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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考試院總預算及刑訴法修正案:聚焦精障者處遇與資安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11-04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考試院及所屬機關 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並繼續併案審查多項「中華民國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精神障礙被告的暫行安置制度、資訊安全預算運用、國家考試選才效能及退撫基金管理等議題。會議針對多項預算項目做出凍結或減列決議,並要求相關部會提出專案報告。關於刑事訴訟法中精神障礙被告的暫行安置條文,多數條文經討論後通過,但部分關鍵條文(如安置期限、執行細節及折抵規定)因委員意見分歧而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預算審查主要針對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 111 年度歲入歲出預算進行討論,重點涵蓋資訊安全、數位轉型、公務人力培育、國家考試制度改革、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及人事法制健全化等議題。
  • 會議中多位委員對各項預算編列提出質疑,要求凍結部分經費並提出專案報告,以確保預算效益及政策落實。

相關爭議

  • 資訊安全預算編列與執行:多位委員對考試院及所屬機關的資訊安全預算編列提出凍結提案,認為資安管理仍有不足,要求提出專案報告說明。
  • 國外旅費與考察效益:多項國外旅費預算被提案凍結,要求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其必要性與效益。
  • 數位證書與區塊鏈應用:有委員提案凍結「施政業務及督導」預算,要求考試院提出專案報告說明區塊鏈數位證書的推動情況。
  • 考試院轉型與機關整合:有委員要求考試院針對修憲、轉型為「國家人力資源部門」以及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整合計畫提出主張與立場報告。
  • 國家考試電腦化與城鄉落差:委員質疑電腦化測驗試場設置不足,特別是台東、離島地區,要求考試院協調增設並提交資料。
  • 公務人員離職率與考績制度:委員關切公務人員高離職率及其工作、管理因素,要求考試院督促銓敘部落實考績與績效符實,並強化勞動權益。
  • 國家考試園區建設計畫延宕:委員指出「國家考試闈場及數位多功能考場大樓建設計畫」延宕 10 年,要求考試院與行政院各部會儘速達成共識。

