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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會111年度預算審查:聚焦黨產追討進度、合憲性與資產管理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11-11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11年度預算,聚焦於黨產追討進度、黨產條例合憲性爭議、附隨組織認定與資產管理等核心議題。委員們就追討效率、轉型正義理念、特定團體(如救國團、婦聯會)的處理方式及原住民土地權益提出質疑與建議,黨產會主委則回應執行現況與未來規劃。最終,部分預算(如國外旅費、黨產處理業務)經協商後予以凍結或減列,並要求提交書面報告,部分提案保留至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部分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黨產會)111年度的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案,並針對其過往黨產追討成果、未來工作規劃、法案合憲性爭議以及轉型正義理念進行廣泛討論。
  • 討論內容涵蓋特定附隨組織(如救國團、婦聯會)的認定與資產處理進度,以及追討回國有後的資產管理與原住民族土地權益問題。

相關爭議

  • 黨產追討進度與時程:部分委員質疑黨產會追討金額不如預期,且主委提出的3年內完成任務目標恐難實現,因許多案件仍在冗長的司法訴訟程序中。
  • 黨產條例合憲性爭議:有委員引用大法官釋憲不同意見書,質疑黨產條例違反憲法平等、比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並指控黨產會為個案立法、清算鬥爭的工具,不具民主法治正當性。
  • 附隨組織認定與預算審核:委員質疑黨產會認定救國團為附隨組織的依據,並對其每月高額預算申請幾乎全數同意的寬鬆審核標準提出疑慮,要求更嚴格遵守許可辦法。
  • 已收回國有資產的後續處理:美齡樓等已登記國有的不動產仍被原佔用團體繼續使用並繳交補償金,委員質疑此舉形同「做白工」,要求黨產會積極協調國產署加速排除佔用。
  • 原住民族土地權益:有委員主張黨產會追討的、位於原鄉的不當黨產(如救國團佔用原保地)應直接返還原住民族,而非先收歸國有,認為黨產會應法理一致,不應有選擇性。
  • 獎勵金預算編列與執行:委員質疑黨產會年年編列舉發獎勵金預算,但實際核發數卻始終為零,認為應檢討編列必要性與核發標準。
  • 社會和解與轉型正義:有委員認為黨產會的處理方式可能加劇社會對立,未能達成社會和解的目標,並質疑其對救國團「政治監控」的指控與社會普遍印象不符。

