業審查不易,建議維持原規定或刪除爭議文字。
- 上校以上退役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呂玉玲主張應於法律明定以保障權益;李文忠、柯建銘與莊瑞雄則考量軍公教應一體適用及國家整體衡平原則,建議保留。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原住民從軍比例高,退輔會及其農場卻極少進用,應透過法律明定進用比例以落實保障。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明定進用比例或納入上校子女補助恐破壞整體衡平與軍公教一致性,建議改以附帶決議或保留送院會處理。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創業貸款負責人定義未釐清恐生人頭戶問題,並建議將子女教育補助費納入法源以示尊重。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認為創業貸款資格審查應於辦法中訂定清楚,且子女教育補助涉及給付行政平等權,應通盤考量。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強調軍人被迫強制退役年齡較早,上校子女教育補助多年來受總統與院長支持,應於法源中明確規範。
相關人員回應
李文忠 退輔會副主任委員
- 退輔會農場可承諾原住民進用達10%,但全面定額於法無據,將擬定特別協助辦法報告。
- 創業貸款每案額度僅30萬元,主要為協助微型企業創業而非防弊,現行辦法行之多年。
- 退輔會支持上校退役補助,但基於軍公教一體及行政立場,不宜在輔導條例中單獨處理。
秦文臺 退輔會處長
- 申請貸款人須為事業負責人,旨在避免人頭戶問題。
相關後續
- 第五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照協商內容或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五條之一不予增訂,第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
討論事項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配合考試院組織法修正,刪除人事總處有關考銓業務受考試院監督之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法後人總是否仍受考試院監督及如何落實憲法權限劃分。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去年已修法調整考試院職權,各憲政機關獨立運作,人總不受考試院監督為理所當然。
相關人員回應
懷敘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明確表示修法後人事總處不再受考試院監督,並依憲法增修條文及通過之法律執行。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移除受考試院監督之相關條文。
討論事項三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中,針對婚姻無貢獻或協力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之調整標準及法院裁量因素。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主張在分居或無貢獻狀態下,應有明確標準讓法官調整財產分配,以維護公平。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認為法務部版本透過具體列舉法官裁判事項,由法院判斷無貢獻情形,方向可行。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支持法務部版本,認為將裁判考量因素寫清楚較利於實務運作。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提出修正動議,將原提案不列項目改列於第二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並明定法院綜合衡酌事項。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建議文字用語及說明欄酌作修正,並於說明欄補充加入含對家庭生活之情感維繫以求周延。
相關後續
照法務部及司法院修正意見調整文字後通過。
討論事項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修正相關法律文字。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1002
- 卷/期/冊
- 110/10/2
- 發布日期
- 2021-01-1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