立法委員發言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考試院「資訊業務」與「施政業務及督導」預算 10%,要求提出資安與數位證書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考試院「議事業務」預算 10%,要求提出主要國家公務人力進用管道、培訓、保障之比較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考試院研議善用資料分析提升數位治理品質,並開放資料共享。
  • 提案要求考試院研議善用線上培訓精進公務人力專業知能。
  • 提案要求考試院研議精進公務人力之考試、進用、培育及配置政策規劃。
  • 提案要求考試院研議增列資通安全相關職系及具吸引力待遇加給之可行性。
  • 提案減列考選部「物品」預算 10 萬元及「一般事務費」預算 50 萬元,減緩財政收支惡化。
  • 提案凍結考選部「試題研編及審查」及「考選資料處理」預算 10%,要求提出國考數位轉型與資安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考選部研議更便利的全國資安人員調派參加資安職能訓練與測驗之做法。
  • 提案減列銓敘部「水電費」及「通訊費」預算 20 萬元、「一般事務費」預算 50 萬元,減緩財政收支惡化。
  • 提案凍結銓敘部「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預算 10%,要求提出資安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銓敘部「人事法制及銓敘」預算 10%,要求提出「如何廣納各方意見,完備公務人員權利義務規範體系」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銓敘部「營建工程」預算 10%,因執行進度未如預期,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銓敘部研議公務員退撫新制應考量所得替代、給付水準、財政因素及制度安定性,並加強溝通。
  • 提案要求銓敘部研議增進部內資通安全管理制度輔導及驗證品質。
  • 提案要求銓敘部研議增列資通安全相關職系及具吸引力待遇加給之可行性。
  • 提案凍結保訓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資訊服務費」、「保障業務」及「訓練與進修業務」預算 10%,要求提出相關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保訓會研議如何就考核程序與用人機關合作,強化錄取人員訓練與落實多元考核精神。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考試院「國外旅費」30%,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考試院「施政業務及督導」30 萬元,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考選部「考試業務研究改進」50 萬元,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考選部「國外旅費」30%,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銓敘部「國外旅費」30%,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銓敘部「人事法制及銓敘」100 萬元,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保訓會「國外旅費」30%,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保訓會「訓練進修業務規劃與推動」5 萬元,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國家文官學院「國家文官培訓業務」10 萬元,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考試院「一般行政」預算 500 萬元,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考試院「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國外旅費 30%,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考選部針對高考一級考試規則將「通過英文檢定」納入應考資格條件的疑義提出報告。
  • 提案要求考選部妥適規劃計畫,以提高應考人報考及留任誘因,並提出「公務員雙語書面報告」。
  • 提案建議銓敘部於 110 年考績甲等限制比例中,給予辛苦防疫及協助振興、紓困公務單位彈性機制。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針對國外受託機構實地稽核制度之必要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未來財務收支規劃方案」及「精進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資金運用績效」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考選業務基金針對公務人員考試到考人數少於需用人數及錄取不足額情形,會同用人機關與專業團體研析癥結,並提出書面報告。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考試院針對修憲、考試院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整合計畫提出主張與立場,並於 3 個月內書面送交委員會。
  • 提案要求考試院會同地方政府協調電腦化測驗試場增設事宜,並於 1 個月內書面送交委員會。
  • 提案要求考選部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提高應考人報考及任職後留任誘因的改善措施。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考試院做為資通安全責任等級 A 級之公務機關,應儘速辦理各項應辦事項,達成資訊安全等級要求。
  • 提案要求考試院督促銓敘部儘快落實公務員考績與工作績效符實,並強化公務員相關勞動權益。
  • 提案要求考試院儘速與行政院各部會就「國家考試闈場及數位多功能考場大樓建設計畫」達成共識。
  • 提案要求銓敘部於 1 個月內研議增進部內資通安全管理制度輔導及驗證品質。
  • 提案要求銓敘部於 1 個月內研議增列資通安全相關職系及具吸引力待遇加給之可行性。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提案減列銓敘部「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400 萬元,因預算大幅增加但說明不足,不利審查。
  • 提案要求考試院儘速完備相關資訊軟硬體升級及建置作業,有效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 提案要求考選部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提高應考人報考及任職後留任誘因的改善措施。
  • 提案要求考選部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 1 個月內就公文寫作課程提出報告。
  • 提案要求考選部於 1 個月內針對高考一級應考條件中應要求通過何種程度之英文檢定提出報告。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考試院「法制業務」預算 5 萬元,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考試院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將 2022 年軍公教調薪 4% 後適用之「給與簡明表」版本先行公開提出,以受公評。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考選部針對部分國際檢定失去官方效力及檢定單位相關規定所生疑義提出報告。
  • 提案要求考選部針對「預備文官團」之定位不明確、成果考評未見依據、欠缺後續公務人才培育願景等疑義提出報告。
  • 提案要求考選部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 1 個月內就公文寫作課程提出報告。
  • 提案要求考選部於 1 個月內針對高考一級應考條件中應要求通過何種程度之英文檢定提出報告。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銓敘部「一般建築及設備」預算 100 萬元,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銓敘部「補助公教人員保險事務經費」預算 50 萬元,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管理」預算 50 萬元及「公務人員退休業務」預算 30 萬元,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針對 100 至 109 年投資報酬率未達標及國外交易機構查核機制不足等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未來財務收支規劃方案」及「精進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資金運用績效」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慎選擇投資幣別並妥適配置各外幣資產比重,避免鉅額外幣匯兌損失。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就 100 至 109 年投資報酬率未達標及國外交易機構查核機制不足等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研議建立國外受託機構實地稽核制度之必要性。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改進「保障處研究報告」網路頁面未及時更新問題,適時公開資訊。
  • 提案凍結考選業務基金「專業服務費」100 萬元,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考選業務基金針對公務人員考試到考人數少於需用人數及錄取不足額情形,會同用人機關與專業團體研析癥結,並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周弘憲 考試院副院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劉建忻 秘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許舒翔 考選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周志宏 銓敘部部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郝培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國家文官學院院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高誓男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執行秘書