立法委員發言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關切中投、欣裕台等黨產案件的判決進度,特別是釋字第793號解釋合憲後的案件執行狀況。
  • 肯定黨產會追徵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及3個基金會勝訴,以及收回救總財產和婦聯會美齡樓的執行成果。
  • 建議黨產會應向各界律師公會及民眾解釋釋憲內容,並透過教育體系深化轉型正義觀念,避免被誤解為政治追殺。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關切臉書對黨產會相關活動資訊的言論管制問題,建議黨產會應多元利用台灣社群媒體,如Podcast。
  • 質疑黨產會對救國團預算申請的審核過於寬鬆,幾乎90%以上同意,要求黨產會應依許可辦法逐項審核,避免外界誤解高額預算用於單一活動。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關切黨產會網站上政黨不動產資料的完整性,特別是關於原住民保留地的資訊,認為現有28筆數據過少,應持續增補。
  • 要求黨產會改進網站資料的描述細節,使其更為豐富。
  • 質疑主委提出3年內消滅黨產會的期許,認為在國民黨持續聲請釋憲及訴訟拖延下,此目標恐難達成。
  • 強調原鄉公共空間及用地不足問題嚴重,期望黨產會能協助原鄉加速解決不當黨產問題,將其納入政策推動的重要依據。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對主委提出的3年內完成任務目標表示不可能,認為國民黨不反省,會持續透過法律戰拖延。
  • 指出國民黨不當黨產多已處分變賣,追回比例可能不到1%,且多數大筆財產在黨營事業如中投公司。
  • 批評國民黨以「中華民國是人頭」等說法佔用國家資產,並藉釋憲拖延,缺乏反省精神。
  • 強調救國團財源來自國家,是黨國不分的產物,要求黨產會繼續努力,追討黨產是社會公義。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確認黨產條例認定不當黨產須先認定為附隨組織,且以違反民主法治原則取得財產。
  • 質疑救國團、婦聯會的附隨組織認定仍在訴訟中,此情況下認定其財產為不當黨產是否符合黨產條例規定。
  • 肯定中影案以和解契約模式解決黨產處分案,為黨產會追討最大一筆國庫進帳,並贊成和解應包含社會氛圍和解,但前提是雙方對歷史事實有共同認知。
  • 質疑黨產會編列的舉發獎勵金從未發放,建議調整預算額度,並詢問舉報案件數及有效案件比例。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關切婦聯會美齡樓已收歸國有,但仍被婦聯會佔用並支付使用補償金的狀況。
  • 認為黨產會應積極與國產署協調,要求婦聯會遷出,不應讓收回的國有資產持續被佔用,以免影響其他案件處理。
  • 建議黨產會應定期發函給國產署,要求其儘速處理佔用問題。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肯定黨產會今年追回近10億元(含中影和解金9億5,000萬元),但對3年內完成任務表示無信心,因訴訟時間漫長。
  • 認為救國團早期由國防部管轄並獲國家補助,應積極處理其資產歸屬問題。
  • 批評美齡樓收歸國有後仍被佔用,形同「做白工」,要求黨產會更積極與國產署協調,比照一般百姓佔用國有土地處理,加速遷出。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釋字第793號解釋的公信力,指出多位大法官未依法迴避,且部分大法官對黨產條例的合憲性持不同意見。
  • 主張黨產條例違反憲法增修條文、個案立法禁止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打壓在野黨的不正義產物。
  • 認為黨產會作為行政機關卻能直接凍結人民財產,違背憲政體制,是「民主憲政之恥」。
  • 提案減列「黨產處理業務」中用於「調查資訊公開之法制及應用問題研究」、「資料延伸轉譯」及「政策宣導」的委辦費與一般事務費,認為這些非黨產會法定職權。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認同轉型正義沒有終止之日,並以德國追緝納粹戰犯為例,強調處理過去破壞民主法治行為的重要性。
  • 支持黨產條例合憲,並關切黨產會未來解散後,轉型正義業務(特別是黨產回收運用規劃及歷史教育推廣)的延續性。
  • 建議將黨產會查到的相關訴訟裁判連結至其網站,以利資訊公開。
  • 認為黨產會若能將其專業知識貢獻於促轉基金的運用規劃,將是最適當的承接單位。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反對將黨產會與促轉會併入監察院下的人權委員會,認為兩者業務性質及社會心理影響不同,人權業務需全民信賴,黨產與促轉則有黨派鴻溝。
  • 強調轉型正義在台灣社會仍有部分人民不了解,需持續進行社會教育與觀念轉化。
  • 提出處理附隨組織的「三不三要」原則:未來不與民爭利、不享有特權、不成為國家負擔;要尊重個人尊嚴、承認社會功能、思考未來權益。
  • 關切救國團雖被判定為附隨組織但財產尚未移轉國有,僅受監管且日常營運獲許可,期望未來能發展出健全合理的轉型方式。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認為黨產會雖稱追求社會和解,但其運作方式及擴大的權力可能加劇社會對立,未能真正達成和解。
  • 質疑黨產會對救國團「政治監控」的指控,認為與許多民眾(包括跨黨派政治人物)對救國團參與團體活動的正面記憶不符,要求黨產會提供更明確的證據。
  • 提案減列及凍結黨產會的國外旅費與政策宣導經費,並建議對「一般行政」及「黨產處理業務」預算進行凍結。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肯定黨產會的努力和積極作為,儘管黨產追討金額未達初期預期,但仍有實質進展。
  • 強調黨產會應積極處理已收回國有資產的後續管理問題,特別是佔用情況。
  • 建議檢討舉發獎勵金的發放標準,並公開變賣或脫產的案例,以回應全民期待。
  • 重申黨產會的調查應聚焦於財產來源是否不當,而非否定附隨組織的公益貢獻。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主張轉型正義應具法理一致性,認為中華民國政府在威權時期實質受國民黨控制,依黨產條例定義,中華民國可視為國民黨附隨組織。
  • 要求黨產會將追討回來的、位於原住民族部落的不當黨產(如台糖土地、救國團佔用土地)直接登記給原住民族,而非先收歸國有,並引用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作為依據。
  • 批評黨產會在處理民眾服務分社土地時可知會原民會,但在處理救國團佔用土地時卻僅考慮收歸國有,是選擇性執法,前後不一致。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黨產會舉發獎勵金預算年年編列卻從未核發,詢問是否因核發標準過高或無人申請,並關切是否繼續編列。
  • 關切黨產會業務執行率偏低,詢問是否影響預算編列。
  • 要求主委說明3年內消滅黨產會的評估依據及具體任務規劃,以及婦聯會美齡樓追討後仍被佔用的實際作為,認為不應僅轉交國產署處理。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指出國民黨以轉帳方式取得的國家特有特種房屋基地等不當黨產約100億元,其中台南市約12億元。
  • 以國民黨新營區黨部為例,該建物以1元價格從新營市公所取得,後更名為國民黨產,現仍被國民黨使用,認為此為不當黨產,應收歸國有。
  • 要求黨產會依黨產條例及行政執行法處理此具體案例,不應僅限於禁止處分而允許繼續佔用。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黨產會以救國團曾組訓青年參加奧運並列入國民黨考績為由,認定其為附隨組織並主張收歸財產,此認定應更嚴謹。
  • 強調救國團成立初期隸屬國防部,後受行政院、內政部、教育部督導,從未組織上隸屬國民黨,且收入經公函證明為正當收入及合法補助。
  • 主張黨產會應提供更充分證據證明救國團屬附隨組織,避免未審先判,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相關人員回應

