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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聯席審查:聚焦主管機關、財源與人才培育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2-16

LawTrace 法律歷程:原住民族健康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多個版本的「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會議聚焦於法案主管機關的單一或雙重設置、立法目的中健康與照護及福利範圍的界定、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的設立、基金財源的穩定性與比例、以及原住民族健康人才的培育與文化安全認證等核心議題。由於爭議點多,多數條文均予保留,待後續協商與行政單位資料提供後再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案 (多個委員版本)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個委員版本的「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核心議題涵蓋法案主管機關的權責劃分、原住民族健康定義的範疇(是否納入照護與福利)、專責研究中心的設置與職能、以及原住民族健康發展基金的財源與預算比例。
  • 討論亦聚焦於原住民族健康人才的培育、任用、留用與文化安全認證機制,以及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的建置與管理等關鍵面向。

相關爭議

  • 立法目的中「健康照護」的範疇:衛福部建議僅用「健康政策」以避免與社會福利混淆;部分委員則主張應納入「照護」甚至「福利」概念,以符合原鄉文健站等服務現況。
  • 主管機關的設定:衛福部建議採單一主管機關,並將原民會列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多位委員則主張應採雙主管機關(衛福部與原民會),以確保原住民族觀點與文化安全事務的主責性,並避免權責不清。
  • 專責研究單位與健康研究中心設立:行政單位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限制,建議僅「指定專責單位」而非「設置」新機關或研究中心;委員則援引其他法案實例,強調設立具長期性、系統性研究功能的專責研究中心之必要性。
  • 原住民族健康發展基金的設立與財源:委員提案設立基金並明訂預算比例(如2%),以確保穩定財源;行政單位則引用《財政紀律法》,指出固定經費額度或比例保障的限制,並強調僅能以捐贈收入作為基金來源。
  • 健康資料庫的建置與管理:討論由衛福部或原民會主責建置資料庫,以及資料庫管理辦法是否需特別法規命令來加強個資保護,以因應原住民族資料的特殊敏感性。
  • 人才培育與留用範圍:衛福部建議公費名額主要針對醫事人員;委員則主張擴大至「健康照護人員」,涵蓋研究發展、醫護、長期照護、心理衛生等領域,並強調人才「留用」的重要性。
  • 文化安全認證機制:討論健康服務人員應「通過文化安全認證」或「鼓勵修習文化語言」,以及認證或培訓的範圍(僅限原鄉或擴及都會區),原民會對「認證」的實施難度表示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堅持保留立法目的中「消弭原住民族健康不均等」的文字,認為這是立法的主要目的。
  • 主張應設置專責的原住民族健康單位及研究中心,並援引《博物館法》等案例,認為作用法可突破《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限制。
  • 建議《原住民族健康法》應明訂預算比例,參考《原住民族教育法》的經驗。
  • 認為衛福部建議的「醫事人員」範圍過於狹隘,應擴大至「健康照護人員」。
  • 質疑衛福部在資料庫條文中列舉「衛政」、「警政」等機關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楊曜 立法委員