無相關發言紀錄

簡信惠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翁燕雪 專門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歲入歲出部分審查完竣,歲入部分多數照列,歲出部分考試院原列 3 億 4,164 萬 4 千元減列 10 萬元,改列為 3 億 4,154 萬 4 千元。
  • 考試院主管預算有 2 案保留送院會處理,另有 17 項通過決議,要求考試院提出書面或專案報告,並凍結部分預算。
  • 考選部原列 3 億 3,553 萬 5 千元減列 5 萬元,改列為 3 億 3,548 萬 5 千元,有 5 案保留送院會處理,另有 12 項通過決議。
  • 銓敘部 249 億 9,631 萬 6 千元照列,有 6 案保留送院會處理,另有 11 項通過決議。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 億 8,449 萬 6 千元照列,有 5 案保留送院會處理,另有 7 項通過決議。
  •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 2 億 7,391 萬 6 千元照列,有 1 項通過決議。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1 億 6,720 萬 1 千元照列,有 2 項通過決議。
  • 所有審查完竣之預算案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針對考選業務基金 111 年度預算進行審查,重點在於基金的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並評估國家考試的效益與基金經營績效。
  • 討論內容涵蓋近年考試錄取不足額、到考人數少於需用人數的現象,以及報名費收入減少與試務成本增加對基金的影響。

相關爭議

  • 考選效益與人力需求:委員質疑近年部分考試類科錄取不足額狀況,恐影響用人機關人力需求,要求考選部評估考試效益並研議改善措施。
  • 基金經營績效:委員關切考選業務基金報名費收入減少而試務成本增加,影響基金經營績效,要求考選部研議因應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考選業務基金「專業服務費」100 萬元,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考選業務基金評估各類科考試效益,研議改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不足額之相關措施。
  • 提案要求考選業務基金研議相關因應措施,以提升基金經營績效。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考選業務基金針對 109 年度公務人員考試到考人數少於需用人數及近年錄取不足額情形,會同用人機關與專業團體研析癥結,並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考選業務基金業務總收入 5 億 9,427 萬元、業務總支出 5 億 8,264 萬 8 千元、本期賸餘 1,162 萬 2 千元、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 2,776 萬元均照列。
  • 通過 4 項決議,要求考選業務基金提出書面報告,並凍結部分預算。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111 年度預算,主要關注基金的財務收支、資金運用績效及未來的財務規劃。
  • 討論重點包含基金的投資報酬率未達標、國外受託機構查核機制不足、新退撫制度對基金運作的影響,以及外幣兌換損失等問題。

相關爭議

  • 基金投資績效與稽核:委員質疑退撫基金投資報酬率未達標,且對國外受託機構缺乏實地訪查機制,要求研議建立實地稽核制度並精進資金運用績效。
  • 新退撫制度與財務規劃:委員關切 112 年 7 月後初任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將影響現行制度收入,要求銓敘部提出未來財務收支規劃方案。
  • 外幣匯兌損失:委員指出近年外幣兌換損失攀升,影響基金收益,要求退撫基金審慎選擇投資幣別並妥適配置外幣資產比重。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就國外受託機構實地稽核制度之必要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未來財務收支規劃方案」及「精進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資金運用績效」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研擬永續且健全運作及未來規劃方向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未來財務收支規劃方案」及「精進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資金運用績效」提出書面報告。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研議建立國外受託機構實地稽核制度之必要性,並於 1 個月內將結果送交委員會。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審慎選擇投資幣別並妥適配置各外幣資產比重,避免鉅額外幣匯兌損失,並於 1 個月內將結果送交委員會。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就 100 至 109 年投資報酬率未達標及國外交易機構查核機制不足等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研議建立國外受託機構實地稽核制度之必要性。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總收入 279 億 1,177 萬 6 千元、總支出 18 億 0,111 萬 1 千元、本期賸餘 261 億 1,066 萬 5 千元均照列。
  • 通過 6 項決議,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 18 案、「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7 案、「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等 8 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二、三、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精神障礙被告的刑事處遇制度進行併案審查,核心議題為建立「暫行安置」機制,以處理因精神疾病導致無刑事責任能力或責任能力降低的被告,在偵查或審判期間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的問題。
  • 討論重點聚焦於暫行安置的適用要件、期間限制、執行方式、證據要求,以及與現行羈押制度、保安處分執行法和精神衛生法的銜接與區分。