林正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中投、欣裕台等案仍在審理,但舊中央黨部追徵案與國民黨3基金會附隨組織案已獲勝訴,國民黨已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 說明救總財產(含6,000多萬元現金、雙北9處不動產)已執行完畢並登記為國有,婦聯會美齡樓亦已登記為國有,法院均未停止執行。
  • 指出仍有40、50件以上案件繫屬行政法院,法院處理速度不如預期是挑戰,但釋憲後案件已陸續結案。
  • 強調黨產會已透過公民研討會、教材研發等方式,向大眾宣導轉型正義理念,並與高中老師互動。
  • 回應臉書言論管制問題,表示黨產會粉絲頁未受影響,並已在製作Podcast節目,多元利用社群媒體。
  • 解釋救國團預算審核原則,表示對日常會務及政府標案支出多予同意,但會逐項審查,曾駁回資深兼任同志表揚案,因涉及校園布建疑慮。
  • 說明國民黨持有過的不動產曾達125萬平方公尺,現僅剩1萬多平方公尺,絕大多數已被處分,但黨產會會循線追徵黨營事業如中投公司。
  • 回應黨產條例合憲性爭議,強調黨產會依法律成立,行政處分均接受行政法院審查,並非獨裁,可參考德國經驗。
  • 表示黨產會的目標是積極恢復財產秩序,自我期許在委員兩任任期內(約3年)完成主要任務,將重心轉向訴訟及社會教育推廣。
  • 同意黨產會與原民會保持聯繫,若發現原住民保留地相關資訊會知會原民會處理,但認定不當黨產原則上先還給國有,再由原住民向國家主張權益。
  • 說明舉發獎勵金預算依黨產條例規定編列,但因需資訊有實質幫助且不當黨產實際收回後才能發放,目前尚未有符合條件者申請,若用不到會繳庫。
  • 解釋美齡樓已移轉登記為國有,後續管理及排除佔用是國產署業務,但黨產會將持續關注並請求國產署加速處理。
  • 承諾會清查賴惠員委員提出的國民黨新營黨部具體案例,並在有憑證後進行處理。

相關後續

  • 歲入預算部分,委員無相關提案,預算照列。
  • 歲出預算部分:國外旅費合併凍結20%,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般行政」整目合併凍結10%,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黨產處理業務」中獎補助費減列30萬元,其餘整目合併凍結10%,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主決議第25案(關於黨產會提出書面報告)修正為「2個月」內提出報告,第32案亦同。
  • 主決議第23案(關於裁判公開連結)修正為「提供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各該已公開裁判之分享連結」。
  • 主決議第30案(關於定期報告)刪除「定期」2字。
  • 主決議第28案及第31案(關於政策宣導執行內容)修正為列示「實際執行內容」並刪除「改善措施」文字。
  • 本日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覆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 委員陳以信、邱志偉、林為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原始資料

公報
11011001
卷/期/冊
110/110/1
發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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