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修正案審查:聚焦人事、定義與公共事業費率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12-17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營事業管理法
經濟委員會審查「國營事業管理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國營事業董總經理專業背景要求、國營事業定義擴大、原住民族就業保障,以及天然氣費率透明化等。委員們就查德石油案、台船營運、漢翔採購等國營事業弊案與管理問題提出質疑,經濟部部長則就相關提案及質詢進行回應。最終,所有修正條文及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並要求經濟部針對多項議題提交報告與調查結果。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國營事業管理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國營事業管理法」修正草案,聚焦於提升國營事業高階管理人員的專業性以杜絕政治酬庸,並討論擴大國營事業的定義範圍。
- 會議亦深入探討保障原住民族在國營事業的就業權益,以及檢討水、電、天然氣等公用事業的費率審議機制與收費透明度,同時處理多起國營事業的營運與管理爭議。
相關爭議
- 國營事業定義與適用範圍:林為洲委員提案將國營事業定義擴大至政府出資逾 10 億元且資本逾 15% 者,陳椒華委員提案將政府轉投資及再轉投資納入資本計算。經濟部王部長擔憂此舉將對中鋼、台船等已民營化公司產生重大影響,且不符市場自由化政策方向。
- 高階管理人專業資格:民眾黨黨團、林為洲委員及楊瓊瓔委員均提案要求國營事業董總經理須具 3 或 5 年以上相關學經歷。經濟部王部長認為現行辦法已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多樣化遴聘要點,單一規定恐限縮選才,傾向維持現行條文。
- 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孔文吉委員及鄭天財委員質疑國營事業原住民族進用比例未達標準,要求訂定公開甄選辦法保障原住民就業。經濟部王部長表示現行已依規定進用,並承諾提供詳細計算方式與檢討空間,但對單獨修法保障原住民族恐影響就業公平性持保留態度。
- 天然氣費率與管線透明化:陳亭妃委員、楊瓊瓔委員及高嘉瑜委員質疑天然氣公司獨占市場,收費標準混亂、管線不透明,甚至強制民眾更換高價智慧表。經濟部王部長承諾將檢討價格透明與管線問題,並研究智慧三表整合的可行性,但坦言統一標準有難度。
- 中油查德案決策過程:多位委員質疑中油將查德礦區 35% 股權轉讓給中國華信能源案,決策過程不透明、股權賤賣、以及華信具中資背景。經濟部王部長表示已啟動政風調查,並承諾提供內部文件供委員查閱,但對約談前任董總需時較長。
- 漢翔採購原則爭議:林岱樺委員指出漢翔公司擬修改採購要點,將「指定商源採購」列為原則,恐擴大採購者權限並增加圖利空間。經濟部王部長回應漢翔已決定取消修正採購要點,維持現行採購法規範。
- 台船營運績效與工安問題:林岱樺委員質疑台船長期虧損、商船訂單流失,且研究船建造延遲並超噸位,以及多起工安意外。經濟部王部長承諾將檢討並於 2 週內提交懲處名單。
立法委員發言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要求公股代表擔任高階管理人須具 3 年以上相關學經歷,以提升專業性並杜絕政治酬庸。
- 質疑中油查德案決策過程不透明,要求經濟部釐清與華信合作及股權轉讓的關鍵會議紀錄、與會人員及責任歸屬,並支持成立調閱小組。
- 關切移工缺工對產業的影響,建議經濟部研擬提升國內勞動力、與低風險國家洽談移工泡泡或多元移工來源的方案。
- 認為現行「經濟部及所屬機關事業機構遴派公民營事業與財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重要職務管理要點」中,僅憑中央民代 6 年資歷即可擔任董事長,坐實政治酬庸疑慮,應予修正。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旨在提升國營事業競爭力與專業性,防止政治酬庸及濫權圖利,並將國營事業定義擴大至政府出資逾 10 億元且資本逾 15% 者。