相關爭議

  • 暫行安置名稱與性質:司法院與法務部就名稱從「緊急監護」到「暫行安置」達成共識,但委員羅致政仍質疑「暫行」與最長 5 年期間的邏輯矛盾。
  • 暫行安置期間長度:司法院建議最長 5 年,法務部亦同意,但委員劉世芳、陳椒華、邱顯智、羅致政認為 5 年過長,建議縮短至 2 年,並質疑其與治療目的及刑事訴訟程序時間的合理性。
  • 即時解送執行:司法院主張「即時解送」檢察官執行,法務部認為「即時」難以落實,應由檢察官「即時通知」醫療院所後送交,雙方對「即時」定義及執行責任有分歧。
  • 鑑定證據強度與時效:法務部主張用「簡易診斷或調查病史、素行」作為暫行安置的依據,司法院則堅持需有「鑑定報告或其他等同鑑定性質的證據」,並認為 24 小時內完成簡易鑑定有困難,但 7 天留置鑑定應足夠。對「素行」是否應作為判斷依據亦有爭議。
  • 準用羈押法爭議:法務部建議暫行安置應準用部分羈押法條文(如接見、通信限制),以確保安全及防止串證;司法院堅決反對,認為會將醫院「當押所」,若有串證之虞應循羈押程序。
  • 多元處遇與安置場所:委員江永昌建議在延長暫行安置時應納入「其他適當方式」的多元處遇選項,而非僅限於司法精神醫院或其他一定處所,以符合衛福部對病人治療的彈性需求。
  • 暫行安置與冤獄賠償:委員劉世芳質疑若暫行安置期間長達 5 年,最終被告獲判無罪,是否適用冤獄賠償法,強調應有科學證據支持安置決定。
  • 折抵刑期或保安處分:法務部及部分委員支持暫行安置期間應可折抵刑期或保安處分,認為實質上屬人身自由拘束;司法院則認為暫行安置以治療為目的,與自由刑本質不同,不宜直接折抵,應回歸實體法及刑法第 98 條規定。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 87 條,主張對於精神病患犯罪,應給予適當的強制管束與治療,讓其在高度戒護專業醫療的專責醫院接受治療。
  • 強調司法精神病房或司法精神病院應有明文規定,並認為現行 5 年監護期限讓社會大眾不安。
  • 呼籲朝野儘速推動法令修正與精神醫療體系建立,捍衛民眾安居樂業的基本人權。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認為應讓精神病患即時受到治療,不應將暫行安置視為「醫院監所化」。
  • 建議院檢間應有制度認識,避免因訊息傳遞不完整造成空窗期,並應參考美國「一事一法官」制度。
  • 支持法務部關於醫療院所安全戒護需求的主張,認為這些病人是特殊狀況,不適合用一般精神衛生法處理。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 24 小時內完成暫行安置裁定,是否能取得精準醫療報告,特別是夜間時段。
  • 質疑暫行安置累計 5 年的期間過長,並指出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約每 2 個月評估一次,與暫行安置的 6 個月評估頻率不同。
  • 建議暫行安置應將精神衛生法的精神納入,確保執行不違反對當事人的保障。
  • 質疑若暫行安置期間長於最終刑期,是否適用冤獄賠償法,強調應有科學證據支持。
  • 建議暫行安置期間可採階梯式,例如「以 2 年為限,最高累計不得逾 5 年」,並在中間階段加強確認與診斷。
  • 質疑保安處分執行法中「相關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的合理性,認為行政院未必同意負責制定。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人民最擔心精神疾病患者在外面遊蕩,應有效管制有病識者,無論名稱為何。
  • 建議司法院與法務部在「即時解送檢察官」的文字上各退一步,釐清責任即可。
  • 主張應優先處理刑期,但假釋時若有病應先治療再釋放,避免空窗期。
  • 支持 5 年的暫行安置期間,考量案件可能經過三審,且民眾情感上不希望危害公共安全者被輕易釋放。
  • 認為科技設備監控可作為多元處遇的一環,處理一審無罪但仍有風險的個案。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對「暫行安置」一詞用於最長 5 年期間持保留態度,認為「暫」字與長期處置矛盾。
  • 建議「即時」應有明確時間定義(如 24 小時),避免實務爭議與約束力不足。
  • 認為 5 年期間過長,若被告所犯罪本刑不到 5 年,安置 5 年不合理。
  • 主張應考慮多元處遇方式,避免單一處置限縮治療可能性,長期關在精神病院可能使病況惡化。
  • 認為若暫行安置期間過長,律師會設法撤銷,可能導致額外訴訟,且被告可能為避免長期安置而假裝正常。
  • 支持將暫行安置期間折抵刑期或保安處分,認為這屬於人身自由拘束,應有類似處理。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認為 24 小時內完成簡易鑑定有困難,SOP 應訂清楚,並應有足夠安置地點。
