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公投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聚焦適用範圍與投票方式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11-17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公民投票法」及「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全國性公民投票實施不在籍投票的範圍、方式及執行細節。會議就法案名稱是否限制於全國性、是否納入地方性公投及選舉、以及投票方式應限於移轉投票或擴大至通訊投票等議題,各委員與行政機關意見分歧。最終決議不在籍投票僅採移轉投票形式,其餘爭議條文則保留待進一步協商。
討論事項一
「春節臺商返鄉暨防疫相關工作辦理情形;與在臺設籍因疫情逾兩年無法返臺遭戶籍遷出登記(除籍)等問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公開會議)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主要針對春節期間臺商返鄉的防疫措施與執行情況,以及受疫情影響導致國人戶籍被遷出登記(除籍)後所衍生的一系列問題進行深入討論。
- 核心議題包括戶籍遷出登記的寬緩措施,以及因除籍而喪失健保資格者的權益補救方案。
相關爭議
因疫情無法返臺導致戶籍遷出登記:立法委員林為洲等人指出,交通部、財政部等機關針對疫情已有延期措施,內政部應研議因應疫情對戶籍遷出登記兩年期限的寬緩措施,並解決除籍後健保權益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本委員會應定期盤點並確認行政機關是否依決議如實送達各項報告與統計數據,以強化管考機制。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邀集相關部會研議因應疫情導致戶籍遷出登記的兩年期限寬緩措施。
- 主張對已除籍且喪失健保資格者,應進行相關補救措施。
- 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通令各部會檢討因疫情致人民無法履行行政法義務者,研議寬緩措施。
相關人員回應
邱垂正 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宗彥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副指揮官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彥伯 交通部政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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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佳青 僑務委員會政務副委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蕭素雲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參議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慶堂 公平交易委員會服務業競爭處處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李貴敏、廖婉汝等2人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本委員會應於每屆開始第1個月內(本屆於本會期結束前)確認各機關是否依決議如實送達應檢送之報告與數據。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內政部於1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會商,研議「因疫情而移出戶籍2年期限的寬緩措施」,並針對已除籍喪失健保資格者進行補救措施。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公民投票法」及「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等相關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關於公民投票法及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的修正草案,核心議題聚焦於不在籍投票制度的實施範圍、適用對象、投票方式及選務執行細節。
- 討論內容涵蓋是否將不在籍投票擴大適用至地方性公投及各類選舉,以及投票方式應僅限於移轉投票,抑或納入通訊投票、提早投票、特設投票所等多元方式。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與適用範圍:行政院版法案名稱限定為「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中選會建議初期僅實施全國性公投之不在籍投票。然而,邱顯智及林思銘等委員主張應保留彈性,將「全國性」字眼移除,以便未來擴大適用於地方性公投,避免重複修法。
- 不在籍投票適用對象:行政院版主張對所有具公民投票權的投票權人開放申請,無需理由。羅美玲、林思銘、魯明哲、管碧玲等委員則認為應設限,僅限因就學、就業、疾病等特定原因無法返鄉投票者,以避免選務量能超負荷及潛在的公平性問題。
- 投票方式的多元性:行政院版僅採「移轉投票」方式,理由是已有工作地投票經驗且能有效維護投票秘密。張其祿等委員則建議納入「通訊投票」及「特設投票所投票」等多元方式,認為既然已投入資源,應讓制度更完善。管碧玲委員則強烈反對通訊投票,擔憂其可能影響投票秘密與選舉公正性。
- 監所受刑人投票權:若僅採移轉投票且不在監所設置特設投票所,未褫奪公權的受刑人將無法行使投票權,引發矛盾。中選會表示監獄行刑法已限制人犯行動自由,故不予矛盾。
- 選務工作人員比例:行政院提議解除投票所管理員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公教人員的限制,以解決招募困難。張宏陸及湯蕙禎委員擔憂此舉恐影響選務品質與公正性,建議仍應盡力維持公教人員比例。
- 申請與查核時程:管碧玲委員質疑行政院版草案中,不在籍投票申請後僅約15天的查核時間是否足夠,擔憂可能存在偽造文書或影響投票權益的問題,並指出選務機關在短時間內難以有效查核大量申請案。
立法委員發言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認為不在籍投票已是世界潮流,我國應積極推動以保障人民投票權。
- 提案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主張應利用更彈性、便民的投票方式,提高國人參與意願。
- 建議法案名稱應保持彈性,不應限定於全國性公投,且地方公投選務由同一群人處理,納入地方性公投應無疑慮。
- 認為應擴大適用對象至總統、副總統及縣市議員以上層級選舉。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所有公民投票法修正案與不在籍投票專法一併出委員會,再到黨團協商處理。
- 主張法案名稱不應限定「全國性」,以保留未來適用地方性公投的彈性。
- 認為地方性公投若與全國性公投合併辦理,實施不在籍投票應無資源耗費問題。
- 支持行政院版本「先公投、後選舉」的立場,但希望在全國性公投部分先行。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認為法案名稱及第一條不應限制為「全國性」,應保持彈性,以便未來擴大適用範圍。
- 主張不在籍投票專法應能適用於全國性公民投票及選罷法規定的選舉。
- 建議第五條應明確規定符合特定資格和條件的人員才能申請移轉投票,例如因工作、就學、疾病等。