- 以唐榮公司總經理弊案為例,質疑現行法制不足以管理國營事業人事,批評經濟部不願修法即是人謀不臧,要求部長道歉並承擔責任。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要求國營事業公股代表擔任董總經理須具 5 年以上該公司經營業務相關學經歷,以改善經營問題並避免政治力干預。
- 質疑經濟部對修正案的回覆態度,強調應以民為本、公司為主,讓員工有戰鬥力,並要求部長在選才上選擇有相關學經歷者。
- 關切天然氣管線修繕費不合理長期轉嫁消費者,要求經濟部一個月內研議改掉此收費項目。
- 要求經濟部針對台糖閒置土地火災事件,一週內提供土地管控 SOP 流程,確保民眾安全。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一條,旨在保障原住民族就業權益,要求國營事業機構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應訂定公開甄選辦法進用原住民,而非僅依一般考試加分措施。
- 質疑台電、中油、自來水、台糖等國營事業進用原住民人數遠低於總數,不相信經濟部所謂的「足額進用」,要求提供詳細計算基礎,並強調若未足額進用應繳納差額代金。
- 援引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強調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是國家義務,並非影響公平性。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要求國營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立法院審定,並增訂費率審議委員會,同時主張水、電、天然氣基本費與從量費的計收原則應避免重複收費。
- 嚴厲批評經濟部提供關於查德案的「密件」報告內容粗略且避重就輕,未能提供決定與中國華信合作及股權轉讓的關鍵會議紀錄與參與人員,要求經濟部召開秘密會議提供實質資料。
- 質疑天然氣價格混亂、管線不透明、材料工資標準不一,批評能源局對民營天然氣公司的監管不力,要求經濟部一個月內提出統一標準的處理方案。
- 要求經濟部硬起來,強制天然氣公司加入智慧三表合一的推動,不應讓民眾被迫支付高價無線抄表裝置費用。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提供關於查德石油案的「密件」報告內容粗略且不機密,未能呈現事件真相,並指控經濟部在政黨輪替後仍放任該案繼續進行,且交割時間點巧合,要求徹底調查。
- 支持成立查德案調閱小組,並建議提升至院會層級成立跨黨派調閱委員會,澈底調查前朝決策者、股權轉讓比例變更及未阻擋交割的原因,並要求相關人員列席報告。
- 要求經濟部就漁業動力用電優惠再延長 6 個月,不應對漁民刻薄。
- 針對萊豬進口問題,質疑經濟部引用日本經驗,強調日本在進口萊豬時有產品差異化、產銷履歷、飼料稻穀研發及關稅制度把關等四前提,而台灣卻「輸到脫褲子」,要求經濟部說明關稅制度的因應對策。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關切事業廢棄物處理問題,指出民國 88 年修法要求工業區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但老舊工業區仍多委外處理,導致家戶垃圾焚化爐容量被排擠。
- 批評工業局將工業區環保用地出售或出租給民間業者,導致政府喪失調度權,建議政府應盤點工業區土地,利用更新後的污水處理廠地下化空間處理事業廢棄物。
- 建議台糖公司利用其廣大土地,作為產業領頭羊,發展現代化養豬場、化製場、農機租賃等類公用示範事業,並訂定子法課予台糖法律義務。
- 提案修法將廢清法中的「中央主管機關」納入,以加強環保署對事業廢棄物處理的主導權,減輕工業局壓力。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質疑中油查德案的決策過程有「黑手」主導,將股權從 28% 提高至 35% 讓售給中國華信能源,涉嫌背信及貪污,要求經濟部啟動政風調查,並於 1 個月內提交詳細報告,若有疑慮應移送司法調查。
- 列出查德案五大疑點,包括出售決定的時機、股權從 28% 轉讓至 35% 的原因、選擇中國華信而非其他公司、議價金額低估資產價值,以及前董事長親赴查德的時機,要求經濟部徹底查明。