  • 建議刪除立法目的中「消弭原住民族健康不均等之情形」,直接規定「促進原住民族之健康」。
  • 主張「照護」二字應保留,但社會福利議題應回歸《原住民族基本法》或其他相關法律。
  • 認為應採單一主管機關(衛福部),因所有健康業務最終皆歸衛福部權責。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支持保留立法目的中「消弭原住民族健康不均等」的文字,認為其指涉平均餘命的具體指標。
  • 提案版本的主管機關包含衛生福利、教育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以利人才培育及文化安全相關業務的執行。
  • 強調原住民族健康委員會應具實質參與制定審議政策的功能,而非僅為諮詢。
  • 主張應設有具組織性質的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並認為國衛院是合適的行政法人平台。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支持保留立法目的中「消弭原住民族健康不均等」句,並強調應使用「建構」而非「尊重」來描述政策體系。
  • 認為「照護」應納入法案,以涵蓋原鄉文健站等對弱勢族人的廣泛照顧,避免多頭馬車。
  • 譴責衛福部未充分重視原住民族健康困境,未依蔡英文總統道歉精神設立專責單位及研究中心。
  • 主張原住民族健康的用詞定義必須清楚,特別是「創傷修復」等心理層面,以避免政策模糊化。
  • 強調原住民族健康委員會應具備參與制定與審查政策的完整功能。
  • 認為應明訂預算比例,確保穩定財源,並提及《財政紀律法》不應成為阻礙立法決心的理由。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強調立法目的中「消弭原住民族健康不均等」的重要性,因原住民平均餘命落差大,應作為努力方向。
  • 建議若法案以健康為主軸,應修正「健康照護政策」為「健康政策」,若納入福利則應明確反映。
  • 質疑衛福部主管機關分工不清,若採雙主管機關,應明確劃分衛福部與原民會的權責。
  • 強調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的重要性,並建議可在國衛院等現有單位下設任務性編組,確保系統性研究。
  • 主張法案應定義「文化安全」等名詞,因其為原住民團體所重視且不易被理解。
  • 認為政策會應扮演「諮詢與建議」角色,而非承擔政策制定與推動的行政責任。
  • 建議將原住民族健康發展基金的財源納入,並詢問財政部是否有指定稅款入法的空間。
  • 主張應廣設原住民族健康據點並配置服務人員,以落實執行面的健康服務。
  • 建議將人才培育範圍擴大至「健康相關業務人員」,並強調「留用」機制的重要性。
  • 質疑衛福部建議的文化語言「鼓勵修習」範圍過廣,可能造成實務困難,應聚焦於文化敏感度培訓。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呼應吳委員,若法案納入社福長照,應反映在立法目的中,明確健康定義的廣義範圍。
  • 建議委員會機制應是尋求共識、形成意見的機制,成員應以原住民為主並具代表性,其意見應受尊重。
  • 建議可在衛福部照護司設獨立科,並在國衛院下設原住民健康組或研究中心,由衛福部與科技部挹注經費,以提升研究品質與管控。
  • 提醒衛福部在主管機關分工方面需更清楚,並盤點未來「指定」專責單位的人力與擴大可能。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釐清主管機關是單一衛福部還是雙主管機關,並在文字上精確區分。
  • 詢問衛福部「指定專責單位」的具體單位為何,若無現行單位則應「設置」專責單位。
  • 強調設置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的必要性,若衛福部轄下無相關研究單位,應依委員要求設立。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族健康法》制訂的必要性,以落實蔡英文總統道歉承諾及改善原住民健康狀況。
  • 對雙主管機關模式感到疑慮,擔心未來互相推責,主張應以衛福部作為單一主管機關。
  • 建議在國家衛生研究院下設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以整合資源與研究能量。
  • 提案明訂預算比例(如2%),以確保穩定財源,避免僅以「寬列預算」的籠統方式處理。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建議在健康需求調查中增加「積極研究、建立原住民族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以預防與減輕環境相關疾病。
  • 質疑衛福部應先訂定「衛生基本法」或「健康基本法」作為大框架,再針對特定族群訂定子法,以避免未來其他族群比照立法造成混亂。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強調健康定義的全面性,包含心智、身體、生活、環境,因此《原住民族健康法》應為上位法,不能與《癌症防治法》等同類比。
  • 指出國衛院雖有任務編組中心,但常缺乏員額與經費,建議應有自己專屬且常態性的研究中心。
  • 建議衛福部應在法案審查過程中思考如何處理委員對研究單位設立的期待,無論是以附帶決議或未來組織調整方式。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建議的政策會任務涵蓋「制定及推動」,與其「諮詢」定位不符,建議參考《原住民族教育法》的文字。
  • 要求衛福部澄清近期健保署分期攤還暫付款並加計利息的政策,認為與紓困方向不符,並要求儘速周知各界並修正辦法。
  • 建議衛福部對都會原住民的健康狀況進行獨立分項調查,以釐清其特殊需求。
  • 建議將人才培育範圍擴大至「健康照護人員」,並具體列舉研究發展、醫護、長期照顧、心理衛生等領域。
  • 質疑衛福部在公費名額條文中僅限縮於醫事人員,並詢問教育部對大專院校增額招生的程序與可行性。
  • 對文化安全認證與培訓的方式及範圍持開放態度,但認為衛福部與原民會應先協調取得共識。