  • 主張暫行安置 5 年期間過長,建議改為 2 年,認為應將重心放在醫療體系治療,而非司法體系長期安置。
  • 支持將暫行安置期間折抵刑期或保安處分,以保障被告刑事司法權益。
  • 認為應儘快認定當事人是否需要強制治療,並同步修正精神衛生法,而非將其長期綁在司法體系中。
  • 對刑事訴訟法第 207 條修正案(鑑定團隊)不堅持增訂,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4 亦不堅持增訂。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暫行安置 5 年的標準如何訂定,並關切其對象是病人還是犯人。
  • 擔憂未來可能出現「偽病人」假裝精神異常以逃避終身監禁或懲罰。
  • 強調應謹慎處理,避免精神病族群被歧視和貼標籤。
  • 支持 5 年版本,考量案件可能經過三審,且民眾情感上不希望危害公共安全者被輕易釋放。
  • 支持時代力量黨團版本中關於縮短安置期間的主張,認為其正當性足夠。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1,建議在延長暫行安置時加入「其他適當方式」的多元處遇,而非僅限於令入一定處所。
  • 認為暫行安置若無多元處遇選項,且期限長達 5 年,將導致手段過於嚴苛。
  • 主張 5 年的累計期限可維持,但應銜接精神衛生法,待其配套更完善後再回頭審視刑事訴訟法此條規定。
  • 強調應將多元處遇方式帶入,以兼顧人權保護及醫療主張,避免唯一手段綁住 5 年。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與司法院就暫行安置名稱達成初步共識,擱置定性爭議,但仍有部分條文細節存在落差。
  • 主張「即時」解送檢察官執行難以落實,應為「即時通知」檢察官,再由檢察官通知醫療院所送達。
  • 認為暫行安置應考慮偵查程序,避免妨礙偵查目的,並指出所有罪行在案發之初都有串證、安全問題。
  • 支持縮小準用範圍,但認為羈押法第 62 條第 3 項(中止接見)及書信檢查等規定仍有必要,以確保醫療院所敢接案。
  • 主張暫行安置的鑑定應採「簡易診斷或調查病史、素行等方式」來釋明,而非嚴謹鑑定,因 24 小時內難以完成鑑定。
  • 強調暫行安置的個案是極少數,主要針對社會上極端、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的案例,而非一般精神疾病患者。
  • 認為暫行安置的目的在於拘束被告以利偵審程序的進行,而非主要在於治療。
  • 支持暫行安置期間的日數應可折抵,因被告人身自由受拘束為事實,不應受名稱影響。
  • 強調司法精神病院應儘速建立,否則暫行安置機制將無法落實。
  • 支持在暫行安置處所實施戒護時,應有處理串證、危害醫療人員安全等需求的背景與根據,以利醫院執行。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與法務部就暫行安置機制初步達成 3 點共識:醫療處所執行、檢察官執行所有裁定、擱置定性爭議並暫訂名稱為「暫行安置」。
  • 說明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2 第 4 項,前段適用被告未到庭裁定監護情形,後段適用被告在社區趴趴走且有立即安置必要時當庭裁定情形。
  • 反對暫行安置準用羈押法,認為會把醫院「當押所」,且羈押法條文多涉及保全證據、防止勾串,若有此需求應循羈押程序。
  • 認為戒護安全可透過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15 條第 2 項授權法務部訂定「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來達成。
  • 主張暫行安置期間最長 5 年,是考量殺人案件可能經歷三審、發回更審,所需最長時間,且包含被告治療至有就審能力的時間。
  • 強調 5 年為最長期間,一般案件不至於用到 5 年。
  • 主張暫行安置的證據要求,應由實務發展所需心證高度,可參考「鑑定報告或其他關於第一項所定要件之證據」,並納入「鑑別診斷、病歷資料」等。
  • 反對法務部將「素行」納入判斷暫行安置依據,認為反社會人格者不一定有精神疾病。
  • 強調若有避免妨礙偵查目的的需求,應採羈押方式,而非暫行安置,不應把醫院當押所。
  • 同意將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6 第 1 項的「刑法」文字刪除。
  • 反對暫行安置期間日數折抵刑期,認為暫行安置以治療為目的,與自由刑應報性質不同,且折抵應屬實體法規定,建議回歸刑法第 98 條討論。
  • 建議提高暫行安置審查頻率,第一次裁定期間為 6 個月,後續每次延長亦為 6 個月,最長 5 年。