- 指出美國司法部已查出華信能源行賄非洲國家,並明確提到希望藉由查德油田取得中油股份,強調此案疑慮重重。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支持成立查德案調閱專案小組,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釐清決策過程是否涉及國營會、經濟部或國安高層。
- 關切台灣加入 CPTPP 進度,要求經濟部掌握與 11 個會員國非正式諮商的詳細狀況,把握日本擔任輪值主席國的黃金時間順利遞件。
- 提醒經濟部作為央行理事,應在理事會中為出口導向的中小企業發聲,避免台幣升值過快對產業造成雪崩式影響。
- 呼籲經濟部在「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徵收碳費時,應與產業界及環保署溝通,確保環保與經濟發展雙贏,並評估對台電、中油等排碳大戶的營運影響。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國營事業管理法」定義下,中鋼、台船、臺鹽等民營化公司已非國營事業,但經濟部仍保有董事長、總經理指派權,建議應另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法」以實質控管。
- 認為政治任命與政治酬庸不能畫上等號,執政黨有權延攬人才管理國家事務,並應負政治責任,不應以法律限制國營事業負責人的學經歷,強調用人應看人才而非學經歷。
- 指出總統宣示的六大核心戰略產業,行政院遲至 12 月才核准審查,導致今年預算未編列相關經費,批評此為行政上的重大缺失,要求經濟部做好調整。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關切印尼移工因疫情禁止入境對產業及家庭照護的影響,要求經濟部提出因應對策,並詢問是否接受印尼移工施打中國大陸疫苗後入境。
- 質疑經濟部王部長在日本交流協會官邸餐敘時,未藉機與日方談論台灣加入 CPTPP 或核食開放等重要議題,認為部長應就產業需求提出看法而非推責防疫指揮中心。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所列「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三大目的,對台糖公司而言,其多角化經營(如油品、土地出租、焚化廠)與這些目的的關聯性。
- 建議台糖公司應回歸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四條「專供示範或經政府特別指定之事業」精神,利用其廣大土地從事水源涵養、維護農地、發展循環經濟園區、現代化養豬場、化製場、農機租賃等類公用事業,不應只顧賺錢。
- 批評國營事業相關法規側重內部管理,未思考國營事業應做什麼,要求經濟部訂定類公用事業辦法,課予台糖法律義務及明定示範範圍。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遵守 1993 年承諾,支持大社石化工業區降乙編,不要向內政部表達反對。
- 呼籲經濟部儘速開徵耗水費,以促使高耗水產業節約用水,改善南部限水問題。
- 關切米餅重金屬問題,指出農地違章工廠廢污水排放導致土壤水質污染,要求經濟部加速對違章工廠斷水斷電,並加強舊工業區的污水處理與放流水監測。
- 提案修正「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要求國營事業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將政府轉投資及再轉投資納入資本計算以加強監督,並要求公股代表具 3 年以上專業背景、學歷或經歷。
- 呼籲政府與國營事業審慎評估中油及台電興建天然氣接收站對藻礁及白海豚生態的危害。
- 支持鍾委員佳濱的建議,認為台糖應利用其土地發展生質能或轉製廠,處理鄰避設施問題,避免河川及土地污染。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關切台電核燃料案檢討報告進度,質疑是否因國營會退回而延宕。
- 詢問經濟部對中資投資認定的「實質控制力」多元化判斷標準,包括對人事及經營權的主導性。
- 質疑現行「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對國營事業的定義過於狹隘,僅以政府資本逾 50% 為標準,導致許多政府實質控制的公司(如欣欣客運)規避監督,要求檢討修正此定義,納入交叉持股等實質控制因素。
相關人員回應