- 認為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選會,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無需特別加註「指揮監督」。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擔憂若修改法案名稱,行政院版本所有條文皆需連動修改,且地方性公投配套未完善。
- 質疑通訊投票、海外投票等方式在公平公正性上是否可行。
- 反對大幅放寬投票所管理員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公教人員的比例限制,認為選舉辦理仍需嚴謹。
- 支持召委對法案名稱及第一條的保留意見。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反對法案名稱及適用範圍過於廣泛,認為應「先求有、再求好」,從全國性公投開始實施。
- 強烈反對通訊投票等方式,強調台灣選舉高度被信賴是因人工選舉,通訊投票恐有疑慮。
- 質疑行政院對不在籍投票「全民開放,無需理由」的設計,認為應是解決問題導向,對有問題者給予方便。
- 質疑申請查核時間過短,擔憂偽造文書或影響當事人權益,可能導致選務混亂。
- 對放寬投票所公教人員比例持保留態度,認為選舉公正性不應受影響。
- 指出行政院版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在未修公投法第二十三條之下,沒有寫出這些內容的必要性。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民主制度穩步成長,應逐步推動不在籍投票,先從全國性公投開始,再逐步討論地方性公投及選舉。
- 主張公投費用由中選會負責,若由地方政府負責則不符現行制度。
- 支持羅美玲委員對第三條修正動議,將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字整併,以涵蓋因往返偏遠地區投票的不便。
- 認同招募公教人員擔任選務有困難,但仍應盡力說服,維持由公務員擔任較為安全。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擔憂若不在籍投票不設限,當大量投票人湧入金門、馬祖等特定地區時,選務機關將難以處理。
- 認為中選會對監獄受刑人投票權的說法矛盾,若不設限又無法設開票所,應有所限制。
- 反對第五條「全民開放,無需理由」的通過,認為應有所限制。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關心原住民不在籍投票問題,因許多原住民遷居都會區,若無法不在籍投票將影響其權利。
- 可接受行政院版本,先從全國性公投實施不在籍投票。
- 認為若實施不在籍投票,反而可能影響原住民投票權的行使,因半數以上人口移居都會區。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認同不在籍投票應逐步推動,不宜一下子納入過多類別。
- 對行政院版第五條「全民開放,無需理由」有意見,認為應設限於因工作、就學等因素無法返鄉投票者,且與第三條有衝突。
- 提出修正動議,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字整併,以簡化條文內容,涵蓋因往返偏遠地區投票的不便。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建議不在籍投票方式應更多元,除了移轉投票,應納入通訊投票及指定場所投票,以讓制度更完善。
- 支持行政院版第四條,由中選會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選務,因不在籍投票以全國性為主,地方角色應配合中央。
相關人員回應
謝美玲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處長
- 說明行政院將法案名稱修正為「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是考量公投法第25條僅針對全國性公投有制定依據。
- 建議初期先從全國性公投實施不在籍投票,若名稱不加「全國性」,需在條文裡明確規範適用範圍。
- 說明中選會採行移轉投票是基於現行工作地投票經驗,採循序漸進方式推行。
- 對通訊投票、提前投票、代理投票等方式存在投票人自由意志、秘密維護、公投票安全保管等疑慮。
- 說明不在籍投票申請審查分形式審查及戶政機關資格查核,並會通知申請人及公告查詢。
- 說明第九條關於工作人員的工作地投票條文是獨立的,與一般申請人投票不同,且現行工作地投票制度已實施,僅放寬戶籍地與工作地不需在同一直轄市、縣市。
- 說明目前選務規定,公投最短2個月內需辦理完成,並表示選委會收到申請後即可逐案查核,不需等到期限截止。
- 說明第十三條解除公教人員比例限制的提議,是因為招募困難,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仍需是公教人員,一般管理員二分之一的限制難以執行。
李進勇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認為行政院將法案名稱定為「全國性」方向是好的,且地方性公民投票實務上難以實施不在籍投票。
- 強調台灣選務穩定、成熟且受信任,希望選務穩步向前,採「先公投、後選舉」原則,並先採「移轉投票」方式。
- 說明對不在籍投票的基本立法理由是希望選民以最方便方式行使投票權,限制越少越好,避免不公疑慮及審查困難。
- 承認若無限制可能造成選務量能負荷過多,可考慮在選務量能薄弱的偏遠地區加以限制。
- 說明申請文件查核機制已納入防弊考量,線上申請也無問題,若委員認為時間需更充裕可再研議。
- 說明目前公投法第5條規定,全國性公投費用由中央政府編列,地方性公投由地方政府編列。
- 強調中選會一直在積極推動公民投票電子連署系統,資安測試已有進展,但不敢承諾「同步實施」。
郭棋湧 法務部參事
- 回應若立法通過,監所將全力配合,但若中選會不在矯正機關內設置投票所,則無法處理監所受刑人投票事宜。
賴錦珖 法務部矯正署處長
- 說明在監人犯行動自由受拘束,依監獄行刑法第2條規定不能去投票,若無特設投票所,不會造成法律矛盾。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暫時保留。
- 條文部分,行政院提案第三條(移轉投票)、第九條(選務工作人員工作地投票)、第十四條(書件表冊格式)及第十五條(施行日期)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條文中有關通訊投票、提早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等提案條文均不予採納。
- 其餘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對照之各提案條文,除不予採納部分外,均一併保留。
- 委員林為洲等提案第十六條及委員吳怡玎等4人所提第八條條文之修正動議亦一併保留。
- 委員邱顯智等所提關於監所投票的附帶決議不通過,因與移轉投票的共識矛盾。
- 委員林為洲等所提關於交通費用補貼的附帶決議保留。
- 委員林思銘等所提關於電子連署系統的附帶決議,修正為「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不在籍投票法』立法公布施行後,積極推動實施電子連署系統」後通過。
- 討論事項一之第(一)案至第(八)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其餘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均審查完竣,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及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等案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11401
- 卷/期/冊
- 110/114/1
- 發布日期
- 2021-12-2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