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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協商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1-11-05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進行討論,重點聚焦於第四十三條幫助逃漏稅之刑罰加重及刪除拘役、第二十三條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以及第二十八條溢繳稅款退還請求權之時效限制。經過朝野立委與財政部、司法院等官員充分溝通與折衝,最終達成共識,修正通過相關條文。

討論事項一

研商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修正案

核心議題

討論教唆或幫助逃漏稅之刑罰是否應刪除拘役並提高罰金,以強化嚇阻作用。

相關爭議

曾銘宗與李貴敏質疑刪除拘役是否會減少法官量刑選項,並要求財政部提供過往判刑統計數據;沈發惠與財政部則認為刪除拘役改為強制併科有期徒刑與提高罰金是從重處罰、加強嚇阻惡意逃漏稅。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詢問財政部將拘役拿掉的具體理由,並認為拘役對有錢人具有嚇阻效果。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要求財政部提供過往判處拘役案件的統計與被告主體數據,以評估刪除拘役選項是否適當。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指出依刑法規定拘役為主刑之一,財政部旨在加重刑罰故將拘役提高為有期徒刑,認為刪除拘役是適當的選擇。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表示民眾黨內部討論時曾傾向保留拘役,並詢問財政部不能保留的原因。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說明修正目的是比照第四十一條從重處罰,拿掉可易科罰金的拘役,直接處以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至100萬元,對惡意逃漏稅者具嚇阻作用。
  • 提供地方法院違反稅法裁判統計數據,並說明331件拘役案件中多數為公司負責人或稅務代理人。

馮浩庭 司法院法官

  • 說明刪除拘役後刑度拉高,且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法上可能構成累犯,實務上常見被告多為人頭或公司負責人。

許慈美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補充說明幫助他人逃漏稅者包含公司實際負責人及蓄意利用人頭虛報進項稅額者。

相關後續

第四十三條經討論無意見後先行通過。

討論事項二

研商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案

核心議題

討論欠稅達1,000萬元以上之重大欠稅案件執行期間是否應再次延長。

相關爭議

沈發惠與曾銘宗等人主張過往延長執行期間確實能徵起欠稅,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社會觀感,應將欠稅執行期間再予延長,避免欠稅大戶時效到期一筆勾銷。

立法委員發言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前兩次延長執行期間分別徵起14億元與7億元,對國家有意義且符合社會觀感,建請將執行期間延長5年至116年3月4日。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支持延長執行期間,認為欠稅大戶拖久沒事對社會不公不義,民眾黨高度支持修正案。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強力支持繼續追討欠稅,認為財政部不應放棄追討有錢人稅款卻去追小老百姓,並主動提案將延長年限改為10年。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表示財政部原則尊重委員提案,若延長將配合行政執行署加強執行。

相關後續

第二十三條修正決議將欠稅執行期間延長10年,並依財政部建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三

研商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修正案

核心議題

討論納稅義務人及政府機關錯誤溢繳稅款之退還請求權時效是否應訂定期限。

相關爭議

蔡易餘與曾銘宗主張政府機關錯誤導致溢繳稅款應維持現行無期限規定,以保障人民權益並促使機關審慎核課;財政部與李貴敏則考量法律安定性、行政負擔及民法不當得利與行政程序法概念,主張應訂定10年或15年期限。

立法委員發言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堅持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應維持現行無期限規定,因人民基於信任難以察覺機關錯誤,若設時效對人民不公平。
  • 針對退稅請求權時效修法之適用範圍與起算點提出質詢與確認。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強烈建議政府機關錯誤之退稅維持現行無定期限規定,因民眾難以證明機關錯誤,且不設期限可促使稅捐機關核定時更為審慎。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基於法制概念參酌民法請求權時效將自身提案訂為15年,但若捨棄法制考量從公平正義出發,則完全贊成無期限規定。
  • 質詢稅務人員若向納稅人告知機關計算錯誤是否會遭處洩漏資料罰鍰。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認為李貴敏委員所提的15年是兼顧制度與權益的妥協方案,並支持立法順利。

相關人員回應

馮浩庭 司法院法官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747號解釋理由,指出追求法律安定性與法治國理念下,財產權保障應有時效制度,期限定多寡屬立法裁量。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說明財政部原修正案將納稅人錯誤退稅期限改為10年,機關錯誤比照民法概念改為15年,主要考量行政程序法規範及稅捐資料永久保存的稽徵負擔。
  • 說明針對過去無期限之政府機關錯誤案件,修法通過後自生效日起外加15年申請退還。

許慈美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說明實務上常有納稅人自行計算錯誤卻歸責於政府機關的舉證爭議,且帳簿憑證保存期限僅10年會增加稽徵困難。
  • 說明第四十三條針對稅務人員洩漏營業或所得資料予第三人才會受罰,若對當事人本人則無處罰問題。
  • 補充說明修法條文關於施行時尚未逾時效期間之適用範圍及日後起算方式。

相關後續

第二十八條照財政部與李貴敏委員之版本通過,納稅義務人錯誤溢繳之退稅期限改為10年,政府機關錯誤溢繳之退稅期限改為自修法生效日起外加15年。

原始資料

公報
11010401
卷/期/冊
110/104/1
發布日期
2021-12-0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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