王美花 經濟部部長
- 回應國營事業管理法修正案,認為擴大國營事業定義會影響現有企業,且現行高階管理人遴聘要點已提供多樣化選才,不宜單一規定學經歷。
- 承諾提供國營事業進用原住民族的詳細計算方式,並檢討現行做法是否周延,但對單獨修法保障原住民就業的公平性持保留意見。
- 針對天然氣價格混亂問題,承諾一個月內與能源局檢討價格透明、管線佈置及修繕費等實務問題,並將研究智慧三表整合方案。
- 回應中油查德案,已啟動政風單位調查,將提供內部文件供委員查閱,但約談相關人員需時較長,並尊重委員會成立調閱小組的決議。
- 確認漢翔公司已取消採購要點修正,維持現行採購法規範;台船營運及工安問題將檢討,並於 2 週內提交懲處名單。
- 表示將密切關注印尼移工禁入對產業的影響,並向 CDC 反映產業需求,但防疫專業判斷由 CDC 決定,並建議從提升國內勞動力及多元移工來源著手。
- 針對 CPTPP 進度,表示由談判辦公室主責,非正式諮商無所謂完成與否,但會把握日本擔任輪值主席國的時機。
- 作為央行理事,承諾在理事會中反映出口產業對台幣升值過快的擔憂,並將小心因應台灣被列入美國匯率操縱國觀察名單的影響。
- 回應溫管法修法徵收碳費,表示由環保署規範,經濟部將推動用電大戶使用綠電政策,並會與產業界及環保署溝通。
- 回應國營事業定義,指出目前以政府股權逾 50% 為主,若未達 50% 但政府指派董總經理者,經濟部仍有人事掌控權,但認為擴大定義影響甚鉅。
- 承諾一個月內提供提升國內勞動力及多元移工來源的規劃報告。
- 回應事業廢棄物問題,表示將盤點工業區土地以調整處理空間,並積極推動短中長期機制,目標 4 至 5 年內達到產出與消耗平衡,並將與環保署討論避免進入家戶垃圾焚化爐。
- 承諾 2 個月內提供台糖發展類公用事業,如現代化養豬場、化製場、農機租賃等示範事業的研究結果。
- 承諾將努力保護天然氣接收站相關生態,同時達到穩定供電目的。
- 回應大社降乙編承諾,表示會持續處理;耗水費開徵已與企業談判,將儘速執行;違章工廠斷水斷電將努力達成年底 200 家目標,並加強舊工業區放流水監測。
劉明忠 經濟部國營會執行長
- 說明經濟部對已移轉民營的國營事業(如中鋼、台船)仍保有「直接投資事業」的掌控權,可要求其配合政府辦理事務。
- 回應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修正案,解釋當年立法用語「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的意涵。
- 回應台糖土地利用,表示台糖有非鄰近村落的土地,可考慮用於類公用事業。
- 回應台電核燃料案檢討報告進度,表示需了解後再回覆。
陳佩利 經濟部工業局主任秘書
- 說明台灣目前在北中南設有特殊事業廢棄物處理中心,並有 10 處已租售的事業廢棄物處理地點,如利澤、中壢、觀音等。
張敏 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執行長
- 說明華信能源破產後,其債權人─大陸國家開發銀行持續代為繳納查德案款項,以確保抵押的國外礦區權益不受影響。
- 表示華信公司形式上仍存在,合約上未要求換人,因此中油無法拒絕其債權人代繳款項。
羅蕙琪 經濟部能源局副組長
- 說明經濟部朝向台電、台水、瓦斯三表合一的智慧讀表平台推動,目前以電表推動最快,瓦斯的部分正在推動中。
徐造華 台電公司副總經理
- 承諾台電公司將依照期限提出核燃料案的檢討報告。
相關後續
- 所有修正條文及修正動議經充分討論後,全部保留送院會處理,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經濟部需於 1 個月內提出天然氣價格混亂問題的統一處理方案,並將高嘉瑜委員提出的強制瓦斯公司加入智慧三表整合的建議納入討論。
- 經濟部需於 2 週內提交台船營運績效與工安問題的懲處名單。
- 經濟部需於 1 個月內提交中油查德案的政風調查報告,若有疑慮則直接移送司法調查。
- 經濟部需於 2 個月內提供台糖公司發展類公用事業(如農業循環經濟園區、現代化養豬場出租、化製場、農機租賃)的研究結果及規劃範圍。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1302
- 卷/期/冊
- 110/13/2
- 發布日期
- 2021-01-2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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