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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1-11-05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重點聚焦於微型電動二輪車與個人行動器具之慢車定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授權管理規範、未滿14歲駕駛處罰規定,以及相關罰則文字修正。經朝野立委與交通部等官員充分討論後,達成共識並完成條文修正與整合。

討論事項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重點在於個人行動器具與微型電動二輪車之規範、地方政府授權管理權限及相關罰則。

相關爭議

第六十九條個人行動器具之行駛規範與地方政府授權文字,經主席與交通部反覆討論後微調,刪除原條文可能產生混淆之但書文字,改以明確授權辦法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認為第六十九條前段加註但書為多此一舉,因後段已授權縣市政府訂定辦法,建議調整文字以避免前後規定衝突。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提出個人行動器具是否應規範二輪或三輪之疑慮,並確認未滿14歲駕駛電動自行車等載具之處罰適用性。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認同法規文字應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公告開放行駛路段與管理辦法。
  • 強調針對未滿14歲者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肇事等案例,應盡速完成法案協商以利基層警察有所依據。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支持配合召委與交通部意見調整第六十九條文字,避免修法流於畫蛇添足。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

  • 說明兩案併案後條文整併情形,指出微型電動二輪車與個人行動器具之規範並未互相影響。
  • 說明第三十二條之一針對非屬個人行動器具之其他動力載具處罰對象的適用界線。
  • 針對第七十一條之一文字補充修正「修正施行後」等字眼。

陳彥伯 交通部政務次長

  • 補充說明條文前段規定不得行駛、後段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辦法的立法邏輯與適用方式。

相關後續

  • 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之一等條文經朝野協商與文字修正後照案通過。
  • 第七十一條之二至第九十二條等相關條文照審查會通過版本通過。
  • 完成本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之朝野協商程序。

原始資料

公報
11010401
卷/期/冊
110/104/1
發布日期
2021-12-07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