相關人員回應

石崇良 常務次長 衛生福利部

  • 解釋「健康照護」的英文翻譯為health care,中文易與社會福利混淆,建議條文以「健康政策」為主。
  • 說明主管機關設定需視後續條文內容而定,若僅涉健康則衛福部為單一主管機關,若範圍廣泛則需多主管機關。
  • 強調行政單位須依法行政,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作用法不得「設置」機關,只能「指定專責單位」。
  • 表示衛福部支持原住民族傳統醫療知識的研究與推廣,但認為不需限定由單一單位執行,可透過公開評選委託。
  • 澄清健保署暫付款政策,表示西醫基層採全年結算無追扣問題,醫院層級的暫付款結算將透過修訂紓困辦法補貼利息,並承諾收入低於去年8成者將獲特別預算補貼。
  • 說明健康影響因子涵蓋醫療因素與社會決定因子(如生活型態、環境、生物因子),都會區原住民調查已含括在全面性調查中。
  • 指出《財政紀律法》限制法案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基金來源僅限捐贈收入,故建議以「寬列預算」方式辦理。
  • 說明醫事相關科系有總額控管,故僅針對醫事人員提供公費名額保障,培育後有義務至原民地區服務。

蔡淑鳳 司長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衛生福利部

  • 建議法案條文少於 30 條不分章,以精簡法制作業。
  • 說明主管機關下設專責單位是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組織不得以作用法規定,故建議由主責機關「指定專責單位」辦理。
  • 建議名詞定義應在《原住民族基本法》或《原住民身分法》中規範,以避免法律扞格。
  • 說明衛福部建議版本已將中長程計畫內容涵蓋在中央與地方機制中,不需另立條文。
  • 解釋第六條建議條文已涵蓋原住民族特殊健康問題、生活型態、環境、生物因子及醫療資源等面向的調查與對策。
  • 說明《醫療法》已對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機構設立有相關規範,故不需在本法中重複訂定。

羅文敏 處長 社會福利處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引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4 條已包含「健康照顧」與「長期照護」字眼,建議條文使用「健康照護政策」。
  • 說明原民會可主責文化安全相關事務,包括文化敏感度的培訓與課程規劃。
  • 建議將原民會列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比照《長期照顧服務法》的合作模式。
  • 說明目前實務上已針對照服員進行文化安全相關課程研習,但認證方式因各族群差異大,實施上具挑戰性。
  • 強調文化敏感度的重點在於尊重彼此文化,並對文化差異性做到妥適照顧,而非強制學習多種族語。

陳莉惠 專門委員 公務預算處 行政院主計總處

  • 說明《財政紀律法》第七條旨在避免法案制定時匡列固定經費額度或比例,以維持政府財政彈性調度,基於零基預算精神。
  • 指出機關編列預算需有計畫,即使匡列比例,若無計畫也無法使用,並強調中央對原住民族及衛福部相關業務的支持,預算持續增加。
  • 不建議匡列預算比例,以避免違反《財政紀律法》精神,影響中央各業務執行彈性。

李惠敏 專門委員 高等教育司 教育部

  • 說明教育部依《原住民族教育法》已訂定《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可外加2%招生名額,若法律通過將配合辦理。
  • 澄清公費生主政單位為衛福部而非教育部,並建議課程內容融入文化安全相關課程,將「及」改為「或」,並將「辦法」改為「指引」以提高彈性。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獲照案通過。
  • 第一章章名及第一條條文保留。
  • 鑑於條文數量,會議決議不分章,以條文歸類取代。
  • 多數條文因主管機關、健康定義範圍、基金財源及人才培育等爭議點,均予保留,待後續協商及行政單位提供資料後再議。
  • 衛福部需於 12 月 25 日上班前提供原住民族相關預算統計資料供委員參考。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各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101201
卷/期/冊
110/12/1
發布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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