諶立中 衛生福利部心口司司長

  • 說明精神衛生法主要精神在於精神病人醫療人權與權益,預防犯罪,但其強度不足以處理已犯罪或嚴重暴力犯罪個案。
  • 表示純粹以治療角度,1 年或 2 年的安置期間已足夠,但實際決定還需考量社會安全與民情等多重因素。
  • 認為將病人隔離並非解決問題的唯一方式,需要多元處遇,並希望司法的力量能及於社區,讓第一線人員有法律靠山。
  • 說明 24 小時內完成精準評估難度極高,需 24 小時待命人力;但留置鑑定 7 天應足夠,因其偏向診斷性鑑別診斷,而非刑事責任鑑定。
  • 坦言若強制住院 2 至 4 個月後病情穩定,現行精神衛生法難以繼續強制留置,病人出院後若拒絕服藥,亦無強制力。
  • 支持法務部關於在醫院內處理特殊個案安全戒護需求的主張,認為這些病人是特殊狀況,不適合用一般精神衛生法處理。

彭幸鳴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暫行安置以裁定為之,程序內容更完足,優於簡式裁定(如暫時安置票)。
  • 關於處所視察及變更,已在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6 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中,無須另行規定。
  • 說明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已規定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可有輔佐人,範圍擴及社工、專業人員,保障其陳述意見權利。
  • 說明刑事訴訟法第 316 條增訂準用第 116 條之 2 科技監控,可補足一審無罪但仍有風險的被告在羈押撤銷後可能出現的漏洞,且由法院執行。
  • 說明刑事訴訟法第 207 條鑑定已由團隊為之,無須硬性規定每案另組團隊,以保持彈性。
  • 反對暫行安置期間日數折抵刑期,認為暫行安置以治療為目的,與自由刑應報性質不同,且折抵應屬實體法規定,建議回歸刑法第 98 條討論。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針對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進行併案審查,但因時間因素,僅處理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
  • 刑事訴訟法「暫行安置」章名及第 121 條之 1 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增訂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7 及委員蔣萬安等 27 人提案增訂第 121 條之 4 關於折抵部分的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 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6 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 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2、第 121 條之 3、第 121 條之 4、第 121 條之 5 條文,依照修正動議 2 的再修正建議文字通過,包含立法理由的修正。
  • 增訂刑事訴訟法第 316 條,照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 刑事訴訟法第 207 條、第 301 條之 1、第 404 條、第 416 條及第 481 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7 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人黃世杰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刑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1010301
卷/期/冊
110/103/1
發布日期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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